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不要成为西方学术的单纯消费者

 

不要成为西方学术的单纯消费者

——“全球化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 2011-9-19 记者 李小佳

日前,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二版出版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国内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50余位学者与会,围绕全球化浪潮下中国法学和社会科学的未来发展等展开对话。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我们不应成为西方理论的单纯消费者,而应进行具有自己学术话语特色的深度中国问题分析。

  法学应体现“中国基因”特色

  与会者认为,法学不应是冷冰冰的科学,而应是活生生的文化。基于中国“文化基因”生长出来的中国法制和法学,应当具有中国的文化特色。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春福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和西方的现代化道路不同,因此,用西方法学理论来解释中国的问题,并不具有足够的现实性和说服力。

  华东理工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瑜青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或法制都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 “文化烙印”。他认为,法是以具有浓郁的地方性知识形式反映出来的一种社会规则,因此,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应当找到自己最有力的文化支持,其中尤其要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和价值。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邓正来呼吁,中国法学应当摆脱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进行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华东师大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许纪霖指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法学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走出学院,回应时代的一些重大问题。

  以中国学术话语分析中国问题

  与会者认为,中国法学主体性建构的提出,反映出我国法学研究者的学术自觉。这种学术自觉也会带来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更深层次的反思,形成进行更有深度的中国问题分析的理论工具。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认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背后,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科学向何处去的问题。目前,我国社科领域或多或少存在对西方学术理论“拿来主义”的不良倾向,例如,法学界缺乏对于大陆法系充分的学术反思,经济学界则缺乏对于市场经济彻底的理论反思。这正是我国在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时无法提供答案的深层根源之一。他提出,要避免成为西方学术的单纯消费者。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黄文艺认为,中国法学主体性建构的目的之一,是要真正形成有深度的中国问题分析。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要有合适和有效的理论分析工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星则认为,不应在中西对立的思维框架中去讨论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而应在中国社会的集体认同中去寻求答案。

  市社联科研处处长徐中振认为,从宏观社会背景来看,与中国法学主体性建构相关的,是“主权性中国”向“主体性中国”的转型。现在很多学者都在试图从中国传统的学术和文化资源里寻找构建“主体性中国”的答案,但具体路径并不清晰。他认为,要构建“主体性中国”必须首先找到文化自觉的基点。

  研讨会由市社联、商务印书馆、复旦大学高研院联合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