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期

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四十)

涛慕思博格教授主讲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

2011628日晚上6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了第四十场讲座。

本次讲座由复旦高研院学术委员会创始委员、耶鲁大学哲学与国际事务学院教授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担任主讲嘉宾,复旦高研院研究人员林曦博士担任同声翻译,复旦高研院研究人员刘清平教授、陈润华博士、孙国东博士、高研院特聘讲座教授王国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沈国麟等参加了本次讲座。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邓正来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邓正来教授对涛慕思博格教授第一次做客复旦大学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进行演讲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博格教授的学术背景与学术专长。

涛慕思博格教授为在场师生带来了题为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的精彩演讲。

博格教授指出,“法治国”(juridical state)是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康德提出了法治国的五个充分必要条件:(1)公认的、明确的法律。法治国必须具备公认的、明确的法律,对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自由做出规定。(2)公认的、对法律进行权威阐释的来源。当法律的含义或实际应用产生矛盾时,必须有一种公认的方式,来对法律进行权威性的解释。(3)完备性。法律必须具备完备性,覆盖个人的所有行为,如权利、义务和自由,不存在含混未决的领域。(4)一致性。对于法律的权威阐释必须具备一致性。当一个成员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其他成员不能同时被许可阻止该成员行为的发生。(5)有效执行。法律必须通过公认的程序和机构来有效执行,使其规定的外在自由(external freedom)真正得以保障。

与“法治国”相对应的是自然国家(a state of nature。此类国家中存在野蛮的专制,个人或统治集团的统治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但无以推行。康德提出,由“法治国”发展为“共和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分立并且立法权由人民掌握。康德认为,任何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法治国都是非共和国。

对于康德而言,世界国家(world state )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事物,或者所有国家的主权都赋予一个世界政府,或者每个国家仍旧各自为政。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很多评论家都认为康德对于世界国家是持反对态度的。

但是,在《永久和平论》(Perpetual Peace)一书中,康德提到,政府不断扩张领土,法律日见失效,加之无情的专制,国家终将沦为无政府状态。因此,对于大多数独立国家而言,其首选仍然是合并起来、由一个单一权威统治,由此产生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君主政体。同时,康德也讲到,单个国家实际上拒绝实施这一积极理念。取而代之的是,他们采取了一种消极地折中做法——相互结盟,而这种联盟一直处于分裂的危险之中。

对此,博格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康德强调主权国家的联盟而非世界共和国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康德已经暗示了世界共和国是其最高理想。但他同样清楚,与建立一个世界国家相比,建立联盟更加容易;由联盟出发来建立世界共和国也比由现状出发更易实现。为了应对当时和未来的政治家们,康德强调建立主权国家联盟的中间目标,淡化了自己真正的坚持。

博格教授认为,康德的核心失误在于用二分概念来构想“法治国”的实现。由于康德不承认拒绝权,他未能充分意识到他所提出的“法治国”的五个条件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如今,现实的权力划分和联邦结构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主权的水平和垂直划分这一理论上行不通的设想在现实中也无法良好运转。

对于罗尔斯的理论,博格教授认为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对组织和社会制度的关注。他指出,人类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基本制度和实践的影响,社会制度和基本结构应当做为道德关注和改革不可忽视的一项课题,这也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集中探讨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是要构想一个公民忠诚于社会正义准则的社会,以此标准来指导评估与改革的透明性、正当性及其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调整。然而,与其他英语国家的正义理论家一样,罗尔斯始终拒绝将其制度性的道德分析(institutional moral analysis)应用到影响与日俱增的超国家制度安排上。罗尔斯又是怎样来回避这一课题的呢?

博格教授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建构具备三个维度:(1Judicandum,源自拉丁语,即被判断的对象,是要对某个问题进行道德判断。(2)受众。即受道德判断影响的群体,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要参照这些对象的利益。(3)受众的利益。包括善与恶,受众群体内部的利益和受众群体之间的利益。

博格教授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这个三度维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罗尔斯承认超国家的制度性安排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超国家的制度设计是政府间讨价还价的结果;道德判断在国内所影响的群体主要是社会的个体成员,从国际角度来看则包括那些自由文明的民族;从一国范围来看,个人的利益并未被作出具体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最大化原则,即每次分配都将最弱势群体的处境作为参照;从国际上来讲,各个民族的利益主要涉及独立、平等、自由和稳定,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利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博格教授指出,罗尔斯的理论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具有不对称性。罗尔斯呼吁制度设置要保障所有自由、正当社会的人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而在其国际理论中,人民基本需求的满足就没有如此的道德重要性,它只在维持社会内部稳定、外部平等和独立性时才具有工具性的意义。

对于超国家的制度安排,罗尔斯认为,各国之间应为建立合作性组织而设立规则,并就贸易公平的标准和相互协助事宜达成协议。一旦这些合作性组织出现不公正分配现象,“万民社会”(Society of Peoples)的基本结构将对其进行纠正。罗尔斯特别反对国际事务中没有目的性和界限不清的规则。

博格教授指出,罗尔斯具有解释性的民族主义倾向。罗尔斯认为,一个民族的富足取决于其政治文化、宗教、哲学和道德传统、以及成员勤劳、创新等优秀品质。

在分析了康德和罗尔斯理论的基础上,涛慕思博格教授对全球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强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球的制度安排,进而对广大欠发达国家的制度安排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到这些国家的贫困、弱势群体。他指出,社会系统存在管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的弊病,而社会系统中不平等螺旋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强势群体施加影响的动机与机会。在国际协议和组织中,强国的特殊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博格教授提出,人权是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概念。而现在的很多制度在制造着大量的、本来可以避免的人权赤字。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成为全球制度安排的道德主张。然而,现行国际法存在内部矛盾,有时会被一些国家用作提升自我形象、诋毁竞争对手的工具。过去的20多年来所形成的庞大的、有效的超国家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人权,甚至严重侵犯人权。今天绝大多数的全球正义问题都与现行的超国家制度安排弊端有关。要减轻不平等和贫困现象,全球制度改革的理念不可或缺,这即有利于世界局势的稳定,也有利于个人利益的保障。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观众席反响热烈,在场师生纷纷提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博格教授进行了讨论与交流。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博格教授关于全球正义的讨论主要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作为支撑,如何将现实中的反自由主义因素纳入这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政治上的全球正义与经济上的全球正义的关系是什么?考虑全球正义问题是否应首先解决政治层面的问题?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穷国是否应该有更大的影响力?什么动机能够推动主权国家放弃自身权力去追求实现世界国家?面对特殊论时,当如何有效推广普世价值?等等。

讲座最后,邓正来教授对博格教授所带来的精彩演讲表示了感谢,并欢迎广大师生继续关注和参与高研院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王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