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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合主义与中国研究
——文献综述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专业博士生 刘 倩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夏季卷(2009年6月)
引 言
作为一种社会思想,统合主义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哲学和基督教传统中蕴含的社会有机体观念。近代以来,天主教教义和民族主义哲学延续了统合主义的基本主题:对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的追求。[1] 然而,统合主义真正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呈现于世,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施密特等学者的研究。就其学术发展脉络来看,统合主义主要被视为一种欧洲传统,用于分析欧洲及其殖民的拉美国家在两次大战期间以及二战后在政府结构和政治过程的变化。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是统合主义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的运用,使得研究者开始将视线扩大到世界范围,以探讨统合主义与其他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结盟的可能性。由于二战后日韩等东亚国家奉行的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取得的巨大成就,加之其崇尚秩序与和谐的儒家文化传统和健全的官僚体制等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统合主义,使得东亚国家日益成为统合主义研究的重要对象。在这种背景下,与日、韩具有相似文化、政治传统的中国,也开始成为统合主义的分析对象。
如果说统合主义研究将视线投向中国是其试图普适化的一种努力,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理论建构的雄心;那么在中国研究中引入统合主义则不仅仅是一种学理探讨,而是更多的表达了对于中国社会转型和政治发展的立场与主张。可以说,将中国作为统合主义的分析对象,是将统合主义与中国研究联系起来的第一步,而真正使二者发生实质性关联的,则是将统合主义作为分析中国问题的研究路径。从中国研究的脉络来看,统合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框架的运用,与改革开放后“极权主义”模式的式微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转型期的中国,极权主义的分析模式难以对新的社会现象提供有效的解释。因此,统合主义在中国研究中的运用,首先就是作为新的解释工具出现的,国家统合主义、地方统合主义等新的术语被广泛用于描述中国的政治状况和变迁。然而,正如Paul S. Adams的总结,统合主义既是分析政治行为和制度的解释工具,同时也是一种试图替代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模型。[2] 在后一层面上,统合主义在中国研究中引发的争论就不仅仅是学理的探讨,而且从根本上反映出学者们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发展路径和模式的分歧。因此,对统合主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梳理,不仅仅具有智识提升的意义,而且包含着深切的现实关怀。
一、统合主义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
将统合主义视为“国家-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可以说是对统合主义较为普遍的一种认识。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统合主义的成长固然受着天主教教义、民族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浸润和影响;但它的现代含义,却主要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批判而展现的。它主张通过在国家和社会功能体系之间建立常规性的互动体系,来实现阶级合作(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冲突)和社会和谐(反对多元主义的竞争原则)。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统合主义在当代的兴起既是对资本主义进入“组织化”发展阶段的回应,也是对西方长期奉行多元主义的不良后果的矫正。尤其在二战以后,面对战后重建的需要和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剧,以统合主义整合各种社会力量、缓解内部冲突、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成为欧洲国家的普遍选择。正如施密特所言,统合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化”利益的表达与协调机制,关注的是如何对一个权利分化的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统合主义视野下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国家对于组织的生成、运作和地位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组织不仅是成员利益的代表,而且具有执行公共任务的责任。因此,统合主义不仅是以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分化为基础,而且试图通过其独特的利益组织和协调方式对于一个过度分化的社会进行整合。
较之于西方情境下的生成路径,统合主义在中国的成长显然有着迥异的背景和不尽相同的目标取向。改革开放时期,极权模式的松动使得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和控制的局面发生改变。在此背景下,统合主义和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两种替代性模式被引入到关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分析之中。尽管二者分歧颇多,但在描述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时却有一个共通之处,即关注于从“整合”到“分化”的转变。就公民社会理论而言,其主张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公民社会的培育和自我组织自不必赘述。而就中国统合主义研究来看,早期的国外学者Jean Oi(1992),Unger and Chan(1995)以及较早对统合主义进行系统梳理的中国学者张静(1996)等人,都已经注意到了统合主义在中国情境下这一独特之处。Oi对中国地方国家统合主义的研究表明,地方统合主义的出现意味着权力从中央到地方的下放,有利于扩大现存官僚机构和群众组织的运作空间。Unger and Chan在分析统合主义东亚模式时进一步指出,统合主义是中国放松管制的机制。他们认为,尽管东亚国家普遍具有采取国家统合主义的优势;但是,中国实现国家统合主义的路径与日、韩等其他东亚国家相反。在日、韩等国,国家通过统合主义结构来控制和吸纳下层阶级以防止自主性组织的出现,以此加强政治和经济控制;而在中国,则是通过统合主义机制来放松管制。张静更是明确指出,统合主义以往处理的是“先分化,后整合”的结构,而中国研究的情形却是反道而行,不是讨论社会团体如何进入国家体制,参与决策,而是论述它于结构“分化”,即如何脱离行政控制的意义,以及对于公民社会成长的意义。
“政府-社团”关系
根据Charles Taylor的总结,最基本意义的公民社会,即意味着存在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中国民间团体的兴起不仅是结构分化的直接体现,而且被广泛视为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标志。因此,统合主义视角下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往往被研究者化约为“政府-社团”关系研究,关注于政府对社团控制的松紧以及在此之下社团独立性、自主性的成长。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几乎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民间团体;加之西方统合主义研究中对“劳-资”关系的重视,这使得带有“准官方”性质的工会组织较早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3] Anita Chan(1993)在分析后毛时代中国工人及工会组织的命运时指出,在党国体系下,中华全国总工会扮演着“传输带”的角色,是国家统合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会虽然是工人阶级仅有的“合法性”功能代表;但同时受到国家的控制,很可能与大多数工人的利益相反。张静(2001,2006)对于工会及企业职代会的研究一方面深化了统合主义对于“利益组织化”、“利益协调”等关键问题的探讨,一方面又超越了统合主义架构下以阶级为基础的“劳-资”划分,提出以“单位政治”作为理解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关键。张静指出,在中国,大部分的利益分配都是在单位中进行的,利益平衡也多数是在单位中解决。因此,中国的利益组织化是以“单位”而非“阶级”为单位的。事实上,正是这种单位结构分割了公共领域,从而在客观上使得广泛的阶级(利益)聚合面临困难。在她看来,“国家-单位-个人”三级结构和行政(管制)与政治(利益传输)合一”机制是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核心。其中,单位是利益协调和整合的关键:只有在单位无力解决利益配给或无力阻止冲突时,利益冲突才可能扩展到地区或国家层面;而国家在利益整合中的主导甚至控制作用要比想像的有限。可以说,张静的研究实际上构成了对统合主义模式下中国的利益代表与聚合机制的一种修正,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现实政治的理解。
随着民间组织的成长,统合主义研究者开始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民间组织的研究之中。在诸多类型的民间组织中,民间商会,尤其是温州商会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王诗宗(2004、2005)、吴巧瑜(2007)重在阐发民间商会与中国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台湾的陈汉宇(2007)则主要通过温州商会分析经济导向的统合主义机制是如何实现政府、商会、企业三者的紧密连结,侧重探讨其政治-经济关系蕴含。王诗宗以温州商会为例,分别从公民社会发展和政治合法性角度考察了统合主义框架对于中国民间社团发展的意义。他指出,温州的市场经济是少有的“自生自发”和“自组织”模式,温州商会亦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对于观察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实际变迁进程具有代表意义。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物质和政策资源的掌握对于商会施加其影响,尤其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商会的影响远在企业之上;另一方面商会自身亦通过党建、进入政治体制等方式获得政治合法性,以获得政府的认同。因此,在国家与社会尚未完全分立,且国家的主导作用难以动摇的情况下,统合主义的制度安排更适合于温州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发展,也更容易被国家所接受。相较而言,吴巧瑜更多的从政治转型的角度理解民间商会的兴起,将其视为多元社会力量相互角力,社会结构重新分化的结果。他认为,统合主义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政治的平稳转型。
学者们还将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纳入到统合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Hsia and White(2002)对外国NGOs在中国的困境进行分析后指出,外国NGOs缺乏与政府之间的稳定联系是导致其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建立长期的发展和持续的影响,外国NGOs应该注重同政府的合作,以更好的适应于中国的统合主义框架。徐传凯(2007)则以国际狮子会为例,对中国政府与国际NGOs的关系进行考察。他指出,广东狮子会的组建及运作具有“国家统合主义”的特征。在国家统合主义结构下,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国际NGOs的价值理念和服务领域,对不同的国际NGOs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对以宗教信仰和人权维护为主旨的政治敏感的国际NGOs持禁止和排斥态度;对已经入境的不敏感的国际NGOs,政府通过各种限制使其难以发挥最大作用。此外,Jiang Ru(2004)在其博士论文中详细考察了环境NGO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他通过对四川大熊猫保护、云南金丝猴保护及藏羚羊保护的个案研究后得出结论:由于国家能力下降、政府机构的自我利益以及其它关涉NGOs控制的国家机构的自我利益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已经无法按照自己设定的方式来控制环境NGOs。因此,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一个由国家统合主义、机构统合主义、社会统合主义、自我审查的市民社会和抗争性的市民社会所组成的连续谱。
在上述研究之外,学者们还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政府与社团的关系和未来的发展模式。就发展路径而言,康晓光(1999)提出“三步走”方案,即从政府绝对主导的国家统合主义体制,到政府相对主导的准国家统合主义体制,再到政府与民间团体平等合作的社会统合主义体制的分步走策略。王诗宗(2004、2005)、顾昕(2004)、许婷(2006)、宋惠芳(2008)等人则更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和双赢关系,试图超越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的争论。王诗宗认为,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处于不断的适应当中。因此,他主张对统合主义的国家中心论进行修正,强调政府与社会的融合与互动。顾昕提倡建立能促型国家的主张呼应了王的上述观点。顾认为,中国社团的迅速发展具有强烈的国家统合主义特征,社团的代表性、唯一性和垄断性方面被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推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打破国家和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代之以国家和社会相互增权的新理念,走向“社会统合主义”的发展道路。此外,许婷和宋惠芳等人的研究亦加深了对统合主义模式之于政府和中介组织双赢目标的意义的理解。就政府而言,制度化合作能够为其提供合法性资源,提高国家能力建设;就社会而言,制度化合作能够为解决社会冲突、实现利益整合提供良好途径,并培育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民主精神。
治理及其转型
近年来,“政府-社团”关系主导统合主义研究的状况开始发生变化,以“治理(转型)”为焦点的新的研究思路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这种变化一方面源自于治理理论的流行,一方面则是由于统合主义为中国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总的说来,以“治理”及其转型切入的统合主义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性设计吸纳政治参与,实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绩效水平的诉求。曹海军、文长春(2006)提出,以统合主义为基础的“小政府、强政府”治理模式,有利于发挥国家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从自我建设能力、制度适应能力两个方面分析了统合主义治理模式的优势,主张建立参与型国家模式,实行真正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民主型统合主义,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与合作关系。徐勇(2001)在探讨中国的治理转型问题时,对统合主义采取了既批判又继承的态度。他指出,在出现新的治理主体和公共权力多元化的背景下,治理转型成为必要,也由此引发出权力分化和整合的问题。对此,多元主义和统合主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中国现阶段的权力格局和治理模式转型看,多元主义的竞争不可或缺,但缺乏一个发育成熟的公民社会作为前提;统合主义对于治理转型和政治社会发展更有积极意义,但只能是有限度的统合主义。因此,新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以“竞争-合作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必须通过培育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改善政府治理方式、扩大民主参与和健全法治体系来完善。
除上述宏观层面的探讨外,围绕“治理”主题展开的统合主义研究还呈现出不断扩展、深化的趋势。从研究领域来看,叶军(2005)将统合主义引入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讨论中,任一、周立群(2008)则围绕商协会分析了统合主义模式和多元主义在国家治理层面上的区别。叶军认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结构性的制度架构,而统合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其核心关怀是“社会利益的集结和传输结构”,有助于在当地政府、乡镇企业排污协会和当地居民之间形成多重博弈关系,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此外,统合主义还被运用到制度设计和政策过程的研究之中。如郑秉文(2002)从统合主义的视角重构了中国福利制度框架,陈华(2006)则探讨了统合主义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在政策过程方面,薛澜、彭志国(2005)从统合主义的视角探讨了政策咨询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他们以日本审议会机制为基础,从微观制度层面分析了统合主义框架下利益协调机制的运作。薛、彭二人提出,在社会利益日益分化的背景下,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咨询体系,必须引入利益协调职能,加强利益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推动社会团体的利益集团化,并保障监管利益协调活动的公正性。
国家统合主义与社会统合主义
尽管两种研究思路的侧重有所不同,但不论是从“政府-社团”关系视角还是从治理转型的视角而言,研究者们大多对于中国目前处于“国家统合主义”状态上达成了共识。从统合主义的发展脉络看,国家统合主义最早是由施密特提出的概念,它和社会统合主义构成了统合主义的基本子类型,用以区别统合主义内部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的差异。在中国的统合主义研究中,Anita Chan、顾昕等人进一步从形成过程与机制的角度揭示了二者的差异。Chan认为,国家统合主义是通过国家创立和控制的层级机构来实现对组织的控制;而社会统合主义则是通过结构化的部门来实现对组织的控制,其建立在利益集团政治的基础之上。顾昕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国家统合主义和社会统合主义的真正差别并不在于数量的有限性、非竞争性、等级化、功能分化、国家承认的特殊主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以及国家对社团的控制方面的程度不同,而在于形成这些特征的过程上的不同。在国家统合主义中,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形成的;而在社会统合主义模式中,社团享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竞争性淘汰过程形成的,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也不禁止竞争性社团的出现,只是由于国家力量的强大,已经获得国家支持或承认的社团拥有丰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新兴的社团无法通过竞争撼动其垄断性地位。因此,国家统合主义被认为与威权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而社会统合主义则表现出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的亲和力。
在探讨中国的国家统合主义时,其渊源、特征及未来的走向构成了学者们主要的研究兴趣。就中国国家统合主义的渊源而言,主要形成了文化-历史传统和权力-结构分析两种路径。Unger and Chan(1995) 在总结统合主义东亚模式时指出,良好组织的官僚系统,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国家和反对私人利益优先的儒家传统是东亚国家普遍采取国家统合主义的优势所在。而Chin-Yu Shih在分析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之外,还对社会主义与国家统合主义的契合性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非常强调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国家统合主义抑制个人对私人利益的追逐有着相似性。此外,研究者们还从权力-结构的视角分析了中国国家统合主义的生成。一般认为,极权主义的松动导致了权力的分化和控制的削弱,为国家统合主义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而Peter Nan-Shong Lee认为,中国的国家统合主义更多的是从“经济极权主义”而非“政治极权主义”演变而来。这是因为,计划经济的信息反馈系统不可能使政府同时运作和协调各类企业,国家不得不作出物质上的让步以获取企业对政府的依从。
关于国家统合主义的特征,国内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团的关系展开论述。顾昕(2005)分别从组织结构、融资来源和监管体系三个方面对多元主义、社会统合主义、国家统合主义和国家主义进行了比较。他指出,中国当前处于国家统合主义状态,具体表现为以公立机构为主、部分私营组织并存的组织结构,以国家财政为主、兼之以服务收费的融资来源,以及以国家介入监管为主、自我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范明林、程金(2006)主要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阐述了社团运作的国家统合主义特征:政府出面组建;政府对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社团的垄断性地位等。值得一提的是,Peter Nan-Shong Lee不仅从“功能性”和“意识形态”两个维度剖析了中国的国家统合主义,而且还对中国国家统合主义与西方意义的国家统合主义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分析。Lee指出,一般意义的统合主义主要表现为组织化的利益表达,而中国的国家统合主义更多的表现为利益的分配而不是利益表达。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发展和经济现代化中都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给予社会团体足够的时间来发展。因此,国家往往在社会团体还来不及表达自我和需要之前就承认了它们的利益。
然而,在中国统合主义的未来走向这一问题上,学界的分歧应该说是相当深刻的。Unger、Chan以及顾昕等学者认为,中国的国家统合主义模式正朝着社会统合主义的方向发展。Unger and Chan从日、韩等东亚国家的转型经历为例,认为尽管国家统合主义占据了主要地位,但发展表明,中国正朝向社会统合主义发展。[4] Anita Chan(1993)还指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能是社会统合主义的起源,并将社会统合主义划分为资本主义的社会统合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统合主义两种类型。但是,这种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针对Unger and Chan的论述,Dickson指出,不能期望于在政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转型。他认为,日、韩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的平稳转型不能作为中国大陆的转型依据。前者的转变是发生在民主化的背景之下,而目前中国大陆并不具备类似的条件。此外,谢岳(2006)还从社会资本建构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目前采取国家统合主义的必要性和向社会统合主义转型的困难。谢岳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国家统合主义的模式更有利于培养公民信任、合作、互惠的传统,以此积累当代中国的社会资本,解决因社会资本缺失导致的制度不稳的窘境,并有助于实现政治转型。但是,作为威权主义国家,中国是通过国家力量来建构社会资本的,也意味着不可能实现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转变。这是因为,社会统合主义是以多元主义为制度背景的,多元主义的政治努力有可能带来社会统合主义的结果;而威权主义和社会统合主义则不可能结合成一个持久而稳定的政权形式。因此,在威权主义国家要实现这一转变,意味着必须实现政治制度的整体转型。
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
虽然双方观点迥异,但这场争论实际上缺乏真正的交锋。持转型论者往往从“应然”的角度出发,主张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过渡对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的必要性;而反对者则主要从“实然”的角度论出发,认为在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国不可能实现这一转变。就学理探讨的角度看,前者的主张固然值得期待,但却缺乏对于实现这一转型的动力、步骤及预期目标等关键内容的充分论证;而后者虽然表现出“攻易守难”的优势,但对国家统合主义的走向,或者说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这一问题并没有提供确切的答案。实际上,关于中国统合主义的未来走向的讨论,还涉及到更深层面的分歧与混乱,即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理论之间的关系。就理论脉络与基本立场来看,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显然是两种迥异的理论模式:前者继承了社会有机体观念,强调国家在利益组织、协调中的核心地位,主张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后者则基于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一贯信仰,对国家始终抱有防范的态度。从公民社会的内涵来看,严格意义的公民社会意味着,社会各部分能通过互动进行自我建设、自我协调和自我整合,即形成一个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显然,统合主义对国家作用的强调,正是建立在对社会自我整合能力的怀疑的基础之上。在统合主义模式下,国家协调代替了公民社会的自我建设和自我协调。
然而,这种分野在统合主义视角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却被众多研究者融合了,从而造就了中国统合主义研究的独特景象。这种融合首先表现在概念的使用和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在一般意义上,统合主义的体制意味着代表功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之间建立常规的协商关系。其中,垄断性的中介组织扮演着双重功能:既要代表其成员“私”利向公共政策提出意见;又要代表“公”利说服其成员与国家合作,并协助政策的执行。由于统合主义引入中国是在一个从“整合”到“分化”的情境之下,因此研究者往往倾向于阐发社团独立于国家支配的意义,而较少关注其“公共角色”。而且,在“政府-社团”关系的路径下,统合主义也不再局限于垄断性功能组织和政府关系的探讨,而是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之中。显然,这种泛化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对各种草根组织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偏离了统合主义的原意,而更多的具有公民社会的取向。不仅如此,在探讨统合主义与构建公民社会的问题上,二者的融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Gordon White(1993), 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等学者认为,存在着从统合结构向建构公民社会、形成公民联合的可能性。顾昕更是明确提出,通过统合主义的模式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能促型国家的建设,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
面对这种融合,或者说混淆,也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如Jean C.Oi就指出,统合主义的出现虽然意味着中央控制的松动,但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的重现。然而,在一个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潮流、公民权利不断扩张的时代,统合主义可以旗帜鲜明的反对多元主义,但却不能否定基于多元主义而产生的“公民社会”概念。事实上,如何界定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统合主义在政治实践和理论发展中都必须直面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发展的需要使得中国呈现出以“公民社会”为取向的统合主义研究。而从学理上看,这种取向也包含了研究者们试图超越“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的努力,甚至为一种独特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建构提供了可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统合主义还是公民社会都不是一个单数概念,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多重面貌。因此,在明确统合主义类型和公民社会层次的基础上展开探讨,无疑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歧见。这也是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研究未来的拓展和深化的空间。
二、统合主义与中国“政治-经济”关系[5]
如果说与多元主义的争论促成了统合主义关于“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形成,那么统合主义对“政治-经济”关系的主张则是与它对自由主义的悖逆,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6]的此消彼涨紧密相连的。近代以来,自由主义虽然历经变化,但其倡导个体权利和自由、对强制性权威保持怀疑的基本精神始终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挑战者,统合主义的批判显然不如社会主义那般彻底,而是表现出更多的改良的意味。与自由主义一样,统合主义也是资本主义的捍卫者;但在如何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上,二者出现了分歧。统合主义者认为,欧洲的资本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组织化”为特征的发展阶段,自由主义以个体竞争和市场合约为基础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在当代社会,只有依靠有效的组织,才可以保障市场行为中利益和成本的公平分布,尤其是保证经济震荡中的损失分布不至于失去平衡。基于上述立场,统合主义“主张国家进入经济领域,要求确定政府作为现代经济管理机构的地位”。[7] 因此,在国家角色与政府职能问题上,统合主义与自由主义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后者主张自由主义的“守夜人”政府,只有在市场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才允许政府的介入;而前者奉行“国家干预主义”,重视政府的介入和协调在满足国民的福利要求、刺激经济增长和全面增强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战后,统合主义的主张契合了凯恩斯主义的盛行与福利国家的建立,其三方关系模式在欧洲国家广泛确立,在建立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政策、制定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欧美国家在70年代陷入经济滞胀和福利国家的举步唯艰,统合主义在实践上亦进入低谷。对此,新自由主义主张“以牺牲福利因素为代价来加强资本主义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具体处方包括降低高收入者税率、削减福利、允许存在一个“自然失业率”等。作为一种“政治-经济”哲学,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强调自由市场的机制。在实践上,撒切尔夫人执政和里根政府上台,不仅使得新自由主义成为英美的施政理念,而且透过国际组织(如WTO和世界银行)和条约施加给其他国家。在国内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主张以私有化、自由化、削减社会福利、减税等政策增加市场竞争;在国际领域,新自由主义支持以政治手段打通外国市场,实现自由贸易和国际性劳动分工。因此,“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而近年来流行的民营化、全球化等主题都与此思想有关。尽管新自由主义仍然主导着全球经济的走向,但在经历了俄罗斯、拉美和东南亚国家新自由主义的失败教训后,人们开始对新自由主义进行深刻的反思。在国际层面,反全球化运动构成了新自由主义的主要批评者;而在国内层面,新统合主义倡导的“社会伙伴关系”无疑在缓和劳资关系、提高社会福利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等方面为矫正自由放任经济模式的种种弊端提供了解决方案。
较之于统合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欧洲、拉美的针锋相对,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争论却呈现出另一幅景象:一方面,新自由主义不仅为主流经济学派所推崇,而且在民间和官方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统合主义则局限于学术探讨的层面,其“政治-经济”涵义尚未得到充分的阐发。这种情形产生的深刻背景在于,在经历了长期的全能主义政府和计划经济后,新自由主义主张减少政府干预、放松管制的呼声无疑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强调国家作用的统合主义则主要以分析工具的面貌存在于“政治-经济”关系研究中,并未在理论模式和政治主张上与新自由主义产生正面的碰撞。因此,在中国情境下,统合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对话是通过隐匿而间接的方式展开的。但是,在新自由主义弊端日渐暴露的背景下,统合主义的主张无疑为人们提供了另一种政治经济模式的思路。在这个意义上,系统梳理统合主义关于中国“政治-经济”关系的研究,对于统合主义的发展和中国未来经济改革的走向都有着重要意义。
地方统合主义[8]
在早期研究中,(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及其与企业的关系构成了统合主义研究的主题。基于对中国基层农村经济起飞的研究,Jean C.Oi (1992)率先提出了“地方国家统合主义”概念,开创了地方统合主义的研究路径。她认为,1980年代初的财政改革和农业的去集体化引发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地方统合主义”倾向。一方面,分灶吃饭的财政改革使得政府,尤其是县、乡等基层政府面临着财政的“硬预算约束”,必须主动寻找税源;另一方面,农业的去集体化使得发展工业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解决硬预算约束的首选。在这两种制度激励下,基层政府开始拥有自身的资源、利益和预算方式,并像公司一样运转。但是,它们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实体,在某些方面还要依赖上一级政府,以获得资金、政治上的支持。因此,地方政府更像一个大的多元化公司:县政府处于公司等级的最高层次,乡镇政府是地区的首脑,村庄是大公司内部的小公司。这意味着,每一层级既是一个财政上相对独立的“利润单位”,又必须服从于上级。Oi指出,这种激励和限制的混合形塑了地方统合主义体系,使得地方政府兼具行政和公司角色,从而“完整的保持了列宁主义体系下经济和政治权力融合的特性”。
显然,Oi最初关于“地方统合主义”的界定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第一,就财产权而言,地方统合主义试图表明[9],私有化并非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路径,强调由地方政府控制和管理的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第二,就市场经济而言,地方统合主义并不排斥市场经济,其本身就是在市场中生存的。它所强调的是,随着地方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整合,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力量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第三,就政府角色而言,地方统合主义将政府系统看作是一个有层级的实体,通过分析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和行为方式的影响,解释地方政府公司化运作的特征。因此,探讨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之于农村集体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构成了Oi早期地方统合主义研究的主旨。
然而,随着中国私营经济的兴起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相当部分乡镇企业的破产,当初“地方统合主义”提出的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Oi(1998)认为[10],这并不表明地方统合主义失去了解释力。她指出,地方统合主义通过对集体企业的选择性支持和对私营企业的整合而完成了新的进化。一方面,它通过有选择性的私有化加强了集体经济,即除了对少数重要的、盈利的企业继续保持直接控制之外,对其他集体企业进行租赁、出售等形式进行改制;另一方面,它把扶持的对象和范围扩展到私营企业,地方政府通过调动资金、提供技术帮助、寻求市场机会等方式与一些重要的私营企业之间建立了共生关系。正如方孝谦[11](Shiaw Chian, Fong 2002)所言,Oi对于地方统合主义的重新阐释已经与1992年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差别:不仅突破了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政企关系模式,而且将私有产权纳入其分析框架之中。这意味着,进化之后的地方统合主义已经开始偏向一般意义的统合主义,强调政府对企业的主导和掌控关系,而不是直接的干预。
在Oi的研究基础上,Lin Nan(林南)、Gore以及台湾的吕尔浩、陈汉宇等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地方统合主义进行了阐发和矫正。首先,林南(1996)的研究延续了Oi对农村经济的关注。但他认为,地方统合主义虽然解释了中国农村经济的起飞,但还不足以解释农村多样化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生。以大邱庄为例,林南在地方统合主义的基础上融入了对地方性的亲友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关系网络的分析,主张以“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解释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其次,在适用范围上,Gore(1998)、吕尔浩(2001)等研究者主张将地方统合主义运用到城市地区乃至整个地方政府体制的研究中。Gore[12]指出,由于财政承包制适用于整个地方政府体制,省地级官员和乡、镇干部一样具有发展经济的动机。因此,城市地区的官僚有着足够的动力采取地方统合主义的发展模式。以苏州开发区为例,吕尔浩提出以“市场化地方统合主义”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及其开发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限制。再次,陈汉宇(2007)对温州模式的分析,在两个层面上拓展了地方统合主义的研究对象。一方面,陈选择了以“民营化、市场化且以吸引本地资本策略”为发展模式的温州作为其分析的对象,以此区别于以集体经济和政府干预形成的苏南模式和以对外开放为主线的珠江三角洲模式。这意味着,私营经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其考察的重点,明显不同于以往地方统合主义中以地方政府与集体经济关系为主的研究传统。另一方面,陈提出“以商会为主体的经济导向的统合主义”,改变了统合主义中以政府为核心的研究取向。在他看来,商会是经济导向的统合主义的核心,对于构建“政府-商会-企业”三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这表明,研究者们日益重视到其中的“社会统合主义”因素。
尽管上述研究在分析对象、研究视角甚至核心概念上对地方统合主义进行了修正,但并没有在根本上脱离以“地方性”和“统合主义”为基本要素的研究理路。就地方性而言,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关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差异,以财政改革为起点分析地方政府在预算约束、行为模式方面的独特性。第二层涵义则将地方政府视为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强调其对于辖区内经济发展和资源协调方面的作用。就统合主义而言,它强调地方政府对于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整合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共生关系。在内部关系上,统合主义强调相互协作、各尽其职,并根据科层体系原则而非市场原则分配财产、收入和社会地位;在外部关系上,政府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在市场法则下和其他主体展开竞争。因此,从理论渊源看,地方统合主义可以视为发展型国家理论的一种转换,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藉由官僚以各种干预政策来扶植企业,使其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不同的是,在地方统合主义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其他国家中央政府的角色。
然而,随着新自由主义思维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加之发展型国家经济普遍陷入危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遭到了批判,要求放松管制、加大私有化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地方统合主义的关注不再聚焦于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转而强调地方统合主义所导致的种种弊端,尤其是其对市场经济的悖逆。如吕尔浩(2001)就指出,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干预政策来扶持企业,还是地方官员直接扮演企业家角色,都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供求原则。在他看来,前者由官僚以长期矫正价格来换取企业成长;后者则施与过多限制,使得企业无法获得效率。因此,吕尔浩提出要发展“市场化地方统合主义”。此外,杨光飞(2005)以红顶商人为对象,分析了地方统合主义的权力越位问题。他认为,红顶商人和红顶公司的现象反映了转型过程中新的“政企不分”,是一种“反市场现象”。因此,他主张在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之外,进行制度创新,解决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脱节问题,缓解中央政府权威和地方政府自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见,在研究者眼中,地方统合主义正在由一种推动发展的积极力量转换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这固然与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势头有关,但在根本上反映出对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分歧,涉及到对发展型国家的调整问题。因此,如何回应发展型国家面临的挑战,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地方统合主义获得持续发展不可回避的课题。
新统合主义[13]
随着人们对中国的劳资关系、福利制度等问题的关注,作为福利国家起源地的欧洲经验日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而与之相关的统合主义研究也随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W. Korpi,R. Mishra,Colin Crouch等学者指出,统合主义在战后主要表现为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的三方伙伴关系,并且为福利国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大生产必然导致资本的集中,而资本集中反过来又促使劳工的大团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劳工和雇主三方或是达成妥协与共识,共同决策与管理国家,或是相反。显然,统合主义的精髓正在于“妥协”与“共识”,这对于改善劳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福利制度研究方面,郑秉文(2002)较早系统论述了统合主义与福利制度的关系,及其对中国福利制度架构设计的借鉴意义。在他看来,一国福利制度的设计与选择既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也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作为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差异性是一国经济制度的最重要体现,不仅涉及到单项的社会安全体制,而且涉及到金融、银行、财政和劳动力市场等若干国民经济运行机制问题。因此,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实际上意味着对其相应的经济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就价值判断而言,新自由主义和统合主义是两种典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前者倾向于强调市场和个人主义的作用,后者则青睐政府导向的作用和集体主义的作用。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采用混合的办法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重新组合,以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而在当代发达国家,统合主义的因素普遍存在于经济制度和福利制度之中,区别仅在于大小、多寡上的差异。
郑秉文认为,我国工人运动的悠久历史、社团组织的垄断性地位、意识形态的一元化等特征,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可以考虑从最低的层次,即企业水平上开始起步,选择某种形式和程度的统合主义模式”。在现代福利制度中,企业集体谈判是三方合作赖以运行的最基本的微观条件和初级形态。因此,企业中工人代表参加集体谈判的制度化问题是中国目前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建构的关键。在郑秉文看来,新工会法的颁布不仅从法律上解决了集体谈判问题,而且为企业的、行业的和全国的统合主义式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桩基。首先,新工会法的统合主义性质体现在,它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地位,主张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其次,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这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和代表性,避免了自由工会制度下工会之间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状况,为三方伙伴关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再次,新工会法在企业层面赋予了工会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为微观统合主义福利制度的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总之,新工会法的颁布将中国领入了统合主义社会福利制度的门槛。
除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外,学者们亦开始从统合主义的角度探讨中国的劳资关系。晏宇桥(2004)从立法模式选择的角度,对计划经济时代的斗争模式,美国的多元放任模式,欧洲的协约自治模式和统合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主张中国适合采纳国家统合模式的雇佣劳动关系。杨鹏飞(2006)、陈少晖(2008)则主张中国应以新统合主义作为劳资关系的目标模式。陈少晖指出,国家统合主义模式中,企业与劳工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是有国家决定的,这也是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他主张建构以新统合主义为基础的劳资关系,建立以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自由参与的合作模式,强调三方通过谈判决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社会伙伴关系”。总的来看,尽管社会福利制度、劳资关系构成了西方统合主义研究的重要传统,但相关研究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深入的探讨。
政党-市场统合主义
在统合主义的“政治-经济”关系研究中,Chin-Chuan Lee, Zhou He, and Yu Huang(2007)对于中国媒体部门的剖析进一步拓展了相关研究。他们指出,国家统合主义的概念一方面过于宽泛,难以体现威权政治内部的多样性,尤其是对后共产党政权缺乏针对性;一方面又过窄,过分关注于政治,而没有通过联结国家-市场的复杂性而对“受限制的权力”的支配地位予以充分关注。因此,Lee等人引入了“政党-市场统合主义”的概念,以更好的解释国家和资本之间的连扣关系,以及“国家-媒体-资本”的三方关系。在他们看来,上海、广州、北京分别代表着中国“政党-市场统合主义”的三种典型。作为国际性大都市,上海表现出了巨大的经济活力;但上海的媒体在多样性、竞争性以及政治勇气方面却远远逊色于广州、北京的媒体。Lee等人分析到,广州与北京的媒体虽然都受到共产党的统治和意识形态的限制,但前者在市场竞争的驱动下产生了多元化的报业集团,形成了各自的领域和市场策略,而官方意识形态相对脆弱和分裂;后者由于存在不同层级、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化,不同的媒体通过代表其被代理人而展开对权力和市场的竞争,但这种分化和竞争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呈现为一种“受控制的多样性”。但是,上海的政治经济状况具有“大城市、小地方”的特征:一方面,它掌握着无可比拟的经济资源,使得党有能力将媒体吸纳到其预定的轨道上;另一方面,它的权力结构是单一、同质和紧凑的,能够对媒体实施渗透性和攫取性控制。因此,上海是威权统合主义情境下的庇护主义,国家与媒体之间是一种高度非对称的、自上而下的、单边的“恩主-庇护”关系。显然,Lee等人的研究不仅从统合主义视角解释了中国媒体地区性差异的生成;而且将国家与资本的连扣关系引入到对媒体的研究之中,从而拓宽了统合主义的适用范围。
小 结
综上所述,统合主义在政经关系研究中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或进取空间。就统合主义自身而言,现有研究大都局限于从中观、微观层面探讨中国的政经关系,极少关注统合主义在国家层面的意义。地方统合主义的这一倾向不言自明,而郑秉文虽然从统合主义的角度思考了中国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问题,但仍主要在企业层面探讨统合主义的运用,较少涉及行业、全国层次的分析。相较之下,无论是西方对统合主义福利模式的研究,还是韩国、台湾等发展型国家对统合主义架构下政经关系的研究,都是从宏观结构切入,再延伸到中观、微观层次。因此,从宏观层次加强统合主义政经关系研究,对于规范中国的劳资关系、完善福利制度和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14]
就外部关系而言,统合主义的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新自由主义的角力。在中国,新自由主义不仅拥垒众多,而且对政策制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激进的“价格闯关”到科斯“产权理论”主导下的国企改革,再到中国为求“入世”的百般努力,都印证了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主张在中国的节节胜利。这种强劲势头在某种意义上也使得统合主义陷入困境——统合主义日益被视为一种消极的因素而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动力。这一点在地方统合主义研究以及新近关于媒体的“政党-市场统合主义”中都得到了体现。因此,如何阐发统合主义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十分重要。从根本上讲,这意味着统合主义必须提供一套区别于新自由主义的、完整的“政经模式”:不仅能够对政府与市场边界以及国家的经济职能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且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纠正资本和政治权力结合导致的种种弊端。显然,统合主义能否应对这一挑战,不仅关乎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国未来政经关系的走向。
三、统合主义与中国政治发展
正如Schmitter所言,统合主义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在理论谱系中,统合主义既构成了制度主义的分支,同时也是“国家中心论”的重要组成。因此,政治结构或国家制度必然在统合主义研究中占有相当的分量。在Bob Jessop看来,统合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利益表达和国家干预被制度性的熔入到统合结构之中。当然,从政治结构或国家形态的意义上使用统合主义的情形并不普遍,研究者们更多的关注于统合主义与不同政治制度的融合与适应性问题。尤其是在统合主义朝向一般理论迈进的过程中,它被发现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之中。在西欧,统合主义逐渐摆脱了法西斯政权的阴影,走上了民主统合主义或社会统合主义的道路。而在拉美国家,统合主义则在威权政治和天主教传统之中存活下来。甚至在非洲国家,统合主义也与家族制、等级制和特权制混杂在一起,表现出了强大的适应能力。
然而,如同多元主义一样,多样性既是统合主义的力量源泉,也是其屡遭攻击的弱点。[15] 事实上,在统合主义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问题上,尤其是围绕民主政治与威权政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展开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就统合主义的中国研究而言,无论是围绕“国家-社会”关系的探讨,还是关于“政经”关系的思考,都直接或间接的包含了对于中国政治体制及其未来走向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政治体制既构成了上述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其根本的诉求所在。一方面,学者们从中国独特的政治现实出发,探讨了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及共产党政权的结合问题;另一方面,统合主义被纳入到中国民主转型的讨论之中,被视为中国的民主化策略之一。换言之,统合主义能否有效解释中国的政治体系并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构成了关注的焦点。
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
统合主义在近代的兴起是与其对资本主义的修正联系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孕育了统合主义。随着研究的不断拓展,学者们开始在更广阔的视野里发掘统合主义的存在,探讨其与不同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相结合的可能性。在此背景下,作为资本主义对立面的社会主义,由于它和国家统合主义的诸多相似之处,也被纳入到统合主义的研究之中。Daniel Chirot(1980)以罗马尼亚为例,较早指出了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联。他认为,1970年代晚期罗马尼亚的党国体系中,各种垂直的职能机构被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在实质上是统合主义国家的变种。[16] 苏东剧变后,Howard J. Wiarda(1997)进一步指出,统合主义能够控制多元民主及市场经济造成的社会不安和经济危机,可以作为共产主义至民主之间的过渡。
在中国研究中,Aniata Chan、Unger(1993,1995)较早关注到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渊源关系。他们在考察后毛时期的工会及统合主义的东亚模式时指出,统合主义的安排并没有定义任何的政治制度,而是服务于政府或特殊部门选民的制度机制。因此,它既能存活于台湾的一党体制和南韩的军人政权之下,也能在日本的议会民主中得到体现。在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就已经存在国家统合主义的结构。这种“共产党国家统合主义”是在列宁主义式的党国体系下运行的,是一种苏联模式的统合主义。在此模式下,统合主义的部门代表,如工会、农会等扮演着传输带的角色,在党和被代表的利益之间提供双向的通道。他们还指出,资本主义统合主义和社会主义统合主义都可能构成社会统合主义的起源。因此,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同样存在着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转变的可能性。
如果说Unger和Chan的研究注意到了中国社会主义与国家统合主义的相似性,Margret Pearson(1994)的研究则进一步区分了中国的统合主义与国家统合主义的差异,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统合主义的概念。她从分析中国的合资企业入手,指出它们虽然享有高于国有企业的自主性,但仍不能从国家体制中摆脱出来,而必须依赖国家结构生存。因此,这些组织的性质不是自主的,而是统合主义式的。这固然与中国体制历来具有有意识吸收社会资源和商业精英的传统有关,并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施密特所描述的国家统合主义。但在Pearson看来,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统合主义,与国家统合主义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社会主义统合主义针对的是社会主义情境下统合主义的生成,更多的是对自治团体出现的抑制;而国家统合主义主要着眼于“依附性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社会稳定而对从属阶级需求的压抑。其次,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统合主义的目的在于中央通过分权刺激国民生产;而国家统合主义主要是对现存社会力量的集权,以此增强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权力。再次,在社会主义统合主义下,共产党的地位尽管有所削弱,但仍是党国并行的结构;这与国家统合主义考虑的威权体制下的单一国家结构相区别。
尽管从统合主义视角观察中国的政治与社会进程得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认同,但Dickson(2001)从政党适应性的角度分析了以统合主义理解中国变革的局限性,并且指出了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存在的内在冲突。他首先驳斥了将统合主义作为理解中国政治体系的关键因素的观点。在他看来,统合主义结构在中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强制、说教和中央计划的替代物,其目的是维持党的统治。因此,统合主义在本质上是“替代性控制机制”——这意味着定义中国政治体系的是列宁主义,而不是统合主义。Dickson进一步指出,统合主义与列宁主义体系并不相容。因为前者要求自治的、政治上积极参与的团体;后者则拒斥宽容。在他看来,统合主义可能在中国从社会主义的转变中存活下来,但社会主义不可能在转向统合主义的过程中存活下来。因此,“社会主义统合主义”的概念在Dickson的逻辑体系中是根本矛盾的。统合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转型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变革,进而对社会主义体系形成挑战。
总的说来,尽管在统合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上观点各异,有的甚至是针锋相对,但上述研究的共通之处在于,研究者们考虑到了中国特殊的政治结构和运作机制,并把中国共产党纳入到分析的框架之中。换言之,无论是Aniata Chan、Margret Pearson还是Dickson对统合主义的考察都是在党国体系的前提下展开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一般统合主义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和“政治-经济”关系范围。因此,“国家-政党-社会”关系以及“政府-政党-企业”关系成为中国情境下统合主义研究的独特对象。然而,Chan和Pearson的论述虽然注意到现行政治架构下统合主义运作的独特机制,但并没有深入探讨统合主义在此结构下持续发展的空间和阻力;而Dickson虽然指出了统合主义与列宁主义之间的不兼容,但也没有进一步论述统合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可能对现行体制造成何种冲击和挑战。因此,上述讨论在根本上涉及到前面提到的国家统合主义的转型问题。事实上,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统合主义是否与社会主义体制相适应,而是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统合主义和社会主义能否在发展中共存的问题。这一方面涉及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合主义继续发展的空间有多大,即在不改变现行体制下国家统合主义能否实现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过渡;另一方面涉及到社会统合主义的发展是否可能对社会主义体系造成实质性的冲击和挑战。显然,这些问题又是与权威主义的维系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紧密相连的。
统合主义与权威主义
权威主义(Authoritarism),又称威权主义,通常用以指称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压制性手段以维持和执行社会控制的一种统治形态。一般认为,权威主义政权的兴起是现代化进程的产物,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进程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危机冲击下做出的制度性反应。二战结束后,威权政治在南韩、新加坡、台湾的建立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成长,也由此引发了对于权威主义的普遍关注。在统合主义研究中,权威主义与国家统合主义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其确立的“强国家”传统被视为国家统合主义形成的重要前提。尽管Pearson等研究者区分了中国的“党国并行”结构和一般意义上的威权政体之间的差异,但“权威主义”仍被普遍视为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17] 而在“权威主义”论者中,康晓光不仅系统的阐述了以“权威主义”为首要特征的合作主义国家的理念、原则、制度基础及其合理性理论,而且从国家制度的层面论述了权威主义与统合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
在康晓光(2004,2006)看来,合作主义国家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他指出,作为“理想型”的合作主义国家首先是一种理念,即在承认社会分化、冲突的前提下,推崇一种有效、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秩序。其次,合作主义国家还表现为一系列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知识阶级、劳动阶级内部的自治以及四大阶级之间的合作、制衡与共享。再次,合作主义国家的上述原则通过权威主义、市场经济、统合主义[18]以及福利国家等制度基础得以实现。其中,权威主义和市场经济分别有利于保证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自治;统合主义不仅能保证劳动阶级自治,并且能提供阶级合作机制;再通过福利国家保证劳动阶级能够公平的分享社会合作成果。此外,康晓光还提出以儒家的“仁政学说”和文化民族主义作为合作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和民族文化渊源。他认为,合作主义国家有利于切断金钱和权力之间的纽带,打破单一阶级专政、实现阶级分权,是最好的权威主义。
显然,康晓光是在权威主义的框架下探讨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在他看来,中国既不是最坏的权威主义,即无能的权威主义,也不是最好的权威主义,而是处于以“精英勾结、盘剥大众”为基本特征的“次坏的权威主义”。他指出,要将其改造为最好的权威主义,即建设合作主义国家需要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建立廉洁高效的权威主义政府;二是限制经济精英的非法利益,通过完善法治保护其合法利益,但坚决限制其政治权利;三是扩大知识阶级的权利,尤其是言论、出版和学术自由的权利;四是保护大众的基本权利,建立统合主义体制和福利国家。康晓光认为,市场化、全球化的挑战,权力和资本对知识控制的完善以及民众的反抗都使得中国具有发展合作主义国家的可能性。他指出,经济的挑战将促成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合作,亲市场的权威主义将是资本的有效的代表制度;而大众的反抗将迫使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做出必要的让步,并且在政府和大众的共同推动下促成福利国家的发育。
因此,合作主义国家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强调阶级合作与制衡的学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统合主义重视和谐、主张调和的基本立场。在康晓光看来,统合主义至少在三个层面上对合作主义国家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统合主义促进了工会等劳工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在组织上保证了劳动阶级的自治。其次,作为一种利益代表和协调机制,统合主义为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知识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了制度性平台。再次,统合主义的施行,尤其是劳动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的合作为福利国家的建构奠定了基础。从这三点来看,合作主义国家模式下的统合主义和一般意义上的统合主义并没有太大差别。然而,就合作主义国家的整个理论体系而言,康晓光对统合主义的运用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他对于四大阶级的划分有别于一般统合主义基于社会功能的分类标准和以“政府-工人-资本家”三方关系为主的研究传统;二是在权威主义的架构下展开论述,统合主义在本质上是服务于权威主义,并有利于权威主义的巩固的。
总的说来,康晓光对新权威主义的鼓吹及其构建的合作主义国家遭到了诸多的质疑。陈子明(2004)指出,所谓的合作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变型的专制国家,其社会的公正程度是难以得到保证的。何增科(2006)虽然承认了合作主义国家试图通过权威主义和统合主义节制资本、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积极方面,但他在根本上反对将权威主义作为终极模式的看法,主张以阶段性、过渡性的角度看待权威主义在中国的实践。[19]此外,张雄(2006)指出,中国的制度支柱和结构安排表明,权威主义和国家统合主义具有同质性,都没有超越官僚权威和市场力量。因此,他主张建立超越权威的“社会统合主义”,赋予民间更多的自主性,严格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逐利行为,以更有效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见,围绕着统合主义与权威主义的讨论在根本上涉及的是中国未来政治发展及其终极模式的问题:是以权威主义作为实现有效、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秩序的终极性选择,还是藉由统合主义的发展弱化权威主义并促进民主政治的向前发展。
统合主义、民主化与政治发展
在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民主化”无疑构成了基本的研究主题之一。怀特指出,中国的民主化步骤是从极权到威权,再从威权到民主的发展道路。在统合主义者看来,民主化是一个功能集团不断增加其自主性,并与国家分享权力的过程。这也是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转变的过程。从这个意义看,无论是康晓光关于社团发展的“分步走”策略、顾昕建立能促型国家的主张,还是王诗宗、张雄等人对发展社会统合主义的支持都从不同的角度印证了这一发展思路。正如Wong and Chan(2002)所言,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构成了中国民主化策略的两大基本派别:前者的要旨在于通过代表不同社会部门利益的、层级化的、功能分化的组织来连接社会与国家;而后者则主张独立的、自治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迈向民主化的第一步。
然而,在Wong and Chan看来,这两种民主化策略在用于分析中国政治现实时都显得过于简单。以Aniata Chan对国有企业的分析为例,Wong and Chan指出,尽管国企在人事上和财政上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性,但党-国结构仍然存在于企业的日常运行和生产中,其在工业体系中的领导者角色并没有改变。一方面,从国企领导的人事任命来看,权力代理关系仍然如故;另一方面,职代会的主要功能在于审议而非审定企业政策和计划,并不是真正的权力机构。因此,国企与党-国关系的改变只是程序上和程度上的,尚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发展能如统合主义者预期的那样走向民主。至于公民社会理论,Wong and Chan认为,它更多的被中国知识分子视为一种民主化策略,而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力量与政府强制之间零和博弈关系的一种分析概念。因此,公民社会论者的民主化策略强调的是一种渐变,而非激进的变革,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呈现出相互依赖的关系。
Wong and Chan总结到,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确实为解释中国变化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但二者对于解释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尚有不足。一方面,无论是统合主义还是公民社会理论都低估了党国体系的余威,忽视了共产党仍然拥有正式权力,并对社会各个领域施加有效控制的现实。另一方面,二者都高估了社会团体的力量——尽管改革开放政策赋予了社会团体更多的权力,但它们并没有达到可以与党-国讨价还价的地步。总之,在Wong and Chan看来,作为民主化策略,统合主义和公民社会都忽视了党国体系与社会团体之间的相互渗透。他们指出,民主化依赖于多种因素。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主化最为关键的动力可能主要来自于党国体系自身,而这正是当前统合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相对缺乏的。
相较于国外学者对民主化的关注,国内的研究者们更注重从一般意义上阐发统合主义对于中国政治发展及政治转型的意义。如刘为民(2005)在研究中指出,统合主义为我们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稳妥推进政治转型提供了思路。他认为,现阶段的政治转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在宏观层次上,实行可控式放权,主动整合新的社会阶层。一方面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吸纳社会各阶层精英;一方面在国家层次上组建或完善各种功能团体,如工会、农会、企业家协会。在中观层次上,进一步拓展空间,即在行业层次上把新的阶层组织起来,作为高峰组织的中介与桥梁。在微观层次上,实行有序自治,让各功能团体自主管理其内部事务。此外,姚尚花(2007)还从政党间关系,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社会阶层分化及地区发展不平横等方面论述了政治合作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统合主义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结 语
无论是作为解释工具还是理论模型,统合主义始终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质。这不仅体现在其次级类型的庞杂上,而且在翻译转换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剧了统合主义在中国研究中的差异与分歧。正如张静所指出的那样,西方语境下成长起来的统合主义处理的是“先分化,后整合”的问题,而中国研究中对统合主义的应用则试图解决的是“先整合,后分化”的问题。这一思路在国家-社会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以及政治-经济关系的研究中都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并进一步引申出统合主义对于公民社会建设和中国民主化进程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仅仅是统合主义研究的一个面向,尚不足以涵盖其全貌。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统合主义不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党-国”体系的统治,而且成为了强化威权政治的“替代性控制机制”。实际上,是分化还是整合,分权还是控制的分歧与争论构成了贯穿统合主义中国研究的基本线索。这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增强统合主义的解释力,使其得以适用于不同现象的解释。但是,对于尚未完成自身“统合”的统合主义而言,这种内部的分裂无疑会极大的削弱其信度和效度。
然而,这种内在的分歧与其说是统合主义自身的逻辑使然,不如说它源自于对人们多重诉求的承载。事实上,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政治与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公正等不同的价值诉求总是交织在国家统合主义、社会统合主义、地方统合主义、新统合主义甚至社会主义统合主义等不同的次级概念之中。对于关注经济发展者而言,国家统合主义能够充分发挥后发国家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商关系调整方面的合力优势;而地方统合主义则通过放权提升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的积极贡献,尤其是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推崇民主政治者而言,社会统合主义的发展意味着民间自主性的增强,有利于提升政治参与、推动治理转型,并最终实现政治的民主化;而重视政治与社会稳定者则可能更强调国家在社会整合、协调冲突方面的积极作用。至于对社会公正的诉求,则更多的体现在新统合主义关于劳资关系模式以及福利制度的构建中。可见,对实现上述诉求而言,分化与整合、分权与控制并没有绝对的优劣或对错之分,甚至可能共同促进某一目标的实现。[20] 问题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统合主义,能否同时承载上述不同的价值诉求。从这个意义上看,统合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在根本上取决于它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是独立的构建一条通向经济繁荣、政治民主、社会正义的“第三条道路”;还是与其中之一结成联盟,在融合与变异中推进统合主义的制度安排。然而,无论哪种选择,对统合主义而言都意味着挑战与风险。毕竟,对于处于非主流话语的统合主义而言,能否真正构成“替代性”选择的前景尚不明朗,而结盟的代价则可能是沦为他者的工具,甚至最终走向消失。但不可否认的是,统合主义正在获得更多的关注,并且为理解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政治-经济关系以及思考未来的政治发展道路开启了新的可能性。
注 释
[1] 天主教认为社会应统一于基督的爱和公正;民族主义则强调个体对民族利益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社会结为一体。
[2] Paul S. Adams: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2002) 作为解释工具,得到了主流比较政治学的采纳;作为理论模型,虽然对于国家发展和国家-社会关系的建构作出了独特贡献,但仍未摆脱早期独裁政体带来的阴影,因而较少被主流的比较政治学所接受。
[3] 马秋莎认为,在改革开放之前,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是完全行政化的,实际上生存于政府体制内,因此谈不上与政府的统合主义关系。
[4] 他们也指出,由于农民和非国有部门的工人尚未被纳入到统合主义的结构中,因此可能影响到上述图景的走向。
[5] 据张静的看法,统合主义模式对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经济组织和国家的关系;二是社会利益的组织化方式。笔者对“国家-社会”关系采取了狭义的理解,主要考察了“区别于官方的民间领域”的政治活动及其政治意义;而将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放在“政治-经济”关系框架下进行分析。
[6] 在中文世界,“新自由主义”是一个被误用的概念,被同时用于指称Neoliberalism和New Liberalism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Neoliberalism 是一种经济自由主义的复甦形式,强调自由市场的机制,主张减少对于商业行为和财产权的管制;而New Liberalism(也被称为Social Liberalism)则是社会主义学说产生以后,自由主义阵营为迎接挑战而从古典自由主义发展得来的。其学说主张资本主义与福利主义并行,即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与监督;在社会哲学上看重公平多于效率。
[7] 张静:《法团主义》(修正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8] Unger and Anita Chan(1995)认为,在中国,统合主义分别体现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地方统合主义中,如妇联等地方组织要接受上级组织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地方统合主义与国家层级的统合主义会在某些情况下对经济资源和税收等进行争夺。这与Oi描述的地方统合主义并不相同。本处所指的地方统合主义主要采用了Oi的观点。
[9] Oi, Walder 和林南的研究表明,他们希望从产权私有化之外的视角来审视中国经济的发展,并探讨政府及其地方资源在发展和协调地方经济中所做的努力。
[10] Jean Oi, “Evolution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rewWalder ed.,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Rural
[11] 方孝謙(Shiaw Chian, Fong)将Oi在1992年定义的地方统合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LSC),即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政企关系视为LSC-I;而将Oi在1998年关于地方统合主义的重新解释视为LSC-II,指地方政府将土地和厂房租赁给私人或将企业承包出去的情形。
[12] Lance Gore, Market Communism: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China’s Post-Mao Hyper-Growth (H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3] 一般泛指二战之后出现的统合主义,用以区别二战期间和法西斯政权有关的统合主义;此处特指以“政府-劳方-资方”三方关系为主的利益代表和协商模式。
[14] 台湾的沈泰绅在其博士论文中从统合主义角度探讨了台湾的产业转型问题。参见:沈泰绅:《从统合主义论公共建设民营化政策的执行:台湾营造产业转型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2004年。
[15] Wyn Gr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rporatism, Introduction, pp. 19.
[16] Daniel Chirot, The Corporatist Model and Socialism, Theory and Society, No.9(1980).
[17] 郑浩认为,20世纪末确立的最高领导人任期制和70岁以后不再连任的年龄限制两项制度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政治的“权威主义”特征。“一个核心”的权威体制事实上已经逐渐被最高层的“共治”格局所取代。因此,中国政治已经进入后权威主义即缺乏足够权威的后强人政治时代。
[18] 康晓光使用的是法团主义,但其英文所指的是corporatism,为行文方便故改称为统合主义。康晓光还专门对其“合作主义国家”与“合作主义”(统合主义)进行了辨析。他指出,合作主义一般指一种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而合作主义国家则是包含理念、原则、制度和合法性理论的体系,合作主义仅仅相当于合作主义国家的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19] 康晓光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一文中勾画了从政府绝对主导的国家统合主义体制,到政府相对主导的准国家统合主义体制,再到政府与民间团体平等合作的社会统合主义体制的“分步走”策略;但在《论合作主义国家》中,以“权威主义政治”为首要特征的合作主义国家不再是一种过渡型体制,而是一种终极性选择。
[20] 例如,地方统合主义对于经济发展的促动,一方面源于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放松,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财政上的相对自主性;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介入,为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 曹海军、文长春. “统合主义”政府: 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J]. 理论探讨.2006(4).
2 陈汉宇. 超越温州模式:以商会为主体的经济导向统合主义[D]. 国立台湾大学,2007.
3 陈少晖. 新合作主义——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整合的目标模式[J]. 当代经济研究,2008(1).
4 陈子明. 合作主义与国民意识形态——兼评“精英联盟”论与“反精英主义”[EB/OL].: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3876,
5 顾昕. 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J]. 浙江学刊,2004(6).
6 顾昕、王旭. 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J].社会学研究,2005(2).
7 康晓光. 论合作主义国家:中国政治前景的选择[EB/OL].: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3569,
8 康晓光. 对王思睿《合作主义与国民意识形态》的回应[EB/OL].: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1513,
9 刘为民. 法团主义与中国政治转型的新视角[J]. 理论探讨,2005(4).
10 刘昱伶、李向渊. 法团主义—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J]. 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
11 吕尔浩. 市场化地方統合主義-苏州开发区个案[D].台北:国立政治大学,2001 .
12 马秋莎.比较视角下中国合作主义的发展:以经济社团为例[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13 宋惠芳. “合作主义”语境下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双赢战略[J].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4 王诗宗. 第三部门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前景——以温州商会为例[J]. 公共管理学报, 2004(4).
15 王诗宗. 行业组织的政治蕴涵——对温州商会的政治合法性考察[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16 谢岳. 论社会资本与政治稳定[J]. 学术研究,2005(7).
17 谢岳、葛阳. 社会资本重建中的政治命题[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18 徐传凯. 从法团主义视角看中国政府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系_以国际狮子会为例[J]. 法学论坛,2007(2).
19 薛澜、彭志国. 论合作主义视角下政策咨询机制构建与完善[J]. 科学学研究,2005(5).
20 杨光飞、童星.“地方合作主义”中的权力“越位”——对转型期地方“红顶商人”现象的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5(4).
21 杨鹏飞. 新合作主义能否整合中国的劳资关系——以上海市的实践为例[J]. 社会科学,2006(8).
22 姚尚花. 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合作主义理论视野下的思考[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1).
23 叶军. 合作主义视角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J]. 甘肃农业,2005(12).
24 张静. 法团主义(修订版)[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5 张雄. 权威主义还是合作主义——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视角及其发展方向[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6).
26 郑秉文. 合作主义——中国福利制度框架的重构[J]. 经济研究,2002(2).
27朱道亚.从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协会看中共组合主义的发展倾向——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例的分析[J]. 东亚研究,2007(2).
28 Chan, Anita. 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29 Dickson, Bruce J. “Cooptation and Corporatism in
30 Ding, Yijiang. “Corporatism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n overview of the debate in recent years”, China Information, Vol. 12, No. 4, (1998), pp. 44-67.
31 Fong, Shiaw–Chian. “ Corporatization or Privatization? Exploration of Consequences of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nChinese Rural Enterprise”, Paper in 29th Sino-American Conference on Contemporary China(
32 Hsia, Renee Yuen-Jan, and Lynn T. White III. “Working Amid Corporatism and Confusion:Foreign NGOs in China”,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 31 (2002), pp. 329-351.
33 Jiang, Ru. Environmental NGOs in
34 Lee, Chin-Chuan, Zhou He, and Yu Huang. “Party-Market Corporatism, Clientelism, and Media in Shanghai”, Politics, 12 (3), (Summer 2007), pp.21-42.
35 Lin,
36 Oi, Jean C.“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 45, No. 1 (Oct 1992), pp. 99-126.
37 Pearson, Magaret. “ 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38 Unger, Jonathan, and Anita Chan. “
39 Wong, Yiu-chung, and Che-po Chan.“Corporatism,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s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Report, Vol. 38, No.2, (2002), pp. 233-257.
40 Yep, Ray. “The Limitations of Corporatism for Understanding Reforming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a rural countr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9, No. 25, (Nov 2000), pp. 54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