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研院与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联合举办2015年年度主题“转型中国的法治研究”第四次学术工作坊
2015年11月27日(周五)上午9:30,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研院与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会议室联合举办2015年年度主题“转型中国的法治”学术工作坊。高研院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郭苏建主持了这次工作坊。


复旦高研院年度主题项目驻院研究员、复旦国务学院副教授李辉教授在本次工作坊向同仁汇报了自己的研究,做了题为“法治与依宪治国”的学术报告。李教授在他的报告中指出,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上提出了“依宪治国”的重大战略方针。他的研究聚焦转型中国的法治现状研究,提出“依宪治国”的核心目标是,在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型中如何凸显宪法的约束作用。“依宪治国”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浅层次的含义为宪法对公共部门的约束是清晰有效的;深层次的含义是宪法的约束深入人心,被公共部门和绝大多数公众所认可,并且有配套的民主、经济和道德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真正的“依宪治国”,需要以纠正违宪行为、完善宪法监督和健全宪法解释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作为基础;同时还需要以建立宪法权威、树立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观念基础。

复旦高研院年度主题项目驻院研究员、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涂云新以“立法制度改革与转型中国的法治建构——以立法权力为核心”为题阐述了立法体制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涂云新博士的发言以立法权力的配置为主轴阐述了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改革的愿景。涂云新博士首先从“立法论”的角度解释了“法治国”中权力分立的内涵,以代议制民主为表征的立法权力配置无论从制度构建的角度还是从政治运行的实践来看,均构成了对专制和恣意权力的约束,研究中国的立法体制必须重视制度变革背后的一整套权力架构。其次,涂云新博士简要回顾了自1949年新中国建政以来立法体制的变革,总结和凝练了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征。再次,涂云新博士把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变革议题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中立法权力的科学配置的语境中进行了探讨,指出执政党、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在政治权力的划分上的相互区别和关联的逻辑。涂博士认为人大制度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制度路径,改革和完善立法体系,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彰显。在人大制度之下,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专属立法权、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立法权需要进一步法治化。最后,涂云新博士认为转型中国的法治构建需要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起“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
复旦社会科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孙国东副教授因在国外访学,由复旦社会科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林曦副教授代为演示和讲解了他题为《西方法治的三种理论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PPT研究报告。在其报告中,孙教授采用思想史与制度史相结合(即经典法治思想与重大制度变革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分别把戴雪(A.V.Dicey)、卡尔·施米特(Carl Schimitt)和哈贝马斯(J. Habermas)作为“法的统治”模式、“法治国Ⅰ”模式和“法治国Ⅱ”模式的代表,并考察了其相应的制度形式。孙教授认为,戴雪式的“法的统治”主要包括法律的至上性、法律的平等性、法律限制王权与权利的司法保障等三方面的含义;相应地,它包括法治政府、议会主权、司法独立与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等制度形式。卡尔·施米特的“法治国”理论主要包括决定例外状态的主权观、决断论的法治观、身位主义的司法观;相应地,它主张一种“领袖民主制”和“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民主制”。哈贝马斯“法治国”的商谈理论,顺应了德国二战后反思纳粹主义、建构现代法治国的理论方向。其主张建立完备的权利体系和法律的不可随意支配性,建构了法治国的诸原则和“双轨模式”的商谈民主架构;相应地,它使德国“法治国”模式建立在宪政民主基础之上。最后,他认为,德国“法治国”演变的过程,是拥抱现代政治文明、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的过程;法律的“不可随意支配性”是现代法治的底线标准,如何使自主的政治决断、行政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牺牲法律的“不可随意支配性”,是转型中国法治国家建构的主要努力方向。

复旦社会科学高研院专职研究员、教授顾肃、刘清平参加了会议,并就报告人涉及到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与报告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舒彩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