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曦:转型中国共治共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栏目: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发布时间:2019-09-03浏览次数:5524
 

转型中国共治共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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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中,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i]。按照《报告》的展望,未来我们将建成一个“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那么,该目标所蕴含的转型中国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究竟体现了何种转型的特征?这种转型又体现了何种“中国特色”?本文试图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来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回答。故此,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近年来学者运用法团主义进路分析“国家—社会关系”出发,先在概念的层面上勾勒“国家—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运用这些理想类型,讨论“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特征、可能性和不同路径。最后一部分,本文将以“社区治理”为例,分析《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共治共享”治理模式,并阐明其背后所蕴含的转型中国“国家—社会相互赋权”的未来走向。

 

一、“国家—社会关系”的理想型

在研究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文献之中,曾经一度出现过运用“法团主义”(corporatism)来对中国现象进行解释的热潮[ii]。在吴建平看来,法团主义是从西方社会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和西方社会的演变结合在一起的。在西方社会,研究国家—社会关系中最著名的范式就是“市民社会说”。这个社会社会,即使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团体,通过非公权力的方式来协调社会化的分工、生产和生活。这其中呈现出一种多样化、个人主义、分散的社会形态[iii]。而且,市民社会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代表公民的权益,和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政府机关展开各种协商,实现公民社会多元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机制,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公共政策。根据吴建平的判断,以工会为例,在国家—企业—个人这种三元的框架下,工会并不是代表劳工来和企业、国家展开协商、谈判。恰恰相反,工人很多时候都是遵循在社会主义时代的做法,即求助于国家,希望国家直接以公权力的面目出现,作为公民权益的保护者,介入劳资谈判,为劳工争取权益,防止劳工权益被资本侵犯。而且,许多工会、雇主协会的领导人,都是退休干部,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他们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员。再者,中国的许多民间组织,其实都是通过国家自上而下地进行推动才建立起来的,和西方那种自发生成、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有显著的区别[iv]。其实,吴建平分析国家—社会关系的核心出发点在于:社会是否是独立于国家而运作的,在考察的中国的情况之后,他得出结论,中国社会的情况似乎并不是像西方那样,有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以及在社会层面上自发形成、自我协调的社会组织网络,因此,中国在很多情况下,其实都是国家主导的一种模式。但是,我们还不能急于将吴建平纳入到“国家主义”的框架之中,认为吴建平就是从国家主义的角度出发来看待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按照定义,国家主义就是这样的一种思想体系,所有的行动和决策,其目标都是为了要强化国家手里所掌控的各种资源调配,包括政治、法律和符号层面上的资源,国家用这些资源和手段,来影响全国的社会、经济生活[v]。国家包揽了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并为留出任何空间给民间机构以运作,国家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所有的服务供给、行为监管,都是来自国家,国家处于一方独大、强势主导的地位而相比之下,社会组织极其弱小,或甚至不存在[vi]

 

在将法团主义运用到中国之前,顾昕和王旭以专业组织、机构和人士为例,根据施密特的文章,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想型进行了一个四分法的分类,具体是[vii]

 

1       “国家—社会关系”四种理想类型

特征

多元主义或者纯粹法团主义(corporatisme pur

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

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

国家主义或者附属法团主义(corporatisme subordonné

定义

国家的正当性和运行主要依赖各种法团来进行

主要通过社会压力、社团之间的自愿协议来实现职能分化、是基于自下而上的政治需求

通过国家的协调、仲裁、压制来实现职能分化

所有的法团都是国家的附庸,国家的正当性和运行主要依赖其他基础、而非法团

专业组织的所有制结构

私营组织为主体但也有一些公立组织 (例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立研究机构等 )

民间与公立机构共存并且同等重要 ,为数众多的半官半民类社团存在

公立机构为主 ,但也有一些私营组织 (例如民营的会计事务所)

几乎没有民营机构

融资来源

主要来自通过提供服务收费 ,扶助来源是公共补助金和各种来自国家的资助

服务收费和国家补助同等重要

经费主要来自国家 ,其次来自服务收费

完全来自国家

监管体系

自我监管为主 ,监管机构为专业人士自愿组织起来的协会 ,协会独立于国家

自我监管和国家干预并重 ,监管机构是基本上具有自主性的协会 ,但协会在监管事务上受制于国家强大的影响力

国家卷入监管为主 ,自我监管为辅 ,监管机构或者直接由国家组建 ,或者由国家出资建立

自我监管制度框架基本上不存在 ,所有监管机构是国家的组成部分

 

如果是按照这个四分法来进行,那顾昕和王旭所提供的,其实是一个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光谱连续体”,这个光谱的标准,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化程度,在这个光谱的一端,是国家与社会完全分化,在这种完全分化的状态中,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主导作用,也就是传统上我们所认为的“小国家、大社会”模式,也就是表格里面的“多元主义”。相比之下,在这个光谱的另一端,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完全合并,而且这种合并还不是任意形式的一种合并,而是以国家强势介入、掌控社会为基础的一种合并,在这里,国家的权威笼罩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完全都处于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之内,没有丝毫自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就是“国家主义”的这一极。相比之下,处于中间的两个阶段,“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则是各自具有偏重点的国家—社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种既相对独立又彼此交融的状态。在“社会法团主义”之中,社会占据的主导成分较多,国家起到辅助性的作用;而与此相对应,在“国家法团主义”这种模式里面,则是国家起到的作用较多,社会相对而言比较弱小,尚且处在国家保护和培育的状态之中。

 

 

1       “国家—社会关系”四个理想类型的“光谱连续体”

自治高、干预弱                                                                                    自治低、干预强

      0          1        2          3           4           5       6       7       8          9       10

 

 

 

 

 

 

 

 

 

 

多元主义                                                                                                       国家主义

A                          B                         C

                              社会法团主义

                                                       

                                                    Aˊ                         Bˊ                        Cˊ

国家法团主义

                                                       

说明:(1)这个光谱连续体,表示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自治程度高低以及国家对社会干预程度的强弱,010表示的是这种“高低—强弱”的一个综合指数。

1】自治(+)   自治                 自治              自治(-)

社会自治程度高    社会主导             国家主导      社会自治程度低

2】干预(-)   干预                 干预              干预(+)

国家干预程度低    国家辅助             社会辅助      国家干预程度高

小国家大社会      大社会中国家         大国家中社会  大国家小社会

 

对于这四种理想型,顾昕和王旭认为,有几种社会可以对应于这些理想型。比如,美国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小国家大社会”的模式,在这里,社会自治程度高,基本上是社会组织、私营企业按照市场逻辑来运作,在专业人士组成的协会方面,主要还是行业自律为主。相比之下,在这个光谱的另一端,大概是前苏联的模式,国家主义笼罩社会,所有的机构全部都是“国”字头,皆属于国有,基本上没有私营企业的运作空间。

 

二、“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特征分析

对于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顾昕和王旭参照了施密特的意见,用一种动态的眼光来看待这两种理想型,认为它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过渡作用。在他们看来,“在转型国家中,国家法团主义通常起一种过渡性的作用。在市场和民主转型的初期,由于继承了极其丰厚的国家主义遗产,国家法团主义为自主性社团空间(包括专业社团组织) 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框架。随着自由化的深入,国家法团主义进一步向社会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方向演化。演化的具体方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较为重要的是社会多元性的程度和社团组织多样性的发展”[viii]

 

这种转型,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用图1来进行表示。在图1中,“多元主义”占据“自治—干预”光谱的一个极端,表示的是社会自治程度很高、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很低;相比之下,另一个极端就是“国家主义”,表示的是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程度非常高,由于社会都笼罩在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内,导致社会活力不足、自治程度相当低。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则是“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就是在各自的“自治—干预”维度上有所侧重。“社会法团主义”偏重的是社会组织发挥主导作用,而“国家法团主义”偏重的是国家发挥主导作用。这四种理想类型在图上的位置,其实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完全可以用来表示一个动态的转型过程。“社会法团主义”上的三个点ABC,以及“国家法团主义”上面的三个点:AˊBˊCˊ,都是表示一个国家在某时某刻,“国家—社会关系”所呈现出来的形态,在这个图示上面的具体位置。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法团主义”这条线上,ABC这三个点之间的关系是:ABC,也就是表明在自治程度上,这三个点之间的依次递减关系,以及在干预维度上,这三者之间的依次递增关系,这表明,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是“社会法团主义”,则可能会沿着“自治—干预”的维度来进行移动。同样的道理,亦适用于“国家法团主义”上面的三个点AˊBˊCˊ,在这里,是AˊBˊCˊ,它表明,在“国家法团主义”这条线上,这三个点之间在自治程度上是依次递减、在干预程度上是依次递增。

 

那么,转型的时刻,就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中:(1)在从国家主义,转型进入“国家法团主义”;(2)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型进入“社会法团主义”;(3)从“社会法团主义”,转型进入“多元主义”。这样的一个转型,可以用一个表格来表示:

 

2       “国家—社会关系”四种理想类型之间的转型可能性

 

国家主义

国家法团主义

社会法团主义

多元主义

国家主义

转型1

(可能性a

(可能性b

国家法团主义

转型1

转型2

(可能性c

社会法团主义

(可能性a

转型2

 

转型3

多元主义

(可能性b

(可能性c

转型3

 

从理论上来讲,还有如下的可能情况:(a)从国家主义,转型为“社会法团主义”;(b)从国家主义,转型为“多元主义”;(c)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型为“多元主义”。但是,结合图1,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转型,涉及到的跨度比较大,往往是越过了中间阶段来进行的一种“激进转型”。这样的转型,在理论上可能性有,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却不容易发生,而且,由于这样的转型过于激进,容易激化已有的社会矛盾,令各方难以接受这种转型,最终可能导致转型的难产、破产甚至失败。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苏东剧变之后的俄罗斯,希望从“国家主义”的政治模式,一步到位,通过激进的“休克疗法”,直接过渡到以美国为蓝本的“多元主义”模式,这样的一种转型,到现在为止,都难以断言其是否成功,个中的难度有目共睹[ix]

 

因此,图1中的“自治—干预”维度,其实是比较直观地呈现了“两点之间距离越短、转型越容易”的这个假设。换言之,在不同的理想类型之间,如果要实现转型,那么,其难易程度,是和该两种理想类型之间在直线上的距离呈正比关系:距离越远,难度越大;反之,距离越近,难度越小。因此,我们在考虑转型的情况之时,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主要是考虑这四种理想类型两两之间的相互转型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的现实中容易操作、便与实施,可以通过一种渐进的方式,来进行运行,这样有利于各方进行充分的协商,更加容易达成共识。

 

对于这种转型的具体特征,我们实际上可以借助另外一个概念来进行阐发,那就是“过渡”。范热内普在的《过渡礼仪》[x]这本书中所提出的“过渡仪式”的概念,是一个在学界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在这本书中,范热内普是从生到死,通过考察个体在整个生命周期不同时段所必须经历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按照时间前后顺序的方式,从中归纳总结,提炼出人类社会普遍的“过渡仪式”。其论述,聚焦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形式——“过渡仪式”,即无论我们身处人生的哪个阶段,每当我们需要从一个阶段跨入另一个阶段之时,都会伴随着相应的仪式,宣告我们离开前一个阶段,中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时期,而后,还会有一个相应的仪式,宣告我们进入下一个阶段。范热内普的论述是从一个抽象、整体的层面来进行,他并不否认,这样的“过渡仪式”会因各个具体民族、地域、文化、历史等因素的不同而形成差异、多样性,但是,如果我们从总体的角度来把握,则可以看到,在这些林林总总的仪式、形式、举措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模式,那就是“过渡仪式”(les rites de passage),这个概念,可以说是这些不同形式的一个抽象,在范畴上的“最大公约数”(the common denominator)。范热内普制造了一个词,称为“活生生的事实”(faits nassants),这与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是外在的(externalised)看法很不一样,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范热内普认为,理论必须要放置到活生生的社会场景、经验与背景之中去,不能为了理论而忽略掉重要的社会现实[xi]。范热内普是希望研究活生生的事实,而非毫无生气或者抽象的社会事实。这样的一种信念,是脱胎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个历史背景,即把社会科学从历史学当中独立出来,将其打造成一个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学科和领域[xii]

 

一开始的时候,范热内普对铸币(numismatic)与各种财产上打标识感兴趣。在他看来,这样的标识,其实与其他的标识一样(比如身上刺青或者是割礼),都是一种象征,意味着你现在获得了某种成员资格与身份,意味着你与其他人建立了某种关系与纽带(如氏族关系、纽带),意味着你在这个共同体当中所具有的身份与相应的责任[xiii]。在托马森看来,其实,范热内普这种对铸币的兴趣,后来也变成我们去理解其学术研究的一个关键。这是在于,把某种液体形态的东西,用一个模子,浇铸成某种固定、硬质、静止的图像,在社会层面上,其实过渡仪式就是这样一种“浇铸”的过程,把流动的过渡、转型体验,浇铸、固定为某种“新生事物”(neophyte),成为某种更具持久形态的事物(比如成员身份),把过渡期、转型期终结了。韦伯也会用“铸造”(prägung[xiv]这个概念来说明,一开始只是某个小团体内部使用的观念或实践,后来在全社会层面上进行渗透,变成了某种具有持久力的形态。因此,范热内普也是想要说明,仪式和符号形式,对于那些经历了这种仪式的个体和社会群体而言,是会产生持久的影响[xv]

 

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其实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邓小平同志当初的“改革开放”决定,以及后来的“黑猫白猫论”,无异于在政治—社会层面上宣告了中国将进入一场旷日持久的“改革期”、“发展期”或者“转型期”。从符号的意义上来说,这样的政治宣言,无疑是宣布了一整个的政治—社会共同体,将从此进入一个长期的转型时期,尽管邓小平当时并未提出非常具体的目标,只是宽泛地说,需要在2050年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中等强国,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随后连续制定的五年计划中,则一步步地把这个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地明确下来,直至前不久刚刚召开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了“2020年初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以及“2035年建成”等目标。这些目标,其实也是从另外一个侧面提醒全社会,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的任务尚未完成,全社会尚未勠力同心,共同奋斗,以完成这些既定的目标。这本身就是在强调一种“未完成时”,这种“未完成时”给全社会形成的一个具体感受,就是我们的政治—社会共同体,尚且处在“过渡时期”之中,使命尚未完成,一切都还在“过渡”之中。

 

按照顾昕和王旭对中国情况的分析,在专业社团领域,中国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型。他们考察了在专业性社团组建和运作过程的几个维度,来衡量国家介入的程度。首先,从组建的角度来看,大部分(超过80%)的专业社团,并不是自发成立,而是由国家出面组建,并且,在后续的运作过程中,国家机关(业务主管机构)不但积极审查社团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也会审查社团的财务状况,在社团领导人人事任免这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上,业务主管机构通常也会积极介入,推荐甚至直接决定领导人的任免。而且,从社团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来看,有许多现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会出任社团的领导人。最后,从专业性社团获得国家拨款来看,大部分的社团,其运行经费都不再依赖国家拨款。因此,顾昕和王旭得出结论说,在中国的情况中,专业社团所体现出来的国家—社会关系是,国家主义已经不复存在,现在是表现出强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但是,从专业社团具有较高财务自主性这一点来看,这可能意味着这些社团具备了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的基础。因此,总体而言,尽管中国结束了国家主义的阶段,但是目前所处的阶段是国家法团主义,表现出强大的国家主义遗产和传统的影响力,专业性社团对国家仍然有很严重的依赖性。

 

顾昕与王旭期待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社会关系能够朝向一个相互赋权(mutual empowerment)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国家主义或者全能主义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全能主义这个概念首先是邹傥提出来的,他在分析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国之后的政治体制时,提出了“全能主义”(totalism)的概念,以示和苏联、德国、意大利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相区别。按照邹傥的定义,全能主义就是一种政治实践,政治机构的权力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其活动范围的大小和内容,是政治权力机关决定的[xvi]。但是,实际上,国家对社会领域和个人生活的介入程度、控制力度,则会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呈现出强弱的区别。[xvii]。除了国家直接或间接干预的领域之外,社会里面会有一些领域可能会处在国家控制的范围之外,比如,出于政治、社会或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特地划定了某个领域,或指定了某些机构、单位、群众组织、社会群体、公民个人,赋予该地域或这些实体以独立自主权;而且,有些社会行为可能是国家从战略策略的角度考虑,暂时不对其进行控制;最后一个则是国家不会介意也不愿意去控制的领域,比如老百姓打麻将、跳广场舞。因此,全能主义的政治模式,关键还是要看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程度—力度—时间等维度,而不能一刀切,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全能主义的政治模式,那么,国家对全社会所有领域、实体、个体的调控力度,都是无差别、一般化、同等、同质化的。国家可能对某一个领域调控力度强、另一个领域力度弱,或者是此一时彼一时,某个时间段针对某个领域加大或者减弱调控力度[xviii]

 

邹傥是从国家—社会关系变化的角度、而非政治整体的角度,来观照这一问题。他分析了全能主义在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中的兴起和变化。首先,按照他的判断,从国家—社会关系来看,之所以国家会去介入社会,进行强有力的调控和资源的调配,行使政治权力的职能,常常是因为社会本身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品上面出现了缺陷、偏差或者问题[xix]。如果我们来看中国的情况,那就更加可以清楚地看到,全能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中国所经历的一场全面危机。彼时,清政府覆灭,皇权制度一夜之间倾塌,地主士绅—儒家—官吏这种“三位一体”的政治—知识精英联合体分崩离析,传统的统治阶级失去了政治上的合法性,政府功能瘫痪,面对西方列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各种沉疴,令社会饱受荼毒。因此,辛亥革命、农民革命以及资产阶级革命,20世纪上半叶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变革,本身就是为了应对这一场全面危机而生,旨在重建政治制度(国家—政体),改造政治方式,疗救社会沉疴。邹傥大胆假设: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获得拥护并成功地指导中国革命家取得政权,是因为它是一种解决全面危机的学说,中国知识分子和政治行动者,其自身的危机感,让他们容易被一个全面危机的学说所吸引。正是这样的危机感,才使得从一开始,全能主义就以政治机构(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政党力量)通过一种强力的姿态介入社会,动员群众、开展土地革命、深入民间社会。这样的危机感,一直持续到建国后毛泽东领导下的三十年,建立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进行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革命,包括土地革命、工商企业改造、妇女解放、教育改革等。这中间体现的是政党—国家通过强有力的介入和调控手段,来改造和扶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危机,让社会问题突现,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赖国家权力的扩大,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样的一种状况,要一直持续到1978年。在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设想,将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面来,在这种情况下,全能主义才慢慢程度减低,国家—社会关系开始呈现出和建国前三十年不一样的面目来[xx]

 

对于邹傥的判断和分析,有学者反对用全能主义来解读中国的政治实践,认为即便是毛时代的中国,也还是有社会组织生存、发展和独立运作的空间[xxi]。只不过,在顾昕和王旭后来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分析中,他们用“国家主义”,来替代“全能主义”的说法[xxii]。那么,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当然就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也就是国家主导的模式,具体表现,可以用“国家法团主义”来进行归纳。那么,在转型中国的社会中,如果国家—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过渡性的特征,那么,这种特征未来的走向会是什么?中国会不会演变成像美国那样的多元主义样态?如果是这种样态,那么,这其中,以西欧和美国的经验为例,走的就是一条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道路,社会团体会不遗余力的从国家的控制中挣脱出去,寻求自己的自主性。顾昕和王旭认为,在中国,由于我们的国家主义遗产,考虑到大部分的社会团体其实都是从国家体制中分离出去的这个事实,国家仍然保留了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支持,因此,走“社会对抗国家”的道路,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对于中国而言,最理想的模式,还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双方主动合作,构建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期能够更好地治理公共事务,这样的一种模式,至少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顾昕和王旭的期待,是中国能够在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这条道路上走下去[xxiii]

 

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可以看到党在社会治理这一的一些愿景。比如,在《报告》第八部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其第六小节的标题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个标题所强调的“共治共享”,本身就已经是一个方向性的指标,说明将来国家—社会关系的走向,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其转型的方向,应该是一种国家—社会“共同协作、共同参与”的过程,“共治共享”本身所强调的,也是这个国家—社会关系的“共”的方面。接下来,在第一段,《报告》提到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这样的表述,确立了中国未来的发展模式,也会继续是在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和协同的公共治理方式。所以,我们可以期待的是,中国未来的发展,至少会沿着“国家法团主义”的这条路线下去。如果中国目前尚处在图1Cˊ的位置,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未来的发展目标,会是沿着这条直线下去,从Cˊ过渡到Bˊ,然后再逐步过渡到Aˊ。如果按照顾昕和王旭的设想,我们中国未来如果能够实现从“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那么,就有可能实现从AˊBˊCˊ过渡到ABC,这当然我们通过理论模型来进行的一番推测了。

 

三、“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转型中国“国家—社会关系”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其实就是如果这种转型发生,那么,这样的一种转型,会以何种面貌出现?换言之,我们如果想象,这样的一种转型,可以具体而微地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里面?顾昕和王旭的文章,主要是从理论方面进行探讨,而我们上述的图型,也主要是从理论推演的角度来考察。如果我们继续追问一步:“究竟要如何转型?如何以一种具体的形态呈现出来?”对于这样的问题,顾昕和王旭的研究,并未给出任何回答,而我们上述的理论图型,也无法给出任何具体的阐释。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其他的材料来进行一番大胆的假设。

 

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给出了一定的线索。在《报告》上述同一部分,也就是第八部分、第六小节,紧接着我们引用的第一段,在第二段中,《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里,《报告》的重心放在了“社区”以及“社区治理”的维度上,“社区”作为一个实体,被单独拿出来作为将来治理的重点对象,来进行阐述。这样的一番强调,其用意,其实就是契合了我们当下快速进行的城市化、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在2015年,我国总人口是13亿746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是7亿7116万人,占比56.1%[xxiv]。按照《十九大报告》第四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提法,“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届时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只会比现在更高,而不会更低。因此,我们不妨沿着《十九大报告》的思路和线索,来大胆想象一个,一个城市化率达到70%乃至更高的中国,其“国家—社会关系”,主要的落脚点,将会是城市里面一个个以“社区”为单位的生活—居住空间。因此,“社区”必定会成为未来中国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一个基本单位。

 

我们以“社区”作为我们的着力点,来讨论转型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在学理上也可以从参照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里面得到佐证。以美国为例,在19201930年代,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家将其研究重心转向了城市,提出了“城市社会学”的范式,他们研究城市里面的社区发展,以此来观照整个美国社会的变迁[xxv]。从定义的角度来看,社区就是占据了某个划定区域或者范围的一群人,同时,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基础制度安排[xxvi]。生活在社区里面的人,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即社区内部的个体,以及社区之间,都是一种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个体或社区,都无法脱离其他社区或者整个大环境而存在[xxvii]。实际上,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整个美国的政治体制,都是建立在这样的一种假设之上,地方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城市中一个个的地方社区。只有地方社区组织良好、清楚了解地方利益或者诉求,这样才能使得民主得以良好的运作[xxviii]。美国的城市化进程比中国要早很多年,他们对城市社会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给我们以启发。因此,我们以“社区”作为着力点来讨论转型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可以部分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里面得到一些实证方面的佐证和支持。

 

刘建军在前些年的研究中,就已经开始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观照“国家—社会关系”。对于中国而言,转型中国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整个社会在生活空间、社会组合方式、交往方式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型。这样的一个转型,可以具体体现在三种社会形态的相互交替上,即中国从解放前的“乡土中国”,转变到中国共产党建国前三十年的“单位中国”,再到改革开放之后的“社区中国”。“单位中国”体现了国家对广袤的城乡地区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在乡村地区,主要是通过公社制度的建立,用“生产小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这样一个“四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把松散的农民个体和国家体制联系起来;在城市地区,毋庸赘述,一个个的单位(学校、工厂、医院、事业单位等),把个体编织进入了一张由国家机构组成的网络之中。在这个“单位中国”时期,通过“单位—公社”这一基本的社会调控实体,国家构建了“个人—单位—国家”的治理链条,这其中体现的是强国家意志。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位体制的松解和“铁饭碗”的打破,中国在高歌猛进的城镇化浪潮中,开启了建设“社区中国”的模式。“社区”即是不断城市化的居民所居住的生产、生活、交往空间的一个统称,其中包括了地理单元、生活单元和文化单元。

 

在刘建军看来,以欧洲和北美发展经验为基础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强调的是“国家—社会二元论”,也就是国家和社会是相互分离、相互对抗的两个实体,社会作为自主发展起来的领域,承担着表达利益诉求、将民众意志转化为公共政策的重要功能,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是个体的延伸。与此不同,在中国,传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念,其实是把“家庭—社会—国家”当做一个相互融合的共同体来看待。处在家庭之中的个体,通过天然的血缘关系相互联结,而家庭又通过单位—社区等联结在一起,最终与国家机构发生关系和联结,这就是一个“个体—家庭—社区/单位—国家”进行“四方联动”的治理结构。在当下中国,其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随着毛时代单位制的松解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取代了单位,成为连接国与“个体—家庭”的媒介。社区是我们生活单元地域化的一个体现,正是通过这样的一个个社区,“国—家”、“国家—社会”之间的联结渠道才被重建起来,成为改革开放以来转型中国的一大特征。这一点,和以个体为基础、通过结社(association)来构建治理体系的美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xxix]。在美国,公共政策是反映处于主导地位的利益集团的意志,而在中国,公共政策更加关注的是全社会整体的福祉,并不是以个体或者利益集团之间的零和博弈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家国天下”的统筹安排来运行。

 

因此,在这个基础上,与“社区中国”相对应的,就是一种“礼治社区”的治理模式。当然,这样的一种“礼治”,是将中国的传统文化经过现代改造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新型样态。按照刘建军和宋道雷的定义,“在熟人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自治共同体这一理念的主导下,通过协商、讨论而形成大家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礼治规则,以达成一种有序、有信、有义的社区公共生活形态。需要指出的是,礼治社区不是传统礼治的复活,而是礼治在现代社区中的新生。这一形态是剔除传统的‘礼’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包含着法治的精神和德治的素养,包含着对每一个居民平等的尊重。此外,礼治规则秉承‘以成人学’的训诫,在人性化、道德化和情感化的取向中,展示了社区治理独特的关怀与追求”[xxx]。从这个定义里面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强调的是社区里面的个体,通过共同的协商、讨论,来定义一种新型的社区公共生活的准则,并构建在社区中的公共生活形态。

 

这样的一种公共生活形态和治理模式,体现的“国家—社会共治共享”的精神,和以欧美历史经验为基础的“国家—社会对抗”理论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这其中也体现了转型中国的一系列特征。在刘建军看来,中国的治理,其转型主要体现在治理模式的转换之上。在毛时代的单位体制中,主要是“政府一元主导”,到了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政府与居民二元互动”,再到改革开放深化阶段的当下,则是“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这样的一种“多元协同”,和美国式的“多元主义”(pluralism)是有区别的。在“多元主义”的模式之中,强调的是“小国家大社会”模式,在经济上厉行“放任主义”;在社会生活上,主要是由各种专业性的协会和社会组织来调控、安排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而在政治上,则是通过各种结社而成的利益集团,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表达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相比之下,“多元协同”,则是“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商业精英和知识精英、社区精英、社会组织精英等多方参与、互动协调,实现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有机整合,达成一种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xxxi]。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强调的是“国家—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参与、协调、互动机制,来实现对行政、社会、市场资源的整合和分配,达到整体福祉的优化,而非单个利益集团的最大化。所以,这样的一种模式,体现的是“国家—社会”相互赋权(mutual empowerment[xxxii]的一个过程,双方都在这个过程中让自己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强化,以期达到治理效果的最优。

 

这种“国家—社会相互赋权”的模式,其理论核心是建立在“国家—社会”正和博弈(positive-sum)关系的假设之上[xxxiii],即社会力量的壮大,并不是以弱化国家权力为代价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之中,并未失去或减弱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反之,如果国家脱离群众,和社会群体存在明显的脱离现象,那么,这反而会是国家能力弱小的一个体现。因此,“国家—社会关系”,就是“国家处在社会之中”的一种状态,而非“国家、社会相互对抗”的关系[xxxiv]。这样一种“相互赋权”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转型国家普遍都处在“内外矛盾交织”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国家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手段,来大力推行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另一方面,这些变革,又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需要有一个充满生机的社会,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来配合完成这一复杂的转型任务。这两个方面,并不总是相辅相成。相反,如果我们按照“国家—社会零和博弈”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很容易就会发现,其实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局面,因为按照这个“国家—社会零和博弈”的假设,“国家权力”和“社会自主性”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xxxv]。如此一来,转型国家就面临着一个“转型的双重困境”,一方面,需要有强有力的国家来推行改革,另一方面,又只能通过削弱国家的力量,来扶持社会,让这些改革可以在社会层面上得以生根发芽[xxxvi]。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跳出“国家—社会零和博弈”的假设,转而采取一个“国家—社会正和博弈”的假设,那么“国家—社会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此消彼长,反而有可能相互促进,这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它们可以避免落入“转型的双重困境”。“国家—社会关系”可以在一种双赢的基础上进行构建,任何一方都可以从共同目标的有效实现之中获得积极的回报[xxxvii]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正和博弈”。按照迈克尔曼的分类,国家权力是可以分成两类:(1)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国家精英对社会的分配性权力,亦即国家精英无需和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就能采取的行动;(2)基础架构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这个指的是国家的制度性能力,可以深入其领土各个地方,并将其决策付诸实践。之所以把它称为是一种“基础架构性”的权力,乃是由于,这是一种国家作为整体而行使的权力,深入到社会当中,通过国家的一系列基础性的制度架构,来协调社会生活。这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正相关或者负相关的关系,实际上,这两种权力既可以并行不悖,亦可以反向而驰。其中一种权力的增减,并不必然会引起另一种权力的相应或者相反变化[xxxviii]。曼把这其中的强弱关系做了一个表格,如下所示:

 

3       “两种权力关系”中的强弱组合情况[xxxix]

 

 

基础架构性权力

 

 

专制权力

威权型国家

帝国型国家

官僚—民主制

封建制

 

在这里,曼认为,欧洲封建国家,是典型的“双权力皆弱”的例子,无力干预社会生活,国家有自己的自主性,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其实控制力度很有限。中世纪欧洲的君主,虽然从名义上讲,是领土的主人,“率土之滨、莫非王土”,但是其统治,却要依靠贵族、地主、教会或其他团体来进行。中国的俗语“天高皇帝远”,其实也可以从旁做一个佐证。另外一方面,如果是两种权力都很强,那么,一个最直观的例子就是苏联的政权。对于“一强一弱”的这种模式,罗马帝国或者是欧洲的绝对君权体制,强调的是专制权力的强大,而较少关注基础架构方面的权力;而现代西方的民主体制,则是强调基础架构权力,而弱化专制权力[xl]

 

当然,这样的一种相互强化,并不是无条件的。以印度为例,这种“国家—社会的相互赋权”,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化建设来进行[xli]。而中国的情况,按照许惠文的看法,则是充分利用了毛时代的国家主义遗产,通过国家组建、体制扶持的方式,来培育和壮大各种民间社团,实现了民间团体的蓬勃发展,这同样是一个相互赋权的过程[xlii]。这种民间团体的壮大,不必然就是一种对抗国家的姿态出现,恰恰相反,他们很有可能是运用了国家的体制,和体制谋求合作、协同,来增进自己的权益和福祉。所以,通过这些民间的团体,“社会的需求可以同国家的权力有效地实现沟通和整合,这样国家便可以更加有效地根据全社会民众的需要确定施政的目标,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为全社会更加广泛的利益要求服务[xliii]

 

 按照顾昕和王旭的看法,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社会之间的相互赋权”,体现的是“国家—社会”相互协同、共治共享的关系。一方面,显然国家无法离开社会而运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社会组织作为一个中介,来传递到处于“神经末梢”的家庭和个体。社会团体,首先不仅保证的是,可以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可以整合,并且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输入”大国家这台公共政策机器之中,其次,社会团体本身也提供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在国家权力力有不逮、鞭长莫及的地方,及时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弥补国家权力的不足。这些不同、多元、多样化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我们在应对社会日益多元化过程中所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社会团体,完全可以成为国家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制定、实施、传播公共政策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良好运作,也离不开公权力的参与、介入和监管。不难想象,如果任由社会组织发展,尤其是在初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组织不分良莠、泥沙俱下的时候,这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而且,民间组织本身在资源的掌握、运用和调配上面,和国家相比,存在天然的能力欠缺问题。因此,在社会团体壮大的过程中,就尤其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帮助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能力建设,这就是顾昕、王旭所提出的“能促型国家”(an enabling state)的由来,这种能促型国家,本身就是从“国家—社会相互赋权”的理论模式中脱胎而来。其特征主要包括:致力于建立监管体系,平等对待、监督各种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对民间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从减免税收的角度,来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为那些提供优良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予以经费的支持[xliv]。最近几年风靡全国各地的“PPP”,即是这种“能促型政府”的一个有力例证。通过“PPP”的合作框架,国家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财政措施,将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纳入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之中,充分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社会服务有效率地供给给社会。

 

结 语

从社区的角度来观照《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目标,我们可以看到,其背后体现的是转型中国“国家—社会相互赋权”的逻辑。中国目前的体制,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社会与市场”的三位一体的互相合作。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所以,中国的社会治理,一定不是从“国家—社会”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方面去理解的,相反,我们要从“国家—社会相互关联、交集、合作”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关系。因此,中国的治理模式,不是“国家中心主义”,也不是“社会中心主义”,而是“国家—社会互动主义”的,这种“互动主义”的核心,其实就是“相互赋权”和“共治共享”,这样才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xlv]。如此一来,我们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温情社区”[xlvi],让这种社区能够让人感觉自己身处一个平等、温情的公共空间,能够以平等、良性、理性的姿态,参与到公共话题的讨论、公共政策的辩论、国家政策的实施之中,让国家政策能够有效地“落地”,在最细微的层面上实现“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这样的一种“共治共享”,是一个发展成果、现代文明均等化的过程,让各方利益相关方,都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平等、积极地参与,并且均等地共享相应的发展成果[xlvii]。只有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才能把社区团结(community solidarity)和公共政治(public politics)结合起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充分调动公共和社区资源来共同应对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难题和挑战,用一种包容和富有创造力的形态,来共同推进社会正义[xlviii]。如果我们忽略了“国家—社会”任何一方的赋权,那么,都有可能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引发大量的社会失衡、冲突和失序。总而言之,这样一种“国家—社会相互赋权”的过程,本身既提升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能培育起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同时又不失温情的社会组织、社会互动关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致“国家—社会共治共享”的目标。

 



* 林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助理、副教授,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副主编。

[i]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在本文中简称《十九大报告》),20171018日,网址: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访问日期:20171210日。

[ii] 综述参见: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74198页。其他文献,比较:陈家建,2010,《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第 2期;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冯青虎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范明林,2010,《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社会学研究》第 3期;王向民,2008,《工人成熟与社会法团主义 :中国工会的转型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4期。

[iii] 这样的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特征,被极端化了之后,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状态,参见:Nikolai Bukharin, Luigi Fabbri and Rudolf Rocker, The Poverty of Statism: Anarchism versus Marxism, A debate, Hastings: Christie Books, 2013.

[iv] 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91195页。

[v] 参见:Jean K. Chalaby, The De Gaulle Presidency and the Media: Statism and Public Communications,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p.227, n.1.

[vi] 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62页。

[vii] 本表是结合了顾昕、王旭以及施密特的作品而来,参见: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61162页;SchmitterPhilippe C1974“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The Review of Politics 36(1), pp.103-104

[viii] 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62页。

[ix] 相关分析,请参见: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记:(七)全能主义:学术上的名词,政治上的含义》,第228230页;

[x] 法文原版见:Arnold van Gennep, 1909[1981], Les Rites de Passage, Mouton and Co et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Paris : Éditions A. et J. Picard. 国内已有中文翻译版,见: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过渡礼仪》,张举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月版。

[xi] 相关论述,见Bjørn Thomassen, Liminality and the Modern, Farnham: Ashgate, 2014, p.24.

[xii] 具体请参见:Hafstein, V.T., 1999. “Biological Metaphors in Folklore Theory: An Essay in the History of Ideas”, paper presented at California Folklore Society in Fullerton, the Nordic Section of the American Folklore Society at Harvard, and the American Folklore Society in Memphis. 网上版本见: http://www.hanko.uio.no/planses/valdimar.html, 访问日期:2017122日。在此处,Hafstein把范热内普的看法翻译成英文,大意就是说,以前是历史学主宰一切,所有对当下的研究,都必须要与历史放在一起,对活生生的事物的研究,一定要去死去的事物联系起来。范热内普认为,我们如果要研究社会现象,那么,就必须要同时采用历史方法和生物学方法,以便把社会现象用自然界、生物的范畴来进行分类:科、属、物种。相关评述,见Belmont, N. 1979[1974], Arnold van Gennep. The Creator of French Ethnography.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38.

[xiii] 相关阐述,见Belmont, N. 1979[1974], Arnold van Gennep. The Creator of French Ethnography.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105.

[xiv] 具体参见:Max Weber, 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Springer Fachmedien Wiesbaden 2016, ss. 71, 75.

[xv] Bjørn Thomassen, Liminality and the Modern, Farnham: Ashgate, 2014, p.32.

[xvi] 参见: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六章《全能主义政治与中国社会》,第69页。

[xvii]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记:(七)全能主义:学术上的名词,政治上的含义》,第223页,第226227页。

[xviii]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六章《全能主义政治与中国社会》,第72页。

[xix]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记:(七)全能主义:学术上的名词,政治上的含义》,第225页。

[xx]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记:(八)全面危机、社会革命、全能主义:一个提纲性的初步解释》,第233238页。

[xxi] 参见:Andrew G . Walder, Communist Neo -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xxii] 参见: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xxiii] 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71172页。

[xxiv] 数据来源: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301&sj=2015,访问日期:20171228日,该网站目前公布的数据只截至2015年,20162017年的数据尚未公布。

[xxv] Morris Janowitz, “Introduction”, in Robert E. Park, Ernest W. Burgess, and Roderick D. McKenzie, The City, Chicago;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5[1984], pp. viii-ix. 该书在1987年由宋俊岭、吴建华、王登斌翻译成中文,在华夏出版社出版,参见: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6月第1版。

[xxvi] Robert E. Park, Ernest W. Burgess, and Roderick D. McKenzie, The City, Chicago;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5[1984], p.115.

[xxvii] 参见:宋俊岭:中译本序言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宋俊岭、吴建华、王登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6月第1版,第23页。

[xxviii] Robert E. Park, Ernest W. Burgess, and Roderick D. McKenzie, The City, Chicago;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5[1984], p.114.

[xxix] 关于美国的结社制度,参见:Alexis de Tocqueville,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Paris: Institut Coppet, Janvier 2012, p.469.

[xxx] 刘建军、宋道雷:礼治社区:探索中国特色基层治理,载《解放日报》2015922日,第11版《新论》。

[xxxi] 刘建军:《社区中国:通过社区巩固国家治理之基》,载《上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11月第33卷第6期,第81页。

[xxxii] 这个词也被翻译成相互增权,参见: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顾昕、王旭,《从零和博弈到相互增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之路》,载《中国公共政策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1132页;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第6470页;潘一禾、刘琳新型社会组织的创建与试行——从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实践看政府赋权社会的可能,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第6166页;郎晓波:《法团视阈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从浙江实践看政府与社会相互增权的可能性》,载《唯实》,2012年第5期,第8386页。英文文献,参见:Xu Wang, “Mutual Empowerment between State and Peasantry”, World Development, 1997, 25(9),pp.1431-1442; 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Peasantry: Village Self-Government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03; Edward Gu, “Towards a Corporatist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Enabling State and Mutual Empowerment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in Zhenglai Deng ed., State and Society: the Chinese Perspective,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2011, pp.385-403.

[xxxiii] 这种说法,一开始是由帕森斯提出来的,他在批评韦伯式的权力零和博弈看法时,提出了一个替代性的框架,即权力正和博弈的观点,按照这个观点,权力应当是一个社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使得这个社会系统里面的不同当事方,能够同心协力,实现共同的目标。因此,在一个集体组织的系统里面,各个不同的参与方,彼此之间都肩负着一种相互的义务,它们有责任去履行这种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要去实现共同的目标,因此,所谓权力,就是这个系统所具备的一般化能力,保证所有的参与方都能履行这种相互之间的义务。Talcott Parsons, "Power and Social System," in Steven Lukes, ed., Power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03. 

[xxxiv] See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Introduction”,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4.

[xxxv] 帕森斯认为,按照这种零和博弈的视角,权力的总体大小是固定的,在不同的当事方之间进行分配,因为总大小不变,所以这些不同的当事方,在争夺权力的分配上面就是彼此的竞争对手,一方多得,就意味着另一方必然少得。帕森斯认为,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很狭隘的一种定义,把权力的运用,看成只是用来服务局部利益。See Talcott Parsons, "Power and Social System," in Steven Lukes, ed., Power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03.

[xxxvi] See Miguel Angel Centeno, "Between Rocky Democracies and Hard Markets: Dilemmas of the Double Transition,"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 (1994), pp.125-147.

[xxxvii] See Xu Wang, “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 Its Nature, Conditions, Mechanisms, and Limits”, Comparative Politics, 1999 (January), p.233-234.

[xxxviii] 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2,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59-60.

[xxxix] 该表格根据曼的分类来进行,参见: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2,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60-61.

[xl] 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2,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60.

[xli] Atul Kohli, “Centralization and powerlessness: India''''s democracy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89-107; for comments, see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on political contention and accommod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ibid, p.320.

[xlii] 参见Vivienne Shue, “State power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in China”,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65-88.

[xliii] 顾昕、王旭,《从零和博弈到相互增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之路》,载《中国公共政策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7页。

[xliv] 顾昕、王旭,《从零和博弈到相互增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之路》,载《中国公共政策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9131页。

[xlv] 刘建军:《社区中国:通过社区巩固国家治理之基》,载《上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11月第33卷第6期,第82页。

[xlvi] 刘建军称之为有温度的社区,参见:刘建军:《社区中国:通过社区巩固国家治理之基》,载《上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11月第33卷第6期,第8384页;刘建军、宋道雷:《社区有无温度,考验城市治理能力》,载《解放日报》20161011日,10版《思想周刊新论》。

[xlvii] 习近平总书记在20041210日的讲话《做长欠发达地区这块短板》(载《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8月,第92页)和2006327日的讲话《从两种人三农问题》(同上书,第188189页)中,都强调,通过这样一个全方位的发展和变革,逐步消除农民与市民在实质上的差别和身份上的巨大落差,而只是社会职业务工的不同,因此,这种共治共享,本身包含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是让全社会的主体,勿论其居住地和职业的差别,都能平等地参与这一发展过程。

[xlviii] 相关论述,请参见David Harvey, Justice, Nature and the Geography of Difference, Oxford, Blackwell, 1996, p.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