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范.胡克著,孙国东译《法律的沟通之维》

 

书名:法律的沟通之维(博观译丛)

作者:[]马克..胡克著

译者:孙国东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1

定价:29

内容简介

 

中译本序

          本书是《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 Communication)一书的中译本;该书最初用英语、以“Law as Communication”为题在位于英国牛津的哈特出版社(Hart Publishing)所推出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系列丛书(European Academy of Legal Theory Monograph Series)中出版。事实上,英文版作为一本教科书用于马克·凡·努依克(Mark Van Hoecke)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框架内所讲授的法律理论硕士课程(Master Course Legal Theory)中的(部分)“法理学”课程。本书既旨在提供一种我自己关于法律的视角,也旨在讨论法律理论的主要论题,诸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系统、法律方法论(特别是解释方法论)、法律的合法化等等。“作为沟通的法律”(law as communication)之视角试图解决上个世纪在欧洲法理学讨论中涉及到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部分是有关法律的某些过于个人主义和/或过于抽象即过于理性主义的进路带来的。事实上,较之欧洲或西方近几个世纪的文化传统,法律的沟通进路也许在某些点上更接近于中国法律文化。因此,本书可能有助于在一个全球化语境下搭建起欧洲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之间的桥梁——即使它最初并不是从这一视角写作的。

      作者想特别感谢孙国东和刘坤轮为此项译事所做的所有努力。没有比翻译该文本或以此为基础开展教学活动更能通透地阅读某个文本了。在这两种情形下,人们真正被迫地完全而又正确地理解该文本。从他们所提出的那些问题看,他们的确很好地理解了本书。这意味着读者可以信任本译本的质量。

    感谢同样要给予写作代译序的 邓正来 教授与关心本书出版工作的 朱宁 女士及其所在的法律出版社。

 马克·范·胡克 

20077 

作者介绍

作者:

    马克..胡克,比利时法学家,生于1949年,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理学教授,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学研习哲学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释的自由为主题通过博士答辩,获得根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21982年任安特卫普大学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兼职教授、安特卫普大学兼职教授。1982年后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教授,讲授法律导论、法律理论和比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律系主任,该校比较私法理论研究项目(research project On Theory of Comparative Private Law)主任。1989年后就任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qois Ost)1992年后主持该院法律理论硕士研究生课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书外,还编有Epist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Law,等等。

译者:

    孙国东,复旦大学讲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目前主要学术兴趣:哈贝马斯法律哲学(沟通主义法律观)与现代政治哲学。

 目录

中译本序    范·胡克/1

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   邓正来/1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  孙国东/1

前言/1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1

第二节 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12

第二章 定义“法律”/19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19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21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24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24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27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30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30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34

三、职业性制度化/37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38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47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52

一、形式自治性/52

()循环性/52

()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54

()“自治”的类型/56

二、实质自治性/59

()何种自治/59

()自治的程度/63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70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76

一、一般文化/76

二、法律文化/78

()社会中的法律文化/78

()法律人的法律文化/78

()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79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79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83

第一节 建构社会/85

一、政治权力/85

二、社会聚合/87

第二节 便利个体生活/88

一、创造私人自主的领域/92

二、促进可欲行为/93

三、协调人的行为/94

四、便利私人安排/95

五、分配资源/95

六、再分配物品与服务/96

七、解决争端/96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98

第一节 作为人之行动理由的规范/99

第二节 规范发出者与规范接收者/108

一、规范发出者/113

二、规范接收者/116

三、非制定法规范的“规范发出者”/111

第三节 规范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121

第四节 规范的结构/124

一、规范的基本结构/124

二、规范的要素/127

三、法律规范的特征/130

()作为目的之手段的法律规范/130

()法律规范的形式性/132

第五节 “权利”的概念/135

一、“权利”的类型/135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37

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14l

第一节 “基本规范”抑或“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系统的闭合规则?/141

第二节 法律系统的结构/146

一、何种系统?/146

二、结构的内容和方式/148

()法律的机理/148

()等级、无序,抑或循环?/151

()循环:博弈,抑或沟通?/153

()法律系统的构件/155

()融贯性/160

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法律系统的结构与民主观念/161

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169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性质/169

第二节 法律与语言/173

一、作为一种沟通方式的语言/173

二、作为沟通的立法/176

第三节 立法方法论/178

一、立法中的定义/178

二、立法中法律规范的表达/181

第四节 制定法的解释/182

一、解释、意义与语境/185

二、平义规则/188

三、解释的方法/190

()语法方法/190

()系统方法/190

()立法材料之利用/193

()历史方法/194

()目的性方法或目的方法/196

四、不同解释方法的权衡与使用/204

五、解释选择即解释对立/206

()一般性的解释对立/207

()具体性的解释对立/210

第五节 法律原则与解释/217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217

二、司法裁决中的不成文法律原则/218

三、不成文法律原则的类型/221

()结构性法律原则/221

()(纯粹)意识形态性法律原则/222

四、法律原则与制定法解释/223

()类比解释/223

()目的解释/225

五、法律文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政治理论/226

六、作为“一般法”的一般原则/227

七、法律原则的结构化/230

八、不成文法律原则之司法运用的合法化/23l

第六节 法官的作用/232

第七节 法律学说的作用/240

一、法律学说的重要性/240

二、法律学说的任务/242

()描述法律/242

()使法律系统化/243

三、法律学说的范式/245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250

第一节 法律合法化的重要性/250

第二节 合法化的层面/251

第三节 合法化的类型/254

一、形式合法化/255

二、实质合法化/260

三、沟通合法化/263

()沟通合法化的一个框架/265

()法律中的沟通合法化/266

第九章 结论/270

第一节 论证理论/276

第二节 民主理论/279

索引/287

译者后记/314

附录1 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   徐亚文、孙国东/321

附录2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简评   孙国东/339

附录3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孙国东/346

 

本书共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