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工作坊项目管理和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学术工作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学术研究,尤其是青年学者关于中国问题的深度研究,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决定设立“学术工作坊”基金项目,并制定本项目管理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旦大学文科科研处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部门,高研院在文科科研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术工作坊项目的具体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高研院具体负责学术工作坊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年度学术工作坊规划,确定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工作;

3. 组织与学术工作坊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4. 管理学术工作坊项目经费。

5. 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术工作坊基金项目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每年组织申报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一般资助5项课题,根据具体情况,每项课题资助金额为35万元(关键词特别项目资助金额为1.5万元)。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高研院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五条  高研院学术工作坊的申报条件是:

1. 每个《学术工作坊》须由三名有共同研究旨趣和研究同一问题的学者组成;工作坊全部成员资格或为博士研究生、或为博士、或为高校教师,不限职称,不限单位,其中负责人须从事与主题直接相关的学术研究一年以上并有相关的学术成果发表;

2.项目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 研究论题为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或高水平的经验研究。

4. 项目负责人须与高研院签订“遵守学术规范合同”,如果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或结项后发现该项目研究存在学术失范或其他与管理规定相悖等问题,高研院将随时撤销该项目,予以公示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高研院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聘请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采用书面通讯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全过程采用双向匿名的通讯评审制度。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清晰,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顺畅,研究方法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七条 高研院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高研院向申报者发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八条  高研院学术工作坊项目经费来自复旦大学划拨。

第九条  高研院根据复旦大学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的经费使用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2. 国内交通费,其中每个项目组国内飞机票的报销不得多于3次,每次可报销一人的往返程机票。

3. 文具费和设备费;

4. 打印费、印刷费;

5. 项目鉴定费,每个项目1500元,由高研院统一使用。(“关键词”特别项目的项目鉴定费为每个项目8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高研院负责对学术工作坊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

6.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下达后6个月内进行,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该项课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如在研究过程中需有任何更改,须经高研院批准。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未经高研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须报经高研院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个月。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高研院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高研院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延期一次仍不能结题;

6.出现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

7.其它原因。

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高研院追回。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在结题前须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成果申请鉴定和验收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工作论文;

2.工作论文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关键词特别项目不少于1万字);

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鉴定可根据情况安排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根据具体学科及研究课题,高研院负责建立鉴定专家信息库,聘请知名学者担任项目鉴定专家。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高研院负责项目结项工作,课题组申请结项应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结项报告书》(电子版);

2. 工作论文(电子版)。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学术工作坊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高研院颁发《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项目结项证明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课题组成员的排名按《项目结项报告书》中的顺序排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