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与反思———基于《哥达纲领批判》的视角
王广: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与反思———基于《哥达纲领批判》的视角
正义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要范畴。自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引发当代政治哲学复兴以来,人们对正义问题表现出极大的研究热情,尤其在西方政治哲学界,各种正义理论蔚为大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正义研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大多集中在分配正义领域,甚至可以说,分配正义成了当前正义的代名词。正如戴维•米勒所说:“在绝大多数当代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社会正义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这两个概念经常被相互替换使用”,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是不加区别地谈论“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米勒,第2、297页)米勒本人的观点亦是如此:“当我们谈论和争论社会正义时,我们究竟在谈论和争论什么?我认为,非常粗略地说,我们所讨论的是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同上,第1页)布莱恩•巴利同样认为:“正义的主题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权利、机会和资源的分配”。(巴利,第21页)当代政治哲学关注分配正义自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能够彻底解决正义问题吗?对正义的探讨是否需要越出分配领域,在一些更为基础和根本的层次上展开?马克思在其经典文本之一《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这些问题都曾有所回应,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一
在马克思所批判的哥达纲领中,关于分配问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分配决定正义、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理路。例如,哥达纲领第一条强调“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8页),第三条强调“劳动的解放……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同上,第301页)。可以看出,整个纲领极为重视分配问题,要求通过分配实现公平、平等和正义,甚至把分配问题当成了无产阶级政党活动的中心任务。
重视分配,期望通过改变分配来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改善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实现正义的理想王国,这是自空想社会主义以来的一大思想倾向。例如,傅立叶就非常重视他所倡导的和谐制度下的产品分配问题。他认为,公正的、和谐的分配方式,是“使每个人都能按照他的三种手段———劳动、资本和才能而获得满意的报酬”。(《傅立叶选集》第2卷,第173页)在产品的分配中,首先要扣除维持全体成员生存所需要的部分,其余的按照比例分配。其中,“资本占4/12,劳动占5/12,才能占3/12”。(同上,第175页)
马克思之前或同时,在威廉•汤普逊、约翰•格雷、约翰•勃雷、托马斯•霍奇斯金等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著作中,到处可以发现此类观点。这些人普遍认为,劳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以劳动产品应当归劳动者所有,而资本家和地主不劳动却无偿占有了大量劳动产品,这种分配是极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汤普逊就提出,在把自然界提供的天然物质转变成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即物质生产过程中,“大自然对于这个转变做了些什么呢?什么也没有做。人,人的劳动,做了些什么呢?什么都做了。”(汤普逊,第34页)既然如此,为什么每个劳动者不能获得自己的全部等价物呢?汤普逊原本可以从这个疑问出发,进而去探究资本主义制度的秘密。但遗憾的是他没有迈出这一步,而是停留在分配领域,希图通过研究“财富分配原理”来“促进人类幸福”。
到了李卜克内西领导的爱森纳赫派与拉萨尔派合并的时候,由于当时党员的理论素养尚待提高,还存在着很多混乱的认识,因而对于分配正义论的观点还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当时柏林的党员赫•福格尔就提出了另外一份纲领条文,其中写道:“要使工人阶级从这种依靠暴力和欺骗而维持的依附关系和工资关系下解放出来,必须通过正义和实证的科学来实现;这种解放应当同时是一种政治的、社会的和道德的解放,它要求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一切方面贯彻民主的原则,并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同时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研究〈哥达纲领批判〉参考史料》,第10页)李卜克内西在1875年5月24日召开的合并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也发言说:“劳动产品的‘公平分配’是一种彻底的社会主义的要求,或者,如果愿意这样说的话,是一种共产主义的要求”。(同上,第47页)白拉克在1875年3月23日给倍倍尔的信中也写道:“即使是在今天,劳动所得也是完全不折不扣地由社会一切成员获得的,因为劳动所得根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一部分损失掉,但关键在于全部劳动所得如何分配!要是按照平等的权利进行分配,那么资产者、剪息票者和其他游手好闲的人都有同等的一份。因此必须说:劳动是每个人的义务,只有按照现有力量进行的劳动,才有权参加全部劳动所得的分配,并且按照巴贝夫的原则:按需分配。”(同上,第151页)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即使是在李卜克内西和白拉克等重要领导人心目中,也是将分配看作通往正义的途径。因而,彻底弄清分配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
对于哥达纲领表露出来的分配-正义理路,马克思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是根本错误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是由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诸多环节构成的一个整体,各个环节之间密切联系、互相制约,分配仅仅是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一个环节。因此,单纯将分配从整体中抽离出来并孤立地对它加以研究,根本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详细地考察了生产与分配以及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马克思指出,肤浅的表象是这样的:“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30页)换句话说,“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同上)在这里,看上去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分配和交换是两个中间环节,其中分配决定某种产品归个人的一定比例或数量。但是,这种看法仅仅是一种表面的理解:“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同上)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还没有深入到生产过程的总体中去,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不是某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整个生产过程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辩证统一和相互作用的,是同一个整体的各个环节。但其中生产是这种统一的出发点,而且是决定性的因素,分配形式则仅是生产形式的一种表现。在不改变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希望分配方式变革,甚至希望通过后者实现公平正义,只能是空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日本学者田中孝一正确地认为:“马克思之所以如此重视生产的一个原因是,他批判持乐观态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因为其否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可变性,在把生产看作是不变的自然性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改善分配就可以解决问题。马克思认为只要不改变生产状态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分配问题。资本主义不进行变革,就无法实现分配的正义。”(田中孝一,第52页)下面具体看一下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马克思提出:“在生产者和产品之间出现了分配,分配借社会规律决定生产者在产品世界中的份额,因而出现在生产和消费之间。那么,分配是否作为独立的领域,和生产并列,处于生产之外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5页)他接着指出:“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页)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分配决不是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是独立、远离于生产的一个特殊部门。实际上,分配不仅仅指劳动产品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工具的分配与劳动者的分工,后两者直接决定了生产如何进行。而生产如何进行,又直接决定了劳动产品如何分配。因此,分配与生产交织在一起,无法截然分开。
可见,马克思解决分配不公的思路,决不是仅仅在分配本身的范围内兜圈子,而是研究经济运行过程的整体过程,尤其是研究生产方式,因为只有变革生产才能变革分配。所以,田中孝一的以下判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不公平的社会,所以寻求缩小这种不公平的符合正义的财富分配”(田中孝一,第53页),是错误的,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实际上,马克思从来不去寻求什么“符合正义的财富分配”方式,而是要彻底地改造社会的生产方式。
三
马克思认为,人们总是习惯于用公平和正义等范畴来评价现实的分配,而公平和正义实质上是一种道德评判,不能正确地说明劳动者受剥削的根源,也不能真正使劳动者摆脱受剥削的地位。
马克思写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关系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这就是说,由于利益主体在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要求不同,因而在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问题上持有相当不同的见解,甚至会出现极大的冲突。因此,仅仅通过公平或正义的通道无法真正解决分配问题。恩格斯就此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版,第209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专门谈到:“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马克思,(第994页)“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么,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与反思•25•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马克思,第995页)这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改变,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也得不到根本的改变,后者会不断地被前者“生产”出来。“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随着它由以产生而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的消失而消失。”(同上,第999-1000页)这就表明,分配方式同生产方式一样,都是历史的、可变的;随着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分配方式也会相应地采取新的样态。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重点剖析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和利润,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然而,利息、利润和地租都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空想社会主义者由此认为,资本家和地主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一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分配。正由于此,资本主义社会必须设法实行一种正义公平的分配。殊不知,这种看法恰恰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着力批判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要想改变这种分配方式,只有通过变革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实现。
在生前最后一篇经济学文稿《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马克思甚至不同意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说法换成“剥取”的提法。马克思质疑道:“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版,第401页)马克思说:“我详细地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使‘资本家的利润’成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而只是表明,在那个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构成的’价值中,包含他‘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就是说并不侵犯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同上)马克思接着指出,瓦格纳“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同上,(第428页)在马克思看来,这既合乎经济规律,也合乎当时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因为,这些道德观念包括法律等上层建筑都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恩格斯在他的晚年著作中也突出强调了这一点。在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说:“在《人民论坛》上也发生了关于未来社会中的产品分配问题的辩论:是按照劳动量分配呢,还是按照其他方式分配。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是一反某些关于公平原则的唯心主义空话而处理得非常‘唯物主义’的。但奇怪的是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1版,第432页)恩格斯在此处依然是在强调,分配是一种现实的活动,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取决于当时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制度。
四
在剖析了经由分配实现社会正义观点的错误之后,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这一观点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其实质是庸俗社会主义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仿效:“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为资本主义制度作辩护的资产阶级学者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把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内在联系割裂开来和并列起来,认为在经济运行的整体过程中只有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其他环节都是永恒不变的。他们还往往把分配提到首位,认为分配才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和蒲鲁东、拉萨尔等人在此基础上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非正义的和不公平的,应当用一种正义、公平的分配方式代替之。由这一认识出发,他们的各种社会变革措施也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仅仅在分配问题上虚耗心力。蒲鲁东就曾提出:“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从何而来呢?它决不可能来自经济历史发展的规律;而是像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其余的事物一样,来自心理学原理、来自原则,而原则就是我们对本身的价值和本身的品德的认识,也就是这样一种感情,它能转化为对自己的同类和整个人类的尊重并成为正义的基础。但包含着作为自在之物的正义的那个原则,迄今为止实际上却恰恰是对正义的否定;我们允许自己和自己亲近的人的事情比允许别人的事情要多。夸大自己和滥用自己的长处,就会迫使我们去破坏经济分配规律(在奖励劳动方面和分配服务和产品方面平等的规律)。”(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版,第161页)
恩格斯就这种现象概括说:“在马克思以前很久,人们就已经确定我们现在成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的存在,同样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这部分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但是到这里人们就止步不前了。其中有些人,即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至多只研究了劳动产品在工人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分配的数量比例。另一些人,即社会主义者,则发现这种分配不公平,并寻求乌托邦的手段来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1页)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看法相反,马克思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一个总体的不同环节,辩证统一、相互作用。其中生产不仅是这个总体的出发点,而且是这个总体的决定性因素,分配方式不过是生产方式的另一种表现。由此,马克思一直将生产作为自己最主要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跟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关于分配问题,马克思早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就做了深入思考。当时,马克思在研究中就提出了“分配是否作为独立的领域,和生产并列,处于生产之外”的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5页),这是马克思对分配及其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提出的疑问。马克思就此回答道:“如果劳动不是规定为雇佣劳动,那么,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也就不表现为工资,如在奴隶制度下就是这样。……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这完全是幻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6页)马克思在这里也清晰地表明,一定社会的分配方式归根结底取决于该社会的生产方式。
以上笔者简要分析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通过分配以实现正义的理路的批判。当今时代,无论是分配问题还是正义问题,都呈现出比马克思时代更为复杂的新特点。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发展博弈,到社会内部各种资源的分配,都在寻求更为公正合理的分配格局和秩序。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分配正义论的勃兴提供了契机,也构成了其合理性基础。但与此同时,马克思的分析也提示我们:第一,不能把正义问题仅仅归结为分配正义,实际上分配领域中的正义问题往往是更深层次的生产方式问题的反映和表征;第二,对分配问题的深入研究要联系物质生产全过程甚至全部社会生活来加以考量;第三,对正义问题的探讨需要超越分配-正义的理路,在更加深广和更为本质的层次上展开。
参考文献
巴利,2008年:《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傅立叶选集》,1982年,赵俊欣等译,商务印书馆。
马克思,1995年:《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1965年、1971年、1995年、2003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米勒,2001年:《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汤普逊,1986年:《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
田中孝一,2008年:《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黄贺译,载《国外理论动态》第1期。
《研究〈哥达纲领批判〉参考史料》,1978年,三联书店。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09年第10期,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