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评述:北京国际法治学术研讨会 09
来源:中国学术会议在线
北京国际法治学术研讨会 09
2009年9月13—14日 京
由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英美暑期学院、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主办的北京国际法治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9月13—14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来自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以及内地学者共50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孙伟平教授、大会组委会主席邱仁宗教授分别在开幕上分别致辞。会议围绕法治的基本概念及其面临的挑战,Fuller的法治思想、法治和正义、法治和德治、法治和知识产权、法治在中国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世界著名法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Joseph Raz的演讲题目是“在变小的世界中的法治”,Raz指出,在讨论全球化问题时我们通常会想到这样两个进程:一是世界的各个部分之间日益紧密的交流;二是世界的各个部分之间的日益增强的互动和相互依赖。这不仅使世界变小,而且使世界在文化、态度和建制方面更加同质化。全球化所产生的文化和建制同质化的压力以及对这种压力的抵制,是理解今日世界法治的核心问题。他的报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背景:对法治的一般态度;二是在一个变小的世界中的压力和机遇;三是多元主义和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四是处置权(Discretion)问题。
香港大学哲学系的慈继伟教授从法治与人治的区分考察了法治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性。他在报告中指出,“法治”往往被视为“人治”的对立面,而实际上法治不可避免地代表人的意志。真正的问题在于:谁的意志,什么样的意志。他提出了四个论点:第一,要想让法治和人治充分区别开来,前者必须代表所有人的意志;第二,形式法律没有独立的存在,而只能是某种法治观的一部分,因而也不存在抽象的法治;第三,如果我们所主张的法治是代表所有人的意志而不是少数人意志的法治,那么我们只能选择以公正为目的的法治;第四,在以公正为目的的法治观中,法治和善治具有统一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甘绍平的演讲题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在他看来,法治国家首先有别于德治国家:在法治国家,道德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不是靠在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层面做出意念诱导,而是完全依凭规则本身的运行机制。其次,法治国家也有别于法外国家:法治国家的特点在于对人权的尊重,对民主原则的恪守,对司法独立的维护和对位共同体利益做出牺牲者的合理补偿,而在法外国家,要么根本就没有法律,要么虽有法律却没有法律效力。
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David Luban的演讲题目是“法治和人的尊严”,他主要通过讨论美国哲学家Lon Fuller的思想来考察法治和人的尊严的关系。他考察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Fuller因给其贴上了“程序的”标签而错误地描述了他自己的分析,因为准则(canons)实际上主要是对法的本质或内容的限制。第二个结论是一旦我们看清楚法律的这些实质条件如何发挥作用,那么就可以找到一条它们如何提升人的尊严的重要途径。第三个结论是他认为尊严的概念在Fuller的著述中太单薄了,是不能接受的。
英国沃里克大学教授Dan Priel的报告是“Fuller厘清了什么?”,他考察了对Fuller法治著作的三种批评,即法治在善法和恶法之间保持道德上的中立;它与自主性无关;法治只有“否定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他尝试性地对这些批评提出回应。他借助历史案例和心理学工作证明:对Fuller程序正义道德性基本观点的批评是站不住脚的。
德国马德堡大学教授Georg Lohmann的报告是“自由派和民主派对民主和人权关系的理解”。他认为民主与人权是相互作用的政治概念。在历史上,美国和法国这两个民主国家建立时同时宣布维护人权。现代民主国家的革命基础是让每个人实现人权。这种新型的国家形态是保护和确保人权。但同时,民主与人权之间存在基本的张力,人权也是个人反对新型民主的主观权利,尤其是个体公民反对专断国家权力的个人自由、维护性权利。然而,民主立法机构的主权似乎也意味着,或至少不排除限制人权的可能性,或仅部分地和不平等地实现人权。这就有可能引起民主主权与人权普世内容之间的矛盾。我们能协调民主与人权之间的张力和矛盾吗?民主优于人权,还是人权优于民主?随后他着重考查了哈贝马斯和阿莱克西(Robert Alexy)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吉林大学的姚大志教授作了“法治与正义”的报告,他试图揭示正义、法治和道德的关联。具体地说,他试图表达如下观念:第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性质,它作为制度的性质既是一种程序正义,也是一种实质正义。第二,要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应该遵守5条原则,即:由宪法来规定政府机构及其分工;法律为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下的自由;对法律的尊重。第三,在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缺少对法律的尊重。
澳大利亚La Trobe University的Randy Peerenboom教授则对东欧和中国的法治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其报告的第一部分,他对中等收入国家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第二部分,他对东欧国家、巴尔干地区、前苏联和中国进行了广泛的经验比较。第三到第五部分讨论了与中国不同的东欧的法治问题,第六部分则转向近来有关法院在中国的角色的争论。第七部分是结论。
美国卫斯理大学哲学系的Stephen Angle教授的报告先是简单介绍了二十世纪之前中国关于法治和德治问题的讨论,然后集中考察了1910年代中期以及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的两场争论,他分别对章士钊和牟宗三的论点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且认为章士钊和牟宗三的论点如果能得到严肃对待,那么在许多方面都会对当前有关对话产生贡献,如对道德权威的限制,如德性在政治中的角色,如公私关系,如植根于道德中的对政治和法律价值的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的报告则以功能主义为视角,以中国历史上儒法两家论辩为素材,探讨了基本道德规范对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作用。通过审视狭隘理性社会所遭遇的困境,尤其是“囚徒困境”及其相关的集体行动问题,论证了“礼”所包含的社会规范对中国传统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的报告则围绕职业化与民主化,对一百年来中国司法建设的路线问题进行了清理和总结。他认为在清末和民国,就已经有了法官职业化的努力,但这种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到了建国初期,又开始了司法民主化的尝试,但是由于民主未能制度化,最终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暴政并存,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使得建国初期司法民主化的第一次努力,也已失败而告终。文革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开始了法官职业化的第二次努力,作者认为,单纯的职业化与单纯的民主化都是有问题的,应把把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结合起来,实现陪审制,人民陪审制既可以避免政权合法化危机,又可以落实司法民主,防止法官官僚化。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Joshua Getzler的报告是“法治和财产权”。他讨论了财产(物业)权是法治的个重要层面,财产、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财产权之间的张力,合法性与财产之间的财务联系等问题,他的结论是,要建立一个组织良好和有适当约束的中央国家,它有透明的、不腐败的征税制度,而创造就业和繁荣的富有生产力的经济与健全的法治和财产权是相互支持和相互加强的,形成良性循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全喜教授的报告论述了中国当前宗教管理法制化的二元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他从法治主义的视角,重点考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今中国宗教管理的现行法制—行政二元模式;第二,中国宗教法制化的若干问题。他的结论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国的宗教问题虽然已经改变过去党政一元化的控制模式,开始逐渐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中国宗教法制化的道路还远没有实现,目前还是法治—行政的二元模式,行政管理的职权中心主义还是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方式。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改革开放,在宗教领域进一步推进法治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陈德中博士的报告是“规范空间的逻辑与契约论的局限”,他指出,规则理性不同于个体理性,契约论者与契约至上论者也分别拥有各自不同的理性概念。由相近规范原则所构成的规范空间有着自身的逻辑特征。他认为,传统契约论存在如下缺陷:混淆了规范原则与规范有效性,没有能够区分契约得以可能的逻辑条件与规范空间得以可能的逻辑条件,因此,契约论者面临着从个体理性达致规则理性的困难,它更多地沦为规范有效性的一种解释机制而非辩护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道刚教授从比较法文化的视角对中国传统人权观念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的人权观念,这些观念与西方的人权观念殊途同归。自由观是人权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的自由观更强调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协调,这种自由正是现代人权观的应有之义。善恶论是人权的人性基础,中西方的人性论在本原上都已性善论为基础,但西方的性善论在近代被启蒙学者颠覆,促成了法治,进而弘扬了人权,而中国的性善论始终未被颠覆,也没有形成法治,人权观念没有变成人权现实。理性观是人权的文化基础,这在西方表现为自然法,中国古代也有自然法,它在抽象层面表现为“道”,在现实层面表现为“乐”。
金陵科技学院的叶晓辉教授的报告就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进行了思考。她认为,法治是反腐倡廉之本,不能靠非法治的手段显示力度,而不能靠破坏法治的方式惩治腐败。辽宁行政学院的禺政敏教授就法治与规范政府的权力问题进行了阐述。她认为,行政权力的规范化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法治是实现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主要路径选择。江苏省丰县教师进修学院的谢殿波发言题目是“司法公正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他认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法律保障,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外特邀代表发言内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讨论中大家能够各抒己见,不同意见的讨论十分活跃,使所有的与会者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