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长璐、刘建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建构

牛长璐  刘建军* 

 

    “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亘古以来的经典问题。西方的政治学传统上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所讨论的城邦善治与公民教育、霍布斯所言的“利维坦”与必要的恶、黑格尔和马克思、恩格斯等所探讨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当代西方政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民行动倡议(Initiatives),其背后均隐含着“国家—社会”关系这一问题西方逻辑进路:从社会到国家。我国自秦代一统天下之后,“国家—社会”关系则体现了自“国家至社会”这一逻辑进路。无论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探究“国家—社会”关系的终极目标都应是为了能够实现有效治理、实现民众的幸福生活。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尝试从本土实践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经典作家如黑格尔、马克思等所讨论的“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国家”是与社会分离的“国家”,如恩格斯所言“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i]”,“社会”被视为位于从家庭到国家间的特殊范畴。迈克尔·曼认为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功能主义等还原论者(reductionist),将国家还原到原先就存在的社会权力体中,把国家视为社会各个组成部分(阶级、利益集团、个人等)在一个名为“国家”的运动场里进行活动。曼同时认为,存在结构性和功能性的“国家”定义,社会权力来自于立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外(outside the state)的,根植于“市民社会”之中的权力(power)。“国家”掌握了意识形态、经济、和军事权力,构建了自身的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despotic and infrastructural power[ii]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本体论方面,自2005年左右开始,康晓光等从市民社会[iii]对中国城市发展进行研究,之后又出现法团主义、社会中间层等概念[iv],国家和社会均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客体,两者之间的的关系是支配关系,国家被视为强势的支配者,对社会进行支配与控制。近年来出现“嵌入”(embedment[v]等模型,纪莺莺提出“双向嵌入、双向赋权”等关注于行动的研究,这些研究进路一方面体现了宏观结构建构的倾向,试图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呈现了对宏观认知框架的研究兴趣趋于薄弱,研究方向也随之逐渐变化:一方面向微观领域转型,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研究就体现出这一点;另一方面,则从原先较为“静态”的单纯理论论述,走向“动态”的双向互动呈现。现有的研究虽然对于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认知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无疑仍存在一个问题:现有的研究,是对高度抽象化的“国家”与“社会”进行研究,即使是否定了社会“单一体”(unitary)、“体系论”的迈克尔·曼也是通过高度抽象的权力网络(IEMP)来试图把握国家与社会;而存在于真实生活中的社会并不是象抽象的“社会”一样是一个概念、一种实体,而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和家庭组成。经典的公民社会理论(Civil society)自西方而来,是西方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但自1978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急速进行,需要对客观存在的“城市化中的中国”进行理论上的把握,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与生活实践相结合,从本土实践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进行探究,以回应火热的现实需求。

 

一、构建“国家—社会”关系的三种传统

    “国家”或者说“民族国家”这一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历史进程中被建构出来的。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构建近现代国际社会的民族国家体系之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日益成为研究重点。刘建军教授认为如果从历史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体论”研究进行整体性理解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建构。从古至今,国家与社会之间历来都存有客观存在的种种联系。无论东西方,均有从古至今的自王朝至民间的正式政治制度,但同时也存有从社会到国家的制度安排,从西方而言,选举制度自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已发端运行,诸如陶片放逐法、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的弟弟昆图斯•西塞罗写给其哥哥的《竞选手册[vi]》(Commentariolum Petitionis, "little handbook on electioneering")均能从侧面证明这一点,今日选举成为主要的社会与国家间人员流通渠道;当然还有源自英国的现代文官制度,甚至法国波旁王朝末期臭名昭著的卖官制度也是如此。在西方社会之中,还存有基督教、天主教等的教区制度、主教制度,治安官和陪审团制度(英美等)为民众与国家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我国自汉代以降,废除世卿世禄制之后,除了正式的王朝自上而下的中央—郡县制,自下而上有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等一系列安排来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人员交流,同时有邸报、奏章等体系维持信息的上传下达;民间有保甲、里甲等正式体系之外,还有宗庙、士绅等场域和人员关系维持着中国古代的士绅社会[vii]抑或“礼法”社会。历史记录呈现了古今中外国家与社会之间真实运行中的制度建构所关注的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表达。

 

    二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建构。所谓哲学建构,就是指从逻辑上、模型上高度抽象出“国家”与“社会”两大研究主体,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对两大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探讨主体间关系。这其中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和马克思、恩格斯等西方政治思想家是哲学建构的典型代表,并且经历了前工业化时期的“一元论”到“二元论”的演化,工业化时期的“对立性”与“同一性”的并存,以及后工业化时期“互动论”和“多元化”争鸣三个明显的演化分期[viii]。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焦点之一,在于“社会先于国家”还是“国家高于社会”。黑格尔第一次从政治学意义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并分别归并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领域。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分离的实体,义务与权力相结合作为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国家力量内在之所在[ix]。世界是一个拥有自己发展规律、发展过程的鲜活的世界,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将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发生长的过程,并将其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x]。”贺麟曾批判黑格尔思想中的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为的理性东西,所以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他认为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实际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个人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黑格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改造加工为单一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相结合的普遍制度,试图论证当时德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合乎上帝旨意[xi]。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因为其实质就是国家决定社会,受到了随后马克思、恩格斯等严厉的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接受了“国家—社会”二元论,但与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完全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秉持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力量决定权利的观点,建构了基于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而产生的市民社会,及市民社会基础所决定的政治国家和时代精神[xii],最经典的论述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xiii],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xiv]”。作为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产物,市民社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角中,就是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对立统一,关注于市民与无产阶级利益。由黑格尔、马克思开始的“国家—市民社会”理论架构成为研究国家和社会的经典建构,这一建构事实上是哲学领域的范畴,由此称之为“哲学建构”。

 

    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学者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贝马斯构建了“交往行动理论”,认为系统与生活世界的社会共同体二维架构,而生活世界却被国家或者资本“殖民化”了,金钱成为调整人们经济系统行为的媒介,单一的工具理性统治了一切。他借助“劳动”和“相互作用”来取代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引入交往行为,从而完成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实际上是以达到相互理解为目的的言语行为",因此,他把语言当作一切社会行为中最根本的东西,赋予一种本体论的地位。通过批判连马克思本人也反对的教条化的“唯生产力论”和“经济决定论”,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自己的解释:“理性化的社会进化过程包含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个人的道德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两个部分,前者是社会进化不可缺少的动力;后者则意味着,在交往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两者均为社会进化不可缺少的动力。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生产力的提高取决于科技知识的增长,而交往水平的提高则依赖于道德实践知识的增长,因而对于社会进化来说,“道德—实践”知识领域里的学习过程发挥着起搏器的功能[xv]”,道德实践比生产力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对社会进化更为重要,因此指出以交往合理性取代单一的工具合理性。郑召利同时认为,哈贝马斯理解的生活世界既是主体之间进行交往活动的背景,又是作为交往行为者相互理解的“信念的储蓄库”,它作为每一个交往活动的参与者必须置身于此的境域,提供了前人积累下来的知识和意义的资源,是预设的无争议的背景性信念。正是在这种可信赖的、熟悉的背景中,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才是可能的,正是这种相互理解在维系着社会行为或交往行为[xvi],这其中,公共知识分子起到了议题建构的作用。由此,哈贝马斯的理论实际上在建议形成舆论场域,民众在其中进行基于本身利益的“话语构建”。

 

    通过对以上这三种传统进行思索,本文认为,经典理论中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现代国家,国家与社会间的制度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传导机制,使得信息、资源得以上传下达;哲学建构则从逻辑上将国家与社会进行分离,形成不同的行为主体;国家与社会间存在一个由话语建构而来的亚空间,形成国家—社会之间行为的舆论约束。我们发现“国家—社会”关系实际上构建了一个“机制”+“因素”的闭环模型,形成了作为一种联系机制的“国家—社会”间“关系”:

 

    所谓“机制”(Mechanism),原意是指机械的构造与工作原理,社会科学中定义颇多,其中克莱威尔(Craver)的定义较令人满意:“(机制是)引起某种经常性变化的实体及其活动[xvii]”。“实体”和“活动”可以理解为机构和制度运行。对于国家与社会间的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和社会由哪些部分组成和为什么由这些部分组成;二是这些部分是怎样工作和为什么要这样工作。引入“国家—社会”关系这一客体,就会发现,“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涉及到的是三个部分:“国家”、“社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本体论来讲,“关系”是一种机制(mechanism),是能够联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机制,使得“国家—社会”得以形成逻辑闭、正常运转。当然,在“国家”内部也必然有其运行的机制,但在“国家—机制(联系)—社会”这一模型上,机制分别联通国家和社会,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条并行通路。理论上讲,两条通路形成的控制闭环,在联通国家和社会的两端,均应各有一个连接点,以形成联通。

 

    所有社会的意见和需求最终要由一个客观存在的行为主体提出具体的需求,通过国家与社会间连接点的整合、分析、传导,最终抵达决策部门形成切合客观整体实际的政策和法令,并通过同一机制最终反馈到客观存在的行为主体,完成政策运行的逻辑闭环。这三种建构的基础都具有深刻的“体系论”的色彩,具有理想主义色彩,注重于社会、阶级、阶层等等“实体”。机制在国家一方是客观存在的科层制政府系统,从各种政府大院、机构设置可以从实体上找到“国家”,从理论上讲应该存在提供各种信息和要求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应该接受信息、提出要求并得以反馈的另一方主体、作为“系统实体”的社会却“消失”了,具体的行动者究竟是谁?在我国,作为国家代表的基层政府,究竟在和谁打交道,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交互、完成逻辑闭环?

 

二、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公共生活转向

    基层政府在与谁打交道?在城市而言,答案是:小区和居委会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是一个个的“社会细胞”。当我们将视角从“体系论”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把握,沉入“消失”了的社会的时候,就进入到了生活世界。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建构的是从“家庭”到“社会”再到“国家”的联系,“家庭”很容易被类比为细胞;但普通民众日常的生活是什么?走出家庭之后,每个人的“开门七件事”之外,不是每日“高大上”的国际国内政治、本地事件,也不是各种动员、治理,而是每日发生在小区、街坊中的邻里交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垃圾处理、设施维修保养更新、物业费清缴、安保纠纷,是业主、居民、小区与社区之间各种小微矛盾,这些事务繁杂琐碎,并不涉及大政方针,但却是火热真实的日常生活,日常生活决定了人们的生存品质。可以发现,由于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居民身份的平等,单个家庭实际上无法动员起周边居民一起提供公共服务;垃圾两天不处理,小区就成为垃圾小区。因此我们发现,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小区和街道,才是真正的“社会细胞”。

 

    现代城市公共生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xviii],之所以探究生活世界,是因为生活中民众居住状态、“社会细胞”的行为,是驱动国家与社会联系的机制运转的“因素”,因素变迁,因素所驱动的机制理应随之发生联动变迁,公共生活政治的概念由此提出。与英国吉登斯所建构的、同“解放政治”相对的、关注于现代性、后匮乏、生态环境、对话民主等的“生活政治[xix]”不同的是,本文所指的“公共生活政治”是建构在家庭“私域”与国家政治“公域”中间的一种形态。它不涉及家庭财务和纠纷,也不同于大政方针,而是代表着当居民“走出家庭大门,但还没有到城市广场”中这一段的公共生活的建构。

 

    从“体系”视角向公共生活政治“细胞”视角的转向,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是一种“工作”向“生活”的转型。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娱”中,居住条件是牵动千家万户、亿万民生的核心。居住状态的变迁,以及随之而来的居民参与,往往是最能驱动社会、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因素,因为它关系到民众最核心的生活条件。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很清晰的描述了德国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工人阶级面临住宅短缺的一系列困境,他写到:“一个老的文明国家向这样从工场手工厂和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宅短缺的时期’[xx]”,当然恩格斯所描述的是德国1872年左右的状况,但无疑,当时城市居住环境的变迁成为德国阶级矛盾的焦点之一。伴随着中国近年来城市化率快速上升,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13年的53.7%,大城市化率在2013年到了22.56%[xxi],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城市居民人口超过农村居民人口,民众居住形态随之也发生了变化,城市将成为未来大多数民众居住之所在,因此研究城市的“社会细胞”就有了深刻的现实意义: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单位制之后,大院制和小区制成为街道制之外的居民居住形态。始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封闭住宅小区(gated-community)的建设逐渐成为主流[xxii],以上海为例,2017年上海约有2.6万个小区,约760万套住宅[xxiii],小区居住人口逐渐增多,中国不再是以前的“乡土”的中国,而变成了“城市化中”的中国。虽然封闭小区安全性和社区团结较好,但无疑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渐被国家与社群间关系、国家与社区的关系、国家与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所替代,“社会”实体的消失,实际上就是“细胞化”了。城市民众居住形态的变迁说明这种“细胞”内部发生变化,并引发了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中社会、生活这一“端点”因素的转型。

 

    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中国城市的居民,要过一种怎样的公共生活?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考察历史进程会给出一部分答案。历史上的中国,由于城市化水平很低,乡村居民居住于村落之中,村庄为基本活动单位,大多以血缘宗族为核心纽带[xxiv],祠堂是宗族祭祀,“社”下管理的庙宇成为为宗教和非宗教的公共活动中心[xxv];城市中,则以集市和官府为核心,以行会为商人自治管理的机制[xxvi]。而当代城市小区则是完全不同的陌生人社会,是基于付出的利益和“房权”而形成的非血缘关系的群集,人口密度高,人际关系复杂,牵扯到的事务大多与其利益相关。由此,刘建军教授认为,当我们把视角转入公共生活世界的时候,三种公共生活的形态就会浮现,它们分别是关系性、政治性和利益性公共生活:

 

    所谓“关系性”公共生活,就是指民众间实现的、特定时刻聚集的共同仪式性公共生活,如西方的教堂每周所举办的弥撒,大家在特定时间聚集于教堂参与布道等等;在古代中国乡村,定期举办的庙会、社戏[xxvii]等也可以广义理解为“关系型”公共生活,民众之间不涉及利益,只建立普遍联系。

 

    所谓“政治性”公共生活,在英美就是指各种选举,台湾各个政党需要动员台湾的里长以动员选民投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有相当名额通过社区进行选举。

 

    所谓“利益性”公共生活,就是直接涉及社区、小区公共利益的活动。美国和欧洲社会,利益性的公共生活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非常清晰的边界上。社区和国家对每个人的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干涉,但只要违背了社区公共规则和国家的法律,就会触动国家正式权力机构的警察和法庭,以保障社区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如在美国,你家别墅门口草坪的草长高了,社区委员会警告你要修剪,如果不修剪,要么打911召唤警察,要么告上法庭进监狱,2014年美国田纳西州的Karen Holloway就因为没有按照市政规定标准修剪草坪进了监狱[xxviii],因为你不修剪草坪、杂草丛生,会影响到周边邻居房产的公共卫生与市场价格。这就是国家权力与社区对接的机制。不是说社区里违犯了公共规则,就进行社区内的处理,从美国实践中,可以看到当违背公约、还不改正之后,因为个人在社区内不作为,就可以诉诸于如警察、法庭等国家权力进行干预。

 

    这三种公共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IEMP网络中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网络在民众生活中的投影。关系性、政治性和利益性公共生活,就是作为“社会细胞”内的居民要过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行为的结果就是能够驱动“国家—社会”联系机制的“因素”。三种公共生活的浮现,就使得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建构因素,有摆脱“社会”、“体系论”、“阶级”、“阶层”等一系列整全性的建构基础向公共生活政治转型的可能。

 

三、三种公共生活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面对这三种类型的公共生活,不难发现,它们都不是基于阶级、阶层的基础建构出来的,因为将视域进入生活领域时,看不到阶级。一旦进入公共生活场景时,所有事务都非常现实:旁边建有变压站或通讯基站,就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小区里的垃圾几天不运走,小区就垃圾如山影响生活质量;而仅靠居民住户自己,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靠共同生活的群体自己力量,很多问题都没有办法解决。生活中的矛盾一次次的在居民间造成口角、矛盾,造成邻里关系紧张,造成邻避(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事件……发生在居民所居住的小区、街道、社区的大都不是涉及社会安定的犯罪或者大的事件,国家公权力如警察、法院等无管辖权,却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形成“城市易治,小区难治”的悖论。就是在此,在“社会细胞”和国家公权力交界之处,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国家权力真实的运行边界。

 

    正是由于传统上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新的时代面临着困境,学者们才不断的探索。渠敬东、周飞舟、 应星等通过研究近30年的改革经验,发现中国存在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这一路径,但过于强化科层制的技术治理,除了面临政府职能过重、行政成本过高、社会空间发育不足的矛盾[xxix]之外,另外一个结果是国家承受不起完全处理居民间矛盾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时间代价,各种矛盾依然会层出不穷,负载越来越高,这就是“制度超载”。肖瑛提出了“制度—生活”视角,也认为需要制度与生活双方面共同努力推动生活领域本身的理性化,生产出超越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xxx]。这些统统都展现了建立“社会细胞”内部能够真正呈现出利益性公共生活结果的机制(Mechanism),并将各个细胞的真正结果(Outcome)通过连接点整合后作为因素,驱动“国家—社会”大机制的迫切需求。

 

    三种公共生活实实在在的发生在生活当中,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利益性公共生活的缺失或机制的不完善、不畅通:居民所拥有的房产,是自身辛勤工作成果的体现、是许多家庭绝大多数财富的承载,而小区、街道、社区的居民们大多缺乏机制和信任来进行集体行动以保障自身与邻居的利益。如为防止小区盗窃在楼道中安置摄像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房屋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生活事务,由于缺乏真正的议题建构与负责主体,以及民众事实上的参与力度低,往往无法得到妥善且及时的处理。这其中,由于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作为房屋“养老钱”的巨额住房维修基金,有的小区甚至可达上亿元,整体金额已达上万亿之巨[xxxi],但由于监管主体缺失,却无法得到妥善管理,一直处于国家与社会监管的盲区,甚至被贪污挪用[xxxii],以至发展到只有案发之后,国家公权力才进行介入。这一切都体现出缺乏居民公共生活政治机制和实践的危险,同时也体现出,事实上脱节的国家与社会应该怎样在“社会细胞”与公权力交接点建立起真正的对接,使得作为“社会细胞内机制”发展的真实结果能够成为驱动国家与社会间联系的机制运转的因素,最终实现善治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四、重构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

    习总书记曾经说过:“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的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的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政治学不仅仅需要关注上层、关注阶级、关注权力,更应该关注公共生活:从民众追求普遍幸福生活的需求出发,我们认为城市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基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生理的需要,安全需要,爱与被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是最先应该被满足的,家庭居住环境满足的就是这种底层需要,各种治理乱象实际上直接威胁居住安全、邻里和睦和环境整洁。人是在不同维度中存在的,在不同的维度中与不同的人工作、交往、娱乐,在这个维度所发生的事情,与另外一个维度的事情通常并不相关,但却是可以通过主体情绪表现出来、展示出来,我们常说的“不要把工作中的负面情绪带回家”其实就是如此,其他维度的正面或负面感触通过主体情绪转换就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老百姓听不懂太高深的道理,但他肯定关注小区卫生打扫不打扫;不管多高的职位和收入,当他回到小区,发现小区垃圾没有处理,车辆乱停乱放、道路一片狼藉,心情一定不会舒畅。国家治理是需要基石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毫无疑问,承载着当下中国大多数民众一生辛劳成果的小区与街道就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我们常说“小社区、大政治”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社区治理不好,民众的财富与幸福生活其实没有太大的保障。公共生活理应成为独立于“工作”的另外一个维度、另外一个空间:这一空间中,保存着民众绝大部分的财富,影响着民众日常的心情和邻里和睦,影响着民众幸福生活的实现。

 

    当我们以现实主义的眼光考察社区,考察公共生活政治,考察民众生活领域中就会发现,国家正式制度影响之外的部分社区和生活领域正在滋生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各种歪门邪道、各种邻里纠纷正在影响着民众的生活,管理失效层出不穷,更有甚者,一种特殊的小区政治或居住政治也在悄然兴起,在我们的调查中,一个小区中的回迁群体与购买商品房群体、土豪群体与年轻白领群体、新规划小区中动迁群体、经适房群体与廉租房群体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城市社区治理最头疼的问题之一。一种居住的政治,一种迅速崛起的“房权政治”,一种排他性的业主政治,使得公共生活政治领域并不是想当然的美好,这些问题的背后,统统都是公共生活政治机制的缺失。我们也可以理解认为,不是老百姓不明白城市生活中合作的必要性,而是在快速现代化中、未经历过现代城市化的老百姓没有机会过这样的生活,缺乏现代公共生活意识或者理念,使之无法形成公共生活行动。真正的公共生活政治领域不是你死活我的权力角斗场,与个人切身利益高度相关的事务管理和治理,都是要杜绝独断主义的,这是一个平等参与、协商讨论的空间。行为是意识的呈现,人们所呈现出对公共利益的认知缺陷,其实质上需要弥补的是居民对公共生活意识的鸿沟。意识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均是通过与周边人群的互动中被塑造出来,弥补这样的鸿沟,是无法在家庭又或学校中完成的,必须、也只能在公共生活政治空间中实现。

 

    从另一方面来看,回到“国家—机制(联系)—社会”模型的视野,中国形成了一种基于房屋产权的“房权社会”,现在的问题是,作为社会一端“因素”的“社会细胞”发生了变化,如何保障提供给连接点的信息正确?如果连初始得到的信息都不正确,那其实就意味着整体机制的运转失灵。由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提供正确的信息给连接点的“社会细胞”,其内部的公共生活空间就更需要构建相应的公共生活政治机制,使之能够得出合适的、可以施行的公共生活的决定,实现居民们的集体行动,实现共有的美好公共生活。

 

结语

    国家源于生活,生活反映国家。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探讨的是国家与一个统一的阶级社会之间的关系,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工作政治”,专著于“收入”;但我们获取了收入之后,却要过实实在在的日常生活。每个人都希望过幸福的生活,而从幸福生活出发,就需要关注家门之外的公共生活。本文认为,讲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讲国家与“社会细胞”的关系、讲国家与“社会细胞”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本文把社会还原为一个真实的社会,认为各个“社会细胞”的公共生活建构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关注每一个“社会细胞”,关注细胞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民为中心。当每一个“社会细胞”健康幸福安宁的时候,建构在一个个“社会细胞”之上的、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就必然更加的繁荣昌盛!

 



* 牛长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刘建军,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2017年度“驻院研究员”,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i] 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3月底-5月底),高放、高哲、张书杰等著《马克思恩格斯要论精选》(增订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78

[ii] See Michael 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 European Archive of Sociology, 25(02), 1984: 185-213.

[iii] 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iv] 纪莺莺:《从“双向嵌入”到“双向赋权”:N市社区社会组织为例——兼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

[v] 纪莺莺:《从“双向嵌入”到“双向赋权”:N市社区社会组织为例——兼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

[vi] Smith D G O. Commentariolum petitionis: A Commentary with a Discussion of Authenticity. Classics, McMaster University 1970.

[vii] 参见费孝通:《中国士绅》,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年版。

[viii] 参见侯利文:《国家与社会:缘起、纷争与整合——兼论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2期。

[ix]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全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262-263页。

[x]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全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173-174页。

[x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全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20页。

[xii] 参见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1888年英文版序言》(1888130日),高放、高哲、张书杰等著《马克思恩格斯要论精选》(增订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1页。

[xiii] 参见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12月中—1852325日),高放、高哲、张书杰等著《马克思恩格斯要论精选》(增订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2页。

[xiv] 参见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1027日),高放、高哲、张书杰等著《马克思恩格斯要论精选》(增订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2页。

[xv] 郑召利:《哈贝马斯和马克思交往范畴的意义域及其相互关联》,《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5期,第44-49页。

[xvi] 笔者课程记录 FDMD20180404

[xvii] 左才:《政治学研究方法的权衡与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xviii] 张康之, 张乾友:《从共同生活到公共生活》,《探索》2007年第4期,第70-75页。

[xix] 郭忠华:《现代性·解放政治·生活政治——吉登斯的思想地形图》,《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卷第6期,第91-95页。

[xx] 参见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1887年第二版序言》(188612月底—1887110日),高放、高哲、张书杰等著《马克思恩格斯要论精选》(增订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438页。

[xxi] 余华义:《城市化、大城市化与中国地方政府规模的变动》,《经济研究》2015年第10期,第104页。

[xxii] 陈友华, 佴莉:《从封闭小区到街区制:可行性与实施路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51页。

[xxiii] “上海住宅空置率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7zUZKcc0HdMGEBhMl41FNQ

[xxiv]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379页。

[xxv]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330页。

[xxvi]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0页。

[xxvii]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331页。

[xxviii] "Woman Goes to Jail for Not Mowing Lawn", https://www.yahoo.com/news/blogs/oddnews/woman-goes-to-jail-for-not-mowing-lawn-182126275.html

[xxix] 渠敬东, 周飞舟, 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104-127页。

[xxx] 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88-104页。

[xxxi]“住宅维修基金之谜:到底有多少?到底谁监管?” http://business.sohu.com/20150829/n420025583.shtml

[xxxii]“宁波管理中心卷入住房维修基金大案 挪用5亿炒股”,https://hf.news.anjuke.com/31/352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