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治理的文化政治自觉
——以椒江地方“常任制”改革为例
陶庆 顾小倩*
一、政党治理“灵魂”:委托-代理原则
委托-代理原则(权力-权利授受关系)表明,“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代理行为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是代理人,受影响的就是委托人。”[1]组织治理始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带来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等复杂关系及其产权转移等问题蕴酿而成;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利益分歧,以及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相对法律地位导致了现代公司急剧演化及其传统资本主义形态巨大裂变,因此一种与传统统治与管理方式相区别的“治理”模式率先在经济领域得到了诠释。[2]也就是说,由于代理人理性选择背景下导致组织交易成本过大,产生了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3]等现象,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加以规范、防范,特别是从博弈多方的角度实施权力制衡,以期实现组织的最大收益。其后,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把这种经济领域中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博弈活动与权力制衡等理论范式引入政治分析中,主导“将某种宪法主义的形式加诸法人组织实体之上”[4]。“法人组织的发展说明了它是随着公法本身而发展的。后者在成功地使权力成为责任——使政府行为服从法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形成中的法人组织正重复着这一过程。虽然,法人的行为还没完全为保证有关的各种利益衡平的规则所制约,然而人们己有可能进一步阐明权利和责任,使法人组织权力和政府权力一样‘负有责任’。从与政治权力分配有关的更普遍的价值意义上来剖析法人组织的权力,这样的时期已经来临。”[5]
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组织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她产生于并受制于代议制民主制度基本规范——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政治[6]基础“民主契约精神”“平等宽容意识”“自由法治观念”。“代议制民主的基础源于公民与代表之间的组织化分工,代表经由选举并依法组成代议制机构即议会组织,作为合法性权力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监督组织运行机构即执行机构的合法性及其绩效。”[7]同理,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组织在属性上归于政治共同体,其组织合法性在根本上来源于政党成员的政治认同;政治认同实现途径很多,但最为重要者是通过竞争选举党的代表并由党的代表逐级选举本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直至党的领袖。另一方面,现代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组织也必须遵循组织治理[8]的法治原则基础——“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利益相关者原则”“问责原则”——其中“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是组织治理的内部契约原则,“利益相关者原则”是组织治理的外部协商原则,“问责原则”是组织治理的奖惩保障原则。由此可见,政党组织与组织治理具有共同的核心内涵即“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两者据此有机融合成为“政党治理”范畴,建构起现代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党建设与发展的新思维与新路径。
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的文化政治基础突出表现为民主契约精神: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与执行权。这种民主契约关系远非只存在于经济组织中,相反,民主契约精神存在于一切合法组织中,以及该组织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之上。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就从“J-M模型”中揭示出委托-代理原则所内嵌的民主契约精神:“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9]正如斯蒂格利茨进一步分析的那样,以民主契约精神为本质特征的委托-代理原则是指,“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10]综上所述,英语中的治理一词虽然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但长期以来它与统治(rule)、管理(management)甚至行政(administration)等词交叉使用,确立了以民主契约精神为内核的权力制衡等基本原则与基本目标。治理从而跃出原有经济领域等狭窄空间,已经深入到人类一切政治性活动特别是执政党活动的广袤空间,“成功地使权力成为责任”[11]。
包括政党治理在内的组织治理,其最高境界是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12];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的分离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组织治理在政党组织上具体体现为:政党组织所有权(党员主体)与控制权(领导权)相对分离,以及政党组织所有权(党员主体)、控制权(领导权)以及监督权的权力制衡,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3]抑或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最伟大的成就,不是科学技术,也不是天才的作品,而是把权力关进了笼子,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对你们说话。”[14]而“制度的笼子”当属组织治理特别是政党治理所必备的权力制衡及其运行机制,包括现代政党组织在内的所有现代政治组织,其治理结构应该同样是基于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之间的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以及基于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之间的相对法律地位所导致的权力制衡机制。
二、“常任制”:政党治理的中国探索
1、党建传统的法理与治理空间
2016年上半年,笔者以“党代会常任制”(注:以下简称“常任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搜索,期刊论文达到4450多篇,关于这一类型的研究观点与研究成果,林林总总,略加梳理,大致如下。一是党内民主建设视角。如,“党的生命”的制度保障[15],党内民主的关键载体[16],健全党内民主[17],党内民主的重大改革制度[18]。二是代议制民主视角。如,代表任期制和年会制的完美结合,[19]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政治报告强调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20],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试行乡镇党表会年会制”。三是政治功能与领导作用视角。如,建议恢复1956年八大规定的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21],特别是恢复中国共产党“八大”的传统[22],党的代表大会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发挥[23],党的权力中心实际发生了不恰当地偏差位移[24]。四是党内权力运行视角。如,党人权力授受关系紊乱[25],“党员主权”与“政党主权”民主政治目标需要确立[26],党内法规制度需要贯彻落实[27],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28],明确“常任制”改革两个基本内容[29],等等。但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了就党的建设来讲党的建设,这一研究视角似乎形成了一种学习传统、教育传统、研究传统,尽管这些传统优势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作用,但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今天,明显存在着需要充实完善的空间。
(1)党建传统下“常任制”研究,法理成分不充足。尽管东西方社会在理论上对于宪法的政治属性以及政党执政的法治目标有着相似的理解,但近代以来的中国政党政治发展路径,完全不同于西方套路,两者有着极大的本质上的区别。[30]相对于近代以来的我国政治发展历史而言,大致显现出政党执政先于政治纲领的宪法体制,以及宪法政治概在于政党执政的政纲取向等等特征。总之,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一般是先确立了立宪框架,然后政党政治再依宪跟进,这种政治妥协的演进历史事实使政党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才能具备执政合法性。然而,在类似中国这样的政治现代化后发外生型国家中,一般是由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先行一步,并在政党领导下建立宪法框架,寻求符合政党自身利益的政治纲领,。由此产生了政党政治的出现先于宪法框架和法治目标等不同于欧美国家政党政治的特殊路径。简言之,类似中国政党政治现代化后发外生型国家的法治框架和法治路径,首先需要妥善处理执政党领导与宪法施实等冲突矛盾,也就是常人眼中所谓“党大”与“法大”等悖论。“政党的主要目标是赢得权力,它意味着掌握并控制国家的权力机构。在民主政体下,只有一种掌握并改变权力的途径:通过选举过程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权力转移到拥有多数选民的手中,而少数人的利益则由法律原则来保证。”[31]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执政党,始终推崇法理与法治至上性,并严格自觉置于宪法尊严之下;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率先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32],成为当下国家治理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然而,迄今为止直接从法理角度与法治精神来谈党建工作特别是“常任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实践工作与理论研究等领域仍缺乏思想共识,或许这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最后一刻”才能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3]的一种理由。法治理念的革新适用于现代任何组织,学界已有共识,法人(corporation)制度虽然起先于中世纪非营利组织——这些个体间有组织有目的联合是当时抵抗专制力量的有力形成——但近现代以来,法人制度适用于一切合法组织,更遑论具有最高合法性地位的执政党组织。简言之,出于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中国共产党无需所谓“法人”[34]登记之形式即自动获取了“法人”所有的功能与特征,但任何一个包括政党在内的合法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组织,其自身组织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与每一个行动,无疑都凝练着遵循法理原则与法治精神的逻辑思维。
(2)法治精神视阈下“常任制”研究,治理成分不丰富。政党组织是社团法人类型的具有特殊形态和特殊功能的政治社会组织,在法理上当然享有现代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地位与强制作用,因此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的宪法地位与法治要求。有关“常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虽然倾注了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的大量心血,取得了这样那样的显著成果,推进了中国共产党建设与发展。但是,以上传统仍缺乏从政党组织形态方面来展开更深层次的思考,特别是,政党组织本质上是政治化的社会组织,是基于政治认同之上的政治共同体,即任何政党组织均具有法人治理本质内涵,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一是政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政治团体,适用于治理框架,但治理原则与政党关系在该领域仍缺乏成熟成果。政党治理关键是制衡权力以保障其服务于公共利益,但以往研究流于柔性制衡即主观性、道德性等“自律”,而缺乏刚性制衡即客观性、制度性、法治性等“他律”。二是政党治理要害在于制衡权力,而制衡权力似乎往往导致“西化”趋势,难以符合政党治理的中国国情。三是中国特色政党治理无需也不能在“西化”理论框架中寻找“对应”答案,中国本土文化早就浸润着不同于“西化”理论但同样具有中国特色制衡权力的地方性知识——中国文化政治自觉——能够产生符合中国国情制衡权力的文化政治元素。[35]我们不必要更不能到“西化”思想与体制中去寻章摘句抱残守缺,而应该在中国主流儒家文化之外多样丰富多彩的其他形式地方性知识中,发掘属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制衡权力等文化政治元素,即中国文化政治自觉视野下的政党治理路径。
2、“常任制”中的政党治理维度
以委托-代理为基本原则、以权力制衡为基本目标的组织治理理论虽然源于西方语境,但绝不会止于西方话语;任何代议制民主制度下的政党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组织,都会以符合其自身民族习性、文化传统等方式彰显出权力制衡——实现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的政党治理途径——等组织治理原则及其文化政治基础。换言之,组织治理特别是政党治理的外在形式与表现方式纷繁复杂各有千秋,并由其所产生运行的制度环境而呈现出不同文化差异性;如,有学者认为,结合制度环境因素的差异,“可将治理模式分为市场导向型体制(Market-oriented System)和网络导向型体制(Network-oriented System),前者以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典型代表,后者以日本和德国等大部分欧洲国家为代表。”[36]又有学者认为,宜则将治理模式分为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模式、韩国为代表的家族监管模式和德日为代表的内部监管模式,是宏观层面的治理模式比较研究,等等。[37]
中国革命、建设等历史进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伟大实践已经清楚地印证,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执政地位的全国性政党组织即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深厚的治党成功经验与建党创新实践,其中台州椒江[38]近30年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就是突出一例。1988年末以来20多年时间内,“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就全国而言,开展时间最早,坚持最长,搞得最认真,效果比较好。”[39]台州椒江地区探索实行“常任制”改革的地方性知识,绝不仅仅是一例孤案,相反,它包含并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在转变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在巩固与完善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探索中国特色政党治理大变局中所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真理性知识。“中国共产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40]因此,在全党探索“常任制”进程中,椒江近30年来所积累的若干重要经验特别是党代表任制、党代表大会(会议)等一系列探索性制度,证明能够较有成效地理顺党员权利-执政权力关系,并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民主契约精神下,更加有效制衡约束不受约束的干部权力,有效制衡约束过度集中的党的委员会直至党的常委会的专断权力,有效制衡约束严重膨胀的领导干部权力直至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权力,等等。椒江这些宝贵的政党治理的地方性经验,经由“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路线与政治路线,先后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第十七届、第十八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上被各有侧重地得到吸收与提炼,已经成为全党建党经验与“常任制”创新思维的重要来源。椒江“常任制”改革探索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组织治理特别是政党治理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目标,因此有理由成为组织治理特别是政党治理的中国探索与中国路径。
在分析“常任制”改革这一重大而严肃的政党治理课题时,须先明确我们对于组织治理这一本原含义的坚守立场,即以其代议制民主制度基本规范即委托-代理原则(权利-权力授受关系)为理论主轴;同时中国化的组织治理特别是政党治理还需要进一步阐明其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政治基础“民主契约精神”“平等宽容意识”“自由法治观念”。组织治理概念虽然起源于西方话语,但“民主契约精神”“平等宽容意识”“自由法治观念”等治理文化政治基础并不止于西方社会。虽然法人治理结构在思想上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法哲学原理,在理论上成熟于西方经济学公司治理结构,但是,这并不等于东方社会不可能在长期社会实践中产生类似的经济社会政治结构。椒江渔民“打硬股”的悠久传统虽然没有演绎出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理论,但以“民主契约精神”“平等宽容意识”“自由法治观念”为核心范畴的权力制衡观念与社会实践,同样“嵌入”进了椒江人千百年来所形成的行为习惯与传统风俗中,并在长期社会生活中演化而成地方性的人文精神与文化积淀,酝酿打造出具有“民间法”[41]特色的椒江“常任制”现象。
笔者试图从椒江流域“铁犀耕海”[42]这一文化象征符号为切入点,着力研究椒江渔民“打硬股”所嵌入委托-代理理念下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儒”“释”“道”“妈祖”等多元崇拜蕴育出来的“和合文化”等平等宽容意识,四海兴商民办私企的生活方式下所形成崇尚“四民皆本”“义利并重”等自由法治观念,发掘椒江“常任制”改革所蕴含的文化政治自觉,诠释“常任制”改革中组织治理特别是执政党治理的中国实践探索与本土理论创新。
三、政党治理的椒江地方性知识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中央有关部门又重新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研究,并从80年代末开始,先后在台州市椒江市(注:当时系县级市)等十几个县(市、区)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43]椒江探索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度创新至今已有的近30年时间。1988年底,台州市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发端于椒江市(当时是县级市,1994年改为台州市辖区);自1990年起,椒江市开始在个别乡镇试点党代会常任制,1993年1月常任制正式扩大到乡镇、街道一级;1992年10月19日,椒江正式采用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称谓。[44]2003年,椒江区在党委换届时转为正式实施党代会常任制,黄岩等其他7个县(市、区)在2003年党委换届时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台州市本级9个县(市、区)和93个乡镇全面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初步形成了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2006年10月以前,台州市称这一制度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2006年11月,台州市首先提出了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概念,出台了相应制度;2007年,台州市全市所有的街道、乡、镇在2007年党委换届时全面试行党代会常任制。
1、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党代表、党员之间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的纵向维度
(1)从党委常委(书记)到党委委员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重构。椒江市1988年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之始,借鉴椒江党委不设常委的历史经验[45],实行了地方党委委员制、全委会票决制等。
(2)从党委委员到党代表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架重构。椒江在探索党委委员制的同时,实行了党代表会议制和党代表任期制。一是代表团的划分与设立更有利于党代表作用发挥,二是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差额选举逐步推广[46],三是建立通报制度、咨询制度、重大事项民主听证制度、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团团长列席区委中心组学习会和区委区政府(重要事项决策)联席会议制度等保障党代表的政治参与权[47],四是初步形成党代表权利的保障机制[48]。
(3)从党代表到普通党员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重构。加强党代表与广大普通党员选民的制度联系,一是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活动[49],二是党员群众对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得到强化,三是探索党员直选党代表的新路子。
2、代表大会(年会)、党委会、纪委会之间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的横向维度
(1)从党代表大会到党代表会议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重构。一是党代表会议不一定每年召开一次(部分地方在届中召开1-2次)[50],二是党代表会议的召集方式与议题方式,三是党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四是党代表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基本原则。
(2)从党代表会议制到党代表(代表团)任期制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重构。建立与完善党代表(代表团)任期制,一是创立党员代表联络办公室等党代表常设机构[51],二是从制度上规范代表团活动内容与方式及其功能作用,三是加大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对党委的监督力度。
(3)党代表提出提案、议案和建议意见等形式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重构。借鉴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制度,一是党代表在党代表会议期间提出会议议题的议案制度,二是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与意见的制度。
3、政党组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治理经验
(1)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多维度实现路径。一是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实现路径在客观上存在着差异性。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中,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实现路径一般是,从过去传统的过分集中在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甚至党委书记那里向着党委全委会实行分权式过渡,并以此自上下的分权模式为导向,接着向党代表(代表团)层面,再向着普通党员层面发展。在这种分权过渡中,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实现程度是有阶段性的,是有着层次区别的。以“常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党内改革,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以党委全委会和党代表这两个层次控制权的实现程度就比较突出和明显;实际上,过去许多过分集中于书记办公会甚至是过分集中于党委一把手身上的党内权力被分解到现在的党委全委会和党代表这两个层次上了。一方面,我们看到,“常任制”工作中,关于党委委员与党代表行权方式与规则的制度规定远远多于其他层次的制度规定,这说明党委委员与党代表的控制权在制度框架下得到日益保障。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常任制”工作中主要的核心内容是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以及党委全委会票决制,即所谓的椒江“3+l”模式: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建立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同步健全发挥全委会的有关制度。[52]由此可知,地方党组织控制权的实践主体是党委全委会与党代表这两个层面。
二是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实现维度具有多样性,而非单向度。政党组织所有权的根本在于广大党员这个群体,而非代议制条件下的党代表甚至是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中,实现政党组织所有权的源头仍在于党员群众。因此,政党组织所有权的实现路径是多维度的,一方面,传统上过分集中于书记办公会甚至是党委一把手的党内权力逐步分权转移到了党委全委会和党代表这两个层面;另一方面,由于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广大党员通过选举产生党代表,和对于党代表的制度性联系与监督等方式,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于党代表的政治参与产生有效的影响,继而对于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的决策与领导产生重大作用。
(2)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多维度实现路径。一是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路径在功能上存在着差异性。政党组织控制权的显著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权力与领导权力得到确立与保障。在过去没有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期间,即地方党代表大会结束之后,权力转移到地方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甚至党委一把手之中,党代表大会通过的重大方针政策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加以保障,因此政党组织控制权难以得到有效实现。而实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之后,党代表大会通过的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一方面可以通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党代表会议直接加以检查、督促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党代表任期制与党代表团的经常性工作间接加以检查、督促,因此政党组织控制权可以在党代表大会闭会之后持续有效地得到实现。但是,政党组织控制权的这两种实现路径在政治功能上存在着差异性。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会议的刚性约束力较强,能够通过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程度加以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党代表会议的时效性很短,加之会议主导权主要掌握在大会主席团手中,这种监督方式在总体上是自上而下实施的,因此具有监督效力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党代表任期制与党代表团的经常性工作,也能够通过制度规定对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程度加以监督检查,而且具有自下而上和长期有效的效力;但是,由于党代表活动时的个体特征较强,而代表团活动时的共同体特征并不明显,因此,这种监督方式在总体效力上仍缺乏制度的刚性特征。
二是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维度具有多样性,而非单向度。从形式上来看,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维度具有从党代表大会到党代表会议再到党代表(代表团)的单向维度,也即具有从政党整体到政党部分甚至党员个体的单向维度;因为,人们习惯于从维护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角度来谈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制定的大政方针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但是,政党组织控制权的实现维度具有多样性,因为无论党代表大会还是党代表会议,参与活动的主体仍是代表团与党代表,他们参与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可视为他们在非会议期间履行其政治职责的延续,也可视作是将非会议期间开展各项相关活动的效果提炼汇总成最终的预期成果。也就是说,没有党代表团与党代表的有效活动,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就难以形成真正表达最广大党员群众的利益诉求,也更难以对会议形成的政党政策的贯彻落实实施有效监督与检查。
(3)政党组织所有权与政党组织控制权之间权力授受关系实现路径。政党组织所有权与政党所有权的法理关系及其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维度表现为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密之间不可分割关系,并构成“常任制”改革的两大目标。椒江“常任制”改革经验表明,这两大目标不仅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其实现程度也是交互影响的。政党组织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年会)、党委全委会负责制、党代表任期制和代表团经常性活动、最广大党员群众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等一系列要素来实现的。虽然它在实现的时间上,阶段性上与层次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归根结底最终是要表达与实现全体党员的共同奋斗目标与利益诉求,因此在本质上更明显地体现为民主政治参与。政党组织控制权则主要是通过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年会)、党委全委会负责制、党委纪委会监督工作、党代表任期制和代表团经常性活动、最广大党员群众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制定的大政方针给予监督等一系列要素来实现;它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检查、督促、监督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制定的大政方针得到忠实彻底地执行贯彻,以体现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作为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最高法定权力地位的合法性。
四、政党治理的中国文化政治自觉
椒江“常任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全国全党范围内产生一鸣惊人、凤毛翎角的效果,这是与其特有的地方文化分不开的。譬如,现在的椒江区即改制前的椒江市,属台州地区,是浙江中部沿海的港口城市。全市辖4个区、2个直属镇、1个办事处、1个国营农场、21个乡镇和4个街道办事处,1986年末总人口为39万6百人。[53]作为港口城市,椒江对外交流频繁,海外贸易发达,麻帽、绣衣玻、璃制品产品等畅销港澳、欧、美及中东各地。1986年,椒江市接待外国客人和华侨211人次,办理进出船舶28艘,进出物资63500吨,引进外资1324万美元。船舶进出港比1985年增加58%。[54]对外开放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1994年8月,台州撤地设市,市政府驻地从临海迁建至椒江。[55]至此,椒江成为台州下辖的一个区,海岸线长达22.7公里,拥有大小岛屿97个,海域面积600平方公里。椒江海洋文化特色明显,形成了诸如码头文化、渔文化等等。再如,历史上的椒江在统治者心目中只是一个荒僻的海隅边郡,山高皇帝远、远离政治中心,是其远谪官吏、无人问津之地。一方面,椒江在历史上没有被中原文化中盛行猖獗的中央集权与儒家礼教等所谓“正统”文化同化;另一方面,她地处东海之滨,海洋习气与海洋贸易成为其主要生活方式,频繁的对外贸易与诸种交流,带来了外来文化的持续传入,这一切都始终潜移默化地塑造着与中原大一统的皇权至上集权专制、孔教至上“三纲五常”等有着极大差异极为不同的椒江特有地方文化:“打硬股”所嵌入的委托-代理理念下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及其衍生而出的共同体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之间博弈关系等地方文化政治;“儒”“释”“道”“妈祖”等多神教思想蕴育出来的“和合文化”,及其所嵌入的平等宽容意识等地方文化政治;千百年来崇尚“义利并重”“四民皆本”下四海兴商民办私企业的生活方式,及其所嵌入的自由法治观念等地方文化政治。椒江地方文化政治中所内嵌的这些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平等宽容意识与自由法治观念,正是中国古典治理内涵与精髓在现代政党治理中“复活”;在当下治理“内卷化”现象泛化而偏离民主契约原则趋向多元协商等极端严重情形之下,椒江“常任制”改革所渗透出来的治理“再发现”,无疑对于当代中国政党治理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索具有拨乱反正的重要启示。
1、渔民“打硬股”传统中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
台州地处浙江东南部,是我国东南海域和南北海运的中枢地带;东面是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北面是崇山峻岭,负山枕海。浙江第三大水系——灵江水系,自西北流向东南,蜿蜒贯穿全境;永安溪、始丰溪、 义城江、大田江、澄江等支流散布各地。[56]内陆面积9411平方公里,近海的大小岛屿有571个,深水和浅水港口近40个。[57]渔民在长期从事渔业过程中积累了不同于中原“农耕文化”的“海洋文化”重要元素。椒江靠海,长期以来大部分老百姓以打鱼为生,但是这种生计方式具有很高的风险性。首先,渔民需要远离家门,乘船在大海中捕鱼,受天气、气候和海洋气象的左右,需要克服大海变幻无常的气候,这就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其次,过去渔民比较贫穷,光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备不起渔船和捕鱼的工具,因此大家需要凝聚在一起,合资打造渔船,合股经营,获得的收益按劳平分——这就是椒江地区历史悠久的“打硬股”等具有民主契约机制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习俗——改革开放后不断演化而成成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形态与社会组织形态。1985年椒江地区在渔业生产中重新“复活”了股份合作制,渔民纷纷合股合资筹集资金,大规模改造渔船,打造成近4000艘能出外海进行捕捞作业的大马力钢质渔轮船。此外,沿海人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滩涂上建塘养贝类和鱼虾,使得养殖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值得一提的是椒江大陈岛全镇渔工副业总总产值达1320万元,比1985年增长32.58%,其中乡镇企业产值为500万元,渔业产值680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6.38%,和23.6%,渔业人口人均年收达1020元,渔业产量12万担;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225元,比上年增长17.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4元,比上年增长21.6%。”[58]随着渔区实行股份制,水产业得到极大的发展。到1988年,全区水产品总产值首次闯过25万吨大关,达到25.37万吨,比上年增长11.89%。其中,海洋捕捞17.66万吨,比上年增长11.28%;海水养殖7万吨,比上年增长12.04%;淡水渔业1.01万吨,比上年增长23.17%。渔业产值7.39亿元(现行价),比上年5.64亿元增加31.03%。[59]
值得一提的是,椒江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地方,随后这种合作方式被广泛运用于椒江各行各业之中。如,中国首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在这里诞生:1983年1月15日,温岭县工商局把一张“社员联营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核发给了当地一家民营企业;“社员联营集体”的实质就是股份合作制,这家企业因此成为国内有据可查的、最早得到“官方”认可的股份合作制企业。[60]股份合作制是台州人民的创造,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股份合作制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地发展起来,嵌入这种生产方式之中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也逐步在椒江人心中燃烧起来。又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椒江外部声音对股份合作制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说它姓“资”不姓“社”,有人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等西方经济规律那一套做法,不符合中国人自己按劳分配、勤劳致富的传统理念,等等;见证了股份合作制生产恢复发展这段历史的徐永三(1977年至1982年担任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书记)对此感慨万分,“台州的绝大多数工厂不是靠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办的,而主要是靠群众的积累自己办起来的。当初办厂时,农民手里的钱不够,就兄弟、亲友集资合股办,从一个个小作坊逐步发展成一大批现代化的大工厂!……现在,台州工业以民营为主。这些都是过去从未见过,甚至连想也不敢想的!”[61]1985年台州渔区首先改革渔业体制,打破集体所有制的框框,把原村级集体所有渔船、网具等生产资料作有偿转让,折价变卖给渔民个人。同时,引入股份合作制,以渔民资金、技术和船网工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逐步形成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渔业股份合作制。[62]这种源于“打硬股”而来的股份合作生产形式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适应性强,机制灵活等特点,其内核就是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与制衡权力;因此,这种生产经营体制既符合当时的生产方式,也深深地塑造了椒江人以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为本质特征的生活习性与性格特征。
2、“和合文化”蕴育下的平等宽容意识
在各自特定而复杂的人文地理、风土自然与生活习俗等环境中,不同人群形成了五彩纷呈、风格迥异的地方性文化,其中而自然人文地理、社会风俗两个环境是最具影响力的动因。文化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椒江人在独特的环境下形成了多元包容的人文个性和社会习俗,这是其后来演化而生出“和合文化”而著称、以包容平等宽容为根本等文化政治之根源,并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椒江地区的自然人文地理环境具有平等宽容意识。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明代人文地理学家王士性(浙江临海人)在其人文地理学名著《广志绎》中,将浙江地区分为“泽国”、“山谷”、“海滨”三个文化区:“杭、嘉、湖平原水乡,是为泽国之民;金、衢、严、处丘陵阻险,是为山谷之民;宁、绍、台、温连山大海,是为海滨之民。”[63]这一“泽国”、“山谷”、“海滨”等人文地理特征,在椒江地区更为显著。我们知道椒江地区以“水”为主,依“水”而兴,倚“海”而盛;但同时椒江地区所在的台州也以多山面负盛名。如,直到上世纪80年代,台州地区交通仍然十分不便利,成为制约台州经济发展的一大不利因素。温岭的藤岭隧道的修建,是股份合作参与交通建设的首例,是当时全台州最长的一条隧道。隧道施工时,由于没有现代化的机械工具,一切只能依靠手拉车等简单工具,依靠人力施工建成的。而且从施工到通车,全过程无一例伤亡事故,甚至没有向公家报销过医疗费,这在当前现代化的施工条件下也是很难做到的,温岭人民用双手创造了一个“奇迹”。[64]总之,椒江人民禀赋特有的名山“硬气”和海洋“灵气”,大胆地破除各种陈旧观念和思想禁锢,养成了平等宽容包容为主要特征的人格魅力。
(2)椒江人民长期以来所养成的生活风俗与历史文化具有平等宽容意识。椒江地区东部是海滨地带,以海洋文化为主体;西部则是佛道文化和山水文化相融的名山文化为主体,加之基督教、天主教的较早传入,长期与当地信仰相交融,形成了费孝通所说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65]的文化兼容格局。
如,妈祖文化。渔业这一高风险的生计方式,使得椒江人民自古以来就借助宗教信仰得以心灵的慰藉和内心的鼓舞。信仰妈祖成为渔民的精神生活,各地建妈祖庙,为了祈求平安。妈祖庙又称“天后宫”、“天妃宫”、“娘娘宫”,妈祖是专管海事平安的女神。台州的妈祖庙主要分布在临海、温岭、黄岩、灵江和玉环南部地区。人们以各种形式表现妈祖信俗,如祭祀仪式、节庆活动、表演艺术、口头传说等。桂岙天后宫是温岭历史上最古老的一座天后宫,到庙里渔家妇女擎香祭拜的大都是渔家妇女。对出海的渔民来说,妈祖是他们的精神信仰和精神慰藉,给予他们希望、勇气和信心。妈祖精神实质上包括以仁为本、见义勇为、包容大爱、和平精神等,充分体现了台州所具有的海洋文化特色。妈祖文化教人向善、求真、慈悲、平等宽容、和谐、平等、无私等,对人有着极大的道德约束作用,并起到一定的净化心灵,纯洁政治,遏制腐败的社会作用。妈祖信仰代表着和平和爱,影响遍及港澳台以及东南亚地区,促进了与海洋文化圈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让台州的海洋文化朝开放化和多元化趋势发展。
又如,道教文化。最早进入台州的道士数东汉著名道士,道教灵宝派的创始人葛玄。在隋唐五代时期,道教开始兴盛起来,到了两宋时期,道教达到繁荣。台州群山环绕,依山傍水,是历来道士修行的理想之处。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台州的道教对台州人的影响深远。在台州人的生产生活中保留着道教仪式的传统,诸如生活习俗中的生养礼,下元节等;此外,台州古老的地方戏曲与道教关系紧密,民间主要通过迎神赛会等活动展现出来,从而使当地老百姓求得“神”的保护性,达到祈求平安的目的。道教所提出的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等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深深的影响着台州人的生产生活,促使人寻求人与自然、人与身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再如,佛教文化。佛教思想自由印度传入中国以来,在台州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中国佛教,影响深远。佛教大约于东汉末年传入台州,在东汉兴平时期,佛教台州已经很普遍了。台州是中国第一个“中国式”佛教宗派天台宗的发祥地,天台宗的创立也标志着台州佛教达到鼎盛时期。台州有重点寺院在6所,天台有华顶讲寺和万年寺。天台山文化学者曾其海天台宗的学说用现代哲学的概念进行论述,认为天台哲学思想主要包含六个命题,“一念三千”的本体论;“一心三观”的认识论;“三谛圆通”的真理论;“止观并重”的方法论;“无情有性”的佛性论和“性具实相”的辩证法。[66]“一念三千”是天台哲学的最高成就,这一思想有着认识论的意义,通俗的话说,包含事物是不断变化的和在其中的因果关系,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等思想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天台山是佛教天台宗的发祥地,天台宗影响深远,波及日本、朝鲜和东南亚各地。1986年,日本日莲宗第六次友好访华团一行52人来天台山国清寺参加《妙法莲华经》经幢揭幕仪式,日本人曹洞宗佛教访华团访问天台山国清寺。[67]总之,在椒江人民长期形成的日常生活中,佛、道、神相互兼容,人们采取实用的态度,各取所需。在生产活动中祈求各种神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信佛祈福,在灾难厄运时求助于道,祈求消灾解难。
还如,基督教、天主教文化。基督教最早传入我国是在唐太宗贞观九年(635年),由基督教聂斯脱利浓的阿罗本从波斯传入。[68]同治六年(1867年) 第一所天主教堂在椒江栅桥建立了。1926年台州教区得以成立,是天主教在中国浙江东部设立的一个教区。建国后,传教士在当地举办很多慈善活动,例如开办教会医院,举办教会学校,设立慈善机构,并进行捐赠活动,深得民心。椒江地区长期以来对宗教实行平等宽容政策,使得各种宗教文化得以自由发展。1989年,台州全地区落实宗教房产78027平方米,宗教界共捐资65796元、捐物310件支援灾区人民,铺路3906米,造桥1座,凉亭2个,造桥铺路集资23274元。椒江、黄岩、仙居、玉环、天台等宗教团体资助教育基金37150元,国清寺认购公债4万元;信徒增长迅速,至1990年天主教徒增至5296人,基督教徒增加到130777人[69]。
总之,自古以来,椒江地区妈祖、道教、佛教、基督教等诸种宗教文化各取所需、相得益彰、并行不悖、相安无事,这一多元宗教和谐平等宽容的历史文化在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基础的东方专制历史积淀甚深的文化中,无疑构成了一道亮丽奇特的风景线和与众不同的文化秉性。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语境中,平等宽容是包容他者的个人心态,是多元共存的社会状态,是法治下的自由秩序。[70]在平等宽容意识下,需要容忍异己,多元共存同时依赖于能容纳多元、控制冲突、规范竞争的秩序。多元共存的秩序,是法治下的自由秩序,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平等宽容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观念,要变为现实,就必须通过制度化由道德观念转化为道德实践。”[71]平等宽容意识的制度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民主化转型时期,平等宽容作为容忍公开批判和监督的意识与行为,有益于民主化进程;正因为此,椒江多元文化的显著特色是兼容并包,和谐共融,彰显出要容乃大的气派,椒江文化政治自觉中的平等宽容意识对于大一统为主要特征的中原正统文化,无疑是弥足珍贵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3、“义利并重”“四民皆本”演绎而出自由法治观念
负山枕海的椒江地区,山与海构成了人们生存的生态空间与人文精神,兼有“山的硬气”和“海的大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种“敢冒险、有硬气、善创造、不张扬”的椒江人精神,和“四民皆本”“义利并重”等尊崇民营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法治观念观。如,在笔者六年前的调查中就得知,台州市民营经济已占到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95%以上、财政收入的75%以上,民营经济椒江地区的重要经济基础。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椒江地区经济基础,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另一方面也是长期养成的自由法治观念意识在经济领域的鲜明表现。又如,从椒江地区的历史发展来看,除了渔业外,其他资源非常匮乏,被形象地称为“七山一水二分田”,人均耕地不足0.5亩。[72]正是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椒江人敢于冒险、敢于创新;正如一位作家社会调查后所称,台州所属的皂树村里,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就“冒天下之大不韪”首先搞起了分田到户大承包,比安徽小岗村更早、更广泛地进行农村改革试水,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73]
(1)自由法治观念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之一,表现为崇尚“义利并重”“四民皆本”。我们知道,重义轻利是中原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的精髓,它几乎构成了中国人文精神的主体部分,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封建王权与士大夫阶层的极力推崇。这种重义轻利在哲学思想的显著特征就是往往导致对于封建王权、对于三纲五常等封建礼仪的极端尊崇,和对于个人权利的极大忽视甚至蔑视,并由此否定人民主权、个体权利的天然合法性。但是在台州人的文化传统中,对这种重义轻利的主流文化表示了深深质疑。椒江人义利并重的突出表现就是自古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草根经济”经久不衰,并已构成其最大经济特色。如,1978年,台州三次产业结构为46.8∶29.9∶23.3,到2007 年,全市三次产业结构演变为6.6∶53.9∶39.5,这是因为台州民营经济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给农村富裕劳动力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推动农村劳动力不断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全社会从业人员中,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结构从1990年的61.6∶21.6∶16.8演变为2007年的23.7∶41.0∶35.3,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创造了以“民营主导加政府推动”为主要特征的“台州现象”。椒江地区民营经济以工业为主导,逐步向农业、交通、金融、教育、卫生等领域渗透和延伸。在工业领域,民营经济由于其灵活的机制优势快速发展,经济活力进一步增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74]
(2)自由法治观念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是个体股权为基础的合作思想。合作的基础是个体经济主权的确立与尊重,在经济领域就是个体股权的权责划分与明确,这一点反映在经济主权方面,就是所谓“打硬股”的方法。台州靠海,在大海中漂泊的渔民,要与大海的力量相抗衡,就不能不凝聚在一起,久而久之,形成了在经济领域相互合作的精神,这种办法后来被沿用于陆上的其他经济活动中,特别是被作为一种文化传统植入到台州人以个私权益为基础的自由法治观念之中,并由此创造出了股份合作制的模式。如,1983年1月,温岭县第一个以政府的名义给“社员联营集体”核发了营业执照,股份合作制从此有了正式的身份,诞生了全国第一家股份合作企业;1986年10月,黄岩县委发布了全国第一个名为《关于合股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正式文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1987年,台州地委和行署明确提出“取两南之长,走自己之路”,掀起了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热潮。近年来,着力推进企业制度创新,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市已有上市公司12家。在农业经济领域,台州通过创建“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活动,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受到国内外关注,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试点城市,目前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933家;在交通运输领域,椒江地区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公路网的建设,甬台温高速公路就是国内首家广泛筹集民资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成;在文化、卫生、教育事业中,民营经济独立投资或参股投资建设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一大批民办医院、民办艺术馆、民办歌舞团等均成为我市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领域,先后组建了台州市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一个城市拥有三家民办股份制商业银行,实为国内少有罕见的现象。[75]
(3)自由法治观念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是以股权合作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思想在全社会的深入影响。以个体经济自由为基础的股权合作,其良性运行形式无疑正是以制衡权力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之雏型。
结语:对政党治理中国探索的再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应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76]总书记这一讲话虽然是针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大会制度而言,但同时对于我国唯一政治领导核心即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治理及其基础之上的文化政治自觉,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方向性与指导性作用。椒江人民的生存方式和所形成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所内嵌的文化政治,充分体现在“常任制”改革全过程。1988年中央决定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时,很多地方积极争取,但到最后坚持下来做的好的地方却寥寥无几,但是党代会常任制却在椒江这个地方生根、发芽。深入分析椒江“常任制”改革的产生、效果、经验等全过程,我们能够发现:这正是椒江地区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政治平等宽容、自由法治观念等文化政治自觉的物化成果;它表现为共同体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之间博弈关系所引发的有关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等本质特征;它蕴含着政党治理文化政治自觉等基本要素:“打硬股”所嵌入的委托-代理理念下的民主契约(权力授受)精神,及其衍生而出的共同体组织所有权与组织控制权之间博弈关系等地方文化政治;“儒”“释”“道”“妈祖”等多神教思想蕴育出来的“和合文化”,及其所嵌入的平等宽容意识等地方文化政治;千百年来崇尚“四民皆本”与下四海兴商民办私企的生活方式,及其所嵌入的自由法治观念等地方文化政治等。椒江30多年的“政党治理”文化政治自觉,在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与制度框架下,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已汇入改进党的执政方式之时代潮流中,并以典型个案形式丰富促进了执政党“常任制”改革的伟大创新实践。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十六大”始到“十八大”时,还相续正式地吸收了椒江为代表的全党“常任制”改革成功经验,在全党逐步推行了全国“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等重大改革措施,极大丰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党思想与实践,提升推进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与治理水准;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都是政党治理文化政党自觉的新鲜经验与实证科学。
总之,文化是政治之根,什么样的文化背景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形态;我们这里称之为文化政治。文化到底是什么?它绝不是书本知识的堆积,而是人们终日浸润极其平常但又终身携带无法割离的生活方式。西方理论界对于文化奠基政治生活的观念是这样,东方理论界得出的结论也是如此。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那样,“文化本来就是人群的生活方式,在什么环境里得到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方式,决定了这人群文化的性质。”[77]不同的地方文化蕴育着不同的政治思想与政治体制,在这一点上,东西方理论界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形成了共识。如,柏拉图在《理想国》这样说道:“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它一切的方向。”[78]又如,亚里士多德对此也有同感:“同某些目的相符的性格(全邦公众的政治)性格(情操)原来为当初建立政体的动因,亦即为随后维护这个政体的实力。”[79]还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进一步论述:“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80]再如,卢梭则把这种地方风俗与社会习惯的巨大历史作用称之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第四种法律”:“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弯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弯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81]总之,所谓文化政治,就是这种持久的、无形的东西。具体说来,文化政治既不是文化,也不是政治,更不是文化加政治,而是涵盖所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并且构成所有这些领域的灵魂。从内涵上讲,文化政治涉及各种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文化认同感和社会凝聚力,讲的是一整套人生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比如,儒家学说及其社会伦理,就属于中国古代的文化政治。文化政治是一个社会安身立命的根基,文化政治是指文化与政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政治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以文化作为背景,自上而下的改革与自下而上的文化精神实质相契合,由此形成一种“文化政治”;正如“文化自觉”[82]是对本土自身文化的再认识再发掘及其与“他者”文化的再对话一样,“文化政治自觉”也面临着在类似的全新自我挑战与全方位自信回应。
*陶庆,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政治人类学专业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2016年度“驻院研究员”;顾小倩,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硕士。
本文写作:1、得到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项课题研究项目和台州市社科联课题《铁犀耕海志——椒江“常任制”改革的文化政治自觉》(13GHW01)资助。2、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两次“席明纳”学术会议上进行了专项讨论,郭苏建教授、刘建军教授、孙国东教授、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林曦教授、陈润华研究员等同仁均提出了宝贵学术建议。3、本文第一作者于2008年7月、2009年8月,与2010年9月间,亲身三次赴台州椒江专门就台州市20多年开展中国共产党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了长时段的经验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个案研究等人类学田野作业方式,广泛接触到了台州椒江地区“常任制”改革的主要相关材料。笔者在调研期间,得到了台州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椒江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椒江区档案馆、天台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并采集到了台州市特别是椒江区的有关原始资料及相关复印件。以上研究得到了时任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人的金先龙、谢绍银等大力支持。在此一并鸣谢诸君!
[1] [英]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1996年版,第1035页。
[3] 注:“内部人控制”是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这一命题最早是由青木昌彦针对转轨经济的企业治理提出来的。青木昌彦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与职工“合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的情形。
参见:
[日]青木昌彦:《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4]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The Law in America:A History),王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5]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The Law in America:A History),王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6] 注:文化是政治之根,什么样的文化背景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形态;我们这里称之为“文化政治”;她如同文化一样,具有鲜明的差异性,即其不同于“他者”的自我特性;及其相对性,即其相对于“自我”的“他我”特性。
[7] Pitkin, Hanna Fenichel.1969. Representation, New York: Atherton Press, p.13.
[8] 注: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从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本文暂不讨论此一“治理内卷化”现象。
[9] M.C.Jensen and W.H.Meckling,1976.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3,305-360.
[10] [英]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1996年版,第1035页。
[11]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The Law in America:A History),王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12] 注:法人(corporation,Juritical Person)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系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所有合法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是对组织治理中的所有权、控制权与问责权等权力制约模式的法律术语。
[13] 注:2016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舆论普遍认为,习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体现了中央高层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视及制度反腐的决心,为我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载“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zs/201301/t20130124_207938.htm.
参见:
皇甫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红旗出版社,2013年版。
[14] [美]姚鸿恩:“编者按:‘小布什曾经做过一次演讲’”,《美国民生实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5] 陶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政治社会学的观察与分析”,《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
[16] 易承志:“党内民主与党代会常任制的关系”,《理论视野》,2012年第7期。
[17] 应克复:“怎样改变党内的集权体制”,《炎黄春秋》,2012年第4期。
[18]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3页。
[19] 高放:《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1版,第460页。
[2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50页。
[21] 金太军:“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2] 高放:《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23] 王贵秀:“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议”,《理论学刊》,2004年第1期。
[24] 淮建利:“党代会常任制与党内监督机制的构建”,《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25] 王长江:《党代会常任制理论与实践探索——台州党代会常任制的个案分析》,北京: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页。
[26] 陶庆:“党员主权与政党主权:常任制改革的双重目标”,《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7] 蒯正明:“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探析”,《探索》,2015年第1期
[28] 熊光清:“党代表任期制: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29] 张书林:“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研究综述”,《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30] 陶庆:“从政治安排到、政治嵌入到‘政治妥协’的转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1] [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32] 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乎历届党代表大会及其重要专项会议,都表明了执政党与宪法之间的法理关系与法治精神。择要简称如下: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1982年9月,“十二大”报告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2012年11月,“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再次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2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发表讲话:“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3] 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参与《决定》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11月4日在京接受了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的联合专访。”以上参见:
澎湃新闻网(上海) 2014-11-06 07:00,http://news.163.com/14/1106/07/AABNHK0200014SEH.html.
[34] 注:法人是法律意义上虚拟的“人”,是法律赋予所有社会组织的一种人格化的法律定义,用以区别于自然人,从而行使独立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术语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解释了团体人格。即使一个组织中成员进行了更换但并不影响组织本身的独立存在,团体本身获得了人格。中世纪开始法人制度才正式形成,起源于教会法人这个掌管着社会慈善事业的组织,因为教会想将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财产单独设置,所以就赋予了教会法人资格,除了教会自己别人无法左右财产的管理。19世纪西方法典化过程中法人制度确立了下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的部分使用了“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语言来概括法人概念,之后逐渐演变为法人人格。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以罗马法为基础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影响了《苏俄民法典》,后者就进一步影响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相关立法,也就使得法人概念在中国逐渐衍生开来。
[35] 陶庆:“从政治安排、政治嵌入到‘政治妥协’的转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6] 参见:
Moerland, P. W.:Alternative Disciplinary Mechanisms in Different Corporate System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1995,26(1).
[37] 郝晨,李礼:“公司治理模式的多维度比较研究:构建公司治理权变模式”,天津:《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2期。
[38] 注:椒江区系浙江省台州市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本研究中的“椒江”,是指“椒江”流域,即在一定意义上可泛指整个台州市,而非仅指椒江区所辖范畴;以此类推,“椒江‘常任制’改革”涵盖整个台州市范畴。
[39] 参见:
《椒江模式──台州市椒江区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情况汇报》,台州市委内部资料,
[40]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
[41]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2] 注:笔者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期间三次亲赴椒江调研,深深地感受到她与众不同的地方文化魅力。椒江甚至台州市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新人文景观“浙东千里海塘纪念碑”就是一例:它是长达1020公里的标准海塘,直接功能是百年一遇标准的防洪江堤;浙东“千里海塘纪念碑”呈圆柱体,高达21米,直径5.3米;碑体由艺术浮雕、雕塑、铜鼎构成,碑顶有一头用青铜铸就的重达4.5吨的铜牛,铜牛神态庄严威武,牛头微朝东方,俯视着滔滔大海。碑顶设置铜牛,此系中原文化以“牛”镇“水”传统,因为自古以来以“牛”镇“水”都是驱邪镇恶保平安的象征。但笔者以为,“铁犀”脚下一望无际的茫茫东海,它并非完全是在“镇水”,而是中原传统“农耕文化”,与椒江地方性“海洋文化”相汇合的现实写照,其中蕴含寓意着文化融合、包容万象之象征:“铁犀耕海”的椒江地方性知识的文化符号。
[43] 参见: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44] 参见:《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委关于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请示》,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委编:《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资料汇编》续集,1994年,第9页。
[45] 参见: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椒江市档案馆:《中国共产党浙江省椒江市组织史资料》(1924.春一1957.12),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46]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市椒江区委编:《椒江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情况汇报》,2003年,
[47]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市椒江区委办公室编:《中国共产党台州市椒江区第六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2003年1月,第11页。
[48] 参见: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制度汇编》,2005年3月,第14页。
[49]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市椒江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关于区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参见: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制度汇编》,2005年3月,第25-27页。
[50] 参见: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台州市椒江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制度汇编》,2005年3月,第6页。
[51] 参见: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委编:《中国共产党椒江市党员代表制度(常任制)资料选编》,1990年6月,第219页。
[52]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
[53]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编:《台州年鉴1986》,第72页。
[54]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编:《台州年鉴1986》,第75页。
[55] 参见:台州概况http://www.tzzk.gov.cn/.
[56] 李一,周琦:《台州文化概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57] 李一,周琦:《台州文化概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8]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编:《台州年鉴1986》,第75页。
[59] 参见: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编:《台州年鉴1988》,第136页。
[60] “给中国首家股份合作企业报‘户口’”,《台州晚报》,2008年6月12日。
[61] “‘台州奇迹’的创造者是台州人民”,《台州晚报》,2008年4月9日。
[62] 陈伟华:“股份合作制托起新的海‘上台州’”,《台州日报》,2008年7月3日。
[63] 李一,周琦:《台州文化概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64] 林静:“发行‘股票’打藤岭”,《台州日报》,2008年4月24日。
[65] 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经济全球化与中华文化走向》(上卷),北京:东方红书社,2001年版,第13页。
[66] 曾其海,“天台宗的佛学哲学思想”,《东南文化》,1990年第6期。
[67] 参见:
中国共产党台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编:《台州年鉴1986》,第39-42页。
[68] 台州师专人文研究室等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台州历史文化专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69] 台州师专人文研究室等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台州历史文化专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3页。
[70] 瞿磊:“政治平等宽容内涵探析”,《广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71] 尹华容:“论政治平等宽容的宪政实现机制”,《学术界》,2007年第3期。
[72] 王长江,张晓燕,张荣臣,《党代会常任制理论与实践探索:台州党代会常任制的个案分析》,北京: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73] 何建明,《台州农民革命风暴》,北京:作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74] 注:据台州市社科联谢绍银提供电子版台州统计分析《台州统计30年》之“光辉的历程巨大的成就”部分内容。
[75] 注:据台州市社科联谢绍银提供电子版台州统计分析《台州统计30年》之“光辉的历程巨大的成就”部分内容。
[76] 参见:2014年09月05日,“凤凰网资讯”转载“新华网”:“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全文)”。http://news.ifeng.com/a/20140905/41884284_0.shtml.
[77] 费孝通:《论文化与文化自觉》,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编,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78]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3-314页。
[7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06页。
[8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5页。
[81] [法]卢梭:《社会民主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0页。
[82] 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