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期

栏目:第三十二期发布时间:2011-01-12浏览次数:805

   

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三十二)

弗朗西斯•福教授主讲“尊严、平等、正义的中西比较”

201012196:3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称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在光华楼东辅楼202报告厅举行了第三十二场讲座。

 

本次讲座由国际著名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民主、发展与法治中心资深研究员、原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教授弗朗西斯福山(Yoshihiro Francis Fukuyama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哲学研究所所长童世骏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让莫内讲座教授、清华大学比较区域一体化研究所所长宋新宁教授担任评论嘉宾。复旦大学高研院研究人员林曦博士担任同声翻译。高研院研究人员纳日碧力戈教授、陈润华博士、孙国东博士、吴冠军博士、沈映涵博士等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邓正来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他首先对弗朗西斯教授来到复旦高研院世界社会科学高级讲坛表示欢迎,然后简要介绍了福教授的学术背景与学术专长。在介绍完两位评论嘉宾童世骏教授、宋新宁教授之后,教授还向大家宣布了福教授已受聘成为复旦高研院学术委员的好消息。

 

接着,福教授为大家带来了题为尊严、平等、正义的中西比较的精彩演讲。该演讲以福教授的新作《政治秩序的起源》(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2011即将在美国出版)为基础,探讨了亚洲国家、中东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起源,从思想史的角度分析了尊严、平等、正义等观念的哲学和宗教根源,以及它们同中国传统中的一些平行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并对这些理念如何根植在具体的政治建制当中以及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如何与西方道路相区分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基于观念与制度的相关性,福教授首先从纯理论的角度论述了西方和中国具体政治制度在哲学观念上的根源及其差异。福教授指出,在西方,促使政治制度形成的基本观念是尊严和平等。他依照着“犹太-基督教的前世俗化”—“由政治创造的世俗化”的路径对尊严观念进行分析:一开始《圣经创世纪》给出了理解人尊严的人性基础:“神按照神的形象创造出人”;换句话说,人像创世之神,并知道善恶,但与神不一样,人会选择恶,这正是人被赶出伊甸园的原因。然而,人具有神的形象,能够进行道德决断并且能够知道善恶,这些是人性的根基,即使在体型、种族、文化背景和智力水平上有着重大差异,人都具有知道善恶的能力和做出道德决断的能力。因此。人之所以拥有尊严,按照圣经的解释,是因为人人都能知道善恶,都能进行道德决断。在犹太-基督教世俗化之后,福教授指出,康德引入了善良意志,黑格尔发展出了一套理解人尊严的模式,这些对形成关于尊严的世俗理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于是,人拥有的尊严对作为孤立个体的人而言没有意义:按照政治的解释,仅当在主体间得到相互承认,人的尊严才有意义。分析至此,福教授指出了这种“承认的斗争”是非常普遍的。东方国家(以中国为例)与西方国家都需要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承认他们,承认他们与世界上的其他人一样,是道德行动者,可以做出道德决断,能够处理他们的自身事务。两者在尊严观念上的一个差异体现在:是否对有尊严的人和无尊严的自然做出明确界分:东方宗教或者哲学没有特别做出这种界分,而这种界分在西方思想中却是非常重要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与西方相比,东方国家更加尊重非人类的自然,但却可能贬低了人类的价值。

在对影响尊严观念内涵的宗教和政治背景进行梳理之后,福教授从现代政治哲学传统,尤其是从确立了现代政治哲学传统的两个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出发,解释了平等观念的起源。关于人与人之间为何是平等的以及由此会发展出怎样的政治制度,福教授认为,根据霍布斯的解释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能力把对方杀死,因而每个人都具有保护生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需要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原因;根据洛克的解释则是因为人类都具有占有财产的欲望,因而每个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并且人们有权反抗侵犯自己财产的政府。

在做出以上分析之后,福教授进而指出,西方与中国儒家社会在与尊严挂钩的道德和与平等挂钩的权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两者在理解“权利”和“道德”的起点上完全不同:西方现代早期的自由主义者所设立的起点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追求权利的个人,而中国儒家则是将镶嵌在不变的社会关系当中的个人视为起点。

在完成了纯理论上的分析之后,福教授又从社会历史演化的角度对东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展开分析。福教授认为,人类社会在演化过程中虽然经历着适应不同环境的“异质性演化”,但是首先经历的是一场应对相似情境的 “普遍性演化”。这种情形同样发生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人类组织首先普遍地演化为氏族,进而才异质地演化出各个不同的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组织。西方社会在经历了长期的演化之后形成了以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度(institution of accountability)为核心的现代政治系统。在此,福教授遵循马克思韦伯而将“国家”定义为在既定版图内使暴力垄断合法化、基于职能性能力等客观标准建立起来的等级化组织;“法治”被福教授定义为被用来规范社会内部事务的一系列高于任何当权者意志的公平原则;福教授强调“责任政府”中的“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是一种道德责任感(moral accountability),无论政府是否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统治者都应该对被统治者负责任。根据以上限定,可看出国家集中权力,法治限制权力,责任制政府亦对权力施以限制。就东方社会而言,福教授以中国为例指出,中国第一个在世界创造了现代意义的(或者说中央集权的)“国家”,但却未发展出法治和问责机制。就其原因而言,这可从政治神学获得解释:在多数文明中,法治根源于宗教,并先于国家被确立,由此建立起一系列独立于当权者意志的社会公平原则;中国的情况则相反,在国家产生之前没有发展出一个超验的国家宗教,在国家产生之后的宗教因为未被国家认可具有合法性,或者干脆就由国家任命宗教领袖而依附于国家——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现在。就责任政府存在的必要性而言,福教授以英国为例指出,虽然责任政府的产生是历史偶然的,但它之所以必然成为现代世界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组织形式,是因为它能够限制权力并且保护财产权免于国王的任意侵犯,保护个体免于国家权力的侵犯。

最后,福教授简要分析了当下特殊的社会状况及其对政治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在对中国权威政治体系与西方民主政治体系做出比较之后,福教授指出,如何保证不受监督的政府持续发展将是中国政府亟待认真考虑的问题。

 

在对福教授的演讲进行简要概述之后,评论嘉宾童世骏教授从四个方面对他的演讲做出了评论。首先童世骏教授提出对尊严、平等和正义等抽象概念的解释取决于对人的解释,中国传统对于“人”的解释是具有优势的,这也在西方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印证。具体而言,中国的思想传统特别强调人的社会性,这一点也为西方社群主义所强调;儒家,特别是现代儒家非常强调“权利”和“责任”,这也为全球正义和全球伦理所强调;在处理理性和意志的关系时,中国传统十分强调人的行动自觉性,这与康德强调选择是理性的不谋而合。对福教授提到的中国“坏皇帝”的问题,童世骏教授不作否认,但同时他也向福山教授提出了西方“坏公民”的问题。其次,童世骏教授指出对尊严、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论证中,福教授放弃了规范性的论证,而倾向于功利性的论证,但这种论证的麻烦在于:如何对待与尊严、平等和正义相关联的殖民主义、民族清洗和生态危机。同时童教授指出,由于福教授未明确澄清制度与观念之间丰富的关联,仅仅以观念为制度辩护来概括两者的关系过于简单。最后,童世骏教授对福教授提到的中西价值差异表示认同,并补充说明了这种差异存在的理由。

 

评论嘉宾宋新宁教授认为,福教授从文化渊源的角度、从文化与制度建构的互动来探讨中国与西方政治制度上的差异是一个比较新的、比较有建设意义的视角;但仅以儒家文化来解释中国人的尊严和平等观念的特殊性还不充分。同时,福教授提出的另一个建设性的观点是对中西国家在法治和国家之间的排序方面所做出的比较。针对福教授提出的中国政治体系由于确少法治和责任制中的民主而缺乏“可持续性”的观点,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是不是唯有多党制和选举制才能实现法治和责任政府?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分权?不可持续性问题是中国的问题还是世界普遍性的问题?现在的很多讨论是在责备中国,这种责备是否公平?

 

教授对两位嘉宾的点评做出了回应。针对“坏公民”的问题,福教授认为,“坏皇帝”的问题要在先于“坏公民”,因为只要政府能够维护他们的尊严,没有公民会变自愿变坏。针对责备中国是否公平的问题,福教授指出,自己并不是仅仅指责中国,美国也因其自身的问题而受到指责。鉴于中美对当下世界形势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所要指责的应该是两国在实施各自的政策时对世界产生的不利影响。

 

 

现场的同学也向福山教授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之互动。这些问题主要有:鉴于中国的传统,法治在中国如何实现?国家是否有义务为自己的国民提供财富?等等。

 

最后,邓正来教授对本次演讲进行了简短总结,对福教授的精彩演讲和两位评论嘉宾的生动点评表示感谢,并欢迎广大师生继续关注和参与高研院的学术活动。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王卓娅/文)

PS:在此特别感谢国务学院龚智慧、王中原、陈媛、任崇斌、杜欢、丁轶同学以及学术联络中心两位工作人员王晨丽、舒彩霞的录音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