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研院“中国深度研究”学术工作坊论著推荐】贺东航等: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的底层政治研究

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的底层政治研究[1]
 
贺东航 朱冬亮 储建国[2]
 
 
摘要:本文关注焦点放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纠纷与林农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论述了林农的“弱者的武器”所具有的隐性力量及以抗争的原因,提出了采用“经济共和主义”来处理“底层争议政治”的办法,即如何在具体场域下实现处境公平、民主治理、法制均衡,从而在价值领域和公共安排上,避免制度和治理对底层社会的剥夺,构建公平有效的制度安排,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纠纷; 弱者的武器; 经济共和主义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农村生产关系的“第三次革命”。任何改革都会涉及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林改也不例外,在不少省份,已频发一系列的林权纠纷,和土地相比,林地的产权权能分割更加复杂,因此林权纠纷与林农的抗争也相对比土地纠纷与维权更加复杂。本文在闽赣两省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试图从微观的角度透视林农的“弱者的武器”所具有的隐性力量及以抗争的原因,并提出采用“经济共和主义”来处理“底层争议政治”的原则和办法。
一、理论问题与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之中,闽赣两省作为国家确定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过去的五年间,已把山林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的落实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其最终目标是实现林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所有制的多样化,提高林业的集约经营水平。2003年至2009年,闽赣两省的林改在提升林业经营绩效,提高林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的同时,在部分农村地区也导致了林权过度集中的现象。其结果是少部分人借林权改革之机“快速致富”,而大部分农民却因社会排斥而失去了原本属于“大家集体所有”的山场。
        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由于有的农村农民因为在林改中没有获得收益或者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出于对林改政策的不满,不少乡镇的盗砍盗伐、林木走私的案件比前几年明显上升,有的村甚至出现了全村劳力普遍盗砍林木的现象;有的农村,农民则采取拦路阻桥向林业经营者收取过路过桥费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也有农民一旦发现有哪一片他们认为“属于不合理转让”的山场林木被砍伐之后,他们就以群体行为的方式,不顾一切占领迹地,不让林权经营者来重新造林。类似这样抗争的例子乃至群体性抗争事件,不仅严重干扰了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也直接危及到林权所有者的利益以及林改后的整个林权制度安排,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构成了极大威胁。在林改中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以及因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抑或农民维权行动等正在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国内学者已就农民维权行动提供了多种解释框架,这为我们理解和解释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农民维权行动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和思路。如于建嵘、李连江、欧博文认为农民维权行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他们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认为“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3]。他们认为:农民抗争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的行为,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而应星则从“草根行动”的特定视角切入分析。他认为:“草根行动”是底层民众中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4]应星认为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属于“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对此,吴毅给予肯定,同时他认为对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不应在思维逻辑上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来看,是由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动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5]
        笔者赞同吴毅的“场域而非结构”视角,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农抗争提供了恰当角度。我们在全面理解和阐释林农的群体性利益表达时需要注意到一个具体场域的资源属性。就林农所争夺的对象上,需要探讨的是一定环境中的资源具有什么样的属性,而这种属性又给利益的表达结构与过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首先,本课题探讨的是森林资源权利是如何在农户、社群和政府之间是如何分配的。森林资源的权利是复杂的一组权利,简化一点可以分为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以致在林改实践中纠纷不断。其次,我们在对这种资源属性认识的基础上,从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来研究林农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森林的认知和感受、理解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和生存策略。最后,本课题从政治学的角度,采用“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和视角,揭示在这种具体场域中如何实现处境公平、民主治理、法制均衡,从而在价值领域和公共安排上,避免制度和治理对底层社会的剥夺,构建公平有效的制度安排,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
  二  底层争议政治的表达
        在各类林权纠纷中,卷入纠纷争议的各方都试图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而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于农民而言,和集体山林流转存在“规范”和“非规范”方式类似,在林权纠纷中,农民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属于正规也就是法律允许的利益表达方式,包括上访、信访、公开与当事人交涉等,试图以此夺回集体林权;另一种则是属于“非规范”或者是法律不许可的利益表达方式,其具体方式包括盗砍盗伐、林木走私甚至以群体行为的方式直接从林权经营实体(主要是林业企业)手中“夺回”林地经营权。一旦村民采取“非规范”甚至违法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往往意味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整个林权纠纷也因此显得更加复杂化。
 
(一)二个典型案例的描述
 
        福建与江西作为林业大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试点,率先引入外来资本,改革集体林场,结果也导致诸多纠纷和林农抗争。
        1、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林农群体性事件
        白莲镇地处将乐县南部,全镇下辖11个行政村,97个村民小组,3434户,总人口1.5万多人。全镇林地27.02万亩,其中集体林业用地面积217070亩。集体改革前,全镇原有村集体经营面积74902亩,农民自留山面积2150亩。集体商品林应列入深化改革面积174449亩。截至林改验收时,白莲镇集体商品林已完成改革面积162300亩,其中自留山经营面积7570亩,山林承包经营面积86883亩,林地租赁经营面积12985亩,林木转让面积28132亩,村集体经营面积15149亩,其他经营面积24971亩。按照白莲镇官方的集体林改总结资料提供的信息,在实施集体林改过程中,该镇“两公司”之间面积不符合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主要争议点在于小王村与投资公司山场面积相差900亩。
        和将乐县别的乡镇不同,白莲镇从80年代末以来就有不少村民在深圳等地经商办厂、发家致富,有的人甚至拥资数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有了房产、小车,并已经在外安家落户。该镇农民每年过春节的时候,仅开回来的小车就有数十部至上百部。对于这个总人口只有1.5万人的小镇来说,该镇农民可以称得上是富甲一方。
        但就是这个镇,出乎意料地发生了一起因集体林改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最初参与上访的只有当地的一个名为大王村的村子,后来随着事态的发展,参与的村庄和村民越来越多,最终扩展到8个行政村、66个自然村。由这些村民组成的上访群体曾经分别于2008年6月底和7月底两次大规模地到省政府上访,成为将乐县集体林改后发生的规模最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该说,大王、大里等村为此次事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组织准备,他们不仅以集资的方式筹措了一笔上访经费,同时还雇佣专门的地方精英人士为他们办事,包括逐一梳理每份合同内容,选派代表配合政府调查等,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据了解,作为这次村民群体上访的主角大王村,该村现有人口2688人、688户,辖大王、新厝、将安、羊角山、洋坊、林厝、下坊、毛公塅等8个自然村,共16个村民小组。改革开放后,和白莲镇的其他村类似,该村村民陆续外出打工,现今村内70%的年轻人都分布在广东、浙江、上海等地打工,留守家中的多是中老年人,他们依靠种植水稻、烟叶及少许的茶树为生,并有两户人家开辟荒山种植桔林。
        在集体林改实施前,和将乐县其他村一样,为了填补日益枯竭的村财缺口,大王村开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把集体山林承包给大户经营。1997年后,大王村大量拍卖、招标流转集体所属山林。从1997年至2003年,大王村一共转让山林面积高达几千亩。由于受当时的环境约束,这些林子的流转多半不规范,为后来的林权纠纷埋下了伏柄。除此之外,在“林权转债权”中,大王村共抵押山林4500亩,折合价款为814967.6元,抵押期限是30年。1999年,县林业投资公司又将部分山林流转给将乐县腾荣达公司,并延长了合同期20年,也既是说这些林地要50年后才能返还到村民手中。
        到2003年白莲镇正式启动林改之前,大王村剩余的5000多亩林地已陆续被各届“村两委”干部以法人代表身份签订转让合同,集体林权已大都流转完毕。其受让人包括外来资本(腾龙达公司)、村干部(如吴振福)、镇领导亲戚(如王小英等)及其他林业精英和能人。由于当时山林流转的价格大都非常低,且拍买山场所得的收益也没有分给各户村民,均作为“村集体的公共事务”留用,因此大王村村民对其中的流转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其中吴振福曾经任大王村林业社护林员,与镇林业站关系很好。在护林期间,吴振福大量购买村内的林地。白莲镇工作人员陈祖亮也是林业大户,他以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大王村购买林地1000余亩。在上访村民看来,当初的林权流转等于留下了一笔糊涂账,因此有必要重新予以查清。
        集体林改实施时,大王村全村共有林业用地面积21663亩(含插花白莲村、天许村的山场)。其中,生态公益林2687亩,商品林18976亩。集体林改实施后,该村的商品林中权属如下:转让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2509亩;转让林业总公司2083亩;转让个人5355亩(其中非规范转让个人2289亩);村民自留山245亩;个私造林个人种植3545亩,其中个人种植杉木1146亩(含个人承包造林774亩),个人种植毛竹671亩,个人种植经济林1728亩。村集体经济林面积2205亩,其中柑桔、梨山438亩(已承包),油茶山1767木(落实到村民小组),村集体毛竹山659亩(已承包),村集体林2322亩,其中挂联合承包1730亩(264亩已被村民零星种植),与南口乡南胜村争议山林43亩。
        据了解,当初引发这次大规模上访事件的导火线是一起看似很小的事件。但具体原因是什么,却众说纷纭。有的传闻认为是因为当地的一个农民上山砍了一根木头用于种菜用,结果被相关部门以盗砍木头“罪名”拘留了15天。有的传闻是因为过去耕山队种植的茶园被村委会强行拍卖而引起当地村民的抗争,等等。无论导火线是什么,都与当地村民在集体林改后酝酿的不满情绪积累有关。
        据白莲镇镇政府在《关于<省长信箱>来邮的情况反馈》[6]报告中提到的情况,我们可以大致了解该镇大王村村民上访的基本原因和情况。大王村村民集体上访的整个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2008年6月10日,大王村70余名村民带着由邱发祥等170户村民签名的材料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反映2003年以来村委会签订的山场转让合同不规范、质疑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和村干部的廉洁问题,要求终止所有林木转让合同,收回所有山场,由村民自行管理。同日下午3点左右,大王村30余名村民又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并打出了“我要生存,还我山林”的条幅。在县政法委、公安部门、林业部门、信访部门的协调及镇政府的劝说下,集体上访者离去。与此同时,还有部分大王村村民直接“分兵”到三明市政府集体上访。
        从2006年6月20日白莲镇镇政府《关于对大王村邱发祥等170户村民信访的答复》(白政【2008】35号)报告及同月24日“白莲镇人民政府关于大王村6.10群体上访事件的情况说明及答复建议”中可以看出,当时大王村村民反映的关于集体林改实施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十五个方面:
        (1)村民反映大王村版图林地21663亩,若含外插花山,则有22030亩,除生态公益林被划2687亩外,其余山场属于什么人经营不了解,要求明晰各类面积;
        (2)通过林改方案时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份村民代表签名大多由他人代签,是否合法有效;
        (3)关于老虎石场转让的相关问题。针对该山场,村民反映的主要是三个问题,即与未成年人签定转让合同,受让方采伐后造二代林以及业主有超伐林木嫌疑;
        (4)陈祖亮(镇防火办)、张纯彬(镇防火办)、邓俊宽(同镇天许村党支部书记)3个受让山场业主,至今未交任何的林地使用费;
        (5)县林业总公司损坏将安自然村道路、灌溉水渠、自来水管道的赔偿问题;
        (6)部门经济林面积和非规范转让面积的宗地面积有虚夸扩大现象,如吴世文只有3至4亩的果树,被填报为32亩,吴腾荣20多亩杉木被报为40多亩;吴朝云(其儿吴世远)户没有一厘地,被写成74亩的杉木林;吴理华65岁,其本人陈述只有3亩的油茶山,被村里公布为16亩;还有的5亩果园被弄虚为40多亩;非规范转让面积有虚假,如天许村党支书邓俊宽受让的东瓜窠杉木林合同57亩,光际窠合同面积36亩,而办林权证面积达341亩。是否以此掩盖其他山场转让面积?
        (7)至群众上访时,全村仍有760多亩非规范转让山场未接受清理。村民要求收回其山场,一部分村民要求凡是无权林证的山场一律收回,而一部分村民则要求个人承包管护或受让的未发证林地应尽快发证;
        (8)大王村耕山队于1982年解散后,经当时村里同意,有20多位队员把原耕山队经营的张坊姚家全45亩油茶林,分户继续经营已达26年。2007年村两委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事先征求这些老耕山队员的意见、也未告知他们可以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仅由村两委同意就以12元/亩的林价承包给下坊村民谢光兴;
        (9)村委与邓贤顺、曾月生等俩人签订的羊角山659亩(现已扩鞭800多亩)毛竹山的承包管护合同,2008年到期,但在2005年10月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村里擅自签订延期30年合同。且一年的林地使用费仅1万元,一亩不足一元。村民要求延期无效;
        (10)关于九十九行山场被盗伐的问题。2007年12月21日经村里公开招投标的“九十九行”169亩造林地,其中30亩松、杂阔叶林不得砍伐,但现在这些林木被盗伐,砍倒在地的有十几棵,已锯好未装走还有十余立方米,要求查处。另转让给吴振福的老虎石山场533亩中有片30亩的杉木是洋坊自然村社员造林,未转让拍卖,现在已被砍伐,群众认为吴振福是超界滥伐,要求查实;
        (11)有些村民持有《将乐县林业资金借贷(投资)造林承包合同》,(即红本本),1984年8月还经县公证处公证,合同规定了收益分成,现在这些山场被卖,持证人却未得到经济利益,要求解释此证是否合法有效。又如洋坊自然村范石生反映自己当时承包造林并管护3片山场有120亩,与村里签有间伐的收益分成,但现没有得益,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12)大王村村民认为林地有2万多亩,但林改后,村民没有分到山林,大部分人一分地都没有,要求尽快落实承包管护山林及分配自留山;
        (13)对于两公司的林地延租有意见,要求一伐林采伐完后,林地要归还集体;
        (14)村干部在转让山场时有不正当行为;如天许村党支书邓俊宽在大王买有大量的森林资源,而本村党支书吴水木在天许村也买有森林资源,还有原村支书记谢维昌、原村支部委员吴振福都拥有大量的森林资源,其中有否私下交易、相互照顾等,要求政府调查;
        (15)要求财务公开。大王村每逢盖学校、修建闭路电视联网、兴建水泥路面和水利渠坝等,都要转卖山场,但群众认为这些实际上级有补助,个人也有捐款,转让山场的钱是否用到实处,村民要求有知情权。
        从大王村村民的上访陈述中可以看出,该村上访村民把凡是有争议或者不清楚的山林流转都列为质疑对象。上访材料所反映的15个问题几乎涵括了集体林改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类型。这一方面表明在集体林改实施过程中,普通村民没有真正地参与林改过程;另一方面,即使有的林改方案经过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但上访事件表明普通村民并不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权威性明显受到质疑。归根结底,还是与村民民主制度发展不健全有关系(参见第九章)。概况言之,大王村当初推行集体林改的工作明显过于粗燥。
        事实上,大王村村民之所以频频上访,从镇里上访到县里最终到了省里,主要是想反映本村林木流转不规范及村财帐目不清等问题。事实上,白莲镇群体上访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先是林木问题,各村涉及林业问题突出,如:盗滥伐现象时有发生;大部分山场转让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林木合同存在界限不清问题;林木转让价格过低等,要求全体村民介入共同清查所有林木转让合同,并重新核定。随着矛盾的扩大,村民发现部分村村委会未落实村务村民理财制度,于是进一步要求清查村财问题。包括如:建设学校、村部、水泥路面硬化、水利渠坝以及闭路电视联网等公益设施所需款项支出与出售山场、上级补助、接受捐款等收入有差额;村财日常帐务开支不清,存在大吃大喝现象等。要求全体村民介入共同清查所有村财帐目,严肃处理问题村干部。
        2、江西省铜鼓县红苏村林农群体性事件
        江西铜鼓县,地处赣西山区的一片山林。1548平方公里的面积中,山地占去87%,共有14万人口,是典型的地广人稀山区县。2008年10月23日至24日,在这个原本平静的地方,一场纠纷迅速演变成一场暴力流血冲突,又升级成为一场大规模群体事件。在先后两天的冲突中,11位村民、4名特警、一位镇长受伤,一名特警一度生命垂危。保守估计围观者多达数千,在它的背后,是一场多年来深埋隐患的林权纠葛,更是一场“资本上山”后影响深远的山乡剧变。
   2004年,江西作为全国试点开始新的集体林权改革,铜鼓是试点县之一。自80年代中期开始,在世界银行贷款支持下,铜鼓的人工造林开始。到2008年,铜鼓完成各项造林育林19.9万亩,其中退耕还林8.3万亩,荒山造林4.5万亩,封山育林1万亩),建设长防林6.1万亩。全县活立木蓄积量947万m³,活立竹4495万根[7]。20年过去后,已长成材的优质杉木正进入最佳的采伐期。从造林时的国乡联营模式、到“林业三定”政策的实施,再到2004年在铜鼓开始试点的集体林权改革,林农逐渐获得了对山林的经营权。200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在铜鼓县开始启动。江西L.H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H)作为当年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由县委书记引入铜鼓。L.H企业集团据称是目前国内细木工板行业生产规模最大、产品档次最高、市场品牌最响、资源综合利用利用率最高、产品产业链最长的一家企业[8]
         在林权改革启动后不久进入铜鼓县的L.H公司,提出在铜鼓收购10万亩杉木林,建立原材料基地的计划。作为县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县委、县政府对L.H的计划和收购行为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下文层层向下传达,要鼓励“流转”,最初的“流转”并没有激起林农对买山的强烈警惕,当时每立方木材的市场价格为200元左右,每亩林地生长的杉木为140棵左右。即使如此,L.H公司也不顺利,于是由县里专门成立一家中介公司负责先行收购,但大多数林农不愿意“流转”,村干部和林农鉴于林改的政策和精神刚刚下来,都想自主经营。为确保L.H公司的10万亩山林基地的收购顺利进行,铜鼓县专门召开县、镇、乡(村)的三级会议,以开动员大会的形式和“发展县域经济,做大县财政,摘掉贫困县”为名,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以大局为重,去做各林农的工作,让其把属于自己的林地“流转”给L.H。在此过程中,由县出大头,干部出小头,为镇乡(村)干部以一次性交清的方式办理了养老保险,此举被人们理解为动员向L.H买山的筹码。迫于上级的压力和可能的利益诉求,镇乡(村)干部采取行政、个人权威、亲戚朋友网络等多种方式、方法去做林农的工作[9]。与此同时,铜鼓县开始了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根据《关于申报江西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该县的大段镇红苏村、太平村和三都镇战坑村都将被划进了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辖区内林木可能不能再作为商品林砍伐,而只能是当公益林来进行管护(管护费每年每亩4元钱),面对可能被划进公益林范围的风险,最后多数村庄选择出售给政府的林业公司,这样经过国有林业公司这一手后,L.H公司在进入铜鼓县两年内,成功收购到了7.8万亩山林经营权,且大多为优质杉木林。绝大多数林农未见到购林合同条款,他们只知道,每亩山林签字后领到70元钱。至今,在出现铜鼓县因林权而生的群体性事件后,也未见当时林农们“流转”林地的合同[10]
        L.H公司在进入铜鼓县两年内,随着林改的深入,相关税费的大幅度下调和市场的需求增长,使当地木材的价格大幅上涨。L.H公司的采伐量也迅速上升,无限制砍伐和烧山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并侵犯了林农自小就培养起来的对山林的感情。2006年,L.H公司开始砍伐,很快得了个外号——“光头队”。L.H公司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后代子孙利益,大肆砍伐山林,不少山林被“剃光头”,甚至连幼苗都不放过。铜鼓县每年10万方林木砍伐指标中,有四万方归于L.H。在大段镇双红村,不少前几年流转给L.H的山被成片成片地砍伐一空。栽下树苗,经过六到七年的抚育,三年的除杂,再等到木材成林——以十数年为周期的林地栽培,构成林农们的生活方式。他们从小谙熟一个法则:砍下成林,留下幼林,木材才能一代代延续,山林才不会枯竭。在调研报告中,专门提到:“有的林农超计划采伐,采伐的木材甚至超过计划的50%。一些买山经营者为了尽快收回成本,采取‘剃光头’的做法,超计划采伐,掠夺性采伐”。在调研报告的附件中,我们可以发现L.H公司的砍伐立方数是以数量级的趋势在上升。
        在大段镇的红苏等几个自然村,L.H公司整体砍伐以后还要明火烧山,然后种上速生林。据林业部门有关人士介绍:7年生的速生枫树林,对地力破坏较大,不适合在生态林区栽培。而山乡的一座座木屋墙壁上,经年的标语在不停地告诫着林农:“烧山罚款坐牢”。而且,调查中,当地林农说L.H雇佣的采伐、运输等人员都不是买了林的林农,甚至当地人都不是。这让当地人,特别是林农相当不满,认为L.H公司除了掠夺当地的资源,破坏环境,什么都没有带来。
         在林改之前,和耕地相比,由于林地并没有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吃饭”问题,再加上山区普遍的封闭落后及信息不通畅,致使农民普遍认为“山场不值钱”,大家对林改中的产权制度安排不太关注。而林改三年之后,山场迅速升值。,铜鼓县的林农不愿意以原价格(70元每亩)流转。后经县委、县政府的协调,L.H公司额外每亩每年补助林农5元,补到2014年,到时每亩山林的价格就会达到125元左右[11]。而现在当地每立方木材的价格是2500元左右,毛竹是15元一根。2007年开始,几乎所有林农都为巨大的价格反差而不安:“当年卖一亩山的钱,现在连一棵树的价钱都赶不上啊!”随着山林价格的日渐走高,盗伐行为开始成为林农选择的“弱者的武器”[12]。林农心中合法性的杠杆,悄然发生了偏移。当普通农民终于意识到“山场这么值钱”的时候,才发现原本属于大家集体所有的山场,在林改中却大量集中在少数人及某些经济实体手中。再加上一些村干部在林改中存在的寻租腐败行为,此时此刻,他们感受到的是不公平、不合理,强烈的被剥夺感会进一步引发群体的愤怒,于是他们用各种方式进行抗争。在此过程中,他们首先是采取包括上访、信访等“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合法的反抗”方式难以奏效,他们就可能进一步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 “(一些不法分子)携带油锯、开着小车,昼伏夜出,大肆偷盗。更有甚者,一些偷盗者改变‘战术’,公然偷盗堆放在公路两旁的木材。”祖辈与山为邻的人们,将木材堆放在路边,以前从不担心。相对于此,L.H公司雇佣当地人组建了“护林队”,职责是防范公司的财产损失。而“护林队”的组成人员当地村民称之为“罗汉”,意为地痞流氓。L.H的“护林队”曾多次以“偷盗木材”为由采取非法拘留、审讯等手段对付当地村民。从此,以L.H的“护林队”和林农的盗伐行为为中心,矛盾持续产生和不断激化。
         这种冲突在10月23日发展到顶峰,绿海公司的负责人称村民盗伐绿海公司林木,要没收全村砍伐的林木。村干部不同意,双方发生摩擦。时历阳等人砍断双红村检查站的横杠,持长刀砍烂房门、砸碎门窗玻璃。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绿海公司的一辆小车被掀翻,两辆摩托车被砸。事态不断恶化。大段镇镇长帅江、派出所民警、绿海公司负责人等人晚上赶到,分头劝说,并拨打110,请求警力增援。10月24日上午8点50分,双红村150余人来到绿海公司,要求讨还公道。至上午10点,围观者达到数千人。铁门被冲开,打砸随即开始。一楼的玻璃全部被打烂,沙发被碎玻璃划烂,桌椅被打翻。场面失控后,有人开始拿走绿海公司的办公用品,包括部分已经打烂的家具,甚至最普通的拖把。当从宜春市和周边县抽调的警力赶来时,群众的情绪进一步被激化。特警手持盾牌,整齐划一,现场人群却毫不躲闪、直冲上去。人们向他们投掷石块、投掷院子里堆积的木材。人群从各地云集而来。连距离县城60余公里外、比邻湘赣边界的幽居村,也有几十人闻讯赶来。一位村民说:“要不是离得远,还会来得更多”。这次群体性事件后来在多方的协调下终于平息,此次群体事件事发后,棋坪镇党委书记王耀显对媒体表示:至少90%的农民签字同意后才会流转。
        (二)作为“作为弱者的武器”的特点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福建将乐,林农采用上访等体制内的手段,采取诉诸法律和上级机关的形式来抗议林地流转中的不透明,维护受损的利益;在江西铜鼓县,地方政府利益化,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与逐利性的外来资本合作,排斥林农,使林农的合法利益被变相盗用,对公共权力失望的林农改而启用“弱者的武器”,对抗公权力与市场的这种强权剥夺。
        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提出“依法抗争”的概念,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13]于建嵘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抗争”,作为对这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在“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其特点表现在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明确的组织性。[14]
        福建将乐的林农抗争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一模式,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采用组织化的上访手段,以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的枉法行为,对抗基层政府与外来资本的强势渗透与剥夺。但是从江西铜鼓县的个案可以看出,林农的抗争远远还未达到结构化、组织化的阶段。用一种单一谱线的进化的观点来考察林农的利益表达,认为农民的维权已经随着市场化和送法下乡的进程实现了政治化、组织化与公共性是不合中国的现实的。用场域而非结构的观点,能够更好的解释林农的维权抗争行为,解释他们的选择逻辑。一方面,市场化的发展使农民具有了更现代的观念意识、更强的权利和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传统的利益联接、社会关联断裂,族群、家族等碎裂成单一的个体,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碎片化。这些复杂的变化,难以用单一的进化结构来解释,而更多的应该视为在具体的场域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面对具体利益剥夺时林农表现出的不同选择逻辑。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何种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
        斯科特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证据,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有鉴于此,他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诽谤,纵火,怠工等等。[15]这些弱者武器的使用在江西的群体性事件中也有体现。在缺乏草根精英的动员组织、缺乏能人强人主动出头的情况下,有组织的上访、体制内的抗争难以形成,尤其是考虑到参与成本及便利性,就更少有人愿意来采用体制内的斗争方式,弱者的武器就成了他们的最佳选择。它们适合于农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特点——一个散布在广大乡村的阶级:缺少正式的组织和纪律,日常的反抗形式是一种没有正式组织、没有正式领导者、没有纲领、没有期限、不需合作的抗议行为。
        通常情况下,农民之所以会进行利益抗争,首先是因为他们感受到在集体林改实施过程中遭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强烈的被剥夺感会引发群体的愤怒,于是他们用各种方式进行抗争。通常而言,贫困与生存伦理并不能完全解释农民的抗争行为。中国人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要考察林农抗争的动机,就要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农民投入政治行动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可能是为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战斗,为了公平而战,尤其这种利益损害与其他人的受益或者外来势力的欺压感纠缠在一起时,就会产生一种机会主义的“日常抵抗”。其对抗已经不再仅仅针对施加欺压的对象本身,而是他们所仇视的一切对象,甚至无辜者也会成为他们发泄的对象,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具有较强的跳跃性特点: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投入激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借用蒂利的说法,是“反应性的”而非“进取性的”群体行动。也就是说,农民群体行动的斗争目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但是这种反抗一旦展开,就会变成集体的非理性,也会扩及集体抽象权利的诉求, 尤其当这种利益诉求的对立面是地方政府时,就会更加难以妥协,受公共权力压迫感和自身无力对抗的脆弱感,会加剧这种对抗的悲壮性,加剧意气、激烈的抗争行为。
在此过程中,他们先是采取包括上访、信访等“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合法的反抗”方式难以奏效,他们就可能进一步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其中包括斯科特(James Scott)所谓的“弱者的武器”,如欺骗、离心离德、小偷小摸、蓄意破坏等(斯科特,1984)[16];或者也可能采取如叶启政所说的“阵地战”和“游击战”以及应星、景军所说“闹”、“说”、“缠”的“三字诀”行动策略来表达自己的不满。[17]
        而对于林权这个具体场域来说,存在着严重的资源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按照集体林改的政策规定,山场拍卖必须通过市场化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对参与招投标的资本属性进行界定。这样一来,各种外来的非农业非农村资本就可以直接参与林权的市场化竞争。面对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的投标抵押金或者定金,普通个体农民参与竟标的资格都不容易得到。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林权集中,由于山区的封闭落后及信息不通畅,使得农民对林地和林权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林改中,即使有少数的农民成功地竟标到小部分林权,他们也容易以相对低得多的价格出让。普通农民缺乏对宏观经济的分析能力,对林业市场变化的信息掌握不全。[18] 此外,逐利性的地方政府还会利用公权力的优势,对林农的权益进行变相剥夺。林地的资源属性由于具有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之分,加上林地的经营由于涉及到管护和防火等问题的限制,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林地的生长周期长,一次投资大,见效慢,因此单户林农的力量就显得更加弱小。在利益受损时,经济发达地区,林农愿意采用上访等组织化的形式维权。一旦这种侵害涉及到地方政府,强大的压力产生的无力感就会使林农转而采用弱者的武器,对抗外来资本与逐利政府的强势剥夺。
        以福建省将乐县林权纠纷为例,由于失山林农普遍存在不平衡的心理,加上利益诱惑,最终引发了2006年至2008年风靡全县的林木盗砍盗伐之风。一般而言,当地村民盗砍的全部是杉木,松树等其他树种没有人偷砍。由于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仍然没有找到有效的打击林木走私和盗砍盗伐的举措,当地村民“竞相效仿”,致使盗砍盗伐现象愈演愈烈。在有些山区,公路旁边的树木都有被盗伐,砍倒的树木末枝横七竖八倒在山上。村民甚至公然开着拖拉机或者三轮车之类的运输工具去偷,而交通不便的村则采取肩扛或者用板车推等形式来偷。偏僻的村庄甚至往往是全村有劳力的都出动,他们以合伙的形式,采取 “阵地战”和“游击战”方式,与当地木材走私贩子及公司雇佣的林木看护人一起, 共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盗伐林木—走私贩子收购盗砍林木—走私盗砍林木—企业收购走私林木的“产业”链条。
        除了盗滥伐林木案件为主,农民的抗争也出现一些新特点:一是林农与“两公司”纠纷的案件上升。林改后,将乐县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由过去的对各种所有制林权单位向现在的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和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两公司”和部分非公有制个私林场转移,且“两公司”经营区盗滥伐林木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将乐县各地的村民想方设法破坏“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包括把“两公司”的采伐迹地“抢”过来自己造林。他们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一旦发现有哪一片他们认为“属于不合理转让”的山场林木被砍伐之后,他们就不顾一切占领采伐迹地,不让外人来重新造林。在安仁乡的安仁村,当地的几十户村民联合起来抢种了属于腾荣达公司的一片面积近400亩的采伐迹地,然后大家每户出了1000元,合股造林。尽管后来在政府施加压力的情况下,部分农户退出了,但是仍然有十几户农户一直坚持到现在。在万安镇的里源村,也存在类似的情况。2006年该村的几个农户在腾荣达公司的五六十亩采伐迹地上种上了毛竹,同时他们还扬言要抢占“两公司”的另外一片面积相当的采伐迹地来造林。2008年我们在安仁乡伍宿村走访时,发现当地的农民普遍把遭到盗伐的“两公司”林地视为“荒山”(其实还留下一些小的林木),而在上面种植毛竹。待到日后逐渐成林,就把剩下的林木砍伐掉,然后申明我这是利用“荒山”造林。他们认为,到时候他们就可享受“荒山”造林的相应优惠政策。
在余坑村,2007年曾经有一片属于“两公司”的中幼林山场遭遇森林火灾。按照通常做法,山场的业主必须将被烧的山场视同采伐迹地,并于2008年重新造林。但不知道是何原因,这片山场始终没有清理重新造林,其所引起的水土流失不仅严重威胁周边的稻田的水土涵养,而且也直接造成山场林地的肥力流失。
        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直接到山上盗砍盗伐别人的林木毕竟有很大的风险。有的村民开始采取其他方式来进行维权。其中一种方式是利用自己的地利优势,拦路断桥,向林业经营者收取过路过桥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实施新农村建设,将乐县的各个村普遍实现乡村道路硬化,而在修建乡村道路的过程中,很多村集体组织都有发动村民集资修路,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按照当地村民的推理,既然“此路是我开”,那么林地经营者砍伐运输木头时就要经过“我的路”,那么对方自然就要向村民支付“买路钱”。如2007年,将乐县光明乡渠许村、古镛镇的玉华村和黄潭镇的祖教前边自然村都发生村民堵路拦车乱收费等现象。此外,如果“两公司”砍伐木头,一旦有木头滚到农民的水田里而损害了农民的农作物,其农户往往也可能漫天要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安仁乡的朱坊村还发生这样一件事情。2007年,该村村民集资重新维修位于村庄“水口”的一座有丰富历史记忆的风雨桥。按照预算,这个工程需要花费20多万元。因腾荣达公司在桥对面有700多亩的山场,砍伐时木头运输必须经过这座桥。为了筹集资金,村集体和村民曾经向腾荣达公司发出信函,要求对方“赞助”5万元修桥费,但是对方始终没有答复(实际上是拒绝了)。这座桥维修完工后,该村屡次阻挡腾荣达公司砍伐的运木车经过该桥。
类似这样“刁民”抗争[19]或者说是农民维权的例子[20],显然严重干扰了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但是在村民自身看来,这是他们在集体林改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后采取的无奈之举。不过,这样一来,即使那些通过正规途径获得林地经营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从而可能直接威胁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整个林业产权制度安排。
 
三、底层争议政治原因的分析
 
        从前文所述的二个较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林权纠纷事件中可以看出,导致集体林改后林权集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与林改制度自身的设计缺陷有关,也与林改政策在村级实施中的操作违规有关,如外来非农村资本对林权集中的影响。在林改过程中,林权价值上涨幅度惊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外来资本特别是非农业资本的介入炒作有很大的关系。再如信息不对称对林权集中的影响。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林权集中。由于山区的封闭落后及信息不通畅,使得农民对林地和林权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林改中,即使有少数的农民成功地竟标到小部分林权,他们也容易以相对低得多的价格出让。普通农民缺乏对宏观经济的分析能力,对林业市场变化的信息掌握不全。[21] 政策排斥、资本排斥、信息排斥和林改过程中的“非规范”操作,是失山林农群体形成的主要原因,还有下面三个原因也是导致林权纠纷和林农抗争的原因。
 
 
(一)、林权制度变迁与农民林权观念变化
        毫无疑问,林权纠纷与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过程有密切关系。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每一次的集体林权制度变迁,都包含了相应的制度期望的调整。由于制度期望的调整,才会导致相应的制度变革。我们分析福建省的林权纠纷事件时,既要注意到正式制度实施对林权纠纷的影响,更要注意到农村中各种民间俗例等非正式制度对林权纠纷的影响。这里所说的民间俗例,“即所谓‘乡俗’、‘乡例’是一种地方性的习惯法,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它是传统的承继,即不易受社会变迁打破的文化积淀;又有新传统的创造,带有时代的烙印。”[22]套用过来的意思就是指当地村民在长期的林地利用中所形成的关于集体林地的地方性观念和认识。从本章接下来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林权纠纷与村庄中长期约定俗成的各种民间俗例等非正式制度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只不过,正式制度容易因频繁的制度变迁而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度深植于村民心中,相比而言反而显得更加稳定。当然,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只不过,他们往往以相互矛盾的形式出现,这点是引发林权纠纷的真正深层原因。
        建国以来,我国集体林改政策的多变性留下了不同的制度变革遗产,并直接影响后续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样,在集体林改政策施行之前,福建省不同时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都不彻底,并给后续的集体林地安排留下了不同的制度遗产,导致农民对集体林权认知的变化。这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每一次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施行,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前一次集体林改中存在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山林权属越改越混乱,并由此衍生出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一系列其他问题。这种复杂的林权配置关系为林权纠纷的出现提供了制度前提。
        建国以来至2003年集体林改实施之前,我国经历的四次集体林产权安排与变迁都是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产权变迁,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意愿,农民很少参与或者基本上没有参与集体林产权决策和实施。这点和耕地制度变迁略有不同。总的来看,我国集体林产权变迁的重要教训在于过于急躁冒进。如向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以及推行家庭经营的过程中,因急躁冒进,虽然短期内显示出轰轰烈烈,表面上实现了政府规定的目标,但是由于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过程短,工作粗糙,遗留大量问题,出现了很多林权纠纷。[23]
        具体而言,1951年的土改同时实现了林地(包括耕地)的私有和均等,与传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小农意识相吻合。正是因为土改之后的林地私有只有短暂的几年,反而在农民心目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祖宗山”回忆。因此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回忆起这段时期。安仁乡泽坊村新洋自然村与泽坊自然村的林权纠纷案例,就暗含了这样的假设。在该乡的洞前村,据说在集体林改实施时,处于强势地位的部分村民甚至强行要求按照土改前的林地清册,把原属于集体的大部分毛竹山占为己有,致使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只能分到很少的毛竹山。
        土改满足了农民平均占有林地的要求,这种意识在接下来的人民公社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强化。30年的人民公社历史,使农民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一种很深的“集体土地成员权”意识。在他们的观念中,林地是属于“大家的”,因此每个集体的成员,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出生的,都应该无条件均等地享有分配林地的权利。80年代“林业三定”政策的实行,实际上迎合了农民的这种认知意识。我国大部分省市也因此把大部分的集体林地“分山到户”,采取了类似耕地承包制的经营方式。应该说,在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占有的林地耕地资源极其稀缺而农民又没有其它非农性就业门路的情况下,均等地占有林地耕地实际上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保障。所以,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看来,林地和耕地一样,都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的资源依托。这种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农民对林地的认知。
        在集体林地制度的村级实践中,名义上我国集体林地所有权由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即村民群体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但实际上却是村集体组织“村两委”在代表村民行使所有者权利。“村两委”作为集体林地产权的代理主体,必然会以“村两委”为载体,以行政力量为手段来对村集体林地实施管理和经营,从而使得“村两委”成为事实上的集体林地经营主体,而广大的普通村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却完全虚置架空。由于80年代实行耕地承包制后,我国的村级组织制度建设却没有随之进行调整,导致农村自治组织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无法有效约束村集体组织特别是村干部的寻租和腐败行为。即使是1998年国家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短时期内也无法真正有效运作。特别是村集体组织和村干部在失去了耕地这个村财创收的资源依托之外,必然会以兴办村公益事业等为借口,把目光转向仍然实行村集体经营的集体林林地,从中获取收益。而且他们的这种做法在制度上存在合理性依据,也被大部分村民所认可。
        尽管农民认为林地也是他们生存的资源依托,他们对林地的认知和情感却有很大的差异。和耕地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温饱吃饭问题不同,林地在某种程度上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问题,而集体林地的共有产权属性又使得他们可以几乎不用支付任何成本就可以从集体林地获得廉价的收益,主要是盖房、砍柴等。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垄断林木购销市场,并征收高额的林木经营税费,林木经营的剩余价值几乎全部归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普通农民如果以正常的方式经营林地或者从事林木购销(除非是走私),根本就无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林权的价值自然也被人为因素压低到不可思议的程度。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集体林改实施前,林权转让的市场价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一亩成熟林居然只能“卖”几十元至一二百元。更为致命的是,超低的林权价值,导致了包括村集体、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在内的社会各方对林地经营的低价值预期。他们普遍认为“山场根本就不值钱”。既然林权是个“不值钱”的东西,普通村民自然也就不会关心村集体林地的经营情况。长此以往,农民就慢慢形成一种随意利用集体林地但却不真正关心集体林地经营的局面。这种局面整整维持了20多年,一直到集体林改政策时。这种淡然处之的林地认知理念在客观上为村干部暗箱操作买卖山林提供了便利。事实上,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中,虽然时时耳闻当地村民提到本村的集体山林正在被村干部变卖,但是却很少有村民真正站出来维护集体的林权权益。失去了村民群体的监督,村干部买卖集体山林就更加变本加厉,并迅速向其他周边地区蔓延。将乐县南口乡陈厝村的林权纠纷案例就很好地证明了这点。
 
(二)、“三维护”政策与分山到户之间的矛盾
        此次林改明确表示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要均予以维护,尽量维护原业主的利益。(即“三维护”政策[24])这样的目的是尽量降低改革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但却使改革失去了公平性和正义性。
        由于福建省在集体林改中贯彻执行“三维护”政策,在将乐县,几乎所有林改前“非法”获取的山林都被界定为属于“非规范”转让性质,业主只要交纳一笔让利款就可以变为“合法”地占有这些山林。如此一来,他们占有的山林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其私人产权主体的排他性性质开始逐步显现。
        2008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集体林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而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这就给广大农民这样一个强烈的信息,中央只实行类似分山到户的政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各类媒体又连篇累牍地报道和传达中央集体林改是为了达到“分山到户”这样的信息,从而强化了农民的分山到户理念。
        然而在闽赣两省的农民看到的现实情况却是,集体林改政策实施后,大部分的集体山林成了别人的山林,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没有分到山林。这样一来,他们就依据自己的日常知识推理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没有分到山林,完全是地方政府官员念歪了经。他们确信,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是地方政府不执行或者曲解中央的政策。泽坊新洋村村民在写给胡锦涛同志的上访报告中就是这么认为的。他们的上访信是这样写的: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应当说中央的政策是公平的,然而却常常被‘歪嘴和尚’将‘经’念歪了,搞偏了。什么原因?主要是有的领导屁股坐歪了,不是坐在广大人民群众一边,而是坐在少数人一边,不是坐在穷人一边,而是在富人一边,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领导干部与少数心术不正的有钱人结成‘利益同盟’所以不解决领导干部屁股是否坐歪的问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则是一种乌托邦”。总书记说得多好,讲到我们新洋村民的心坎上来了,对照,本次林改的任务应该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经营并存的集体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调动农民育林造林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经确权核实,优先给于登记发证等公平的林改政策,却被安仁乡党委书记吴健成,泽坊村支书曾庆浪等人搞歪了,搞偏了。他们的屁股坐歪了……
 
        基于以上推理,村民们相信,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是公正的,只是不了解实情,他们被地方政府官员蒙蔽了。因此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上访,把真实的情况反映给上级政府领导,上级政府和领导自然就会出面,并派人来调查真相,这样他们的维权愿望就能实现了。根据这种设想,于是他们就不断地逐级上访,从乡(镇)到县里、再到市里,省里甚至到中央。他们相信,如果这一级政府不行,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那就是官官相护。此时他们就把希望寄托在更高级的政府,并开始新一轮往更高级别政府的上访。这也是为什么村民上访会持续很久的直接原因。泽坊新洋村民近10年的上访路径就是如此。白莲镇大王村等村的上访村民在面对县里派下来协调此事的副县长时,他们当面拒绝与这位副县长对话。其理由是,这位副县长不能拍板决定此事。因此在派出几个代表到三明市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村民们就直接组成一个多达近百人参与的大规模上访群体,分乘50多部小汽车直接到省里上访了,整个事态因此而逐步扩大。在白莲镇大王村村民的认知中,即使他们已经上访到省里,在目前事情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他们认为还可以上访到中央。因为他们相信,中央是公平的,中央会替他们说话。通常在上访村民能够支付上访的各项成本支出情况下,一旦他们上访到中央,如果事情还不能得到让他们满意的解决,那么上访村民往往是在对政府的极端失望之余,而无奈地接受地方政府对林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当然,也可能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
 
 
(三)、林权升值:林农抗争的催化剂
        引发林农抗争的另一个因素是集体林改后林权的大幅度升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林权纠纷的烈度,是导致农民大规模上访的直接促成因素。
有研究者指出,由于我国农村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同他们的代理人村集体组织之间既没有明确的委托契约,又缺乏内在的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远离了财产所有权的农民群体无法对集体山林财产实施有效的监督,自然也难以获取经济收益。当然他们也就不会关心集体林业财产的运行情况,不关心集体林业的发展,进而导致作为集体林产权所有者的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安排与变迁中缺乏主动权和能动性。[25]实际上,这种推理是以农民对集体林地的低价值预期为前提的,一旦这个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农民的自主的集体产权主体意识就会被激发出来。
        众所周知,任何的矛盾和纠纷都是起因于对现有的利益分配不满。由于在集体林改实施之前,林权的价值被人为地压低了,因此,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的农民都认为集体林地林木“根本不值钱”。在这种认知意识作用下,他们即使知道村干部或者其他所谓的经营大户在“搞”村集体的林地林木,大部分村民也是无动于衷。“反正山林不值钱,谁爱弄就去弄!”这是大多数农民回忆当初林权流失时的普遍反映。不仅如此,即使是那些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流转而获得山林的业主,也对此持无所谓态度。最典型的一个表现就是偶尔有村民到他们的山场上去“盗砍”一点林木什么的,他们也一般不予追究,彼此自然也就相安无事。原因在于,“林木不值钱”。村民、业主和村干部之间也因此始终维持一种脆弱的均衡。但是到了集体林改实施完后的2006年,这种脆弱的均衡终于被打破了。
        集体林改的第一步是要明晰林权主体,在主体改革后,配套措施跟着出来,政府进行了大幅度的减税让利,加上林木市场的复苏,各种非农村非农业资本开始大规模地进入集体林权交易市场,林地经营者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大幅提升,林地林木价值因之迅速抬升。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普通村民还是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者,都对林权的价值认识预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他们很难想象,何以在几年之间山林变得那么值钱?而另一个更加令他们难以接受的事实则是,何以在集体林改完之后,原本属于大家所有的集体山林都变成私人或者是公司的了?到了这时候,农民对林地林权的价值认知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过去的不关注转变为强烈关注。特别是在有的村,未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不仅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相反的,因为集体林改的实施,他们反而蒙受了不小的损失。事实上,在集体林改之前,由于林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林业产权主体的模糊性以及集体“成员权”的确定性[26],使得任何本村集体的村民都可以从中获取某种近乎免费的收益。而集体林改之后,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场变成了一个明确的经营主体所有,在承包期限内实际上属于“私人所有”了,这就意味着当地村民今后要不以市场价去购买这种用材,要不盗砍盗伐或者破坏生态公益林。如此一来,他们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林改收益,反而要支付更多的生活生产成本。这点显然是他们最难以忍受的。
         而对于山林所有者而言,如果说他们在林改前还可以容忍村民的“盗砍盗伐”行为的话,那么林改后他们在获得“合法”的林权主体身份前提下,他们再也不能容忍当地村民随意去侵犯他们的林权权益了。因为此时,原本只值几毛钱的一根木头,现在已经值十几甚至几十元钱了。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情绪自然逐渐积累,随时可能一触即发。所缺少的只是一根不经意发生的小小的导火线而已。
        林权纠纷的大量出现与村民的博弈能力增强有着直接关系。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林权纠纷的普遍性预示着我国具有公有性质的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变迁已成为可能。但制度从非均衡到制度变迁,起决定作用的是对现行制度不满的变迁主体。对现行制度不满的主体,一旦对新制度有了需求,并具有利用非均衡条件的能力,即博弈能力时,就会主动采取行动,进行制度创新。从这种意义上讲,村民对山林资源的产权需求只是制度变迁的内在驱动力,村民博弈能力的大小决定了村民维权行为的种类、强度以及有效性。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虽然村民依然受到信息排斥,但一旦他们有强烈的维权意愿,即使是封闭的山区也能够从电视等媒体获取相关的信息,再加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与林业管理体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村民参与程度与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赋予了村民对社区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利,强化了他们的博弈能力。[27]不仅如此,由于城乡社会流动大为增加,那些外出见过世面的年轻一代的村民对外面的信息和法律更为了解,他们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自然其博弈能力比一直居住在农村的村民更强。白莲镇的纠纷例子就证明了这点。当地外出的村民不仅拥有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而且还有更强的组织能力。他们能够迅速组织配置资源,高效率去追求自己的群体目标。
 
四、建立一种新的农村林权改革论述 
 
       一) 林改改革政策的经济自由主义背景
 
        1978 年底,务实的领导人启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这此过程中,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逐渐引进,并在经济改革思想的竞争中取得了某种优势。地权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中之重,而林权又占了地权的大半个江山。据有关部门的测算,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8 亿亩,而林地却有43 亿亩,相当于耕地面积的2.4 倍,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有25.48 亿亩,涉及农民4亿多。[28] 带有经济自由主义色彩的林权改革尝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2003年,福建、江西两省在国家林业局的支持下,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集体林改定性为要“给予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29]
资料显示林改后林产业得到快速发展[30],从货币化的数字来看,效率的确提高了,但如果仔细分析增长原因,这几年林业总产值增加的一个原因是木材的砍伐量的增加和政府税费的减免。如果在经济效率中加入生态因素,以及社会成本因素,效率提高就要进一步打折扣。
        对于经济自由主义来说,其价值目标除了效率优先之外,也考虑到兼顾公平,当然这里的公平主要是机会公平,起点和结果的公平是不重视的。新一轮农村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均山、均权、均利”。[31]也就是将村集体林权分解后,平均分配给每户农民。然而,从改革实践来看,这个均权的目标是没有达到的。不少农村地区的林农心里感到不公平。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林改的政策设计者制订了一个“三维护”条款。该政策的执行事实上等于维护改革前的林权配置现状。换言之,从各地大部分村庄的村级改革实践看,此次林改只是把林改前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权给予重新确权发证(即“三维护”),而不是从根本上对原有的产权配置做出变动。然而,林改前的林地占有状态是不公平的,一些人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占有了大片林地。因此,“三维护”式林权改革没有实现初始产权在集体成员间公平分配的目标,也就是均权的目标。[32] 如果说起点已经是不公平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机会也是不公平的。集体林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策排斥、信息排斥、资本排斥等诸多因素,使得林改后的林权大规模转移到少数林地经营大户手中,而大部分农民获得的林权却非常少。另外,林改中政府大幅度地实行减税让利,引发林权大幅度升值,导致林地经营大户在没有多少投入的情况下迅速暴富。面对这种情形,失去集体山林的农民自然会觉得心理上失衡,与林地经营大户的矛盾也逐渐加深。我们认为,新林改的核心目标是公平。自从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越来越转向公平。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第一次分配要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要注重公平。后来觉得这个提法力度还不够,于是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可见,这种转向是非常强烈的,目前急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说明,建立一种既能吸收经济自由主义的优点,又能克服其缺点的新的理论论述,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观念的提出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复兴了马克思主义的共和传统,表明中国的改革开始有了积极的转向,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总结和提升,并将其稳妥地运用于地权改革的实践中。
        任何的制度变革过程,本质上都是一种利益再调整和再分配,改革本身要兼顾到效率与公平。换言之,改革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那么就很难说这个改革是成功的,反之亦然。[33]就目前中国农村状况而言,无论是林地还是耕地,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资源依托,也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的根本基础。对于集体林改一些偏离“耕者有其山”目标的做法,需要我们在推进集体林改过程中及时纠正,以确保林权改革的公平、安全和有效率。[34]
 
(二) 以均衡思维解决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问题
        为了使我国正在全面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畅发展,我们应该用均衡思维来处理解决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
        均衡思维是一个由结构概念引申出的思维方式概念。从结构的角度讲,主要指多维状态下的一种衡定结构,外力如何作用,始终保持一种基本的衡定性。中国改革不断深化的一大表现,就是由垂直的社会管理结构,演变为相对扁平的金字塔式管理结构,由单一的利益主体演变成为多元利益主体。立足于多维状态思考与追求衡定,显然是切合改革开放深化期实际的选择。[35]用均衡思维引申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层面,就是既坚持原则性又体现协调性与稳固性的整体思维方法。在这种思维下,林权改革的公平取向需要贯彻经济资源的拥有、经济过程的治理和经济成果的分享三个层面。其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经济资源的公平拥有上,我们可以订立几个原则来处理好林改的公平正义问题。
        1、“处境公平”原则
        在资源稀缺和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谁应该得到什么”的问题,也就是权利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分配权利问题。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当权利问题进入公开论争时,似乎法律和政策上如何规定的成了解决纠纷的标准。但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利常常无法解决纠纷,在农民心中唤不起应有的公平感,有时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冲突。
        当前林改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农民经常到转让出去的山场偷砍林木,从而引发与林场主的冲突。[36] 为什么林农普遍有这种不公平感觉?因为那种“合法林权”根据的是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效率原则,只将它换算成某个固定时期的经济收益,而且没有考虑可能的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也没考虑到与之密切相联的共同体权利。但农民即使不知道现代“权利”术语,但内心中也有某种权利意识,那就是祖祖辈辈生长于此所形成的乡村共同体成员资格,这种资格让他们对集体山林有某种正当要求,而这种要求不是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林权所能涵盖的,它意味着自己能够长期地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共同体当中。据此,在农民心目中,自己对于这片林山的正当权利要远多于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那种林权。这就是某种处境公平观,它是某种形式公平所难以包含的,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中。[37]
        西方也有这种处境公平的悠久传统,马克思对此有过深刻的洞察。十九世纪上半叶,德国贵族地主将公共林地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并通过法律予以正当化。按照传统习惯,农民可以到森林里去砍伐树木,捡拾枯枝,采集野生果实。后来,贵族地主不再让农民享受这些权力。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一些争执。莱茵省议会站在封建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利益的立场,制定反对林木盗窃的法案,禁止农民采伐树木,甚至把农民的孩子进树林捡拾树枝、采集野果的行为,都以“盗窃林木”论处。据统计,在1836年审查的207000多件刑事案件中,约有157000多件属于“盗窃林木”和违反森林、狩猎与放牧法律的,约占整个刑事案件的73%。但马克思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用地和砍伐树木的权利,为其合法利益伸张正义。[38] 尽管这个案例与当今中国的类似案例不能划等号,但可以从中看出某种共通的处境正义观念,它与一个融合了地域/历史/传统/情感的共同体的存续密切相关,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
        2、“民主治理”原则。乡村共同体成员对于影响共同体生活的重要事项拥有集体决定权,这是乡村民主治理的基本含义。地权改革对于乡村共同体生活来说显然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其过程应该由共同体成员全程参与和控制。小岗村分田承包和永安洪田村的林权改革被证明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集体理性决策,就是由农民开会研究决定的。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乡村民主不只是一种投票的民主,也不只是一种讨论加投票的民主,而是一种乡村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乡村民主的扩大过程就是乡村公共生活的丰富过程。村民整体对于确定何为乡村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做出决策,以及如何让决策得到落实并控制决策风险等拥有该共同体内最高的权力。中国的乡村民主有了很长时间的实践,尽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的走向是好的。它是尊重和保障农民首创性的基础性制度。在农民无法抗拒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办法就是要通过集体慎议而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防止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轻易地处置它们,“民主治理”中的集体协商比一个个分散的农民决策能更好地凝聚智慧。
         3、“法律平衡”原则。意味着在处理林权纠纷的执法过程中,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在林权纠纷的解决中,存在两种极端化的理解,一种权力主义理解,二是法条主义理解。前者奉行的原则容易使林权纠纷滑向霍布斯式自然状态。后者奉行的是一种僵化逻辑,当事者摆出一幅公正的模样,说要严格依法办事,但如果真正按法律条文来办事的话,乡村很多事情的确办不成,林权纠纷也无法解决。中国似乎有必要吸收英国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经验,在基层创新一种司法实践,或者司法制度,让司法者(目前不只是法官)能够在以法律文本与本土观念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司法上如何做到平衡是个复杂的问题,可以设立直接受省级法院和政府联合管辖的巡回工作组,各处巡视,专门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案件。这种平衡也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的案例体现出现,要认真对待这些案例,使之成为以后的司法甚至立法的参考。根据前面的讨论,现实中的林权冲突有一部分是因为本土公平的观念在现有法律和政策中找不到合适的位置。这一方面需要立法者认真思考在法律文本中平衡考虑现代公平与本土公平的关系,另一方面则需要有关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对待本土公平观念,在法律条文与乡土观念之间取得平衡,以达到长期冲突成本最小化的共和目标。
        4、“产权有限”原则
         处境公平原则意味着没有绝对的产权,尤其是没有绝对的私有产权,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更是站不住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9]可是,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呢?经济共和主义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如果要对某乡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产权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某位或某些农民的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会不会带来总体利益的增进,其所配套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实际上,处境公平中的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产权变更的约束条件,主张的是人权高于产权的原则,反对让“人权成为产权的牺牲品”。[40]“以人为本”观念如果要在林权改革中体现出来的话,那就是人权高于产权的观念。农民在转让林权过程中,要认真思考和保留某些对于生存和尊严来说是必要的权利,并以此为根据,谨慎地决定是否转让产权,即使转让,也要对转让出去的产权施加某种制约。譬如说,有的地方规定,一个公司如果取得了一定量的流转土地,在雇工时要优先考虑本村失地农民。这项规定说明本地农民对该公司拥有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构成该公司地权的约束性条件。农民的这种权利来源于何处呢?应该说来源于其祖祖辈辈生长于这块土地上的事实,这种事实构成一个村庄的某种共同体权利,其中某些权利附着在土地上面,在转让地权时保留下来。因此,取得流转之地权的主体应受到这种权利的约束,以保证乡村共同体生活的延续和提升。
 
五、研究的不足
 
         本课题通过福建与江西两个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的个案,采用细致的田野调查的方法,揭示了这种纠纷的缘起,林农抗争和利益表达的逻辑与选择,最后从政治学的角度,解读了在这种林权改革这一具体场域中,如何实现价值取向、制度安排与治理绩效上的公平与均衡。但因为我们关注的限度,在结论部分,我们没有社会学的解读。未来我们的研究仍需从具体场域来作长期的跟踪调查,从文化形态、制度安排与利益博弈格局来进一步解读林权纠纷与林农抗争的底层政治。


[1] 本文为复旦大学学术工作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失山林农抗争与维权研究——以闽赣两省为例”(项目编号:(项目编号:IAS-FudanXSGZF08005)的结题成果。
[2]贺东航,男(1967-),湖南益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家转型与乡村治理。朱冬亮,男(1972-),福建三明人,厦门大学公共事物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领域土地制度与乡村治理。储建国,男(1971-),安徽潜山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事物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领域中国政治和治理。
[3]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55页;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第17页。)。
[4]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页。)
[5]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21、第22页。)
[6] 报名签注时间为2008年7月22日。
[7] T县县人大常委会,政协T县县委员会生态林业产业专题调研报告。
[8] 宜春政府公开的企业信息介绍。
[9] 如幽居村村民黄飞,其不同意买也不签字拿钱,但其父亲签了字,拿了钱,他的姐姐在村上做妇女主任。
[10] 在调研中,有村民称其和村里签的合同是70/亩,而县林业公司和L.H签订的合同是400元/亩,但村民除村干部(支书、村长)外无一人.看见任何一份合同。
[11] 2005年4月,大段镇新木材交易中心收购木材的保护价是260元每立方,当地林农估算,当时每亩山林的价格在400元左右。
[12] 美国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以破坏性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表达强烈的不满这种方式称为“弱者的武器”。详见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版。
[13]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14]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5] 斯科特:《弱者的武器》 ,译林出版社 2007年版。
[16] Scott, J.,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
[17] 叶启政:“传统与现代的斗争游戏”,《社会学研究》,1996(1);应星:《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载《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鹭江出版社2003年版,第80-109页。
[18]朱冬亮、肖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实施与成效反思——以福建为例》,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6期。
[19] Li Lianjiang & O’Brien, “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 Modern china, 1996,(1)22, p.28~61.
[20] 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1]朱冬亮、肖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实施与成效反思——以福建为例》,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6期。
[22] 杨国桢:《华南农村的「一田二主」:闽西汀州与台湾的比较》,载《华南农村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8年版,第43页。
[23] 刘璨、吕金芝、王礼权、林海燕:《集体林产权制度分析——安排、变迁与绩效”(续三)》,载《林业经济》2007年第2期。
[24]一是对已明确林权的予以维护,不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二是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三是对合同有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也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并加以完善规范,尽量维护原业主的利益。“三维护”政策的实施实际上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已通过各种途径转让的山场不必参加此次“分山到户”的林改。
[25] 汪四臻:《江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载《江西林业科技》2005年第6期。
[26] “成员权”是指在村集体中,每个属于集体的成员都对本村的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27] 张红霄、张敏新、刘金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成因分析——杨家墟村案例研究》,载《林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28]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29] 参见2006年5月14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由国家林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主办的福建省三明市举办的“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30] 春华:《醒来的大山——福建省林权制度改革纪实》,载《今日国土》2007年第7期。
[3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林综〔2004〕148号。
[32] 张红霄、张敏新、刘金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成因分析——杨家墟村案例研究”,载《林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33] 贺东航、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率”与“公平”能否兼顾?》,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第12期。
[34] 黄建兴:《认识和把握林改的正确方向——在全国林改办公处长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2月20日),http://www.hljslg.com/lgdt/hjxjh.html.
[35]翁杰明:《以均衡思维处理现阶段的矛盾和问题》,载《改革》2008年5期。
[36]贺东航:《林改遭遇瓶颈》,载《瞭望东方周刊》2008年第37期。
[37] 孟德拉斯著:《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39]《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40]这是马克思引用英国政治活动家和政论家赛米尔·兰格的话,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22页,注(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