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高研院召开“2015年度主题(二)——转型中国的法治”

栏目:发布时间:2017-04-13浏览次数:11


复旦高研院召开2015年度主题(二)——转型中国的法治

 

2015629日,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与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5年度主题(二)——转型中国的法治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复旦大学高研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学者郭苏建教授,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刘建军教授,复旦大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复旦大学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院长助理林曦副教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李辉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涂云新博士,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王峰博士。三位博士分别就其研究的最新进展做了学术汇报

李辉博士的发言题目是“法治与依宪治国 ”。李博士的发言共分为四个部分:转型中国的法治现状,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依宪治国的制度基础,依宪治国的观念基础。在第一部分,李博士首先对礼治、法制与法治进行了区分。接着李博士由转型中国对“法”的理解的转变,引申出从“法”的角度对中国现今的“转型”做出定义。李博士认为,从“法”的角度来看,今天中国的转型是一种从传统型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然后,李博士从西方学者的评价与国内学者的评价两个角度对中国现今的法治困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治与提出“依宪治国”的关系,并探讨了中国语境下,依宪治国的含义。在第二部分,李博士分析了宪法、宪政与现代国家的关系。李博士认为,宪法的诞生与现代国家是同步进行的。现代国家的治理之所以需要宪法,是因为国家(或者掌权者)要直接面对每一个个人 。他还指出依宪治国是转型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 ,而依宪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冲突的。在关于依宪治国的制度基础这一部分,李博士首先对什么是违宪做出了界定,并对违宪的类型进行区分。为杜绝违宪行为的发生,李博士认为应该加强人大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同时加强备案审察制度和能力建设,并健全宪法解释。针对如何巩固依宪治国的观念基础,李博士提出应该加强宪法权威,树立和加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并培育和提高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

涂云新博士的发言题目是“立法制度改革与转型中国的法治建构”。涂云新博士的发言分为四个部分:立法与法治的一般理论,中国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划分,构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立法体制。在第一部分,涂博士对比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传统下法治结构的特征。涂博士认为“形式法治”下的国家权力架构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干涉、互相独立。“实质法治”下的国家权力已经更加倾向于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互有交织。结合中国实际,涂博士对中国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针对中国当前的立法体制,涂博士介绍了中国目前“一元两级多层”的司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两级是指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多层是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在发言的第三部分,涂博士提出横向和纵向两个向度的立法权力划分。横向维度上,涂博士分别探讨了党、行政、司法三者与立法的关系。在纵向维度上,涂博士提出根据不同事项的立法,分为中央专属、地方专属和央地共属三种不同类型的立法权。关于立法体制的改革,涂博士分别从执政党与立法关系调整,央地立法权限改革,人民代表大会改革三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峰博士的发言题目是“法治与司法制度改革”。王峰博士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两种进路、政治司法化的性质和原因、政治司法化的制度建构。王峰博士着重阐述了第一部分。王峰博士认为对法治的理解分为两种,分别是“法律与政治的分离”、“法律即政治”。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进路,主要有完善论”,即“现实的”具体改良;扩权论”,“理性的”整体改良。王博士区分了现代社会的“司法权”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司法权”,并认为我们应该实现从“司法的政治职能”到“政治的司法化”。接下来王博士简单探讨了中国政治司法化的性质和原因。随后王博士探讨了政治司法化的规制性、规范性、认知性制度。

三位博士发言结束后,与会的其他老师针对发言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郭苏建教授认为应该重点分析宪法与现代国家同步的原因。不同时代下,社会生活内容就会不同,反映到法律层面上,法律的内容就会不同。

刘清平教授针对李辉博士提出的良性违宪与非良性违宪的分类标准提出看法。刘教授认为违宪良性与否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因人而异,导致标准变换不定,因此必须有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

林曦副教授认为,所谓的“转型”其实可以从韦伯的著作中借鉴相关的论述,从理性不同层面的角度切入来谈论我们当下中国的整个立法、司法改革。

刘建军教授针对涂云新博士的报告,提出了立法人员的能力、水平问题。刘教授认为,现在在立法的实际运行中,到底是哪些人在立法?立法者的立场决定了法律所维护的利益对象。立法者的水平决定了法律的水平,进而影响我国法治的水平。因此可以从立法者的角度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进行改进。

顾肃教授针对王峰博士的论文提出司法过程中的责任落实问题。顾教授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司法运行实践而言,重大司法问题的集体讨论制度,往往使得判案的人不审,审案的人不判,容易造成重大冤假错案最终无人负责。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

三位博士对各位老师的问题、建议一一做出回应。会议在讨论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