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复旦高研院召开“2015年度主题(三)——转型中国的法治”

 

2015925日,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2015年度主题(三)——转型中国的法治”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复旦大学高研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学者郭苏建教授,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刘建军教授,复旦大学高研院专职研究员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李辉副教授,复旦大学高研院专职研究员、院长助理林曦副教授,复旦高研院专职研究员陈润华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王峰博士。其中,王峰博士、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林曦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王峰博士的发言题目是“法治与司法制度改革:一种实践转向的认识”。王峰博士首先提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司法隐喻。即在美国,司法部门被喻为“最不危险的部门”;在中国,司法部门被喻为“刀把子”。针对这一不同,王博士提出问题:经由隐喻——“最不危险的部门”和“刀把子”,我们用彼一比较或评判此一时,是否意味着默认了它们共享着司法普遍性——某种同构性的制度安排,又或,它们之间在种种不同程度上能否互相翻译,互相理解,互相学习。对此,王博士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考察司法问题,不是为了发现或发明一种普遍性的原理来统摄“政治与司法之间关系”的各种制度安排,而是经由一般性的概念来辨识并界定世界各国纷繁各异的程序风格。有鉴于此,王博士认为需要矫正从抽象本质来看待司法问题,转向司法实践本身,要恰当的把握“相通”意义上的司法。

顾肃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当代法治话语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顾肃教授通过总结西方法治理论的主要原则。认为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指一个社会以法律进行的统治, 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对权力实行必要的制约。从实质上说,这是一种进行社会管理的根本制度,它要求一个社会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的人们,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按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或体制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人治是个人、少数人或集团的专横统治,主要依靠统治者个人的统治,即政府的主要命令均出自领导者个人主观随意的意志,而不是预先制定好的规则,其行为缺少可预测性,尤其是缺少程序上的公正性,常常因人而异,难以避免徇私枉法。因此要实现法治,必须要实现程序正义,尊重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地位,实现依宪治国。顾肃教授最后提出了转型中国法治的原则。即民主立法,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权威,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

刘清平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的政治哲学比较”。刘清平教授的发言共分为四个部分:一,传统儒家的礼治基因;二,传统法家的法治内涵;三,阳儒阴法的权贵礼制;四,法治中国如何可能。在第一部分,刘教授分析了儒家的“礼”治观,认为礼的实质是维护西周分封制确立的血亲等级架构,尤其是君臣父子的核心价值。在圣王礼制的语境下,是以道德为本位。在第二部分,刘教授认为法家“据法而治”“以法治国”,极大地凸显了“法”的至高无上。打破了礼治赋予上层贵族的豁免特权,赋予刑法规范针对所有臣民(包括贵族)的平等适用性。但是,君主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第三部分,刘教授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是阳儒阴法的权贵礼制。礼制,继续为官员提供给养,即所谓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以礼法调教民众。法制则是礼不下庶人,刑可上大夫,官员谋反叛逆贪污腐败等严重罪行可以施罚。在第四部分,刘教授指出,现代法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受到正义的惩罚必须彻底否定儒法结合的等级观念。针对于此,刘教授认为可以从墨家的法治观念中汲取营养,即“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

林曦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情理的创造性转化与转型中国法治理论建构”。林副教授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回顾,提出了三个问题:(1)情理本身是否可欲的?其现代转化之可能?(2)它的这种可欲不是建立在其他的目的之上的?(3)它与转型中国法治之间对与社会的作用分工和合作在什么地方? 如何转化?针对第一个问题,林副教授认为我们所讨论的情理包含了富勒所提到的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在所有人都有一套“默会的、非正式的和凭直觉的”规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有人违反规则,而有一方决定诉诸当局,那么,情理就会进入法律领域。所以,富勒的讨论是不完全的。针对第二个问题,林副教授指出,在审判与执法的过程中,在帝国时代,情理作为中国古代法系的衡平传统,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受儒家文化影响而产生的等级和父权主义的内在机制,同时还和帝国的政治制度和运作紧密相连,这些都是情理在帝国时代的局限性。对第三个问题,林副教授提出情理其实代表的不是一种具体规范性意义上的实体,而是一种“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过渡”的路径。换言之,情理更多的是一种解释性、而非规范性的理论。但是,如果我们能暂且搁置情理的规范性内容,从解释性的角度来审查情理,则可以发现,情理实际上是说明了一个可以中立于其规范性内容的法律路径,它可以在抽离具体规范性内容的基础上寻求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结构性框架。

在四位老师发言过后,在场的老师同学就各位老师发言的内容展开讨论,对各位老师的发言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评价。四位发言人也对各位老师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