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士凯:劳资领域中的制度正义——对中国经济民主的初步考察
劳资领域中的制度正义
——对中国经济民主的初步考察
汪仕凯*
今年来中国劳资冲突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无非在于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面,中国经济始终维持了快速增长,中国工人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却并没有伴随着经济增长获得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中国劳动者的内部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已经成为了劳动者队伍中的主力军,并且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要言之,区别于传统工人阶级的新工人阶级正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严重的问题在于新工人阶级的社会与经济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相对于具有城市户籍的传统产业工人而言,新工人阶级在工业生产领域中付出了更为艰辛的劳动,但是从中国经济增长中获得物质利益则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劳资冲突的激化是中国劳资领域存在的严重的经济不平等、非正义利益分配的集中体现。
中国劳资领域的正义问题有多重原因,其中劳资关系的治理体制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根源,进而言之,中国劳资领域的正义问题归根结底属于制度正义的范畴,或者说正是由于劳资关系的治理体制的缺陷,导致了中国劳资领域的非正义问题。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开始探索建立经济民主制度来治理劳资关系,经济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借助经济民主制度的实践来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经济民主制度的实践来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经济民主制度要想同时实现上述两个方面的目的,就必须使劳动者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可以围绕经济民主制度结成集体性力量,从而为劳动者的社会与经济权利提供现实力量的支撑,但是以企业工会为组织主体的经济民主在工业生产领域并没有发挥出预设的功能,因此经济民主制度的实践虽然限制了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但是没有能够实现有效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与经济权利的目的。
中国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增长和社会与经济权利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均衡的基础之上,而这种力量对比均衡必须以劳动者能够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为基本条件,只有当劳动者能够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劳动者才可以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组织起来并结成集体性力量,进而获得同资本进行平等协商和谈判的现实力量。经济民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导致中国劳资领域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的根源,因此解决中国劳资领域中的非正义问题的基本途径自然也是进行经济民主制度的改革和重建。中国经济民主制度的改革和重建必须以兑现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而且这个过程既要确定在工业生产领域兑现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恰当组织形式,又要符合中国国家体制的总体特性。通过改革和重建中国经济民主制度以实现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不仅能够使劳动者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而且能够使劳动者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追求增长的物质利益。概而论之,中国劳资领域中的制度正义系于中国经济民主制度的改革与重建。
一、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
经济民主是学术界用来理解企业民主的一种理论范式和思想体系,其基本内容是将政治民主延伸到经济领域,而企业民主则构成了经济民主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环节。本文所说的经济民主特指中国企业民主的一种独特形态,它是中国企业民主从计划体制时期的政治民主形态,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发生深刻转型的产物。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不同于计划体制时期的作为政治民主的企业民主,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制度和劳动关系的深刻转型,才开始将同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具有更多一致性的企业民主落脚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当我们使用经济民主这一理论范畴来界定中国企业民主时,就不可避免的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企业民主同经济民主有着更多的一致性。
经济民主在20世纪中叶之后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兴盛起来,作为一种想象体系和理论范畴,经济民主认为经济领域应该像政治领域一样完全民主化。所谓经济领域的民主化不仅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领域中获得如同政治领域中一样的公民权利,而且意味着要对财产权利进行重新安排,从最低限度上讲,必须限制财产所有者基于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要求,从最高程度上讲,就必须改变财产的私有性质,建立公民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1]经济民主对于财产权利重新安排的主张是经济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经济民主理论家看来,政治民主的内在困境就在于政治民主建立在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上,所以政治民主所承诺的政治平等原则由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存在而受到严重的损害,故而经济民主就必须致力于实现社会经济平等,而且只有实现了社会经济平等即经济民主,才可能有真实的政治平等即政治民主,由此可见,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罗伯特·达尔在论及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关系时更时指出,如果政治民主是正当合理的,那么经济民主同样是正当合理的,如果说经济民主不具有正当合理性,那么政治民主同样不具有正当合理性。[2]
经济民主理论家的主张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落实,现实中的经济民主只是部分的体现了经济民主的思想和原则。现实中的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种层面来观察,就宏观层面而言,经济民主体现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劳动者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不平等在福利政策的影响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缓解,就微观层面而言,公民的政治权利以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的形式在工业经济领域中落实,劳动者依托上述权利能够改变过去严重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同资方、管理者进行对话、协商、谈判,并且能够通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救济,在某些发达工业国家甚至可以同资方共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不言而喻,现实中的企业民主是资本家阶级在国家力量的干预之下,向劳动者阶级进行有限度的利益让步的结果,其中“有限度的利益让步”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权利。
中国的企业民主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由政治民主形态转向经济民主形态。在此过程中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吸收了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企业民主的经验,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民主又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且也没有体现出要以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民主模式为发展目标的趋势。作为经济民主的中国企业民主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劳资关系格局和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动状态,在工人阶级在国家体制中的领导地位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和大规模工业化的国家发展目标,党和政府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配置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并且积极推动劳动保护立法的进程,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向工业经济领域延伸,也就是限制劳动者行使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从而起到约束大规模劳资冲突、维持工业生产秩序的目的,为了能够在实践中将上述两个方面有效的兼顾起来,党和政府积极支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组织体系开展维权行动,以便在限制了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情况之下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
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其关键是中国工会组织的改革和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其核心内容是要在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经济民主的实践总是反映了特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的转型,当然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状态,而且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恰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之上。劳动关系市场化意味着改变计划体制时期由政府劳动部门配置劳动者的局面,建立劳动者能够自由出卖劳动力、自由组成雇佣关系的劳动力市场,要言之,就是要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破冰之旅,党和政府选取某些企业尝试形成非终身的就业关系,然而此项改革在国有企业的推进成效不明显,只是在新涌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得到了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规模展开,长期以来实行的国家职工身份制度被废除,国有企业职工不得不适应契约劳动者的新角色,与此同时,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成为契约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最终得以彻底实现,甚至可以说实现得比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更为彻底,这种状况可以从集体劳动关系的严重滞后得到最好的说明。[3]
劳动关系市场化不只是仅仅将大规模的人口转化为契约劳动者,其不可或缺的内容是确立劳动者的权利。确立劳动者的权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完成的,所以确立劳动者权利的过程有着双重的内容,一个方面是逐渐取消计划体制时期确立的同国家职工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重新配置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利。而且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质,劳动者权利的重新配置必然也是渐进的,所以劳动关系市场化以后往往会出现权利缺位的局面,这就是说劳动者在计划体制时期的权利已经被改革掉了,但是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利却远未建立起来。立足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党和政府一直在不失时机的推动劳动保护立法,以确立同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的劳动者权利,但是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立法具有两个至关重要的特性,首先,党和政府致力于确立的劳动者权利局限在社会经济权利范畴,并且集中体现在获取劳动收入、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其次,党和政府始终谨慎的看待劳动者在工业生产领域的政治权利,或者说采取了限制劳动者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政治权利的立场,以避免出现难以预料的大规模劳资冲突的局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重新配置劳动者的权利,是推动中国企业民主从政治民主形态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核心内容,但是党和政府对劳动者权利的重新配置能否在实践中变成现实,则取决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当中国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转型后,中国工会组织成为了工业经济领域里面基本的企业民主制度,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构成了企业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机关的中国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团体,也是党和政府承认的劳动者的唯一合法的结社形式,因此当中国工会组织成为了企业民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时,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所具有的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特性就表露无遗了。当然,中国工会组织不可能直接的成为转向经济形态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中国工会组织也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进行必要的改革。
中国工会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组织工人阶级的人民团体,所以是履行着特定的政治职能的“国家法团”,[4]即使在改革开放时期党和政府努力强化中国工会联系工人阶级的政治功能,但是也没有完全改变中国工会作为“准政府机构”的现状。在企业民主转向经济民主形态的过程中,中国工会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将基层工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普遍的建立起来,从而将数以亿计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新工人纳入到中国工会的组织轨道上来;第二,强化中国工会的利益代表和权利保护职能,在国家体制层面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为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第三,积极探索中国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重视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建设和资源供给,鼓励不同地方的基层工会从事维权实践创新,努力总结地方性经验并提炼出能够在全国推行的一般性规则。毋须讳言,中国工会的改革试图在既定的国家体制所允许的空间之内,借助中国工会的积极行动来维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
对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理解,不能脱离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中国企业民主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开始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而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发展战略就是推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大规模的进行工业化,最终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理想目标。在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制约之下,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设定的赶超目标,这就意味着企业民主的基本内涵也必须将实现经济发展考虑在内,这种考虑的集中体现就是党和政府在推动中国工会组织改革时,始终不愈的强调工会要兼顾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努力不得不损害国家整体利益,这里的国家整体利益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中国工会作为企业民主制度的主体组成部分,它的具体行动就不能局限在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而且必须将充当劳资冲突的中间协调者,这种状态对企业工会的行动产生了很大的、很复杂的影响。企业工会的具体行动就不能组织工人罢工、迫使资方接纳工人的权益诉求,转而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冲突的主要手段,在很多时候尤其调解不成的时候,企业工会将采取压制工人的权益诉求的态度。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另一个重要的方面,企业民主归根结底是要改变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化解劳资冲突、改善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尽管时代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将对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基本内涵产生影响,但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断的实现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在巩固了劳动者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不失时机的提高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水平,尤其是提高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改善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仍然是企业民主的核心内容和实践目的,可以说,能否不断的改进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判断企业民主成效的基本标尺。
二、经济民主的制度构成
在计划体制时期的企业民主制度设计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在单位制企业中有着类似于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价值,这是由计划体制时期的单位制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计划体制时期的单位制企业是从事政治控制和行政管制的城市基层政权,所以在单位制企业中就必须建立同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一样的制度,并且要通过此类制度来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保障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力,具体而言,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制定和推行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而在单位制企业中建构了一个工人阶级管理企业的民主空间,这就是职工群众依托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而在工业生产领域里面进行基层群众自治。
但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职工代表大会逐渐失去了其在企业民主制度中的首要地位,导致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单位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型,企业褪去了城市基层政权的性质,不再需要建立如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的制度了。其次,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对企业民主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职工代表大会不仅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而被撤销,而且在保留下来的大型国有企业中也缺乏有效地法律支持,沦落为现代公有制企业中的边缘角色,难以在实践中运转起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长期以来的僵化观念认为企业民主要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数量巨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没有推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当前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却恰恰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里面。显而易见,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实际重建企业民主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狂飙突进和漠视社会成本的国有企业改革,对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其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的损害,劳动者与资方、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出现严重的失衡,过去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程序、规则不再有效,劳动者难以通过既定制度框架设定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华裔学者李静君不无深刻的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生产领域重新走向了“专制主义”,导致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就在于计划体制时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组织,要么被完全废止,要么撤退到企业管理权力结构的边缘位置,难以发挥保护工人权益的作用,所以当前中国工业经济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也被称为“去组织化的专制主义”(Disorganized Despotism)。[5]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天然的专制主义倾向,这是由劳动者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决定的,而建立企业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扭转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专制主义趋势,这是所有工业化国家的普遍性经验。
资本主义工业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中叶普遍以重构“内部国家”的方式推行了企业民主制度,改变了工业经济领域中由资本及其雇佣的管理层专断的行使权力的局面。迈克尔·布洛维指出,内部国家“指的是一套在企业层面上,组织、改造或压制生产中的关系与生产关系所引起的斗争的制度。虽然它在垄断资本主义之下呈现了一种根本不同的形式,它绝不是一种新现象。在竞争资本主义之下,除了同业公会组织存在的地方外,调控生产中的关系主要是由专制的工头来执行。资方和工人的关系依照主仆关系法则。随着大企业和工团主义的兴起,内部国家的制度开始与资方对劳动过程的指令想脱离,并具体体现在申诉程序和集体讨价还价中。新兴的内部国家通过限制资方的任意决断,以及赋予工人权利与义务,保护了资方塑造和引导劳动过程的特权。”[6]由此可见,企业民主制度是作为新的构成要件进入内部国家的,而且由于企业民主制度的建立,专制主义形态的内部国家被改造了,劳动者依托企业民主制度能够参与企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当然,企业民主制度不会自行建立和运转,它是在国家力量的干预之下完成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党和政府持续不断的对中国工会组织进行调整,以图实现建立以工会组织为基本载体的企业民主制度。长期以来中国工会受制于国家体制的总体特性,尽管在法律上被视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充当着党和政府联系、组织、整合职工群众的纽带,但是中国工会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中国工会享有法律认可的劳动者结社权利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赋予中国工会在国家体制中占据了类似于国家机构的位置,也就是说中国工会并不是社会团体,而是“准政府机构”,但是中国工会的“准政府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它必须履行特定的国家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双重属性和多重职能制约了中国工会的活力,于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面,中国工会蜕变成了官僚机构,既不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完成国家为其设定的政治任务。中国工会的现状反映到工业生产领域就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局限在企业福利机构的范围之内,秉持管理层的意志办事,忽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基本上是一个摆设,职工群众甚至都不知道有工会存在。质言之,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的工会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断裂。
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企业民主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式微,给多年以来陷入僵化状态的中国工会组织带来了转型契机,党和政府持续不断的改革中国工会组织,并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企业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或者说通过改革中国工会建构经济民主形态的企业民主。党和政府对中国工会的持续改革主要体现在工会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维权机制等方面,应该说中国工会的改革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工会的关键性问题,工会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拉开帷幕,历经曲折、反复,直至今天尚未结束。
中国工会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重新明确工会的社会组织性质,也就是要明确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性质。由于在历史上中国工会多次因为主张劳动者的权利,而被共产党的高层政治精英视为有独立工会的政治倾向、存在同党争夺工人阶级的政治问题,[7]所以中国工会不得不从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立场上退缩,这就导致了中国工会的完全官僚化,长期以来名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质,肩负着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维护工人阶级的权利、为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的重要职责,但是实际上工会怯于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广大职工群众也不相信工会组织,于是工会也就不可能起到联系工人阶级的作用,为此重新确立工会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性质,打开工会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行动空间就成为工会改革的基础性关节。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此文件对工会的性质做出了权威性结论: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因此要充分发挥工会在保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工人阶级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人阶级的思想政治觉悟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吸收和团结各自联系的群众。[8]
在重新确立工会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对工会的职能进行重新设计。改革之后的中国工会有四项基本职能:首先是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其次是团结工人阶级参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共同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任务;再次是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最后是充当“共产主义学校”,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能,这是由工会的群众组织的性质决定的,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就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需要注意到的问题在于,维护职能所能取得的实际效果则与工会其余职能的行使密不可分,因为工会的职能不是纯粹利益集团式的表达和争取,而是蕴含着党和国家的特定意图的社会职能。特别重要的是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要充当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所以工会的社会职能具有双重性质或曰规定性:必须在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国家所界定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就是说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工会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必要条件。
由于中国工会长期以来不能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群众并不相信工会组织,而且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数千万传统产业工人下岗从而离开了工业生产领域,与此同时,数以亿计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从而成为新工人,这就导致了规模巨大的工人阶级脱离了工会组织轨道的局面,作为国家体制认定的劳动者结社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工会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组织化联系出现了严重的断裂。当数以亿计的新工人出现在工业生产领域时,他们没有可以依靠的支持力量、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于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在劳动过程中承受者管理者极为专断的行为的压迫,此时劳动者的自组织行动开始萌发了,而且在海外民间组织和国内维权力量的支持下,独立于中国工会的第二工会运动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形成了。
虽然第二工会运动并没有采用工会的名称,而是代之以同乡联谊会、打工者服务社、工友服务协会等名称,但是其性质毫无疑问就是工人的自发结社。此类组织虽然没有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在很多劳资冲突中发挥着本应该由中国工会履行的职责,所以很多地方政府都对它们的存在和行动采取了默许的态度。[9]工人阶级在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之外自发结社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工会面临着生存危机,长期以来由国家体制保障的垄断地位开始受到工人阶级的挑战,为此党和政府决定打破常规,制定了一个致力于在新工人群体发展工会组织为目标的工会化工程计划。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始了在所有类型的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的行动,而且为了打开局面、破除阻碍、尽快的达成中国工会组织体系全面覆盖工人阶级的意图,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意识的选择了长期以来奉行“拒绝工会”政策的国际资本巨头,作为实施工会化工程的突破口,其中中国工会同沃尔玛围绕建立工会而进行的博弈十分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效应。
党和政府对中国工会组织体系的改革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后果,首先,中国工会组织体系实现了全面覆盖,几乎所有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建立了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工会,于是不管新成立的基层工会能够有效的进行维权行动,但是工人阶级至少在最基本的层面组织了起来,不再是无组织的分散的个体。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组织体系的扩张是以从农村转移出来从而进入工业生产领域的农民工为对象的,长期以来的观念认为农民工不是工人阶级,因此虽然农民工规模已达数亿并超过了传统产业工人的规模,然而农民工作为新出现的工人阶级的事实一直没有被国家体制接纳,所以将农民工组织进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体系就是对农民工的工人阶级身份的承认,也是党和国家对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主体组成部分这种事实的肯定以及对其政治地位的接纳。
当基层工会在企业之中普遍的建立起来了之后,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也随之形成,因为企业工会在工业经济领域中实现了劳动者的结社和组织化,进而使得劳动者结成集体性力量成为可能,有了集体性力量的支撑,劳动者才能依靠工会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利益。企业工会普遍建立并非是中国工会改革的最终目的,也不能证明经济民主已经在工业经济领域变成了现实,只有当企业工会能够切实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时,广大的劳动者才会紧密团结在工会周围,经济民主才成为现实,因此在普遍建立了企业工会之后必须建立工会维权的具体机制。以工会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里面的现状来看,企业工会努力在实践贯彻的维权机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另一个劳资冲突调解。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劳动雇佣关系提供国家法律的保障,以便为不可预知的劳资争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当劳资争议发生时,集体劳动合同就为劳动者争取权益准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时也为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提供了明确的基础。劳资冲突调解就是工会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当调解劳资冲突的中间者,引导劳动者争取符合现实条件的利益。企业工会的劳资冲突调解不只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当企业工会实践劳资冲突调解机制时,将会得到上级工会和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10]这是因为通过调解从而尽快达成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妥协,既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工会的职责,又满足了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地方党政系统的利益。从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的发展角度来看,劳资争议调解将会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基础,并且也将成为完善集体劳动合同的手段,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将成为一种比较特殊的集体谈判方式,因此可以说作为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实践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与劳资争议调解相互促进的程度。
三、劳动关系市场化
劳动关系市场化是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的基础。所谓劳动关系市场化就是指劳动力的配置由劳动力市场完成,而非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掌控,劳动者和资本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契约,其中劳动者所具备的条件就是自身拥有的劳动技能,而资本所具备的条件就是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市场化将改进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也有利于一个国家的生产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但是将劳动关系完全交给市场机制支配同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严重的伤害。在市场机制的支配之下,劳动者沦落为原子化的个人,而且由于劳动力的供应量会超过需求量,所以在劳动力市场的讨价还价中,劳动者并不具有同资本平等的谈判地位,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力量进行适度干预,为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撑。
沃尔夫冈·斯特雷克在分析工会的作用时写到:“工会联盟是劳动力出卖者的联合体,在对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特殊性质的私下认识中,所有西方社会甚至最严格的反垄断法律中的制约都被免除了。为了使工人能用一种集体声音说话,工会联盟用集体合同代替了个人,从而修正了歪曲工人和雇主之间谈判的不平衡力量。”[11]其实,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结社形式一开始就是劳动者自发行动的产物,在原子化的劳动者无法同资本平等的进行协商时,劳动者就是产生联合起来形成集体性力量,以便能够对资本的专断权力相抗争,只不过劳动者的联合行动在得不到国家力量支持时总是遭到资本的破坏罢了。[12]但是,尽管劳动者的组成工会的行动总是被压制,但是劳动者始终没有放弃联合起来的目标,可以说组建工会从而同资本进行平等的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自然后果,或者说经济民主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要要求。接踵而至的问题在于,劳动者的经济民主目标必须得到国家力量支持,而要想得到国家力量的支持就必须进行集体抗争,在破坏工业生产秩序的同时也向国家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国家成为构建相对平等的劳资关系的关键行动者,即从国家法律上接纳劳动者的经济民主要求。
实现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在确定了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政策目标之后,就将劳动关系市场化纳入经济政策的范畴,并且基本上从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市场化问题。众所周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中国工业经济领域的劳动关系是计划体制的组成部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遵循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可以说计划体制时期的劳动关系是行政化,而劳动关系改革的基础正是行政化的劳动关系。在行政化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并不是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也不是简单的契约关系,劳动者更多的是与国家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国家越过了企业从而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国家与劳动者结成的劳动关系是行政性的。行政性的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享有稳定的就业权利,并且同时享有国家直接保障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权利,也想有企业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服务,进入了行政性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获得了一种被称之为“国家职工”的特殊身份,即自身权利得到了国家直接保障的劳动者。
在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启动之前,我国产业工人中的大部分都属于国家职工的范畴,因此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性环节就是要置换劳动者的国家职工身份。为了能够将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传统产业工人转换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契约劳动者,党和政府一方面推行下岗分流政策,从而使得数千万工人离开工业生产领域,强制性的剥夺了数千万产业工人的国家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对于能够继续保留在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产业工人则实行买断工龄的政策,这也就是国家以一定的价格来购买工人的国家职工身份,从而解除国家与工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性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企业重新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以形成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只是将几千万传统产业工人置换成为企业的契约劳动者是远远不能实现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目标的,党和政府必须将农村的青壮年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使他们成为工业生产领域的后备劳动力大军,只有当源源不断的青壮年成为了能够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时,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市场化才会真正形成。
将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出来并使之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是党和政府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一以贯之的发展战略,就是快速的、大规模的进行工业化从而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目标,但是要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的利用我国资源的禀赋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逐渐改善生产技术水平和增加资本积累量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结构的逐渐转型升级。[13]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基础教育的推行极大地提高了人口中的识字率水平,同样重要的是规模巨大的人口中青年的比重十分高,因此廉价、优质、数量众多的青年劳动力就成为中国资源禀赋的显著特点。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是实现中国工业化大规模推进和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有鉴于此,党和政府必须将保障廉价劳动力的充分供应作为重要的工作,并且始终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审视保障劳动力充分供应的工作。但是保障劳动力充分供应要遵循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重新回到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旧轨道上来,因此党和政府只能将劳动力供应问题纳入到经济政策的范畴进行解决。
在经济政策的范畴之内实现农村剩余青壮年劳动力向工业生产领域转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贯彻区域不平衡发展和城乡不平衡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发展经济,引导各种资源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重要城市聚集,诱导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和沿海地区寻找发展机会;其次,贯彻落实支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减少对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于是导致农业的产出逐年降低,农业能够为从业者提供的现金收入越来越少,甚至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农业生产所能带来的收益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开支,因此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成为农民获得现金收入的重要渠道;再次,中西部的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以介绍工作、进行培训、提供现金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村的青年人进城打工,成为廉价的劳动力出卖者;最后,借助现代化的传媒技术大肆宣扬商业文化和现代城市生活,从而在社会教育的层面潜移默化的培养农村青年人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在农村青年人普遍缺乏社会经验的观念深处播下进入城市的种子、凿开离开乡村社会的动力源泉,于是很多农村青少年都在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的离开了学校和乡村,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
2010年富士康科技集团青年工人连环跳楼爆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多重压力和复杂的考虑之下,富士康科技集团决定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大规模转移,斥巨资在河南、四川、重庆、山西等地建立新的生产基地。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地理转移,为学术界观察经济政策范畴之内的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学术界的联合调查组在进行了数月的实地调查后发现,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和提供劳动力是完全统一在一起进行考虑的,也就是说富士康科技集团投资地的政府承担起了为富士康科技集团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的职责。调查者总结道:“为富士康提供充足的廉价劳动力,正是两地政府吸引富士康入驻的主要条件之一。在日益加剧的‘民工荒’的背景下,招工成为了摆在川渝两地政府案头的重要任务。重庆和成都政府都将富士康的用工需求指标层层分解,直至下派到各个乡镇。有的地方政府拨出奖励招工的专款,对达成任务的机关部门进行奖励。地方政府甚至还将招工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官员的重要参照标准。为富士康招工俨然成为了一件严肃的政治任务。”[14]由此可见,在形成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但是却充当了中间的桥梁甚至是干预者的角色。
如果说党和政府将劳动力政策纳入经济政策的范畴,从实现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角度理解劳动关系市场化问题,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的话,是实现劳动关系市场化所不可或缺的历史阶段,那么在数以亿计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从乡村社会转移出来进入工业生产领域成为新工人的情况下,即劳动关系市场化依然基本形成的时,特别是当中国工业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发展开始摆脱低附加值产业、进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如何开展有效的行动以构建平衡的劳资关系,从而逐渐化解日益严重的劳资冲突、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任务和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了。可以肯定的是,党和政府必须首先将劳动关系市场化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范畴中剥离出来,转而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政策的范畴看待劳动关系市场化问题。[15]
在劳动关系市场化议题被纳入到经济政策的范畴时,党和政府推动的劳动关系市场化主要形成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后果,一个方面自然是数亿劳动者在市场机制的支配下与企业结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另一个方面则是劳动者与企业结成的雇佣劳动关系尚未采取正式的契约形式,或者说企业在雇佣劳动者时普遍没有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缺乏明确的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一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劳动者很难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在当前中国工业生产领域里面十分普遍,其中尤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甚。以建筑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共有四千万建筑工人,建筑行业是典型的高劳动强度、高风险性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但是建筑工人普遍同雇用他们从事劳动的建筑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建筑企业是以层层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劳动力的,从而在建筑行业中形成了一种分包劳动体制。分包劳动体制的秘密是通过拆解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本更为灵活的积累的目的,如果建筑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乃至死亡等恶性事件,建筑企业在推卸责任方面有着巨大的回旋余地,而且建筑工人在经历了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后,经常陷入拿不到血汗工资的悲惨境地,建筑工人成为了承受整个建筑行业最大成本的主体。[16]
当工人作为自由劳动力出现时,如果企业雇佣劳动者时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缺乏契约精神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水平还十分低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是司空见惯之事,如同建筑工人连血汗工资都拿不到的极端情形,是当前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固有弊端的淋漓尽致的展现。劳动关系市场化固有弊端说明必须改变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局面,在推进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同时建立劳动合同,特别是积极推进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形成完善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为此,党和政府在2008年破除阻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着力推进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其用意就在于将广大的劳动者纳入到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来,从而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资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个明确的制度基础。201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中央有关部委确定了用三年时间普遍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各省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纷纷将贯彻落实“彩虹计划”的工作纳入到地方党政系统的考核指标之中,于是在政绩压力的驱动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被普遍的建立了起来。
其实,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并不能由地方党政系统的干预来实现,而是必须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建立,在缺乏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情况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徒具形式,难以充分发挥其具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功能。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是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关键环节,也就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而劳资集体协商的过程就是企业民主的实践过程,因此可以说,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必须以企业民主制度的运转为中介机制。在通过劳资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组织,因此在党和政府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时期,企业工会的维权空间得到了扩张。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当然产生了依托企业工会实践经济民主的客观需求,而企业工会开展的劳资集体协商也将推动劳动集体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并且为进一步的集体协商和经济民主的持续实践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障。
四、工会的维权实践机制
中国工会是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的核心组织,这是党和政府顺应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领域的新形势,而积极推动中国工会组织改革和创新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领域形成的新形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工人阶级队伍的剧烈变化,传统产业工人的规模相对缩减了,而从农村转移出来的新工人则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主体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在工业经济领域就业的劳动者不再由国家直接保障其社会经济权利,而是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根据自己的劳动技能,从雇佣他们的企业那里获取相应的社会经济权利。其实,无论是中国工人阶级构成的变迁还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都要求实行经济民主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也不可能解决数亿新工人进入工业经济领域之后造成的劳资矛盾,有鉴于此,可以说推行以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17]
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工会一直以来就被视为经济民主的核心组织,工会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工人之间的分散状态,使得劳动者的利益能够以集体组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以集体的方式争取,而且打破了工人与政治生活之间的区隔,推动工人进入政治过程和影响政治决策,结束了“政治作为世袭集团或有产者独占权利”的状态。[18]20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普遍建立了经济民主制度,当然有关经济民主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是伴随着经济民主制度实践的深入发展,关于经济民主的争论就从价值层面转向实证层面,学术界的兴趣在于辨明经济民主是否能够兑现其承诺,即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者对管理过程的满意度从而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生产效率等。劳动经济学家理查德·弗里曼和詹姆斯·梅多夫立足美国经验得出了如是结论:“在一个政府、企业和工会合作不充分——有时有利于普遍利益,有时有悖于普遍福祉——的经济体中,工会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不仅提高了成员的福利,也改善了整体社会的利益,从而提高了工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工人的尊严和权利。”[19]其实,无论经济民主的实践效果如何,它都成为了发达工业国家经济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改变的只是经济民主的实践范围和具体制度。
在推进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党和政府也只需不断的对中国工会组织进行改革,以重新建构企业民主制度。中国工会组织的改革除了扩张工会组织体系,在工会化的基础上实现对新工人的全面覆盖之外,还包括积极构建工会维权的具体机制,如果没有具体机制的支持,即使企业工会普遍的建立了起来,也很难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在转向经济民主之后的企业民主中,党和政府支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向所有类型的企业扩张,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意味着企业民主的基础性制度得到了确立,因为劳动者不再是分散的原子化个体,而是组织起来的、能够协调彼此的行动、得到了集体性力量支持的工人阶级,但是企业工会的建立并不能自动带来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如果企业工会不能依靠自己成员的支持并且代表自己成员的利益开展维权行动,那么非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工会将会再一次被劳动者抛弃,遭遇组织生存危机。
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是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工会主导的经济民主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进行,而且立足中国正处在全面转型的改革时期,因此经济民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劳动保护立法的进程,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实事求是的讲,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推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从事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工会法》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等事关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悉数出台,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还会同相关政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这些都说明企业民主制度的总体制度框架在不断完善,或者说经济民主实践的制度环境在逐渐改善。劳动保护立法的推进,使得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许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体系在工会维权与国家领域的政治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只有是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维权行动,工会就不会面临政治问题的责难。
如果说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劳动保护立法的推动者,那么基层的企业工会则是保障劳动保护法律贯彻落实的关键行动者,毫无夸张的说,身在基层领域的企业工会肩负着劳动保护法律能否在实践中落实的重要职责。企业工会并不具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级总工会一样的行政级别,故而严重的缺乏可以利用的权威资源,如果企业工会只是依靠自身来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律,那么企业工会很容易遭遇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工会在监督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时,就是采取了仅仅依靠基层工会组织的策略,其典型的做法就是工会干部甚至只是工会主席孤立的行动,而非采取动员和组织劳动者共同参与劳动保护法律贯彻落实的策略,最终导致了“有工会无组织”的状况。[20]中国工会改革的动力之一就是要化解组织生存危机,重新将工人阶级团结在自己的阻止轨道上来,基层工会在此过程中处在十分关键位置,而且对于缺乏权威资源的基层工会来说,要想有效的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律也必须依靠自身所团结的职工群众的力量,只有将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集体,企业工会的维权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如何在维权实践中将企业职工组织成为一个集体呢?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集体的代表,但并非是职工集体本身,因此企业工会要想在维权实践中依靠职工集体,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一个基本原则,即但凡涉及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时,必须经由企业职工集体协商决定。此项原则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精神,有学者甚至指出,《劳动合同法》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四条能够得到遵循。[21]当企业职工集体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就不再是工会在行动了,而是在工会的组织下职工集体在行动,而且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企业民主过程的核心部分,即职工民主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既是企业民主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工会实现企业民主的关键机制,在职工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和劳动者的代表性组织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然而职工民主管理在实践中有着多重障碍,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程度由浅入深的过程。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尚未达到职工集体享有一定的决策权的时候,职工民主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参与和咨询,此时职工民主管理就更多的是企业工会维权的实践机制,并且只有当职工民主管理充当了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之时,职工民主管理才能发挥改善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当前中国企业工会维权另外一个重要的实践机制,而积极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则是企业工会维权的至关重要的内容。企业同其雇佣的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尤其是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建立了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才能彻底改变工业生产领域普遍存在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从制度上进一步培养和巩固劳动者的集体意识。所谓集体劳动合同就是企业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同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围绕劳动者权益订立书面的文本即劳动合同,由工会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本企业的所有职工,在一些情况下对于本行业的所有职工,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
集体劳动合同产生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集体劳动合同是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订立的,其中企业工会是代表企业职工从事集体谈判的组织,而且一旦集体劳动合同得到了确立,企业工会就必须监督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集体劳动合同则成为了企业工会具体的维权行动的依据和准则,企业工会的维权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于跟随形势的变化推动集体劳动合同向着扩大劳动者权益的方向修订,所以在企业民主的实践中,企业工会与集体劳动合同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工会作为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和监督集体劳动合同执行的关键行动者,它代表着的是企业职工的集体利益,当然也要依靠企业职工的集体力量,所以企业工会借助集体劳动合同进行维权时,必须以有效地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为前提。在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改革时期,企业工会往往并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而且整个经济民主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因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就不能完全依靠企业工会,党和政府的适度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或缺。由此可见,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的企业民主实践中,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更多的是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而企业工会在建立集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作用则有待进一步加强。
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关系的本质特性是“对立性相互依赖”,[22]这就意味着不管企业民主能够如何努力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权益的每一次伸张往往意味着资本家利益相对减少,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企业民主实践的价值就不会是消除劳资冲突,而是将劳资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或者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引入劳资冲突调节机制。劳资冲突调节机制是党和政府推动中国工会改革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在希望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求工会维护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人民整体利益即劳资关系的和谐,所以工会的维权实践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努力保持中间立场从而调解劳资冲突。
推动建立劳资调节机制、培养和提升工会的老子调节能力,是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在经济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程,从中央政府层面直至企业基层,由政府机构、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工会)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先后建立起来,“2006年以来中央自上而下推动的大调解,通过工会内部的上下联动、法律援助促成和解、劳资仲裁加强庭外和解以及法院鼓励诉前联调等调节机制创新与整合,显著地提升了国家对劳资争议的调节能力。”[23]正如前文已经说明的那样,企业工会在劳资冲突调解中,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站到中间立场进行矛盾调解,因此企业工会运用调解机制时采取了法律援助的策略,这就是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企业工会主要依靠上级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而成为法律援助的提供者,法律援助的结果不仅是让劳动者得到了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让劳动者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现状、资方的影响力、法官和仲裁人员形成比较现实的认知,进而引导劳动者在既定的框架之内通过调解的方式追求合理的利益。[24]
除了党和政府积极推动建立的维权实践机制以外,一些地方工会也根据本地劳动关系的特性和劳资冲突的问题,尝试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维权实践机制,其中浙江省义乌市的社会化维权模式就是十分典型的代表,而且义乌市的社会化维权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能够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工会维权经验。[25]立足中国工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长远角度来看,义乌市对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探索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鼓励地方工会探索和丰富维权实践机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发展经济民主的重要条件。只有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经验的支持,经济民主在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扩张才更具有说服力,中国的企业民主制度也才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五、经济民主的局限
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从政治民主转向经济民主,是同以传统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向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工人阶级转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逐渐推进的,在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转向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持续不断的推动中国工会改革,进而使中国工会成为了经济民主的核心组成要件。应该承认,党和政府推动建立以中国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求,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中国工业经济领域的现实条件,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以中国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基本建立了起来,一系列在实践中能够维护和改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也被创建了出来。
当然,在我们看到了中国企业民主制度所取得的进展的同时,也必须冷静的认识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不足之处。经济民主制度是以中国工会组织为中心建立的,党和政府积极推动中国工会改革的基本意图在于发挥出工会的双重职能,这就是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团结劳动者,充当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组织工人阶级、整合工人阶级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工会通过扩张和重建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基层组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身的组织生存危机,扩大了中国工会在劳动者中的影响力,增强了劳动者对中国工会的信任度,但是中国工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僚化特性并没有得到彻底转变,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社会团体性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发生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工人集体抗争事件,都提出了工人直接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的要求,这就说明劳动者既接受中国工会作为自身利益的代表,又不满意中国工会的维权实践效果,更为重要的则是企业职工不能有效的制约基层工会,难以保证基层工会始终能够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在推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则遭到多重阻碍,劳动保护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效果也受到很多方面的质疑和批评。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国家体制内部的权威资源,所以由其推动的劳动保护立法进程相对来说要容易一些,但是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则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相对于招商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而言,地方政府对于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此同时,地方工会作为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很难在贯彻劳动保护法律时采取独立自主的立场,地方工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指令行事。当地方工会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地方工会更多的扮演着说服劳动者放弃利益诉求的角色,或者秉持地方政府的意志充当劳资冲突的居间调停者,而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角色却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乃至放弃,甚至在一些工人集体抗争事件中,地方工会担负起了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直接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管制性力量,从而同以集体行动争取利益的劳动者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严重的损害了工会的组织形象。
企业工会则是同劳动者直接面对的工会组织,而且劳动者也主要通过企业工会的行动来判断中国工会是否是工人阶级的利益代表性组织,当地方工会自身不能向中华全国总工会那样有效的推进劳动保护立法,同时也不能为基层的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的情况下,企业工会从事维权的实践空间也就非常有限了。由此我们发现了企业工会维权的一个困境,如果企业工会不能够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的保障,那么企业职工将不可避免的同企业工会产生隔阂,企业工会很可能面临组织生存危机,自发的独立工会运动会在劳动者群体中发展起来,但是如果企业工会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在得不到上级工会组织支持的情况之下,企业工会维权行动也难以产生成效。企业工会维权实践遭遇的困境实际上也是一种发展机遇,正如有研究者发现的那样,“企业工会注定是一个劳工、资本、政府不断争夺的地带”,[26]各方对企业工会的争夺意味着党和政府并没有完成借助中国工会整合工人阶级的意图,企业工会虽然普遍建立了起来,但是企业工会能否真正掌握劳动者则有待企业工会的进一步行动。对于企业工会而言,真正有效的支持力量是企业职工本身,只有走同企业职工群众相结合的道路,企业工会才能走出困境,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掌握住职工群众。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工会实践企业民主的基本机制,它是劳动者以集体的方式同企业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文本,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要害之处在于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或者说集体谈判,集体谈判的过程展现了企业职工的团结意识和集体性力量,是不断的矫正当前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不平衡的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党和政府颁布执行了《劳动合同法》并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形式上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如同企业工会一样得到了普遍的建立,但是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在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建立缺少劳资集体谈判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不是借由劳资双方集体谈判订立的,而是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之下由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联合成为谈判方,最终迫使企业接受了集体劳动合同制度。[27]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关键就在于集体劳动合同订立之后能否贯彻落实,然而在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职工本身并没有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成为集体谈判的一方,而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只是把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为自己的工作,至于集体劳动合同订立之后能否得到遵循则采取回避态度,所以集体劳动合同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并不佳。建立在劳资集体谈判基础之上的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经济民主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的特殊背景以及欠佳的执行效果,中国工业经济领域中的企业民主也随之大打折扣。
当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时,并不表示党和政府会放任企业民主流于形式,漠视劳动者合法权利收到越来越广泛的损害的趋势。事实上,党和政府转而将劳资冲突调解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机制,在劳资冲突逐渐频繁和越来越具有对抗性质的条件下,党和政府采取了分类调解和强化调解能力的应对策略。虽然劳资冲突调解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减少了工业生产领域内部的张力,引导劳动者争取到了现实条件能够比较容易满足的利益,但是调解也导致了严重的问题。有研究者发现,“很多基层调解组织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能力来处置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导致基层调解过于粗糙和简单化。结果,大量劳资纠纷实际上是‘调而不解’的。而且,这些调解实际上都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过度地卷入劳资纠纷当中,国家的强制性介入替代了劳资之间平等的、制度化的内部协商与沟通机制。长此以往,国家必将在更大范围地吸纳工人集体抗争的美好愿景中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28]竭力从事劳资冲突调解是由中国工会的政治角色决定的,同时也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但是劳资冲突调解必须以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为前提,是对劳资集体谈判制度的补充性措施,而在当前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呈现出本末倒置的局面,这将严重的制约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为什么党和政府积极构建的经济民主制度会在实践中遭遇到一系列困境呢?本文认为这是由转向经济民主的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导致的,或者说是由经济民主的局限性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经济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在保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要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详言之,党和政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配置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则持谨慎态度,结社权被垄断性的授予中国工会,罢工权至今尚未成为合法的权利,而集体谈判权虽然分散给了很多组织,但是在得不到结社权和罢工权支持的前提下,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效果很难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党和政府在建构企业民主制度时之所以采取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策略,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就能够限制劳动者结成集体性力量的机会,一旦劳动者能够轻易的结成集体性力量,对于劳资冲突高发的当代中国来说会导致不确定的后果,其最为严重方面的就是工人将集体性力量指向国家,即出现工人与国家的大规模对抗。其次,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实质上也是为了约束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有着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拓展的性质,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劳动者将不断的要求扩大自身的社会经济权利,而此种要求是同国家确定的支持资本积累实现经济赶超的战略不相符合的,因此必须约束劳动者扩张社会经济权利的要求,而要做到约束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就必须首先约束劳动者追求利益的关键性资源,这就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最后,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也是维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中国目前正处在产业机构转型升级的工业化中期,同时也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居于从半核心国家迈向核心国家的转折阶段,因此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继续支持资本积累、适度改善劳动者权益。
*汪仕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所,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1] Robert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81.
[2] Robert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135.
[3] 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4] Chen Feng, “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r: the Conflict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Double Identity under Market Reform”, The China Quarterly, 2003, Vol.176.
[5] Lee Ching Kwan. “From Organized Dependence to Disorganized Despotism: Changing Labour Regimes in Chinese Factories”, The China Quarterly, 1999, Vol.157.
[6] 迈克尔·布洛维:《制造同意》,李荣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2页。
[7] 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阶级文件选编》上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657页。
[8] 陈骥:《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220页。
[9] 黄岩:《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政治的转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135页。
[10] 岳经纶、庄文嘉:《国家调解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管理世界》,2014年第8期。
[11] 沃尔夫冈·斯特雷克:“劳工市场与工会社会学”,载斯梅尔瑟、斯威德伯格主编:《经济社会学手册》,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2页。
[13]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117页。
[14] 潘毅、卢晖临、郭于华、沈原主编:《我在富士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页。
[15] 岳经纶:《中国劳动政策:市场化与全球化的视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350页。
[16] 潘毅、卢晖临、张慧鹏:《大工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111页。
[17] 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18] 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9] 理查德·弗里曼、詹姆斯·梅多夫:《工会是做什么的?》,陈耀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页。
[20] 汪仕凯:《转变中的工厂政治》,《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1] 徐小洪、张俊华:《<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与前景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22] 埃里克·欧林·赖特:《后工业社会中的阶级》,陈心想等译,裴晓梅审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23] 岳经纶、庄文嘉:《国家调节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管理世界》,2014年第8期。
[24] Mary Gallagher, “Hope for Protection and Hopeless Choices: Labor Legal Aid in the PRC”, in Elizabeth Perry and Merle Goldman eds: 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96-227.
[25] 韩福国等:《新兴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6] 汪建华、石文博:《争夺的地带:劳工团结、制度空间与代工厂企业工会转型》,《青年研究》,2014年第1期。
[27] 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8] 庄文嘉:《‘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