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栏目:发布时间:2014-11-20浏览次数:433

复旦高研院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

4期学术席明纳举行

 

2014926上午9: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通业大讲堂”举行2014年度主题“转型社会的正义”第4期学术席明纳。高研院院长助理、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孙国东副教授做了题为“‘反正义的公平’:对转型中国社会正义观的一种政治哲学分析”的报告。

本次席明纳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郭苏建教授主持。高研院制度建设研究项目主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刘建军教授,以及价值建构和制度建设研究项目团队成员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纳日碧力戈教授、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陈润华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汪仕凯博士,《复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刘慧编辑,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赵杰,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在读博士生赵小斐和张冬冬等出席了本次席明纳。

郭苏建教授首先欢迎各位的到来,并简要介绍了本次席明纳的主讲嘉宾和讨论嘉宾。随后,教授邀请孙国东副教授进行主题报告。

国东副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反正义的公平’:对转型中国社会正义观的一种政治哲学分析”。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在背景部分,老师提出了如何研究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首先,老师就问题的前提性说明作出交代:正义不是对任何现存秩序的描绘,而是一种无限接近的政治理想(类似于数学中的“¥”)。因此,即使对转型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也不应降低正义的规范性标准。其次,应该将道德哲学研究和政治哲学研究区分开来。

接着,老师指出了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两大独特的历史规定性:“超大规模型国家” 与“文明型国家”(civilization-state) 。基于这两大独特历史规定性,老师指出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一个审慎途径:在保留转型中国探求“另类现代性”想象空间的同时,探讨“底线正义”(Bottom-line Justice)诸原则(而非以此为依据辩护所有现实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乃至正当性)。最后,老师着重阐述了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难题:一是如何确定正义的“规范性基础”(normative foundations)? 这决定着看待社会正义问题的视角 。二是如何选择适切的经验参照点? 这决定着研究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出发点。 他认为,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实质是:极端的、激进的社会正义观念与结构性的非正义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

在第二部分,老师区分了反公平的正义的两种形态。首先,老师从理论上界定了“正义”的基本内涵,将“正义”界定为“一致性和应得( deserve)的结合”,即形式上的合规则性与实质上的合道德性的结合。一致性要求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应得提供了评价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基础。所谓“反正义的公平”,即是指仅主张“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但实质上违反“应得”(deserve)要求的一种平等观念。以两个典型实践案例为基点,他区分了“反公平的正义”的两种形态 :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与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

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孙老师探讨了其背后的政治哲学逻辑。该部分,老师主要从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制度化情景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道尊君”的仁政观念与“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汤武革命传统构成了其思想渊源;人民共和革命与“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构成了其意识结构背景;当下政治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和法哲学中的“权利本位论”构成了其话语基础;当下“去政治化”的社会—政治结构构成了其制度化情境。在报告的第四部分,老师介绍了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诸原则。在介绍诸原则之前,他首先指出了“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历史挑战以及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历史规定性。就其挑战而言,主要有三大挑战,即:开启最低限的公共参与,特别是公共领域的民主商谈;落实最低限的人格平等,特别是机会均等和确保机会均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厉行法治(rule of law)。就其历史规定性来说,他认为主要有两大历史规定性,即: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与“正义事项”的未决性(unsolvedness )。基于前述讨论,他参照罗尔斯式的“词典式序列”提出了转型中国“底线正义”诸原则,它包括两个的原则,四个小的原则,呈“词典式”的排列。

最后,孙老师以当下差序化的福利安排制度、高考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等为例,阐述了“底线正义”诸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孙国东老师演讲结束之后,现场与会嘉宾纷纷参与讨论,纷纷发表了对该研究的看法与建议。

顾肃老师首先对文章的题目进行解析。老师认为,必须要对“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细致的界定。因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有很大的重叠性,某种意义上,公平即是正义,实现正义也就意味着实现了公平。而这篇文章题目为“反正义的公平”,将这两个概念相互对立,因此,必须从逻辑上论证这种对立。而论证的逻辑起点就是对概念的清晰界定。

纳日碧力老师从人类学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人格平等我们所追求的最基本的平等,但是,人是处于文化共生中的人,是处于群体中的人。这就涉及到了文化平等、群体平等。而人格平等、文化平等、群体平等的关系是法一直所困惑。法律一般涉及个人事务,涉及到群体的事务,就好相继引出人权问题等。包括民族自治、文化共生等问题,一旦进行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这些都是与公平和正义密切相关的议题,值得深入研究。

陈润华老师从词义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任何一个新的词汇必须对词汇在语言学上的意义和现实中所对应的现象有明确的梳理,否则在两个不同的文本当中就会产生歧义。“反正义”中的“反”字,就容易使题目陷入辩证法的悖论中。这个题目本身是一个辩证法的结构,或曰“非”的结构。“反”字的运用就使得题目的内容所包含的用意变得丰富。而如果不进行明确精细的区分,就很容易造成歧义。“正义”的内涵是丰富的,如果从形而下的角度切入,而结论却归到了形而上的层面,这其中需要搭建一个逻辑桥梁。

刘建军老师、刘清平、林曦博士等其他各位老师也都从自己的角度对孙国东老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或简介,孙国东老师随后对这些看法与问题进行了了回应。本次席明纳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郭苏建教授再次感谢年度主题两个项目课题组校内外成员到场,积极参与问题的讨论。

靳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