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法律的沟通之维(博观译丛)
作者:[比]马克.范.胡克著
译者:孙国东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定价:29
内容简介
中译本序
感谢同样要给予写作代译序的 邓正来 教授与关心本书出版工作的 朱宁 女士及其所在的法律出版社。
2007年7月
作者介绍
作者:
马克.范.胡克,比利时法学家,生于1949年,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理学教授,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学研习哲学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释的自由为主题通过博士答辩,获得根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2~1982年任安特卫普大学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兼职教授、安特卫普大学兼职教授。1982年后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教授,讲授法律导论、法律理论和比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律系主任,该校比较私法理论研究项目(research project On Theory of Comparative Private Law)主任。1989年后就任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qois Ost),1992年后主持该院法律理论硕士研究生课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书外,还编有Epist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Law,等等。
译者:
孙国东,复旦大学讲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目前主要学术兴趣:哈贝马斯法律哲学(沟通主义法律观)与现代政治哲学。
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 邓正来/1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 孙国东/1
前言/1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1
第二节 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12
第二章 定义“法律”/19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19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21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24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24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27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30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30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34
三、职业性制度化/37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38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47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52
一、形式自治性/52
(一)循环性/52
(二)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54
(三)“自治”的类型/56
二、实质自治性/59
(一)何种自治/59
(二)自治的程度/63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70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76
一、一般文化/76
二、法律文化/78
(一)社会中的法律文化/78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78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79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79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83
第一节 建构社会/85
一、政治权力/85
二、社会聚合/87
第二节 便利个体生活/88
一、创造私人自主的领域/92
二、促进可欲行为/93
三、协调人的行为/94
四、便利私人安排/95
五、分配资源/95
六、再分配物品与服务/96
七、解决争端/96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98
第一节 作为人之行动理由的规范/99
第二节 规范发出者与规范接收者/108
一、规范发出者/113
二、规范接收者/116
三、非制定法规范的“规范发出者”/111
第三节 规范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121
第四节 规范的结构/124
一、规范的基本结构/124
二、规范的要素/127
三、法律规范的特征/130
(一)作为目的之手段的法律规范/130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性/132
第五节 “权利”的概念/135
一、“权利”的类型/135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37
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
第一节 “基本规范”抑或“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系统的闭合规则?/141
第二节 法律系统的结构/146
一、何种系统?/146
二、结构的内容和方式/148
(一)法律的机理/148
(二)等级、无序,抑或循环?/151
(三)循环:博弈,抑或沟通?/153
(四)法律系统的构件/155
(五)融贯性/160
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法律系统的结构与民主观念/161
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169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性质/169
第二节 法律与语言/173
一、作为一种沟通方式的语言/173
二、作为沟通的立法/176
第三节 立法方法论/178
一、立法中的定义/178
二、立法中法律规范的表达/181
第四节 制定法的解释/182
一、解释、意义与语境/185
二、平义规则/188
三、解释的方法/190
(一)语法方法/190
(二)系统方法/190
(三)立法材料之利用/193
(四)历史方法/194
(五)目的性方法或目的方法/196
四、不同解释方法的权衡与使用/204
五、解释选择即解释对立/206
(一)一般性的解释对立/207
(二)具体性的解释对立/210
第五节 法律原则与解释/217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217
二、司法裁决中的不成文法律原则/218
三、不成文法律原则的类型/221
(一)结构性法律原则/221
(二)(纯粹)意识形态性法律原则/222
四、法律原则与制定法解释/223
(一)类比解释/223
(二)目的解释/225
五、法律文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政治理论/226
六、作为“一般法”的一般原则/227
七、法律原则的结构化/230
八、不成文法律原则之司法运用的合法化/
第六节 法官的作用/232
第七节 法律学说的作用/240
一、法律学说的重要性/240
二、法律学说的任务/242
(一)描述法律/242
(二)使法律系统化/243
三、法律学说的范式/245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250
第一节 法律合法化的重要性/250
第二节 合法化的层面/251
第三节 合法化的类型/254
一、形式合法化/255
二、实质合法化/260
三、沟通合法化/263
(一)沟通合法化的一个框架/265
(二)法律中的沟通合法化/266
第九章 结论/270
第一节 论证理论/276
第二节 民主理论/279
索引/287
译者后记/314
附录1 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 徐亚文、孙国东/321
附录2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简评 孙国东/339
附录3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孙国东/346
本书共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