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三十八)
阿列克西教授主讲“法律、道德与人权的存在性”
2011年5月27日下午2:0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称“高研院”)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复旦江湾校区法学院楼一楼第三会议室联合举办了“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第三十八场讲座。
本次讲座由“法律论证理论”的提出者、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前主席、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讲席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担纲主讲。来自复旦法学院的30多位师生、复旦大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林曦博士以及来自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相关学者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笑侠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他首先介绍了自己与阿列克西教授的“初识”:十几年前,当他还是一名年轻学者的时候,他曾认真拜读了阿列克西教授的法律论证理论;如今,他非常高兴阿列克西教授能够应邀来到复旦大学,与广大师生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流。
阿列克西教授为现场师生带来了题为“法律、道德与人权的存在性”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阿列克西教授对实证主义(positivism)、非实证主义(non-positivism)和存在问题(the Existence Problem)进行了介绍。这一场争论主要是关系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何者为正当的问题,因为两者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实证主义者坚持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分离命题(the Separation Thesis)或者至少是可分离命题(the Separability Thesis);而非实证主义者则都坚持法律概念包含道德要素,这被称为是联系命题(the Connection Thesis),阿列克西教授即是非实证主义阵营的领军人物。首先,阿列克西教授回顾了自己所提出的有关“法律”的概念,在他看来,法律的三要素包括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权威颁布(authoritative issuance)以及内容的正确性(correctness),并且他区分了法律的“现实”(real)维度和“理想”(ideal)维度。接着,他综述了在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领域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有一方坚持认为,法律是绝对不能包含道德要素,称为“排他性实证主义”(用模态逻辑符号表示,就是“□¬I”,exclusive positivism),持这一观点者包括拉兹(Raz)。与此相对应,有一方认为,法律是可以包含道德要素,这被称为是“非实证主义”派(“□I”)。居于这两者中间,还有一派认为,法律既不必然排除、也不必然包含道德要素,而是在偶然的情况下与道德内容发生交集,这一种观点被称之为“包容性实证主义”(inclusive positivism,“¬□¬I&¬□I”),持这一观点的人包括耶鲁的科尔曼(Coleman)。在这三者之间(“排他性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和“包容性实证主义”),形成了一个三角形的结构,阿列克西教授称之为“必然性三组合”(the Necessity Triad),即“包容性实证主义”位居“排他性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二极之间。
接着,阿列克西教授对非实证主义进行了类似的分析,包含“排他性的非实证主义”(exclusive non-positivism),该观点认为“每一个不正义都导致无效”,亦即“所有不正义都无效”或者“所有不正义的法律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丧失效力”,用谓词逻辑符号表示,就是“∀X¬∨X”;另外还存在“包容性非实证主义”(inclusive non-positivism,“¬∀X ¬∨X & ¬∀X ∨X”)和“超包容性非实证主义”(super-inclusive non-positivism,“∀X ∨X”),前者认为,不正义可以有效但是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legally defective),持这一观点的人包括阿奎那以及阿列克西教授本人,他还归纳了自己所引用的“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 Formula,即“极端的非正义才是无效的”,亦即对于非正义而言,存在一个“极端”和“非极端”的区别,以此来判定其是否有效),换言之,“所有不正义的法律只在某些情况下丧失效力”;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所有非正义在所有情况下效力都不受影响、都是有效的,持这种观点者包括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和菲尼斯(Fennis)。这三种观点形成了一种“逻辑量词三组合”(the Quantifier Triad)。
在演讲的第二部分,阿列克西教授提出了人权命题以及如何从他本人所秉持的立场——“包容性非实证主义”来为该命题提供论证。之所以要引入人权到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争论之中,是因为人权关系到这场辩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论证——相对主义论证。比如,相对主义论证声称,大前提: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预设了绝对的、客观的或者必然的道德要素的存在;小前提:不存在绝对的、客观的或者必然的道德要素;结论:不存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阿列克西教授挑战了这种相对主义的论证。在他看来,这种绝对的、客观的或者必然的道德要素是存在的,那就是人权。而人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是可被证立的(justifiable)。为此,阿列克西教授首先分析了人权作为道德要素(moral elements)所包含的正义和身份元素。其次,对于人权的概念,阿列克西教授分析了对该概念的不同表述,包括“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基本权利”、“抽象权利”和“优先于其他任何规范的权利”等诸特征。在有关人权的“可证立性”(justifiability)的问题上,辩论所包含的主要核心元素包括存在(existence)、有效性和可证立性,辩论双方的态度可分为“怀疑主义”和“非怀疑主义”,前者包括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自然主义、解构主义等立场,而后者则坚持人权具有客观性、正确性和真理性。阿列克西还列举了证立人权的八种进路,包括(1)宗教的;(2)直觉主义的;(3)合意的(consensual);(4)生物性的(biological);(5)工具性的(instrumentalistic);(6)文化的;(7)解说式的(explicative);以及(8)存在论的(existential)。
阿列克西教授着重分析了解说式的进路,这一进路的证立模式是:如果人权的可证立性是包含了必然隐含于人的实践活动中的东西的解说(explication),那么人权的可证立性就是解说式的。如果人的实践活动包含了断言(asserting)、发问(asking)和论证(arguing),那么这就获得了其商讨理论的品格。这一点主要可以从哈贝马斯和罗伯特•布兰登(Robert Brandon)的论述中寻得支持。在他们看来,这种“断言、发问和论证”的实践本身是一种给出和寻求理由的活动,预设了表达自由和平等观念的商讨规则,而自由和平等的观念也是人权的基础。因此,这种实践本身是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人权可证立性的核心所在。但是,阿列克西教授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这一派观点存在两个缺陷:首先,把话语视为必然,实际上,我们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规避话语实践本身,因此,话语实践并非必然;其次,这一观点忽略了话语与行为(action)、能力与兴趣之间的区别。从克尔凯郭尔有关“从本真自我中寻找理想化自我”的理念出发,阿列克西教授提出了一种“解说式—存在论”(explicative-existential)的证成方式,将人权“可证立性”命题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联系在一起。阿列克西教授的证立路径如下:为了承认其他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我们首先应当承认个体的自律性。承认个体自律也就是承认他的人格,而承认其人格即是赋予其尊严,赋予其尊严就是承认其人权。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现场听众踊跃提问,与阿列克西教授就其命题中的康德式个人主义的假设、如何应对现代社会的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困境等问题展开了对话与交流。
据悉,本次演讲系阿列克西教授首次就人权问题公开发表观点,他结合了此前有关法律论证理论、拉德布鲁赫公式、法律概念等研究,对人权提出了一个“包容性非实证主义者”的解释。这与2009年“排他性实证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约瑟夫•拉兹教授在复旦大学高研院做的《新世界秩序中的个人权利》演讲形成了富有学术意义的呼应和互动。众所周知,在过去20年间,阿列克西和拉兹有关实证主义的辩论推动了英美法学实证主义阵营的分化,这两位分析法哲学领域的重量级学者在复旦大学高研院一前一后的学术演讲可以视为这场辩论的持续。
(致谢:阿列克西教授的学生、德国基尔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王晖女士对本文亦有贡献,特此致谢!)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