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肃: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深度思考
原文发表于《浙江学刊》2014年第3期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深度思考[1]
顾肃
Thinking in Depth of Social Justice Issues
内容提要: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以后,需要对当初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再审视,目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案会滋养懒惰,但过大的收入差距也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贯彻关于差别的正义原则,让不利者有所得益,全面实施社会福利。认真对待权利,平等地尊重和关怀公民,促进机会平等和程序公正,克服任职、晋升、就业等方面实际存在的特权和歧视,尤其是维护市场准入上的平等竞争机制,克服人为的和垄断,通过法治制止与此密切相关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不按公开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而按权力关系取得工程项目等恶劣作法,也是当前公平正义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公平正义; 效率;程序公正;平等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深水区。虽然三十多年经济总量出现了巨大的增长,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也存在相当一些社会结构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是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公平正义如同阳光一样,对任何一个社会都至关重要,它直接涉及到如何对待每个人。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这就明确了我国改革事业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也突出了公正问题的重要性。这里主要论述我们需要再度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且重申平等地对待公民、坚持程序公正和机会平等的意义。
效率与公平关系再审视
我们有必要再度审视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改革开放初期提出来的一个方针。当时以发展生产力、克服贫穷落后的状况为主要任务,因而提出必须优先谋发展,提高效率,再兼顾公平。通过提高效率促进发展来把经济的饼做大,让每个人多得一些。此前,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长资本主义的苗”的极左政治口号下,人们表面上看起来收入差距不大,但那是在吃大锅饭、普遍贫穷基础上的貌似平等,因而形象地被人称为“一锅清汤面前的平等”。而在实质上的收入差距仍然相当大,地区差别,不同工作之间的差别仍然不容忽视。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劳动和创新的积极性,生产效率低下。改革初期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先解决人的温饱问题,打破计划经济长期形成的低效率的格局。由此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调动了起来,一部分人迅速地先富了起来。
生产效率的提高,大大得益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即放权的改革,这种放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下放,以及资源和劳动成果分配上的放权,相当程度上的按劳分配。农村通过土地承包制,让生产者的劳动付出与自身的劳动成果直接相联系,而工商企业也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安排生产和销售,国有和集体企业获得了很大的自主经营权,大批民营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也发展了起来。放权的结果是大大促进了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使生产效率空前提高。但在三十余年的发展中,经济发展成了第一要务,GDP数字的增加几乎成了考察各地领导干部政绩的惟一标准。生产力标准被片面地理解成上项目、争指标、拼GDP数字。效率优先在较长时间里成了惟效率标准,兼顾公平经常只是虚晃一枪,不在实质性的议事日程之内,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分配正义的问题。
分配的公平正义表现在若干个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收入差距。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差别、地区间的差别相当严重,有些方面还在继续扩大。“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财富高度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增加社会收入观感上的悬殊和对立。社会统计的基尼系数用以衡量一个社会不同人群收入上的差距。从极端情况来看,基尼系数为0,表示收入绝对平均。如果为1,则表示绝对的不平等,这两种极端情况在实际的社会不可能出现。但如果超过一定的数值,将反映收入差距的问题。2012年12月初,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京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这个全球平均水平。[3]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了过去十年中国基尼系数,2012年中国为0.474。[4]虽然在中国基尼系数的计算和导向上存在分歧,但即使取上述国家统计局较低的统计数字,也已经超过了0.4这个表示收入差距较大的警示值,标志着社会的不安定。如果超出了0.6,则属于收入差距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出现危机。
应当高度重视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这也涉及社会公正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两个极端情况,需要进行权衡。一方面,绝对平均的收入分配只是一种理想,它让人们之间所得社会资源同样多,不设置差距。但就实际情况而言,任何一个社会人们的实际贡献和努力程度是有差异的,绝对平均的分配实际上使得人们的贡献和努力与其实际的收入不相干,这有可能滋长懒惰之风,缺少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个社会收入差别过大,少数人手中集中大量的财富,而广大的民众则收入较少,这种相对的剥夺感引起社会广大人群的不满,是社会动荡和道德失范的重要根源。人们深恶痛绝于一些政府官员冷漠对待民众的安危冷暖,只顾少数人积累财富,权钱勾结形成的利益团体,控制大量的社会资源。由此形成的资源分配上的特权现象,遭致人们的仇视,往往一点表面上的小事、小冲突都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骚乱事件。
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也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发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围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邓小平曾有多次论述。他在谈到改革开放的方针时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5]这就是平均主义的危害。在收入分配上,让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收入,牺牲了效率,滋长懒惰,结果是共同贫穷。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就是说,“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7]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又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可见,为了发展生产力和促进人民幸福,在分配问题上,既要避免平均主义,也要避免两极分化,总原则是共同富裕,但不是同步富裕,在发展阶段上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部分人再跟着富裕。
关于收入差别上的公平问题,理论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所谓“帕累托最佳”的理想状况,涉及对效率原则的衡量和评价。这是指,如果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是高效率的,那么,若再以某种方式进行再分配时,其中一人的状况如果变得更好,则另一人的状况必然变坏。否则,若两人的状况可以通过一种再分配而同时得到改善,则说明该社会的资源分配还不是最高效率的。这种“帕累托最佳”的标准原本是中性的,并不存在对分配方式本身的价值判断。经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也把达到均衡点的纯粹自由竞争的市场作为取得最高效率的前提。尽管当代经济学对此作了批评、补充和修正,但效率原则仍然是衡量一个社会经济运转状况的基本标准。但是,当涉及基本的政治价值和道德判断时,效率原则便显得不够了,因而需要以某种形式的平等原则来作补充。罗尔斯便指出,帕累托效率原则及其在政治领域的推广未能提出平等及其他政治价值和道德问题,因而需要政治哲学家对此加以补充和修正。[9]罗尔斯认为光靠效率原则还不能构成正义的观念。如果某些最初的分配使一些人拥有比其他人多得多的财富,若想扭转这种状况,就必然要与效率原则相冲突。而且任何财富的分配都受到过去分配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积累效应的影响,意外事件和运气对于谁在一段时间内致富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机会均等原则来补充效率原则,而且还要有其他的分配正义的政策来克服效率原则的缺陷。
一个社会人们的收入差距如果太大,可能构成对公平正义的伤害。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提出了关于正义的差别原则,即社会存在分配上的差距时应该遵循的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10]这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
今天的中国在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同样需要考虑这样的差别原则,需要认真面对并处理巨大的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问题。那些境况好的人,利用自身的优势而变得更好,财富积累的速度加速进行,而境况差的人由于缺少那些有利的条件,状况有可能更加恶化。如此形成的不是差距的缩小,而是进一步扩大。正因为如此,单纯地追求效率是不够的。生产发展了,饼做大了,并不等于在人们之间进行的分配就不存在公平的问题了。这还需要正义原则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缺少公平正义的分配机制,积累了的社会财富有可能高度集中于少数人,而广大的民众虽然总体上有一定的改善,但与这少数暴富的人相比,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受挫感和剥夺感,其内心的不平会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积聚更多的不满,最终挫伤进一步劳动和创新的积极性。尤其是当一部分人通过自己所拥有的公权力即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大量的财富时,所引起的社会不公的感觉就特别巨大。腐败所造成的社会心理上的怨恨通常是社会动荡和革命的根源。可见,通过落实公平正义来巩固统治权力合法性,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
面对巨大的社会收入差距,人们采取了一些社会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世界各国在解决贫富悬殊问题的问题上,成效差别较大。诸如开征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税种来调节再分配,而增加普遍的社会福利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在医疗、养老、教育、失业救济等方面的公共福利政策影响深远。如果相当一些人口还不能在基本医疗上得到免费待遇,在重病和大病治疗上需要花费一生的积蓄都难以维持,那是公共福利的巨大缺憾。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重要的一环,免费义务教育必须实质性地维护,不能让孩子们因为贫穷而失去接受基本教育的机会,那将造成不利者的劣势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也需要为贫穷家庭的子女设置各种奖学金,以便让有能力读大学的青年不因家庭财力所限而放弃深造的机会。今天中国在公共福利上需要做的事情还相当多,任务还相当艰巨。这包括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上采取进一步的改革,严格限制属于奢侈消费的部分,包括接待、排场、豪华餐饮和轿车等方面的公共开支,将省下的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上来。目前新一届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不仅是工作作风问题,也是社会资源公平分配、改善社会福利的重要举措。还需要花大力气长年坚持,做出实效,扩大其成果,并且将此与克服和防止腐败结合起来。
因此,在重新反思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的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11]
平等对待与程序公正再反思
坚持公平正义,还需要认真地对待公民权利,实现人格平等和程序公正。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平等地对待公民、保障机会平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为什么要坚持公民平等?这其实是作为人的一个根本的道义要求。关于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即进行了概括,“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12]他认为,这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些写入现代各国宪法的平等自由权利正是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所优先肯定的,它要求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享受这方面同等的自由。
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当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服从平等原则。即使在差别原则中也包含了机会平等的意思,即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这个平等原则之所以成为正义的首要原则,乃是因为公民权利的平等已经成为处理社会正义的根本前提。它要求平等地尊重和关怀每一个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背景和个人特质如何。正如法哲学家德沃金所指出的,平等的尊重和关怀的理由在于,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它要求一种实质的平等,而这种实质的平等被德沃金进一步主张为“资源的平等”。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对平等的抽象原则作了阐述,指出:“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坚持政府必须在以下的意义上平等地对待其人民。它不得借助任何公民如不放弃其平等价值便不能接受的理由而牺牲或限制任何公民。”[13]德沃金多次强调这个原则的根本性质,“我认为,这一原则太具有根本性,以致难以接受以通常形式所作的证明。看起来不大可能从得到较广泛接受的更普遍和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推导出这一原则。也不能通过政治理论中流行的论证方法来确立此原则,因为这些方法已经预设了某种特定的平等观念。”[14]
程序公正与平等对待密切相关。说到公平正义,通常分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是带有实质性分配内容的正义,因而又被称为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资源和要素分配的结果必须符合正义原则。而程序正义则是一种形式原则,一般不重视分配的结果,而是要求分配的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对待平等对象上的态度是有差别的。实质正义要求分配结果的实质性的平等,而程序正义原则把个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范畴,只是要求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诸多规则应当内在一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对不同人采用不同的规则,制造各种各样的特权。通俗地说,程序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同样需要认真重视这个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问题。如前所述,人们不可能在收入上完全一致,但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克服各种人为的歧视。程序正义要求个人进入市场的起点平等,即无人因为出身、地位、种族、性别等个人的身份因素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在处理社会事务、适用法律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甚至公开歧视,都是不能平等地对待公民的表现。
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就伴随着平等对待上的进步。封建社会是建立在身份区别的基础上的,把人分为贵贱等级,像中国传统的等级区别、印度的种姓制度、西方长期的贵族制度如法国的三个等级划分,都是封建社会身份的标志,它公开容许不同等级的人可以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区别对待。这些歧视性制度最终成了社会革命的对象。资本主义社会反封建斗争的一大成果即破除身份障碍,让人们在更大范围内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来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积极性,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对一切人平等对待,这是与封建社会相比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与这些市场经济下的公民权利相对应,公民社会强调人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管理、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防止因为身份和家庭地位等人为的因素而影响从政参政的机会。但在实际社会运作中,这种影响力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人由于种族、性别、出生而在担任公职方面处于劣势。妇女、少数族群等在担任公职方面的区别对待也曾长期存在。所谓“玻璃天花板”现象即是一个例子,某些人群在升职到一定的层次以后,再向上升职就几乎不可能,而拥有某些方面优势的人则可突破此天花板。他们在工作和管理能力方面并不存在足够的差距来证明这种区别对待是正当的。公正的社会安排要求克服这方面的歧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的实施,现代社会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歧视在逐步缩小。
这就是说,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在进入市场竞争、担任公共职位等方面的机会是同等的,不应该因为出生、性别、族群等因素而厚此薄彼。其实,传统的中国社会也把关于担任政府公职的人选的合理性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只是帝王及其家族垄断最高权力,这种家天下的专制制度在本质上不可能实现天下为公。至于在最高权力之下的官僚的任用,门阀制度是根据出生即血缘关系和所属的集团来任人,选贤任能则是根据一个人的德行和才能来决定任免。因而也注意到处理亲与贤之间的关系,所谓“举贤不避亲”,“内举不避贤”,说的是当贤能与亲缘关系相交织时,可以不避讳亲缘关系,只要是真正的贤能。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对贤能的客观评价,假如亲缘关系遮蔽了对贤能的客观判断,故意夸大所谓的贤能,随意缩小非亲缘关系的德与能,那就是以虚假的贤能来为任人唯亲和大搞裙带关系作辩护。因此,坚持真正的选贤任能标准,需要客观的眼光和判断。在民主的制度下,其最终的评判和认可交给了多数人。而在非民主选举的制度下,客观评价贤能本身往往就成了问题。传统中国的科举制度欲通过相对客观的考试制度来选拔公职的人才,而不是只依靠当政者的举荐或门阀关系。科举考试的内容有陈旧、不适应政治管理需要的地方,但其立意还是想通过相对客观的评判来判定人的才能。
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在为公民提供机会平等和程序公正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需要予以正视和解决,否则所引起的社会不满不会比收入差距问题来得轻。公民在受教育、就业、担任公职方面是否受到了平等的对待,这是检验起点平等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我国恢复公务员考试制度已经有相当的时间,这对于公民担任公务人员的平等机会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公职人员晋升,单位就业尤其是在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和较高社会声望、较高收入的事业单位,靠家庭出身和关系取得优势,此类情况有所恶化。“朝中有人好做官”,家庭背景在取得晋升、担任重要公职上的优势地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 “拼爹”现象,因为家庭优越的条件而在受教育、择业、任职等方面占得先机,甚至通过声明“我爸是李刚”“我是有来头的”来谋求司法特权。这些都需要认真予以处理。否则,世袭或变相世袭的体制影响机会的公正平等,将严重影响人们努力、创新和学习的积极性,堵塞社会向上流动的管道。而腐败的根源大多源于特权,一小部分滥用特权的人为所欲为,不断地给自己小圈子捞好处,置各方面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终将成为脱离民众的孤家寡人。
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较严重的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属于程序正义的问题。尤其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时,一些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凭借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来换取财富,即所谓权钱交易的现象。用手中握有的公权力强行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尤其是为“自己人”取得供货和工程合同。甚至通过暗中参股或亲人组建的公司成为企业所有者,同时又拥有公权力,充当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纠纷的裁判者。利益输送的关系相当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房地产等市场准入条件要求高的行业,某些掌权者通过暗示、打招呼、甚至直接点名而使自己的关系户获得巨大的利益,然后再从中得到巨大的好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黑社会与官员相勾结霸占市场,公民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为了保障市场公正性而设置的公开招标投标机制,形同虚设,私下交易,内幕交易,把工程项目包给资质不高的公司,而真正资质良好、质量高的公司则投不上标。这种权贵结合的方式是对程序正义的最大侵害,也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许多“豆腐渣”劣质工程都与此相关。所滋生和助长的腐败严重地影响社会风气,也在社会形成普遍的不满。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权,克服垄断和变相垄断,以鼓励合理的竞争,促进生产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曾经经过一定程度的产权改革,即民营化的过程。但是,这种改革并不彻底,近十余年甚至有回潮现象。被民营化的大多为中小国企,让其参与市场竞争。但是,许多大型国企却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比如能源(包括电力)、钢铁、航空、铁路、金融等等,这些行业带有垄断或自然垄断的性质,或者准入的门坎很高,大部分民营企业被挡在门外。如此形成的垄断现象,掩盖了一些国有企业的实际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问题,所取得的利润往往是垄断带来的,并不合理。而一些行政部门的规定不是打破垄断,降低门坎,而是设置更高的障碍,保护垄断。实际上不允许民间企业办金融的做法导致民间融资一直处于非法的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求贷无门,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相当困难。又如,航空和石油供应等部门的实际状况使得民营企业几乎无法生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行不力,影响了许多民营企业的生存条件。
正因如此,仍然需要强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15]这些改革措施的目的都是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制止和预防各种人为的扭曲给市场秩序造成的损害。
程序公正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司法公正。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审判,如果制造冤案而影响司法公正,那是对社会公义的严重伤害。人们不相信司法的结果是社会缺少公共裁判者,私刑和黑道盛行。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是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受任何政治势力、权威和利益集团、个人所控制。而司法官员本身的德行包括公正断案的素养同样重要,否则即便存在形式上的司法独立,也难以排除因私下交易和利益输送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而且,以政治运动的形式或者意识形态主导来判案,同样难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如不坚持立法和执法由不同部门掌握、相互制约的原则,让少数人或机构主导侦察、取证和断案的全部过程,不经过实质性的公开庭审、控辩双方的公开辩论而黑箱作业,甚至恐吓和监禁辩护人,在实际上很难保证司法公正。经历过极左政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人都不会忘记,以政府官员的行政命令和政治意识形态办案,事先定下敌人,然后再走过场进行审判,不容许被告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申辩,其结果是制造了多少冤案,从国家主席到普通公民都不能幸免。这种以行政手段办案实质是人治,因领导人的个人喜恶和感觉来断案,往往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快40年了,但司法公正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薄熙来在主政重庆期间重用王立军进行“打黑”活动,用搞政治运动的方式立案、办案、定案,许多审判形同虚设,不允许被告进行正当的申辩,也不认真核查证据,以政治任务事先定人罪名,制造了大量的冤案,而薄谷开来谋杀某英国公民之后,也曾因为薄和王的权势而将犯罪事实掩盖。虽然重庆违背法治的做法正在受到处理,主要责任人正在受到惩处,但一个全国的直辖市曾经在数年里大规模地制造冤案,这一事实足以让人们警惕破坏法治的行径,唤醒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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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顾肃,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研院研究员,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