顾肃:新自由主义新探

(因下文中的图表可能无法正确显示,您可点击下载本文PDF版

顾 肃*

一、自由主义思潮概述

整个20世纪至今,人类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历经数度体制选择、政经危机、复苏和重建。这100多年的西方政治哲学思潮也随着社会状况的巨变而更加多样化,各种流派相互竞争,此起彼伏,更迭也特别迅速。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现实,由学者的设想实践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同时又在其发源地欧洲发展了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潮。在20世纪末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波澜;法西斯主义则打着“国家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旗号肆虐,在20世纪前半叶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的思想也与古典自由主义分庭抗礼;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与政治格局的变化,新保守主义亦卷土重来。但在这整个时期,在西方社会,自由主义仍然处于其政治哲学思潮的主流地位,只是其表现形式和论述重点有所变化,并针对新的情况作出新的阐述,包括社群主义思潮的兴起和发展。从广义来看,社群主义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一个独特的思想派别,但它一直以批评自由主义作为自己理论的前提之一,并且提出了与主流自由主义思想有所区别的政治哲学诉求。为此,对西方社会长期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潮演变及新自由主义政策复杂效应和多重影响进行深入研判和分析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观念和信念,一种哲学和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它还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把自由当作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个人与社区的生活方式。尽管自由主义思潮内部存在分歧,理论诉求不尽相同,但是大致说来,我们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一、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二、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三、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四、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在各种生活方式与善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反对至善主义;五、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六、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1]

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包括个人在生活、言论、结社、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上的选择权。平等也是自由主义者经常强调的基本原则,自由主义者在总体上坚信人与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能力、贡献和政治判断方面的差别并不排斥人格上的平等,包括市场竞争中起点的平等。平等主义、宽容论和文化多元论不仅与自由主义原则并不矛盾,而且是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侧重点强调的内容。只是其论述的方式与其他一些政治哲学流派有所区别。比如自由主义者并不主张结果的平等,或者经济的平均主义;也不是以宽容论和文化多元论来否认生存、财产与政治权利等人权的普适性。从逻辑上说,人权普适性与文化多元论是不同层次的理论,前者指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后者则指人类的亚群体之间在处理自身文化特点上的自主性。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公共哲学思潮在发展过程中,其内部存在着倾向上的差别。尽管一般自由主义在西方公共哲学中大致处于中间的位置,但其内部不同的派别自然有所偏向。传统的西方政治哲学史通常以单维度的谱线依政治态度从左到右排列总的政治理念。其左端强调平等,因而赞成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其右翼则强调传统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这两个极端当中的自由主义者大多同时强调平等和自由,但依侧重点的不同而成为中间偏左或中间偏右的自由主义者。最右翼的自由主义者通常被称为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ism),哈佛大学的诺齐克(Robert Nozick)是其当代的一个典型代表;而最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则可举出社群主义者为例,他们与激进的社会批判理论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上有一些共通点,但在基本气质、理论出发点和方法论上仍然存在重要的差别。因为社群主义仍然是西方主流思想的一部分,它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传统自由主义的偏颇,但却没有无条件地提倡国家主义。

到了20世纪末,自由主义公共哲学思潮有了新的发展,在西方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进一步突显。进入21世纪以后,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思潮又有了新的发展变化。主要是随着世纪末的东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前后发生的西方金融危机,以及东方社会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再度反思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潮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试图重新准确定位政府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角色。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并没有因此而消退,而是有所调整、修正和更新。

这里所评述的就是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思潮,其主要理论表现形态是自由至上主义。在政治哲学讨论分配正义和平等的议题时,自由至上主义始终占有一个重要的理论位置。其提倡者一般只承认机会平等,要求遵守程序正义,而不是结果平等。法治即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个人对其自身的权利,对私人财产权的践行权是最重要的。政府是市场的守夜人,致力于维持市场的秩序,不需要干预人们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产生的结果。

自由至上主义的经济思想即是让市场配置资源,通过供求关系来决定产品价格。按照洛克的经典说法,打上劳动烙印的自然物品,就属于私人所有,成为私有财产。对于共享的自然资源,比如水源等,需要符合所谓洛克条件,即要求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好的东西。也就是满足某种足够公平的条件。比如,在沙漠中某人找到了稀缺的水源,按理打上其劳动烙印,因而归其支配,他可以漫天要价。但是,由于存在洛克条件,他必须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好的东西,由于水资源在此沙漠条件下的稀缺,他就不可漫天要价。这种公平份额的要求是洛克设置的基本条件。

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只承认这种权利的平等,从哈耶克到诺齐克持有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对社会财富和资源进行人为干涉的再分配,是不正当的。以理性之名安排经济计划,以为可以完美地实现社会的繁荣和正义,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关键仍然得依靠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繁荣,取得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近年一些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提出了与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既联系又有区别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主张两个人拥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而自然资源应以某种平等主义的方式进行分配。他们认为这是兼顾自由与平等的一种途径,从而与右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和集体导向的左派理论区别了开来,表现出其自身独特的理论诉求。

二、哈耶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1899-1992)是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一战结束后在维也纳大学读书,共获得法学博士(1921)和政治(社会)学博士(1923)两个学位。此后担任奥地利经济研究所所长、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与统计学讲座教授。1950年开始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任社会与道德科学教授。1962年在德国弗莱堡大学任经济政策教授。哈耶克的主要著作《通往奴役之路》(194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自由秩序原理》(1960)、《哲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研究》(1967)、《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第一卷,1976年第二卷,1979年第三卷)、《致命的自负》(1988)等,从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和法学的方面论证了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

(一)从知识论论证自由主义社会理论

哈耶克在长期学术生涯中建构并论述了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体系。他深入思考了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问题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两大政治意识形态。从1920年代到1930年代,他与一些经济学家展开了辩论,如在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任教时与凯恩斯进行过论辩。哈耶克认真论述自由市场经济的价值,评论计划经济之不可能性。这与经济社会分配的正义问题也是直接相关的。他在所有这些方面的论述都包含其认识论的基础。正如格雷所指出的,通过重新表述和构建植根于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观念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哈耶克促成了当代社会经济哲学发展中的“进化论转向”和“认识论转向”。[2]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哲学基础正是他悉心论证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之认识论。其认识论的理论发展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进程,经历了从有关“知”的意涵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到“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再到必然无知的知识论的演进。

哈耶克以“分立的个人知识”意指个人不能完全占有他人的知识;所谓默会知识是指个人与其自身知识之间的关系,个人在实质上都无法完全占有自己的知识;所谓“必然无知”指涉个人与“社会知识”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个人不可能完全占有那些只能由社会在比喻的意义上“知”的知识,比如传统之类的知识。这些认识论的命题的目标是论证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理论。首先,知识的分工属性显示归根到底是个人持有知识,而不是集体拥有一致性的知识,这就证明了知识存在的个体性,从而为市场机制和个人自由提供了知识论上的论证依据,也论证了中央集权的指令机构在“知”的意义上之不可能性。知识的分立性意味着只有采用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制度模式才能更好地运用分散化的知识。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要求高度集中的权力,而且对个人自由构成根本性的威胁。正因如此,为了让个人决策变成现实,需要通过制度化来保障个人自由。

第二,知识的默会性显示出知识传播的局限性,也为个人的自主和创造性提供了社会文化上的理据。“知道”不同于“掌握诀窍”,根据规则行事的方式才能掌握诀窍。人们也许有能力发现这些规则,但不一定为了遵循它们而有能力来陈述之。哈耶克指出,个人行为主体无法阐明、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现象;“这些技术的特征就是我们通常无力明确(以语言方式)陈述其间所隐含的行事方式”。[3]行为主体不借助于有意识的获取,就能够持有这些默会的知识,其理由是,在学习的过程中,他们已经掌握了如何在社会中生活,以及如何遵从社会的行为规则。这种默会知识为人们在各种情况下行动提供了始终如一的指南,但它们是独立于理性的,是由学习和阐释的经验,由家庭等制度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来提供的。虽然隐含于文化传统之中,这些默会知识的具体内容却不是由文化传统来决定的,因为它们是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知者”本人的高度个人化的知识。这些知识反映了个人对自身环境的感知,但其反映方式又是独特的,从而只能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传播此类知识。

第三,人的“必然无知”为个人自由提供了坚强的理论支撑。哈耶克认为,近代以来有关“确定知识”的理性主义信念忽视了无知的重要性。这个信念误导了随后几代社会科学家,导致政治和知识上的不幸。“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4] 其政治的后果是让一些人竟然相信,如果说人的理性创造了社会,那也完全有能力根据有意的设计来改造并革新社会,以致实行革命的政治。诸如此类的社会科学家无法理解以无知为基础的社会行为规则的运作方式以及非正规的制度得以运行的方式,不能理解这些制度和规则赖以扎根的社会网络和文化结构。他们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心智能力,过于乐观地认为自己能够在完全认知的基础上着手进行干预,从而对社会秩序进行规约。哈耶克以这个关于人之必然无知的断言和理据,着力强调并论证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意义。“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出现”。[5]正是通过这种认识论上的理解和转变,哈耶克得以批驳依照完全理性的知识来改造社会的主张,包括以无所不包的大规模的经济计划来指导社会经济运作的观念。

哈耶克这里论述的是所谓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强调知识进化和建构的过程,而不是如确信有知的理性主义者那样坚信人可以一劳永逸地确切掌握关于世界和社会的知识,以此来实现改造世界的宏大计划。由此出发,哈耶克系统论述了两种社会秩序的观念。这里的社会秩序是指结社、体制和社会构建的秩序。哈耶克将此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有组织的或“人造的秩序”这两大类。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第一,从秩序的有序性所产生的方式来看它们的差别。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在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这些个人都有意识地追求自身的目标,但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动结合起来后会有何结果。“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6]。因此,自发秩序是人们的行动非有意产生的结果,而有组织的、人造的秩序则是人们在集中指导下一致行动的结果。第二,从秩序的协调机制来看,社会为了协调自发秩序,其参与者需要共享并严格遵守一些行为规则;而社会协调人造秩序的分工结构却是命令和服从的等级制,各种命令详尽规定了每个成员的具体行动。第三,从秩序的性质来看,自发秩序为每个人实现自身目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人造秩序则是促进某个预定目标得以实现的集体的工具。所以,自发秩序中的行为规则只界定个人行为的合法领域,并允许行为主体在这个限度以内根据自身计划自由地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活动,因而是消极的。而人造秩序的指令则是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其成员的具体行动方式,以全力促进预定的集体目标,因而是积极的。

哈耶克在知识论和社会理论上的这些论述,均无例外地指向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结论。无论是人的知识之有限性和必然无知,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区别,都强调并论证尊重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而计划经济或以强大的命令来强制集体一致的行动都会摧毁个人的自由意愿基础上的选择,从而通向新的奴役。

(二)自由至上主义的经济与法治理论

哈耶克思想和理论产生的社会现实条件,是193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的经济大萧条。哈耶克总结了导致此重大危机的经济体制和公共政策上的根源,指出这是由货币供给不足或投资过度引起的。他认为,社会的经济繁荣依赖资本充分供给来支撑;依靠扩大银行信用维持的资本供给不可能无限制地运行,到一定程度就会停止。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或习惯上的限制让银行信用无法持续地扩大;二是银行信用的扩大导致物价上涨,从而导致消费支出增加、储蓄减少,必使资本供给不足。这是与此前一个阶段资本需求过度相比较之下的资本供应不足,新建和扩建的企业会因此而停止,大大减少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从而促发生产过剩危机。哈耶克给出的理由是,市场经济大有益于调节,若无国家干预,由银行自行调节信用,则生产过剩将会逐渐消失,实现经济复苏;相反,市场的功能如果遭到破坏,由国家出面干预,则会持续萧条的过程。

    哈耶克为自由市场经济进行辩护的另一个理论是“资源有效配置论”。在他看来,有效地配置资源,才能促进经济增长,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如果主观地配置资源,则只会降低经济的效益,导致经济的不稳定发展。实际上,诸如波动周期、萧条、低潮、资源配置失调、通货膨胀等经济现象,其背后的缘由乃是出自某种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干预。明乎此,哈耶克认为,导致就业者失业的原因不是需求的不足,而是劳动配置不能适应需求的分配,价格与工资的均衡遭到了损害。本来,在自由市场和稳定的货币条件下,是可以自行建立起价格与工资的均衡的。因此,要解决失业问题,不是靠人为的赤字财政和通货膨胀等等举措,这些都无法保证充分就业。所以,哈耶克坚持自由至上主义的立场,奋力捍卫自由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国内使自由竞争市场完全起作用,而且还理想化地主张全球自由市场的“一体化世界模式”,亦即打破各个国族之间的国际垄断,借助于共同的货币来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让世界普遍实现自由市场经济。

    哈耶克坚信自由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根本的重要性,是与其坚信民主主义的原则相一致的。他所说的民主并非多数人的主权,认为多数人的主权可能与专制政体或寡头政治一样,是另一种形式的权威主义。他所设想的民主主义与法治紧密相关,主张确立法律至上的法治国家。法治最重要的是遵守程序正义,法律毫不例外地时时处处适用于一切人。就像公共交通中,汽车靠哪边行驶并不重要,要紧的是规定好靠一边行驶,大家都按照规定去做。确立正式的规章制度,才能让人人都明白国家将会遵守哪些程序,法律允许个人做出怎样的行为。然而,国家如果实行干预和严格的政府控制,则完全不同。政府在确定种植哪些庄稼,饲养多少牲畜,关闭什么样的工厂,规定做衣洗衣的价格时,是不会遵从正规的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在作出诸如此类的决定时,官员们必定需要考虑实际发生的情况,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如此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看哪些利益显得更为重要或更值得政府予以关照。这里突出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决定的因素是负责官员个人的意见,而不是法律的原则。议会在决定此类事情时常会出现手续繁杂,行动拖延迟滞,不能满足社会决策计划化的要求。这样一来,有人就会以集体的名义提出要求,让政府行政官不受立法机构的制约,攫取更大的权力。哈耶克认为,此类情形是纳粹在德国得势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因此而一再警示人们需要警惕这样一些体制,它们以国家、民族或集体之名行破坏法治和个人自由之实。他申明:“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7]

    哈耶克是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经典阐述者。他自认是古典的自由主义者,而像亚当·斯密这样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曾经主张在经济政策上的放任主义。哈耶克却自称并不接受国家无为而治的观念,也不死守放任主义的信条。他主张国家可一定程度地承担一些规则性、限制性的积极职能。诸如救助自然灾害的受害者,制止欺骗行为,限制工作时间,为每个人保障最低的生活标准,使之得以保持健康的身体和正常的工作能力。一切社会福利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而不是妨碍竞争,毕竟最终发挥作用的体制应当是服从市场的非个人的力量,而非一些人专横的力量。至于市场经济中的失业者,哈耶克主张可以有失业者后备,这样既可以从后备者中选拔称职的就业者,也可以让不守纪和不称职的人加入失业后备。

    自由至上主义者需要回答关于平等、公正和效率的观念问题。在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上,哈耶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更倚重效率,但并不否认平等,只是反对强求结果平等。他主张,作为一个社会目标,当然应该争取平等的实现,但不可强迫去实现,否则,社会发展的效率就会受到损坏,也达不到真正的平等。哈耶克声称,即使说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实现公平的分配,那也不该指望可以运用行政和组织的手段去强行实现平等的分配。如果采取像“收入均等化”或“公平分配财富”等措施来竭力“纠正”市场经济秩序的缺点,那也只能损害市场秩序本身,违反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的程序公正原则。“如果我们希望获得符合于某种既定标准的财富分配,如果我们有意识地希望决定谁将会有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计划整个经济制度,这是无可辩驳的,这样就又回到一个老问题上来了,就是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公平理想,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较之受到口诛笔伐的经济力量的自由活动,是否一定不会造成更多的不满和压制?”[8]由此可见,靠行政手段来调节社会的收入,不仅使公平的理想无法实现,甚至还会造成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哈耶克否认了建立福利国家的诸多做法,肯定只有个人的行动才能是公正的。这里体现出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结果平等,坚持机会平等和程序公正的基本立场。

    哈耶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基础信念是从人作为人的角度对个人的尊重,它认肯个人自己的偏好和看法在其自身的领域内具有至上性,坚持认为必须给予每个人发挥自身才能、实现自己意愿的充分机会。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之所以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经济方面能够大显身手,也是由于其以个人所有为基础,在此坚实的根基上,个人的进取性、创造的积极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通过限制和管制个人所有制来发展经济,以行政当局的统一命令来取代市场的作用,那结果只会挫败个人的创造性和进取性,遭致效率的缺失和资源配置的失调,更有甚者,导致对个人的“奴役”。垄断必损害个人的自由,国家的垄断比私人的垄断负面效果更甚。哈耶克指出,在竞争性社会中,人的选择自由的基础在于,如果某人拒绝满足众人的要求,则众人可以抛弃此人而另谋他方。然而,如果众人面对的是一个垄断组织,那就另无他选,只能听命于它。总之,哈耶克从各个方面为自由市场经济和基于程序正义的法治理论作了详尽的论证。

三、弗里德曼论资本主义与自由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出生于美国纽约市,1932年毕业于拉特格斯大学,1946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自1948年起任教于芝加哥大学近30年,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曾在美国资源委员会、财政部赋税研究署和美国国家经济研究所等政府机构担任经济专家的工作,并且担任过尼克松和里根政府的主要经济顾问。弗里德曼是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经济学中货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芝加哥大学长期执教形成了一大批追随者,因而使货币主义又被称为“芝加哥学派”。弗里德曼的主要著作有《消费函数理论》(1957)、《资本主义与自由》(1962)、《美国货币史,1867-1960》(与人合著,1963年)、《货币最优量和其他论文》(1969)、《自由选择》(1980)等等。他虽然由于经济学的消费理论分析、货币史与货币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成就而声名显赫,但他对当代公共哲学的政治自由主义所作的论述同样使他成为这方面的一位典型代表人物,而所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则被认为是当代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

    在经济学领域,弗里德曼提出了新货币数量学说。他的理论与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区别在于:凯恩斯理论认为,由于投机动机,货币流通速度是极不稳定的,是随利息率(或债券收益)的变动而变动的;而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则认为,货币流通速度虽然不是一个常数,但它同某些有关的经济变量之间有着一种稳定的函数关系。在较长时间内,利息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货币学派认为“货币最重要”。弗里德曼强调,历史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决定工资和物价平均水平的是经济中的货币量,而不是像凯恩斯主义所说的企业家和工人的贪婪的心理倾向。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是控制货币的发行量,而不是要求政府进行更多的干预。

    在弗里德曼看来,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关系密切。他批评当今一些时髦的理论相信政治与经济可以分开,个人自由是个政治问题,而物质福利是个经济问题,所以任何政治安排可以与任何经济安排结合在一起。弗里德曼则强调,“政治和经济的安排只可能有某些有限的配合方式”;“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9]

    弗里德曼反复声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而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便是坚信组织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最佳方式,是人们在没有强制手段的前提下的自愿合作。“自由主义者把人当作不完善的实体。他把社会组织问题看作消极地防止‘坏人’做坏事的程度等于他把同一问题看作为能使‘好人’做好事的程度。”[10]社会组织的任务即是如何把人性恶的一面引导来为其自身的社会福利服务,其基本问题也就是如何协调许多人的经济活动。弗里德曼认为根本的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一是使用强制的中央指挥国家的方法,另一种即个人自愿结合的市场的方法。通过自愿结合实现协调的可能性正在于交易的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通过自愿交换所组成的社会的一个发生作用的模型是一个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即:我们一向称之为竞争的资本主义。”弗里德曼声称,这种经济自由的制度既是达到政治自由的手段,同时也是目的本身。因此,他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的坚定鼓吹者。

    在弗里德曼看来,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11]通过政治渠道而行动的特征是靠强制来执行命令,而市场的巨大优越性则是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这正是市场所提供的经济自由的特征。政治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不受他人强制性的压制,无论这种权力是来自君主、独裁者、寡头统治者还是暂时的多数派。而保持自由的观点则主张通过经济力量来牵制政治力量,以便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排除任何集中的权力,并分散任何不能排除掉的权力。

    弗里德曼论证道,市场机制以下述方式保障人们的自由的天然权利:第一,它保证财产权利,包括人们按自己的意愿消费自己的收入;第二,它保证选择职业的自由,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最需要与他的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第三,它促进了发展的自由,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生活方式,自由地按照自己的能力行事;第四,它促进了表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通过使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离、并分散经济权力而保障了交流的基本自由,人们的言论自由由于存在着就业的多种选择机会而会变得更有现实性。表达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即是如此,与政府或某个报章的主编意见不同的观点可以在竞争的大众传播界得以公布。如此等等。

    弗里德曼认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有着质的不同。对机会平等不能完全按字面来理解,因为人们不可能在家庭出身、视力和智力等等天赋条件上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法国大革命时的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格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12] 弗里德曼强调这种机会均等是人的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内战之后,机会平等居于优先地位,在自由的市场机制中,人们自由地做生意,从事任何职业,做交易,成败概由自取。金钱万能的时尚改变了传统的看重出身和门弟的封建贵族社会的标准,财富的积累成了衡量才能的最方便的尺度。这使美国的生产日益提高,同时也促进了非营利医院、私人资助的院校等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在20世纪的近数十年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扩大。这种状况不仅构成对自由的威胁,而且也缺乏效率,因而也不会取得干预所预期得到的成果。

    当今另一种深入人心的平等要求是结果均等,“所有人公平分配”成了新的口号。但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配结果平等的观念,与人身平等和机会平等有着天壤之别,因为促进人身和机会平等的政府措施增进自由,而平均分配的政府措施则减少自由。如果人们的所得依靠“公平”而定,那么,谁来决定什么是“公平”的?作出这种决定的人本身是否公平?此外,靠什么去刺激人们的工作和生产,怎样决定谁去当医生、律师,谁捡垃圾、扫街道?在弗里德曼看来,要实现这一切就只能靠强力或威胁,这里存在着实践与理想的分离,而公平分配的理想与人身自由的理想存在着根本的冲突。[13]像其他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弗里德曼在此仍然强调人的意识中自私和物质欲的方面,认为任何平均分配方式都不能给生产和社会发展带来刺激力。

    弗里德曼还批评了一些西方所谓“福利国家”的政府实行的结果平等政策的后果。例如,战后英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富人手里拿走一些财富分配给穷人,所得税率不断提高,遗产税也越来越重,国家在向失业者和老年人提供救济的同时,还大规模地增加了医疗、住房和其他福利事业。其结果,虽然财富被广泛地重新分配,但到头来分配还是不公平,却以新的特权阶级代替了或补充了原有的特权阶级。这些特权阶级包括:握有铁饭碗的官僚们,无论在职或退休,他们均得到保护,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工会头头们,即工人贵族;还有新的百万富翁,他们善于逃避法律,并把财产转移到海外,等等。弗里德曼强调,英国的平等运动把一些最有才能、最训练有素、最生气勃勃的公民赶出了英国,而使美国等国家大受其益。他从英国等国家的例子中得出结论说,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平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使用强力来达到平等将毁掉自由;而另一方面,一个社会若把自由放在首位,则将得到最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14]

    弗里德曼正是从这些角度将古典放任自由主义转变为适合当代形势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以他为首领的芝加哥学派对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要影响,他本人在美国政府中高级参谋的地位,他善于以通俗的方式阐述深奥的经济学和政治学道理(比如他所写的广播稿影响广泛),这些都使他成为对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社会思潮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

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在一段时期内对西方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1970年代,面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滞胀”等现象,提出放松管制、削减社会福利和贸易自由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主张的新自由主义适应了西方社会解决经济困难的需要,从而成为1970年代到1980年代初西方的主流经济思潮。而且英美等国的主要经济政策也纷纷以此为主,比如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总统上台执政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减少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支出,削减税率、放松市场管制和大幅度私有化。结果的确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调整,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使西方社会基本摆脱了1970年代的“滞胀”困境。   

四、持有正义的权利理论

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提出了关于一般权利包括财产权的深层次问题,其理论出发点则是探讨可否不特别借助于关于人性及其目的的论述来发展出一种权利理论,以及可否提出一种不预设善观念的财产权理论。他在进行观念阐述时向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正义理论发出了挑战。在后者的理论中,正义是被当作一种目的国来看待的,社会体制在调整所有权和资源时遵循以中立的方式推导出的可取的原则之要求。诺齐克则与此相对立,在他看来,个人拥有的权利限制了未经个人同意而予以处置的方式。这些权利及其所蕴涵的限制不是为了促进进一步的善,而是其本身便是根本性的。无论侵犯这些权利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怎样的益处,这些权利都必须首先得到尊重。正义即是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所派生的所有权。诺齐克指出,这些权利如此地带有根本的性质,其对他人行动所设置的限制如此地强烈,以致只有最小意义上的国家才能得到辩护。

诺齐克主张权利(正当)优先于善(利益)。他反对通过产生最大限度的善来定义正当,定义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他从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反复强调一个社会肯定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一开头,诺齐克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15]。在他看来,这些权利是根本性的,带有自明公理的性质,因而没有对此作严格的论证,但通过反思而对基本权利作了间接的阐述。这主要考虑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对人的尊重或曰人的不可侵犯性,二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事实。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反映了康德的道德公理,即不可侵犯人,应当尊重人,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的手段。

关于正当优先于善和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论断,与罗尔斯有关正义理论前提的论述是一致的。但诺齐克更突出个人权利的根本性和首要性,不认为可以出于社会利益或善的理由而对社会进行模式化的再分配。这是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差别原则上的重要分歧。

在诺齐克看来,可用于阐述这一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事实。在个人生活之外并无其他的价值。在个人以为对自己是善的东西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对个人而言的善,无论这是指他人的善,还是某种向我们提出主张的善的背景。每个人的生活对这个人具有价值,而这正是能够构成人生善的内容。依此来看,那些可表明社会中其他人的善能够胜过某人的善的人际道德平衡的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并不存在一种为了自身的善而牺牲其他人的善的社会实体,而只存在个人,各人拥有自己的生活,不同的个人便组成了人群。

    自由至上主义的一个核心命题是,个人拥有其自身的绝对所有权。由于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只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相关,因而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可侵犯其道德空间的道义基础是不存在的。这些权利从根本上包含了不侵害、杀戮、攻击、干涉、强制等等方面。这些都属于所谓消极的权利,即不予以干涉的权利,与此相应的额外的限制是,要求其他人即便以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名义也不能做某些事情。在诺齐克看来,这些问题与生活的意义相关,一个人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价值观有可能以此来决定其生活能力,以此来阐明不可侵犯性的观念何以如此重要,以及对这种不可侵犯性的权利的规定为何处于诺齐克理论的核心地位。

    诺齐克由此强调其持有正义的观念,主张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因此,有关持有的正义观便不能不分析持有权是如何获得的。首先是对无主物的最初获得,即无主物如何或通过哪些过程、在什么范围内被人所持有;其次是一个人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权转让给他人,如自愿交换、馈赠,甚至还有欺诈,等等。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实际上要面对的就是这两种过程是否公正。他由此阐述并论证了持有正义的观念,简明扼要地推出持有正义的下述基本范围: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6]

    诺齐克根据这一简明的归纳定义,推导出分配正义的核心要素,也就是从个人最初获取上的公正性,到以合法的管道转让权利的公正性,两者相结合,确认了分配的正义。他坚守的立场是,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只能采取这两种方式,假如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那就需要依据这两条原则予以纠正,这是分配正义的必然要求。他把握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核心要素,以此来拒斥所有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把这个权利原则概括为历史的原则,理由是,“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17]

    这种历史的原则坚持考察持有权的历史过程,而不依赖一些现成的抽象的分配原则。诺齐克把与历史原则相对的其他分配原则都一一列举,并予以批驳。例如,与这种历史原则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坚持认为,人最初的正当获得和以后以合法手段转移权利,就是唯一的公正性条件,无须再附加其他的标准。例如,在很久以前,一个人借助于自然权利获得了一块无所有者的土地(按其最初获得的正义标准,如此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是正当的),然后他在这块土地上辛勤耕作,种植庄稼或饲养牲畜等等,再然后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等方式将此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他的后代们,直至今日,这全部的获得和转让的过程按照诺齐克的标准就都是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需要再添加其他结构性的分配原则,比如再额外考虑遗产继承本身是不是合法,是否需要征收遗产获得税,等等。这样在历史形成的对所有物的持有权之上再附加别的评判公正性的标准,不仅是多余的,也无必要,并且在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诺齐克从这种历史的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出发,还批评了目的原则等其他类型的分配原则,也反驳了依据一些“自然的维度”来评价分配的“模式化的原则”。从上面这些论述可以看出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分歧。罗尔斯虽然以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为优先,但也主张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还需考虑差别原则,即必须照顾到对最不利者有益的分配方案。他甚至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也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财富,在论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代际正义问题时也显出不必无条件地扩大个人权利的倾向。诺齐克则以个人的持有权为根本出发点,主张任何干涉这种持有权的模式化或目的原则都是不可取的。他针对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主观随意干涉,主张合理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政府的职能就是保障个人权利。超出这一职能的国家所出现的社会情形就不再是人们自由交换的产物,因而也不可接受像福利国家之类的政策。

    对于这里阐述的人们在市场机制下以正当方式获取和交换所有物的方式,是否存在什么限制条件呢?诺齐克对此的回答是,唯一的限制条件即是所谓“洛克条件”,也就是如此进行的获取和交换不应当导致他人的状况恶化。至于什么是“不使他人状况恶化”,他也严格地规定了对其的限制条件,为的是避免拉平的倾向。诺齐克强调,按照这个限制条件,一个人独自占有沙漠中唯一的水源,并且以任意的高价格销售此水,那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可以允许的情况是,某人发明了治愈某致命疾病的药物和方法,他是可以开出任意高的价格予以出售的。其理由是,两种情况相比较,前面一种例子是个人独占了某些用以维持生命的必需品的供应,他人别无选择;在后面一种例子中,发明新的医疗手段的人虽然开口索取高价,但在实际上并未导致他人的状况恶化,他人只是在取得他所发明的新药和新法时显得困难而已,但并未阻断他人的选择管道。仅当此人强烈阻碍他人自己动手进行试验和研究以寻求治愈疾病的新法时,才可以说是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件。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为何我的部分劳动加于某个无主的物品之后,其全部产权便归我所有?诺齐克对此问题的回答未作详尽的阐述,而是径直指出这是其权利理论题中应有之义。他从另一方面迂回地论证了类似洛克提出的产权限制条件,因而这里的问题就变成了:如果世界上有待占有的无主资源已经很少,那么,一个私有财产权的体制是否使他人的地位恶化?诺齐克对此的阐述是从两方面理解产权的获取不造成他人境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一、作为我获取产权的一个结果,有可能使他人不再能够取得这种财产和这种资源。二、这也许意味着当其他人不再能够占有这种资源时,他们仍然可以取得并使用这些资源。也就是说,如果他人不能占有这些资源或者不能满足他们相关于这些资源的需求,那么,他人的地位是否恶化了?诺齐克提出的上述第二种解释即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如果满足了这一较弱的条件,则个人便不能合法地抱怨自己状况恶化。诺齐克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待确认私有产权的积极意义,认为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也许的确使他人不能占有某些资源,但这些人仍然可以通过被排除在此产权之外而得到益处,因为私有产权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优势条件,即使对那些被排除了占有相关资源可能性的人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按照上面较弱的标准,他们的地位也没有恶化,因而基本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18]

    这一结论是从诺齐克有关私有产权的有益效应的论证中得出的。其要点是:一、私有产权通过将资源交给那些可以最高效、最赢利地利用它们的人而增加总体社会产出。二、私有产权鼓励实验,因为由不同的人控制资源,某个具有新奇想法的人就不必只能努力说服惟一的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他完全可以去找别的资源拥有者。三、私有产权促成承担风险的专门知识,因为这种体制要求每个人都应承担他们在生意中面临的风险的代价。四、它使某些人节制资源的当前消费以关照未来市场,由此保护未来世代的人们。五、它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护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因为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有许多不同的就业资源。因此在诺齐克看来,自由市场和资源的私有产权不会违反洛克的限制条件(即并未使那些不再能随意使用相关物品的人的状况恶化)。显然,诺齐克的这些论述非常接近哈耶克有关私有市场高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形式的观点,哈耶克所依据的理由是市场的滴流扩散效应,或者是从绝对值上看的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这两个孪生机制在长时期内运作所获得的收益。这种论述是捍卫自由市场、反对国家再分配的关键依据所在。这两位自由主义理论家与洛克一脉相承,也认为穷人的状况在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下要比任何其他体制下都更能得到改善,这在诺齐克看来符合私人占有权的合法性要求,与此相对应的事实是,任何其他的体制(如国家指导的再分配和社会正义制度)都会侵犯权利,违反不可侵害性的要求。[19]

    作为一名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信奉放任自由的原则,但他并没有从功利主义来论证这个原则,这与边沁、密尔等古典自由主义者从最大多数人的总量幸福来论证自由原则有所不同。因为诺齐克强调,那些由于最初占有的发生而不拥有产权并被排除在获得产权机会之外的人不能抱怨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20] 只有当他们的地位因此而恶化时,才有理由表示抗议。诺齐克所有这些论述是为了证明他关于国家在社会中恰当角色的核心观点。显然国家的职能不是寻求某些模式化的或目的国的社会正义原则,以便使社会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需要或应得的标准来分配。诺齐克主张最小限度的国家,反对国家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进行干预,个人最初获得的和在市场上自愿进行交易所获得的产权经过正当转移、捐赠、交换或馈赠,国家对这些在合法权利基础上达成的自由交易的结果施加的任何干涉,都与人的基本权利不相容。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诺齐克强调,当代大部分社会或分配正义的理论与他所强调的公民权利是不相容的,因为这些理论包含了对个人的持续干涉和强制。这些论述表明了诺齐克理论的核心以及有关正义与权利、正义的历史原则与目的国观点之间关系的观念。在他看来,惟一可与道德权利和附加限制相容的正义理论是历史的正义原则,这是一种向后看的理论,即不是从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是否与某个公式相符来看待正义问题,而是看它是如何产生的,因为正是以这种方式,获取、生产、交换和转移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诺齐克强调,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环境或人们的行动可以创造对事物不同的所有权或不同的应得理由。这种授权理论涉及个人权利的合法性问题,诺齐克必须解释一个人何以运用其力量和能力通过其自身的劳动而对以前未曾被人拥有的事物获得无争议的私人产权。诺齐克对此的回答是,正是个人的劳动与无主物品的结合才产生了对这些物品的产权观念。诺齐克的论证如下:

(a) 人是不可侵犯的。

(b)不可侵犯的人拥有其人格与劳动。

(c)个人A将他拥有的劳动与他不拥有的X相结合。

(d)A对X拥有财产权利。[21]

从这些推论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是洛克的劳动产权理论的一个变体,他相当透彻地论证了洛克以来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他基本接受了洛克的劳动获取所有权的理论,但也对洛克论证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自然也不接受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当然,就像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而最终确立“我思故我在”一样,诺齐克的普遍质疑最终也落实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并由此而进一步扩展自己的政治哲学视角。他甚至把权利理论扩展到一切方面,包括每个人对自己的天赋条件也拥有绝对的处理权,而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天赋当作集体的财产。诺齐克强调,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暗含的危险是把差别原则扩展到政治和人身等领域。

五、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平等观

关于分配正义,自由至上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观点,如诺齐克等人主张最小意义上的国家,应当由市场的自由交换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分配的正当性由所有物的最初获得和合法转让的资格来决定,而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会影响分配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左翼自由至上主义(left-libertarianism)则以自己独特的论述回答了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的关系,主要主张两个核心的观点:一、个人拥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二、自然资源应以某种平等主义的方式进行分配。他们认为这是兼顾自由与平等的一种途径,从而与右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和集体导向的左派理论区别了开来,成为独树一帜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两个主张显示出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他政治哲学思想派别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这一近年兴起的流派属于自由至上主义的一支,但带有某些左翼倾向。就思想背景来说,这一流派在西方已经有200多年的发展史,格劳秀斯、布芬道夫、洛克、斯宾塞、托马斯·潘恩等人都是其思想先驱。近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阿兰·戈巴德(Allan Gobbard)、巴卢赫·布罗迪(Baruch Brody)、希勒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彼得·凡伦泰因(Peter Vallentyne)、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迈克尔·大冢(Michael Otsuka)。这里讨论支撑其观点的主要理由,并进行一些观念和思想背景上的比较。


(一)完全的自我所有权

左翼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都主张,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权,这种权利可以赋予行为主体个人自由的领域,他们依此来追求自己有关“好生活的”观念。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出发点,即主张所有行为主体都是完全的自我所有者,对自我所有权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这一理论前提的核心观念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意味着行为主体像他们可以完全拥有无生命的物体一样拥有自身。这看起来是把人物化,但实际上所强调的是一个根本的观念,即个人自身只能由其个人拥有,而不能由他人或别的社会实体所拥有。

这里关注的是道德上的自我所有权,它与合法的自我所有权相对。也就是说,所关注的道德上的自我所有权是不依赖于它是否被任何法律体系所承认。比如,“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奴隶是法律上认可的奴隶,但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从道德上说,他们仍然完全拥有自身。正因为他们在道德上完全拥有自身,法律认可的非自愿的奴隶制就是如此巨大的不正义。”[22]

一般而言,一个事物的所有权是对其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其核心权利是对该事物的控制使用的权利。为了这些目的,使用就被广义地理解为包括行为主体能够在物理上影响一个客体的所有方式。这就包括持有、占用、侵入、干涉、处置和变更等多种规定意义上的使用形式。行为主体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即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拥有者和被拥有的实体是同一的,这意味着个人完全拥有自身,拥有与其身体、能力和劳动所得的财产相关的自由权利和处置权。

对于一个实体的完全所有权包括这样一些所有权:(1)对于使用该实体的控制权(既包括使用它的自由权,也包括主张他人不能使用它的主张权)(2) (当某人未经本人许可而使用它时)补偿权(3)(当某人准备侵犯这些权利时先行限制的)执行权(4)将这些权利(通过出售、租赁、赠予或借贷)转予他人的转让权;以及(5)这些权利免受非共识的损失的豁免权。完全所有权是一系列逻辑上最强、程度最高的所有权。[23]

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正与这些对物的所有权相对应。凡伦泰因将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概括为这样一些最大的私人所有权:(1)对于运用于个人人身的完全控制权(准许或不准使用之权)(2)将他们拥有的权利(通过出售、租赁、赠予或借贷)向他人转让的权利;以及(3) 对于拥有或行使这些权利之完全的偿付豁免权(例如,确保其他权利不仅仅被租赁,不能只是因为持有或行使这些权利而征税)[24]

凡伦泰因强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不是部分的所有权,关键在于这种所有权是绝对的,不可妥协退让的,而不是有条件的,依社会状况为转移的。他在捍卫这种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时,着重指出了安全权、自由权、转让权和免受损失的豁免权。首先,安全权是对所有物控制权的一部分,是反对干涉个人人身的主张权。自我所有权的安全权是对他人对待行为主体的方式的合理限制。“行为主体不仅是世界中的对象。他们具有道德的地位,能够做出自主的选择。因此,他们对于限制如何利用他们的方式的干涉行为具有道德上的防卫权。例如,违背无辜的民众意愿而残杀或折磨他们就是不正义的,无论这样做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其他重要的道德目标(平等、总体功利或其他什么)。完全自我所有权的安全权反映了行为主体拥有的这种特殊的地位。”[25]

其次,自由权是另一种控制权。一般而言,行为主体有控制运用其人身的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干涉其人身行动自由。完全的自我所有者拥有运用于人身的完全的自由权。这并不是说,可以允许行为主体运用其人身为所欲为。运用人身的自由权只意味着任何其他人均对一个人运用其人身不具备任何主张权。第三,转让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赋予行为主体依其意愿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第四,免于非共识的损失的豁免权。这种权利主张,个人失去其所有权只能是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即在其可使用其他资源的补偿的范围内,或者丧失其某些安全权以使得阻止他们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关于权利的丧失的限制是相当合理的。例如,不能仅仅因甲从乙的所有物取走了一只苹果而使甲成为乙的奴隶。一个人能够得到的只是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轻微的),失去的只是这样的自由权,即干涉阻止某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有效方式(例如,某人不会在仅以大声喊叫的方式就可以阻止其如此侵犯时失去其生命权)[26]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此论证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界也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其中一种质疑是关于自愿为奴的例子。按此说法,自我所有权不仅包含控制一个人运用其人身的一阶权利,而且包含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处置权。照此推理,一个人也有权自愿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自由至上主义者对此的回应是,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并不能推导出自愿为奴是符合正义的结论。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包括个人可以转让自身的权利,但并不能确证他人有权接受这些权利。转让者或接受者都必须有权并且同意转让或接受一些权利,但这并不要求接受者必须接受。此议题关系到人的人格尊严的处置权。因此,不能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自愿为奴是合理的。[27]

自由至上主义者在长时期内论述过自我所有权,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洛克即提出过经典的阐述,他在《政府论》第二篇第27节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了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都正当地属于他。”[28]也就是说,人完全拥有其自身及其劳动产品。当代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从洛克立场出发,进一步论述了自我所有权的观念。他指出,所有权的概念的核心是决定对于X应该做什么。“所有权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以前的理论家这样谈论人们——认为他们拥有对自身及其劳动的所有权。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要成为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以及有权收获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29]

左翼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均充分肯定自我所有权在分配正义中的重要性,这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标志,由此而与激进的左派批判理论区别了开来。从自我所有权出发,个人无条件地拥有其人身、能力和劳动,推导出拥有其劳作的产物,加上自愿的所有权转让,包括赠与和接受馈赠,就构成了其财产权理论的基石。对此,左派批判理论家有所批评,有的也表示曾经被其困扰许久。例如,柯亨(G.A. Cohen)指出,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原则表明,“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 [30]柯亨花了几年时间才理解,这一原则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资格理论的论述曾经使柯亨震惊不已 经过较长时间的思考之后,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批评主要从平等主义的角度进行。他认为,自我所有权是无法与平等主义的原则相容的。为了实现平等主义,就需要放弃自我所有权。这当然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他们的看法是,自我所有权优先于平等的原则。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认为,两者是可以相容的,这就是把在自我所有权基础上的自然资源的共同拥有。

(二)自然资源的共同拥有

自由至上主义者均主张自我所有权,但当深入探讨分配正义问题时,从自我所有权必然要追问资源的分配,即自然资源和人造产品的所有权问题,而自然资源是所有资源的基础,人造产品是人改造自然资源的结果,因而这里主要讨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在此议题上,左翼的与右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出现了分歧。右翼理论主张私人占有自然资源,通过合法的获取(如劳动)和自由交换来进行分配。如极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主张,个人并不需要为使用未被人占有的自然资源提供偿付,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占有其发现(或混合了其劳动的)未被征用的自然资源[31]。诺齐克则提出,仅有的偿付要求是所谓准洛克条件,即与该资源被占用之前的情况相比,未造成任何一个人的状况恶化[32]。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和平等所有,但在如何处理这种共同所有关系时,他们也在大原则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有所区别的版本。

说到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必然会涉及如何实现的途径问题。一派激进的左翼观点认为,既然是共同所有,就需要通过某种具体规定的集体决定程序来使用自然资源。格伦鲍姆(James Grunebaum)即指出,“土地和资源自主所有权的规则比其私人所有更接近地类似于社会所有权自主原则在道德上要求对土地和资源的权利最终属于社群的所有成员。具体来说,社群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参与有关如何占用土地和资源的决定。”[33] 按照此方案,每人占用自然资源时都需要征得社群中其他人的同意,如此理想化的共同拥有资源的方式,听起来很完美,但实施却很困难。不仅在社会沟通手段不通畅、很困难或成本昂贵的情况下,占用每一件自然资源(比如占据某个空间或地段、呼吸空气、吃自然的果实)都要得到集体决定的认可,这看起来显得相当累赘。即便是在容易沟通的社会条件下,也可以用更便捷的方式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这就是要求每个占用自然资源的人为此提供一些相应的补偿。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最常见的主张是,行为主体可以未经其他人共同同意而占用自然资源,但必须履行某些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一种极端形式是,如此使用或者独占某些自然资源的人放弃一切自我所有权(例如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某些极端左派理论家所提倡的,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无法接受,他们不愿意在主张共同占有自然资源时放弃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因而提出了一些占用自然资源时看起来合理的方案。其基本原则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观念必须与合理安全的自我所有权相容,其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应当允许行为主体使用未被占用的自然资源时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准许,并且不造成自我所有权的损失。更具体来说,合理的观念应当是在下述意义上是以共同占用为基础的,即(大致而言)正义允许行为主体只要不侵犯任何人的自我所有权(或许也包括不违反某些公平使用的限制条件),就可以使用未被占用的自然资源。[34]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对占用自然资源的所谓洛克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洛克要求个人在使用资源时需“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如果对此作宽松的解释,则可以认为这是要求满足某种公平份额的条件。如果有人拥有了超过公平份额的部分,那就需要为超出的部分向他人提供必要的补偿。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凡伦泰因将这种公平份额的洛克条件的解释进一步扩大。“公平份额的要求当仅仅应用于占用资源时的确看起来是合理的。人不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意处置自然资源。其他人也可以主张给自己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例如,不能允许个人破坏、毁灭或垄断超过其公平份额的自然资源——即使他并未主张其所有权。而且,就使用而言,仅在占用资源的时间里满足公平份额的条件也是不够的。公平份额的条件是持续的所有权一直延续中的要求。”[35]例如,假设世界由两个人构成,在开始时,两人拥有的自然资源符合公平份额的条件,十年以后,又增加了两个人,这时候,仍然需要继续满足公平份额条件,而不是最初满足条件以后就可以一直满足下去。这时候需要继续适用公平份额条件这个一直延续中的要求。

这种延续的公平条件要求与诺齐克有所不同,诺齐克认为,只要最初分配符合公平份额,并且以后的财产交换和转移均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就一直是公平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要求一直符合公平份额的要求,个人不得超过公平拥有自然资源或者垄断拥有。对于诺齐克将洛克条件解释为个人在使用资源时与不使用时相比状况并没有恶化,凡伦泰因评论道,这个要求所设置的补偿条件太低了。它把补偿建立在每个人的保留价格的基础上,而这是最低的偿付,它会使得个人不在乎那些不使用或不占用自然资源的情况。自然资源的使用或占用通常在提供了这样的补偿之后还会带来很大的好处。“没有理由认为,首先占用自然资源或主张对其权利的人会用尽这些资源所提供的所有额外的益处。”[36]

这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所谓单边主义的观点,其主张自然资源最初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属于每一个人。它与需要征得他人同意才能使用自然资源的多边主义主张不同,认为无论是否共同所有,个人即拥有其公平份额的自然资源,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由此可见,平等份额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这样来解释洛克条件,即要求一个人为他人留下自然资源的人均平等价值的份额。个人在道义上可以自由地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但使用或占用超过其个人平均份额的人,欠他人一个为其超出的部分提供的补偿。至于补偿的方式也有几种,主要是主张支付竞争性价格的乔治主义和支付全部收益的自由至上主义。

乔治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因19世纪哲学家乔治(Henry George)而得名,当代的斯坦纳和泰德曼(Nicolas Tideman)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们都主张行为主体只要支付他们所主张占用权的竞争性价值,就可以占用未被征用的自然资源。[37] 假如只有一代人占用自然资源,则行为主体需要以竞争价格(即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结算或拍卖价格)一次性购买超出自己份额的资源。如果是多代人占用,则本代人占用时需要以竞争性价格支付租金,使每一代人付出的租金总额等于这些资源的竞争性价值。乔治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主张,行为主体必须为他们所占用的自然资源支付全部竞争性价值,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行为主体一旦支付了租金并且履行了其他的契约义务,就可以完全拥有其产品(人造物)。其理由是,同样的自然资源,到了不同的人手里,产生出的产品数量会有差别,拥有较高产出才能、工作时间长、勤勉的生产者,会比拥有较低产出才能、工作时间短和懒惰的生产者产出更多的产品。而他们所利用的自然资源是相同的,因而付出的租金应当是一样的。这样就可以认为既保持了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又保持了自我所有权。

但是,持有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理论家则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具有更大非选择的优势的人应该为利用自然资源付出更多的租税,因为他们能够从自然资源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大多数此类平等主义者主张,支付竞争性价格是占用自然资源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用以修改乔治主义观念的自然的方式是,占用者在支付竞争性价格之外,还要缴纳最高可达从占用中获得的收益的百分之百价值的税。这种支付全部收益的说法,在实践上存在 可行性的问题,因为按此比例收税,人们无法从占用自然资源中获得任何益处,因而就缺少激励力。故而在实际上将此支付全部收益的原则理解为使能够施加的税最大化。实际施加的税将是使净税收(扣除了行政成本之后的税收)最大化的任何方法。[38]这种支付全部收益的方案在实际效果上是把个人应用自己的才能于占用的自然资源上所得的全部收益视为社会资产。但在理论上,它仍然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相容。

(三)所有权与平等:冲突还是相容?

这里所讨论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两个核心的支撑点是:自我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前者重点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后者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平等主义。这两者的关系涉及到政治哲学经常讨论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理论家对此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反映了理论家的核心立场和价值观。

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的主张之间是否存在张力,这是政治哲学的理论探讨需要回答的问题。自由至上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答案。其右翼理论主张非常有限的平等观念,即自然资源获取权利上的平等。与大部分平等主义的观点不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从而对于他人未经一个人允许可以做什么设置了特殊的限制。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也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所坚持的,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不同的是,主张自然资源(它不属于任何人选择的结果,但对任何形式的活动都是必要的)只有在经社会允许或者向社会付出相当的款项之后,才能被个人所拥有。

关于自我所有权,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肯定的立场,有的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有的则主张部分的自我所有权。但他们都不能接受以平等的理由来否认自我所有权。激进的左派理论家则不同,他们通常从平等主义出发,得出否定自我所有权的结论。柯亨即是如此。前面说到他曾被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的权利理论所震惊,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他最终认为,要接受平等主义原则,就必须放弃自我所有权。他这样总结自己进行论证的思路:“平等只能在以不公正为代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为维护和保障平等必须侵犯自我所有权。”[39]让柯亨在理论上相当长时期内困惑的是,他不知道如何驳倒自我所有的前提本身。因而只能从推论的过程入手,也就是关注从自我所有原则推导出不平等的不可避免性。他意识到,自我所有原则认为,说每个人对于他自己是自主的,这样的观念前提并没有论及人对于人之外的其他资源的权利,特别是未论及物质和自然力。若无所有这些事物,则人所需要的所有物品就都生产不出来。这就把自我所有权与外部世界的物质和自然力也就是自然资源联系起来了。他说,“自我所有原则暗含着另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很可能会形成外部自然的私人所有权不平等:实施这一原则会产生大量的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以任何分配标准来衡量都会如此。” 由此进而认为,诺齐克关于外部世界原始占有的规则(即最初无主的资源被人先占有包括打上劳动烙印而占有,按此规则外部世界人人可得),并不是从自我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从此可以推论出,以诺齐克的特殊方式不能证明自我所有原则必然导致不平等。[40]

柯亨的这个推导过程和得出的结论,似并没有驳倒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的前提。这是一个独立的核心理念或前提,它并不直接推导出人对于外部世界自然资源的占有是必然不平等的。实质上,自我所有权是一个独立的前提,它并没有谈及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后者是另一个独立的前提。实际上是自我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用(先占先得)方式相结合,才产生了不平等。把两个独立的前提混和在一起谈论,因而得到了平等主义原则必然否定自我所有权。但在理论上,是可以既肯定自我所有权,又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平等拥有。人并不需要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必然不平等。柯亨在批驳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推导出占有权时,暗中塞进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不平等。因而他的批驳也是不彻底的。实际上,将这两个独立的前提结合起来,正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努力论述的观念。

总起来看,在所有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各派理论家观点相异,互有争论。极端的理论家一般认为两者是冲突的,无法调和相容。激进的左派以平等主义包括条件平等而否定了自我所有权,如柯亨批评个人的完全所有权,认为它不能成为条件平等的一个基础。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主张自由优先,以个人最初获得和自由转让的资格理论否定了平等拥有自然资源,个人不需要为占用未征用的自然资源而支付价值。诺齐克则批评平等主义者放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并肯定自由至上主义者尊重这种所有权。他认为,合法渠道获取加上合法转让即可以确认财产所有权,但他承认有一定限制条件,即洛克条件,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好的东西。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主张所有权和平等是相容的,既主张自我所有权,也主张资源共同平等拥有。个人占有超出其份额的自然资源,即需要支付相应的价值。

罗尔斯提出了中间偏左一点的正义理论,他主张自由与平等以某些方式相容,即在肯定个人拥有各种平等的自由权的基础上,合理处理社会经济差别,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的利益。他没有接受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而认为个人的才能在某种意义上是集体财富,并且阐述了他的应得理论。但他并没有一般地否认自我所有权,也不接受平等主义必然否认自我所有权的激进观点。同样,他容纳多种所有权,无论是共同所有还是私人占有,都可以纳入分配正义的讨论范围。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认为,自我所有权与平等是相容的。大冢在批评柯恩关于平等主义与自我所有权不相容的观点时即指出,他不能同意柯恩有关资源平等的立场需要否定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的关于人们有权享受因才能的差别所导致的有区别的报酬。大冢的理由是,“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关于世间的资源所肯定的并没有超出一个人能够通过将其劳动(或其身体的一部分)与其他人有权交易之物相交换而获得的东西。尤其关键的是,关于为这些交换提供语境的世间资源的获得和分配的背景,它并未暗指什么东西。”[41]也就是说,自我所有权并不包含有关资源分配的社会体制因素。

大冢认为,有关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与平等相冲突的观念大多是虚幻的。从实存的事实来看,通过对洛克获得正义的原则的恰当理解,可以实现这两者间近乎完美的融合。“对于从资源中获取福利的能力(生产或其他能力)千差万别的相当广泛范围的个人来说,以与每个人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这种权利是坚实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相容的方式来分配最初未被人占有的世间资源,以便实现福利的机会平等,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42]大冢特别强调机会平等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立场。他将有关占用自然资源的所谓洛克条件(即“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张这是要求一个人给他人留下足够的获取福利的机会,至少像其在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时所获得的福利的机会一样地好。它要求那些留下了不够如此条件的人向被剥夺了公平份额的人付出其超出部分的完全有竞争力的价值。按此观点,一个人只要付出了足够价值的此类补偿,就有权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所偿付的对象是那些被留下较少平等福利机会的人。因此,平等机会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这里存在的是有限的促进平等的责任。一个人不必做每一件可能促进平等的事情。一个人如果没有使用尽或占有超出其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机会份额,就完全没有责任去促进平等。如果他使用超出了这种份额,那就有责任促进有效机会的平等。但此责任也仅限于以其所欠的偿付能够有效地实现的程度。[43]

因此,这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提出的是单边主义的诉求,其平等主义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利用上的平等机会,它允许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但限制条件是他人福利上的机会平等。个人超出机会平等份额的部分,需要给那些不足的人给予补偿。这有别于激进左派观点的结果平等,即平均主义的分配。因而这仍然属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只是以福利平等的原则对洛克条件作了广义的解释。


六、结论:简评新自由主义思潮

以上我们分析了当代新自由主义即自由至上主义的主要理论诉求和论述,这一思潮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这是一种融汇了政治、经济和哲学理论的社会思潮,它肯定个体主义,强调财产私有制度和自由市场的重要性,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这是在亚当·斯密、洛克、休谟和康德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发展出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耶克从知识论论证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弗里德曼则系统地阐述了经济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密切关系,批评政府干预经济的各种做法。一些当代政治哲学家则进一步发展了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诺齐克主张程序正义,坚持持有正义的历史发展的权利理论,批评了各种模式化的分配理论,强调最小限度的政府。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在坚持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同时,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拥有,突出了人际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其理论前提仍然是坚持自由市场和分配的程序正义。

战后西方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从国家干预经济转变到新自由主义。从1930年代到1970年代,英国所有政府大部分都信奉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到1979年当选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全面实行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强调财产私有制度,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美国自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以来也是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但到1970年代经济“滞胀”问题无法解决。1981年里根总统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实行“小政府”,推广“大市场”,降低税率,减少社会福利支出,大幅度增加军费支出,希望通过军备竞赛击败苏联。由此将新自由主义思潮推向高潮。进入1990年代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东亚经济在数十年积累以后,出现了飞速成长。这些都鼓舞了西方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潮,使之巩固了在西方政治经济思想中的主导地位。由此而从一种自由主义的学术理论变成国家基本政策取向,成为意识形态的价值规范,成为西方跨国资本推行全球一体化的理论指导。此项发展的一个重要事件是1990年,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牵头召开会议,参加者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以及拉美国家和其他地区部分学术机构代表,最终达成包括企业、财政、税收、贸易、利率、汇率、外资等十项政策工具的“华盛顿共识”。该项结果重申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一系列自由主义理论和原则,其主旨仍然是前面所论述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定价、小政府、私有化、消除通货膨胀。这些理论和原则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并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实施。

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给世界带来了复杂的变化和多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效应。新自由主义主张投资、商品和服务贸易等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由此促进贸易和金融的自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各国经济间的联系空前加强,国际生产和服务的分工进一步强化,本可以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但在另一方面,国家间的经济联系密切,使得其相互之间的依赖加深,如果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其他国家必受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下,各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平衡,有的国家反而出现了发展减速,出现结构性矛盾。英美两国作为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制定和幕后推广者,自身经济也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财政状况恶化。新自由主义政策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了其设计者的最初目的,如国际投资资本的利润率上升,削弱工会的力量,使工会注册会员剧烈减少。但各国的失业情况恶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的需求降低,消费需求不足。这些情况使得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新自由主义政策造成的一些负面效应有所不满。

第二,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加强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特别表现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情况。美国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但对于金融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未予重视,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各种金融衍生品横行,未重视经济最终得由实体产品和服务的实效来作支撑,出现了严重的金融泡沫。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强,互相影响增大了金融市场的泡沫,使世界经济体系出现问题。大部分国家经济市场或多或少出现了严重的金融泡沫,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的速度。

第三,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阶层之间收入的贫富差距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跨国资本集中更多的资源,扩大其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取得更高的利润,但一些主要依靠贡献劳动力和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没有出现同步增长,因而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在拉大。同时,各国内部也都出现了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增加自由竞争导致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提高慢或者停滞,而富者的收入越来越多,全球范围内的贫富分化不断加大甚至恶化。这种情况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另一种方式出现。这些国家都出现了少数垄断资源的巨富寡头,他们手中控制了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的巨大资源,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其富可敌国,而广大中下阶层的收入没有增长,甚至有恶化。俄罗斯未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提供更多更好的多样产品和服务,而主要靠出卖自然资源和军火来维持其国民收入。

第四,拉美国家经济社会状况恶化,付出巨大代价。自1970年代开始,新自由主义政策开始影响拉丁美洲国家。但其在经济的内外危机中出现了灾难性后果。1982年发生的债务危机,使拉美国家出现了经济倒退现象。贫富差距拉大,财富集中于少数巨富,使拉美国家社会矛盾激化,动荡不断。

虽有上面总结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复杂效应和多重影响,但不能由此而全盘否定自由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生产积极性和技术创新上的积极作用。这些负面效应的出现,主要是未能克服商业垄断和官商勾结,以法治和程序正义维护市场自由准入和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改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避免财富的过于集中和贫富悬殊,尤其是防止以财富购买政治权力,侵犯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



* 顾肃,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教授

[1]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1998, pp.134-135.

[3] Friedrich 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4, fn. 4.

[4]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0页。

[5] 同上书,第29页。

[6]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58—59页。

[7]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82页。

[8] Friedrich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6, p.74.

[9][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页。

[10]同上书,第14页。

[11]同上书,第16页。

[1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页。

[13]同上书,第138页。

[14]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胡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2页。

[15][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17]同上书,第159页。

[18]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187页。

[19][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184页。

[20]参见Andrew Reeve, Property, London: Macmillian,1986, p.135

[21]参见Onora O'Neill ,"Nozick's Entitlements", in Jeffrey Paul(ed.), Reading Nozick: Essays on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1981.

[22] 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 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Press, 2009. p.138.

[23] Ibid., pp.138-139.

[24] Peter Vallentyne, “Introduction: 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p.2-3.

[25] 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 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Press, 2009. p.140.

[26] Ibid., pp.141-142.

[27] Peter Vallentyne, “Introduction: 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p.3-4.

[28] []约翰·洛克:《政府论》(第二篇),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

[29]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

[30] []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31] 参见Murray Rothbard, “Property and Exchange (1984)”,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p. 214-227.

[32] 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33] James Grunebaum, “Autonomous Ownership ”,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52.

[34] 参见George Mavrodes, “Property”, The Personalist, Iss.53 (1974), pp.245-262; 以及Anthony Fressola, ,“Liberty and Property”,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18(1981), pp.315-322

[35] 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 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Press, 2009. p.147.

[36] Ibid., pp.147-148.

[37] 参见Robert V. Andelson (ed.), Commons Without Tragedy, London: Shepheard-Walwyn, 1991; Nicolas Tideman (ed.), Land and Taxation, London: Shepheard-Walwyn, 1994.

[38] Peter Vallentyne, “Introduction: 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p..8-9.

[39] []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40] 同上书,第15页。

[41] Michael Otsuka,”Self Ownership and Equality”,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 2000, p.159.

[42] Michael Otsuka, 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1..

[43] Ibid., pp.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