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第6期学术席明纳举行

栏目:图片新闻发布时间:2014-12-04浏览次数:1017
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第6期学术席明纳举行
 

 

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

6期学术席明纳举行

20141125上午9: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第6期学术席明纳。高研院专职研究员顾肃教授做了题为“论转型期的分配正义原则”的专题报告。

         本次席明纳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郭苏建教授主持。高研院制度建设研究项目主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刘建军教授,高研院院长助理、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孙国东副教授,以及价值建构和制度建设研究项目团队成员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刘清平教授、陈润华博士、林曦博士,高研院兼职教授纳日碧力戈教授,《复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刘慧编辑,浦东管理干部学院赵杰博士等出席了本次席明纳。

郭苏建教授首先欢迎各位的到来,并简要介绍了本次席明纳的主讲嘉宾和讨论嘉宾。随后,他邀请顾肃教授进行主题报告。

顾肃教授此次报告的题目是“论转型期的分配正义原则”。教授首先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始。该理论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教授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甚至超越社会制度的差别。具体到分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的首要问题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权利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通常是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权利可以区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政府建立而形成的权利。积极权利主要是涉及公民福利方面的权利。消极权利是可以普遍衡量的,因而应当要求个人和政府竭力予以实现,不能实现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而积极权利则主要是理想的权利。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显然是平等权利,这是个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实践的成员所拥有的最基本的道义权利。尽管在实践中对于平等有许多特殊的情境,需要一一进行考量,但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康德原则出发,人在人格和道义上的平等却是天经地义的。

关于平等的实质,在教授看来,主要是指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平等又可分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前者一般用平等主义或平等论来表示,后者则指平均主义。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后者,并且把社会正义理解为前者(特别是以应得为基础的正义),则这两者有可能发生冲突。

在对平等进行综述之后,教授分别对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结果平等进行分析。教授认为,强调结果平等极易导致平均主义。平均主义者认为,人人得到相同的份额这样的社会正义是天经地义的,因而不必考虑做出很少努力的人之所得究竟是否应得。可见平均主义是一种不问道德应得的极端学说。但平均主义始终是一个吸引人的口号,从空想共产主义到各种社会主义学说,都包含着结果平等的平均主义理想。这有其道义感召力。但根本的问题在于对于劳动和创造积极性的打击,在激励机制上也存在重大缺陷。但是,某些必要的需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福利关注点,福利国家的成果值得借鉴。在基本的衣食、医疗、安全保障方面,按需分配有其价值。在教授看来,中国已经到了大力推进这些社会福利的时候了。

在对机会平等的分析中,教授认为,机会平等可以理解为“前程向人才开放”。机会平等又分为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和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仅仅要求:在人生的某些关键领域内,实现福祉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应该是平等的。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出现在种种机会的获得受竞争性的标准调整之时,有资格者通过竞争而获得。教授认为,竞争性的机会平等是分配正义的一种形式。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在进入市场竞争、担任公共职位等方面的机会是同等的,不应该因为出生、性别、族群等因素而厚此薄彼。但是今天中国存在大量的机会不平等问题。这种不平等往往与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相伴而生。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公平正义要求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不同权力部门需要牵制平衡,才能保证公正。

谈到分配正义,就不能不涉及到效率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罗尔斯认为光靠效率原则还不能构成正义的观念。如果某些最初的分配使一些人拥有比其他人多得多的财富,若想扭转这种状况,就必然要与效率原则相冲突。因此需要机会均等原则来补充效率原则,而且还要有其他的分配正义的政策来克服效率原则的缺陷。基于此,教授认为,在生产力低下的时期是效率优先,为的是较快地摆脱普遍贫困;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来看,严重的两极对立是危险的,需要强调社会公正。

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收入与财富问题。教授认为,收入与财富是有差别的。一种自由民主制度在原则上赋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法律和宪法权利,对这些权利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但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对于经济领域的不平等的限制却不多,尤其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人设法以财富购买政治权力,导致财富侵入政治领域的平等权。正是由于有这种入侵的危险,教授认为中国必须认真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强调必须让最不利者有所得益,也是为了克服最不利者状况恶化带来的问题。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中国。

最后,教授对分配正义中所涉及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分配问题上,实质正义主要指社会资源和要素分配的结果须符合正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分配的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对待平等对象上的态度是有差别的。教授分别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作出了评价,并以教育为例进行了说明。他指出,程序正义论者将复杂问题作简化和普适的处理,而实质正义论者大多以道德的标准把正义问题复杂化,因而总是在道义上相当动听,但在处理的结果上却颇为混乱。实质正义论更容易打动人心,在历史上往往起到很大的鼓动作用,甚至成为社会运动的旗号,只是实行的结果常常不妙;而程序正义论则看起来不近人情,但实践的结果却常常导致高效率和较公正对待。

顾肃教授完之后,现场与会嘉宾纷纷参与讨论,先后发表对该论题的看法和建议。

孙国东副教授认为,顾教授的演讲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正义的政治哲学原理,但在运用西方关于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并没有对那些本来相互紧张的理论进行有效地建构与整合。此外,他还指出,政治领域的正义和经济领域的正义具有不同的正义标准,而且通常属于不同的学术传统。因此,他建议将两者作必要的区分,以便更加清晰地展现转型中国的正义问题。刘建军教授提出,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民众没有去追问公平正义问题。在今天中国社会进行转型时期,人们对某些领域(如涉及社会流动的领域,如高考和公务员招录)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了追问,对某些领域(如医疗问题)的正义问题并不敏感。那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中国民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是什么。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林曦博士以目前进行的“哈佛诉讼案”为例,对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了提问。陈润华博士则提出,改革开放制造了富人,但是富人的忠诚度有限,所以政治的大门并未对富人充分敞开,这就形成了政治与经济的悖论。这种悖论该如何从正义角度进行解读是值得探讨的。

其他老师及在场的听众也积极的参与了议题的讨论。

顾肃教授随后对这些看法与问题做出了回应。本次席明纳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

                                            靳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