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高研院“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研究”第一次研讨会召开

栏目:本院信息发布时间:2011-10-27浏览次数:701
 

复旦高研院“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研究第一次研讨会召开

 

 为推进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研究”的深入展开,高研院拟定于每月召开双周例会,以就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中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20111025下午300,高研院在校研究人员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室“通业大讲堂”举行了第一次双周例会,会议由高研院院长邓正来教授主持,纳日碧力戈教授、顾肃教授、刘清平教授、陈润华博士、吴冠军博士、孙国东博士、林曦博士、杨晓畅博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围绕“社会正义”这一主题词展开讨论,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目前已有的研究思路和文献阅读情况,就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

邓正来教授首先提出一些问题供大家讨论,包括:“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不同于“正义”,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社会变迁的关系是怎样的?在中国语境下,“社会正义”诉求的正当性和社会历史依据究竟来源于何处?有哪些基本观点值得我们重视?自由主义者、特别是哈耶克诺奇克式的自由主义者为什么对“社会正义”观念提出了质疑?“社会”的拟人化会带来怎样的危险?等等。

陈润华博士指出,探讨“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回复到对文明价值和意义的追问,探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他认为“社会正义”是对“正义理论”病理性的疏解,“社会正义”往往导致“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其背后更深的逻辑是革命和天命的关系问题。

刘清平教授举出中国古代儒、墨、道、法诸家学说对于“义”的不同理解,强调中国古代的“法”、“义”与西方语境中“Justice”的相关和差异,见微知著,按图索骥,认为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理解“正义”、“社会正义”的变迁是必要且有现实意义的。

邓正来教授认为“社会正义”是西方现代性中制度性安排的产物,是其自反性的矫正机制。从发生学意义上来关注“社会正义”,包括其缘起及其与诸社会思潮、社会运动之间的关系,以及和西方整个现代性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或可有很多有意义的发现;同时,我们也应回归到现世、当下,从人的具体生存状况来探讨“社会正义”。

顾肃教授举出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都曾提及的“正义”,强调“社会正义”的提出的确是非常晚近的事情。中国今天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权贵资本问题,教育、医疗、公共福利的资源再分配问题等等,怎么通过研究“社会正义”来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更深入思考。

林曦博士认为,社会正义的核心是“social arrangement”(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否依附于社会角色是其中值得重视的大问题,而对于平等的不同理解也造成了社会正义的不同流派。在现代性框架下,我们将这种安排进行了物质主义的解读。中国能够开放出的问题,或许是不去创造此岸和彼岸,而在现世的生活世界里从情境、结构中将这些问题予以观照。

吴冠军博士指出,他更愿意从话语分析和政治哲学相结合的视角来解析这一课题。他强调,围绕“social justice”这一“名”产生了各种符号竞争,在进行话语分析之后,从政治哲学层面探究其背后的根基,可能会有别样的收获。

纳日碧力教授主要提出三方面的思考:一、正义是普适性的,但在实现过程中必然在差异上,其紧张关系也许根源于语言差异带来的文化差异;二、生产、生活关系的改变对社会正义的影响是怎样的;三、语言和文化差异对这一问题造成的限度究竟是怎样的。

孙国东博士认为,单纯的政治哲学视角易陷入立场先行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争论之中。要超越目前关于社会正义的研究,可从社会理论、政治哲学、法律理论、法律文化等相结合的视角进行。社会理论可以让我们对现代性导致的“功能分化”及其相适应的社会正义诉求进行较为全面的把握,进而对社会正义与当下中国的相关性有更深刻的认识。法律理论中“消极权利VS积极权利”论说可以弥补政治哲学“消极自由VS积极自由”话语对社会正义的忽视。

杨晓畅博士概括了自己感兴趣的两个理论脉络。一、对正义“观念”的伦理学史的梳理,尤其是正义观念与社会秩序的互动关系;二、正义“概念”和其他相关的伦理概念关系的讨论。她指出: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和“社会正义”之间的龃龉,或可从正义“概念”和正义“观念”的差别予以观照。

研讨会持续近两个半小时,各研究人员纷纷表示讨论的启发性,同时也希望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有更为深入的发现和研究成果。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