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辉:程序引导与村委会选举的规范化——吉林省5县40个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仝志辉:程序引导与村委会选举的规范化
——吉林省5县40个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吉林省5县40个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分析与思考
一、调查背景、目的与方法
以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为标志,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吉林省是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海选模式”的发源地。所谓“海选”,主要是指在提名候选人时,上级部门和领导不内定候选人,而由全体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推荐,然后再依据提名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王仲田,1995)。早在1986年,梨树县在部分乡镇的村委会选举已开始尝试“海选”的选举方式, 1997年吉林省进行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海选率已经达到86.8%(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2001)。2000年11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村委会选举程序的诸多环节进行规范。在该法规的直接指导下,2000年11月份至2001年3月份,吉林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第五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为了了解选举程序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实际运作情况,2001年7月,在美国卡特中心的资助下,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组织力量对吉林省五个县40个样本村的790名干部和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在实施调查工作中,我们委托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教师进行了调查样本村的抽取,首先从全省60个县、市(县级市)中随机抽取五个市(县)作为调查的样本框,即德惠市、桦甸市、公主岭市、通化县、东丰县,然后从每个样本框中(共计1279个村民委员会)分别抽取8个乡镇(共40个村)作为调查样本。
样本村的选取按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从该省9个地(市)级行政区中选取5个,依次为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
第二阶段,从每个地(市)中选取一个县级行政区,依次为德惠市、桦甸市、公主岭市、东丰县、通化县;
第三阶段,从每个县级行政区中随机抽取2-3个乡镇,在全省范围内共成功抽取11个乡镇,其中德惠市、桦甸市、公主岭市、东丰县分别选取2个乡镇,通化县抽取3个乡镇;
第四阶段,从被抽中的乡镇分别选取若干个村委会作为样本村,其中德惠市、桦甸市、公主岭市、东丰县抽取的8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村作为样本村;在通化县的3个样本乡镇中,共抽取8个样本村。
在选取调查委员会时,我们通过教师推荐、考察学习成绩、面试等方式,选取了华北师范大学社会学专业98级(大三年级)的20名男同学。首先,委托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对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知识;学习社会问卷调查知识;明晰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调查问卷等。其次,吉林省民政厅和卡特中心工作人员对调查员进行了有关村民委员会基本情况及这次调查的重要意义的讲解,使调查员明确了这次调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化的方式和工作要求。
对每个样本村的调查均包括三部分内容:(1)抽取5名左右的村干部进行结构式的问卷调查,由访谈员填写《村委会选举过程调查问卷(一)》;(2)随机抽取15名左右的村民进行结构式的问卷调查,由访谈员填写《村委会选举过程调查问卷(二)》;(3)依据每个村第五届村委会选举档案,填写《村委会选举结果调查表》。
调查从7月12日开始至18日结束,共进行了6天。调查员分5个地区,每个地区四人,直接深入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共获得村干部问卷204份,村民问卷586份,《村委会选举结果调查表》40份,均为有效问卷。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1.样本县的基本情况
表1样本县的基本情况
德惠 桦甸 公主岭 东丰 通化 吉林省
行政区域面积(平方公里) 3459 6466 4058 2522 3725 18.74万
年末总人口(万) 90.3 44.1 103.0 40.2 25.2 2657.6
村委会个数 308 179 414 229 160 10133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385 2498 2319 2308 2582 2260
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元) 1758 1026 2020 1672 1817 1347
数据来源:《吉林统计年鉴》(2000),第3-8页,第436-443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依据上表数据可知,所选取的五个样本县在行政区域面积和总人口两个指标上均有比较强的代表性;而从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两项指标,本次所选取的样本县在经济发展方面均属于吉林省中等以上水平。
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发展来看,五个样本县村委会选举活动开展的都比较早,其中桦甸市和东丰县相对突出。桦甸市第一届村委会选举始于1989年11月,当年即采取村民小组提名、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和村党支部提名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东丰县第一次选举于1989年3月进行,全部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第二次选举于1992年8月进行,采用村民小组提名、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和村党支部提名方式产生候选人。桦甸市和东丰县在1999年均被评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其选举程序也都比较规范,代表了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较高水平(刘喜堂,1999)。
2. 各县干部样本和村民样本的具体构成
德惠市、桦甸市、公主岭市、东丰县、通化县分别回收有效问卷160、161、162、160、153份,其中干部问卷分别为61、43、41、30、29份。
表2各县干部样本和村民样本的具体构成
村干部问卷数 所占比例% 村民问卷数 所占比例%
通化 29 14.2 118 20.1
桦甸 43 21.1 118 20.1
德惠 61 29.9 99 16.9
公主岭 41 20.1 121 20.6
东丰 30 14.7 130 22.2
合计 204 100.0 586 100.0
三、选举的筹备与动员过程分析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是直接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工作机构,选委会产生程序的权威性和结构的合理性是公开、公正地推行民主选举的重要前提。在选委会的产生方式上,《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省选举办法》)规定,选委会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依据对40个村204名村干部的问卷调查,34.3%的被调查者回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推选产生”;58.3%的被调查者回答“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详见下表:
表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百分比
1.村民大会推选产生 34.3
2.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58.3
3.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2.0
4.村党支部确定 0.5
5.村委会、党支部共同确定 2.9
6.乡镇组织任命 1.5
7.其他 0.5
8.不知道 2.0
该题在问卷中是多项选择,但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96.5%的被调查者只选择了一项。依据上表数据可以推断,超过一半的村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而大约1/3的村庄的选举委员会是由村民大会推选产生。这表明,《选举办法》中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方式的规定在实际的选举程序中基本得到落实,而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也势必因为其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而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
在问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在村里的职务是什么?”时,接受调查的204名村干部中,有65.7%的人回答是“党支部书记”,16.2%的人回答为“村民委员会主任”,14.7%的人回答“其他职务”,回答“不知道”和没有填写的共占3.5%。选委会主任作为村选委会主持人,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吉林省的选举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选委会主任由谁担任,问卷调查表明,多数村庄的选委会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这说明,多数村党支部书记拥有较高威望,得到村民认同。
14.7%的被调查者回答选委会主任在村里担任其他职务,问卷上提供的信息则表明,在这些被调查者所在村中,选委会主任由小学校长担任。村小学校长文化程度比较高,在村里有比较高的声望。
2.选民资格认定与选民登记
本次调查中,有39个样本村同时提供了以下3个数据:(1)全村18周岁以上人口数;(2)全村选民数;(3)本次选举登记选民数。数据显示,有33个样本村的全村选民数等于该村18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有效样本的84.2%;而本次选举登记选民数等于该村全体选民数量的有29个村庄,占有效样本村总数的74.4%。据此可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3/4以上的村庄主要依据年龄来认定选民资格。而在10个村庄(占有效样本村的26.4%)中,本次登记选民数量少于全村选民总数,主要原因在于,当前乡村社区人口流动比较频繁,部分外出打工或者经商的村民没有在选民登记期间申请登记。
表4 村庄选民登记情况 N=39
项目 村庄数量 占有效样本比例
全体选民数等于该村18岁以上人口数 33 84.2%
全体选民数少于该村18岁以上人口数 6 15.8%
登记选民数等于全体选民数 29 74.4%
登记选民数少于全体选民数 10 15.6%
在对村干部进行问卷调查时,78.9%的被调查者表示该村选民对于选民名单没有异议,只有13.7%的村干部承认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表明选民名单公布在大多数村开展得相当规范,得到村民认可。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吉林省制定的《选举办法》关于选民资格的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如第十二条规定:“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这样便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选民资格认定方面的纠纷。
发放选民证是进一步明确选民资格,进而加强选举工作的规范性的重要措施。吉林省《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发放选民证。”在586份有效村民问卷中,81.7%的村民明确回答“曾经发放选民证”,回答“没有”的占15.0%,回答不记得和没有回答的共占3.3%。由此可见,大多数村庄均依照选举办法规定履行了“发放选民证”这一必须的程序。然而,由于居住的分散性和村民外出务工务商的频繁性,部分村庄的村民没有领到选民证。这一结果提示我们,今后应探索更为灵活的选民证发放办法,以适应农民人口居住和流动的新情况。
3.候选人提名与确定
候选人是从选民中产生的选举对象或选举目标的后备人选,是事实上开始享有被选举权的少数选民。确定候选人是选举前的关键一环。选举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候选人的产生。而从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的发展来看,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便是体现在候选人提名这一个环节。如前所说,20世纪90年代年代中期,受到海内外学者和媒介广泛关注的“海选”模式,其核心便是上级部门和领导不内定任何候选人,把候选人提名权完全交给村民,由全体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推荐候选人,然后再依据提名票的多少产生正式候选人。2000年通过的吉林省《选举办法》对此进行了确认,“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吉林省的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的产生大致可以分为初步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两个阶段。对40个村村干部和村民的问卷调查表明,在产生初步候选人时,村民的个人提名权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90.4%的被调查干部回答,村委会初步候选人主要依据村民个人提名产生。
表5初步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可以多选)N=204
频数 百分比
个人自荐 7 3.4
村民联名 9 4.4
村党支部提名 2 1.0
选举委员会提名 0 0
村民小组提名 1 0.5
村民代表大会提名 8 3.9
乡镇组织提名 3 1.5
全体村民个人提名 184 90.2
其他 3 1.5
个人提名与组织提名是村委会候选人提名的最主要方式。表4显示,在推举初步候选人的过程之中,全体村民个人提名是村委会候选人最主要的方式,另外,个人自荐和村民联名实际上也大致体现了个人提名的意义。而乡镇组织提名、村党支部提名和村民小组提名等组织性的提名方式,基本上没有被采纳。
而对580余名村民的调查表明,51.1%的村民明确回答他们参加了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的提名,而46%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没有参加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的提名。见下表:
表6您是否参加村委会初步候选人的提名
参加 没有参加 不记得 合计
人数 298 268 17 583
百分比 51.1 46.0 2.9 100
村民中参加村委会初步候选人提名的比例大大低于村干部回答的比例,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村干部作为村庄中的精英,更加主动地参与了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二是,村民对于村委会的具体提名程序不是很了解;三是,部分被访谈的村民正好没有参加初步候选人提名。
一般而言,村委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的得票数比较分散,从这些初步候选人中遴选出正式候选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从调查来看,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村民大会预选,或者依据初步提名票的多少,或者依据村民代表大会预选。见表6:
表7 村委会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可以多选)
单位:%
村干部问卷 N=204 村民问卷 N=586
村民大会预选 51.0 48.0
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12.7 16.6
选举委员会确定 0.5 0.3
村党支部确定 0.5 1.2
初步提名票多少决定 40.7 50.7
乡镇组织审定 0.5 0.7
其他方式 0.5 0.5
调查数据显示,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上,村干部的回答和村民的回答有一定的差异。对村干部的调查显示,村委会正式候选人最重要的确定方式依次为村民大会预选、初步提名票的多少和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而对村民的问卷调查显示,村委会正式候选人最重要的确定方式依次为初步提名票的多少、村民大会预选和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这里的微小的差异可能是因为村干部认为“村民大会预选”更符合法律的精神,而村民对此的意识较村干部为弱。故而面对调查员,有的村干部倾向于回答“村民大会预选”。
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另一个原则是差额原则。差额选举给选民以比较多的选择自由,有利于充分表达意愿。吉林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至三人。”本次调查问卷上没有涉及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是否遵循差额原则。而从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调查显示,差额原则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中基本得到体现。见下表:
表8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有几个
单位:%
干部问卷N=201 村民问卷N=584
1人 3.5 8.0
2人 87.6 71.6
3人及以上 8.0 10.1
不记得 1.0 10.3
合计 100 100
表7显示,只有3.5%的干部和8.0%的村民回答“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只有一个”,这说明,吉林省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体现了差额原则。
4.候选人与选民的沟通方式
目前的村委会多数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演化而来,其规模相对比较大,如本次调查抽取的样本村,规模最大的为3340人,最小的亦有387人,村民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日常生活空间,也没有充分共享的信息。因此,村委会更多的是一个“半熟人社会”,而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熟人社会”(贺雪峰,2000)。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开始之时,各位候选人与普通村民之间并不是十分了解,或者说,村民对部分候选人比较熟悉,而对另外一部分候选人不太熟悉。因此,选举之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是决定选举结果的关键环节之一。
表9候选人与选民的沟通方式(可以多选)
单位:%
干部问卷N=204 村民问卷N=586
登门拜访 4.4 8.9
村民大会发表治村方案 48.5 37.4
村民代表大会发表演讲 73.0 49.3
选举大会讲话 12.3 11.6
选举委员会通过广播电视进行介绍 0 0.9
拥护候选人的村民进行介绍 1.5 0.3
没有任何介绍 4.9 12.5
由表9可以知道,在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过程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沟通方式相对比较单调,其中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发表演讲是吉林省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选民与候选人最主要的沟通方式,在村民大会上发表治村方案和在选举大会上讲话成为二级的选择。另外有部分被调查者回答,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不存在任何介绍方式。第二,在村委会范围内,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主要是通过比较公开的方式进行,而登门拜访、拥护候选人的村民进行介绍等私人化的沟通方式并没有成为主要的沟通方式。第三,由上表还可以知道,候选人和村民代表等村庄中的精英的接触频率比与普通村民的接触频率要高一些。
这里出现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在事实认定上的差异可能也是由于双方政治认知的不同造成的。对“登门拜访”,有的村干部可能认为不合法,故有意缩小事实,而村民则不大可能有此顾虑。对“没有任何介绍”, 有的村干部可能认为不符法律精神,故回答时倾向于不作这一选择。
四、投票规则与过程分析
1.投票场所
选民投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活动,中国和世界各国都规定投票必须在指定场所集中进行,固定的投票点是选民投票的基本场所。但与此同时,有部分国家和地区为了方便选民,设立一定数量的流动票箱作为固定投票点的补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一些地区曾经完全以流动票箱代替固定的投票点,流动票箱虽然可以方便村民,但是不利于秘密划票原则的落实。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后,省级村委会选举办法开始明确规定,村委会选举在固定的投票点投票。吉林省选举办法规定:“投票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离选举大会较远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每一个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两人”。
依据对村干部的问卷调查可以发现,当前吉林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主要是在固定的投票点进行。(见表10)
但是,依据村选举档案提供的资料,在40个样本村中,流动票箱作为一种投票方式仍然在8个村庄存在,占所有样本村的20%。在这8个村庄中,由流动票箱产生的选票占回收选票总数的比率,平均为15.8%,其中有一个村流动票占该村的总回收票数的42%。
而有10.6%的村民回答,在本次选举中他们是在流动票箱投票。(见表11)
表10选举日的投票地点 N=204
回答人数 百分比
大会会场 133 65.2
投票站 98 48.0
流动票箱 27 13.2
不知道 1 0.5
2.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是指选民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有选举权的朋友或者亲属代为投票。我国在人民代表选举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委托投票制度。法律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是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必须有书面委托,而且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人委托”。
依据村选举档案,40个样本村中有14个村回收的选票包含有委托投票,占样本村总数的35%。在回收有委托投票的14个村庄中,委托票总数占回收选票总数的比率,平均为12.5%,其中有一个村为36%。
在对204名村干部的调查时,67.7%的村干部回答一个村民最多可以投一张委托投票,24.4%的村民回答可以投两张或者两张以上。
3.领取选票
对村干部的调查表明,92.6%的村干部回答,领取选票时候要出示选民证。可见依据选民证领票开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依据省选举办法,领取委托票时需要出示书面委托证明,调查显示,20.6%村干部回答,在领取委托投票时不需要出示书面证明,而有3.5%的村干部回答“规定需要但是无人验证”
表11领取委托投票时是否要出示书面委托证明 N=204
需要且有人验证 不需要 规定需要但无人查验 不知道
% 73.4 20.6 3.5 2.5
4.划票方式
秘密划票是村委会选举的一项基本原则。86.6%的村干部回答,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设立了秘密划票间。而有58.0%的村民回答他们主要是在大会会场秘密写票,有29.0%的村民回答他们是在投票站的秘密写票间划票,两者相加为87%。由此可见,村干部和村民的回答能够相互印证,这说明秘密划票的原则得到了比较高的认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还有部分村庄的投票点没有设立秘密划票间,而流动票箱在一些村的选举中仍然起比较重要的作用,秘密划票的基本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表11村民在投票日的投票方式 N=586
回答人数 百分比
大会会场秘密写票间 340 58.0
投票站秘密写票间 170 29.0
公开场合 42 7.2
代写员填写 3 0.5
流动票箱 62 10.6
委托别人投票 9 1.5
在对村干部进行调查时,还问道“除了正式的候选人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回答是的占86.7%,回答否的占12.8%,回答不知道的占0.5%。这进一步说明,在选举中多数选民还是能体现自己的意志。
对村干部进行调查时还发现,绝大多数村是同时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回答“同时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村民占被调查者的96.6%。
5.投票次数
在问及“本届选举的应选名额是通过几次投票才得以产生”时,31.0%的村干部回答经过了一次投票,57.6%的村干部回答经过了两次,回答经过3次及以上者占7.4%,回答不知道的占3.9%。
这表明,多数村的选举未能一次选出全部应选名额,而是选了两次以上,这反映了本届选举竞争较为激烈。
五、选举结果分析
由于本次调查没有收集与当选村委会成员和落选候选人有关的资料,本文不能就第五届换届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委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本节主要对选举结果的公布程序、投票率、废票率、主任得票率、副主任得票率等对吉林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些情况进行分析。
1.选票的统计和公布
是否公开统计选票和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是衡量村委会选举民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指标。本次调查,在问到“选票是如何统计的”时候,58.6%的村干部和55.1%的村民回答是 “在全体选民面前公开统计选票”,有39.9%的村干部和33.4%的村民回答是“在村民代表面前公开统计选票”。若将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面前公开计票均算作公开计票,两者相加,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选择率分别达到98.5%和88.5%。这说明,吉林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基本上做到了公开计票。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1%的村民回答是由选举委员会单独计票,回答不知道具体计票方式的村干部和村民分别为1.5%和6.3%。这说明,虽然绝大多数村在公开清点选票上做得较好,但仍然有少数村在选票的清点方面不公开,也就不规范。之所以如此,大都与某些地方在选举中图简便有关。
表12选票的统计方式
单位:%
计票方式 村干部回答(N=204) 村民回答(N=586)
在全体选民面前公开计票 58.6 55.1`
在村民代表面前公开计票 39.9 33.4
合计(公开计票) 98.5 88.5
在“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公布”一题中,有94.1%的村干部选择了“选举结束后立即公布”,有4.4%的村干部回答是“选举结束以后没有立即公布结果但是在选举日当日公布结果”,而回答“第二天或更晚才公布”的才0.5%。由此可以说明,吉林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绝大多数村都做到了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2.投票率
投票率是指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与选民总人数的比例。一般选举法规均对有效选举的投票率有所规定。《吉林省选举办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依据各个村庄选举档案提供的资料,40个样本村中,有9个村庄的投票率为100%,投票率最低的村为73%,40个样本村的平均投票率为94.2%。投票率在80%及以下的村占4个,占全部样本村的10%;投票率在81-90%之间的占5个;在91-99%之间的有22个,占55%。
表13 不同村庄的投票率
投票率区间 村庄个数 百分比
71-80% 4 10.0
81-90% 5 12.5
91-99% 22 55.0
100% 9 22.5
合计 40 100.0
对村民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这个结论。在接受调查的586名村民中,95.1%的村民回答在这次换届选举中投票了,而有4.6%的被调查者回答没有投票,另外有0.3%的被调查者没有回答。
由上分析可以知道,各个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投票率是相当高的。其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村民直接提名、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在选举程序中基本上得到了比较切实的落实,使选民的政治效能感大大增强;第二,由于差额选举原则的推行,使选举的竞争性大大加强,各候选人及其拥护者为了竞选成功,采取了一些方式对有关村民进行了动员;第三,选举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委托投票的规则,使一部分在选举日没有赶回来的选民可以委托相关人投票;第四,《选举办法》对有效选举的投票率有所规定,乡镇和村庄的选举工作机构为了保证选举率,也在宣传和动员工作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努力。
3.废票率
从样本村提供的选举档案来看,有8个村回收的选票中没有无效票,有10个村的废票率在1.0%以内,废票率在1.1-5.0%之间的村为18个,废票率超过5.1% 的村为4个。由此可见,大多数村的选民能够依据要求来填写选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前农村居民的识字率和受教育水平大大提高,而委托投票制度化以后,一部分选民通过委托文化水平比较高的选民投票,也减少了废票出现的机会;第二,由于选民政治效能感的增强,划票的随意性大大减少;第三,选民对选举程序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第四,选举工作人员的讲解比较认真、到位。
4.当选村主任、副主任的得票率
依据调查数据,我们计算出当选村主任的得票率。在39个有效数据中,得票率最低的为51%,有两个样本村的当选村主任得票率为99%,各样本村当选村主任的平均得票率为73.3%。见下表:
表15当选村主任的得票率
得票率区间 村庄个数 百分比
51-60% 10 25.0
61-70% 7 17.5
71-80% 4 10.0
81-90% 9 22.5
91-100% 9 22.5
缺省 1 2.5
合计 40 100.0
本次调查中,有23个样本村没有提供当选副主任的有关数据,可能是这些村没有设立村委会副主任这一职位。在提供了相关数据的17个样本村中,有三个村的数据有误,因此,本次调查只获得了14个村的当选副主任得票率数据。在这14个村中,得票率在51-60%之间的有2个,得票率在61-70%的有5个,得票率在71-80%的有3个,得票率在81-90%的有2个,得票率在91-100%的有2个。14个村当选副主任的平均得票率为74%,得票率最高的为100%,得票率最低的为52%。
表16当选副主任的得票率
得票率区间 村庄个数 百分比
51-60% 2 14.3
61-70% 5 35.7
71-80% 3 21.4
81-90% 2 14.3
91-100% 2 14.3
合计 14 100.0
5.其他问题
在调查中还涉及到如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举中选民是否获得补贴,二是村庄以往是否有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事例。这两个内容也与选举程序有比较强的关联性,从一定程度上影响选举的结果。
依据研究者的调查经验,在前几届选举中,有较高比例的村庄发放选举补贴,主要用来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从而保证达到一定的投票率。本次问卷调查就参加投票是否有补贴的问题分别访问了村干部和村民。调查数据见表17:
表17参加投票是否有补贴
村干部
村民
频数
百分比
频数
百分比
有补贴
14
6.9
9
1.5
没有补贴
171
83.8
552
94.2
不知道
16
7.8
0
0
没有回答
3
1.5
25
4.3
204
100.0
586
100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吉林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对参加选举者发放选举补贴的措施没有得到广泛推行。只有6.9%的村干部和1.5%的村民明确回答有选举补贴。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其一,由于村民个人直接提名的推行和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程序的落实,使选民的政治效能感大大提高,而选举竞争性的加强也使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无须用选举补贴来进行激励,选举补贴是否发放与投票率高低没有直接关系;其二,该问题是相对比较敏感的一个问题,问卷中对村干部和村民的询问,并没有客观有效地测量出选举中实行选举补贴的真实比例。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曾经就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问题进行规定。本次对村干部调查时问及“你村以前是否曾罢免村委会成员”。8.4%的被调查者回答曾经罢免,84.7%的被调查者回答没有,6.9%的回答不知道。由此可以知道,尽管部分村庄曾经启动罢免程序,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并没有成为各个村的普遍行动。
六、选举的竞争性分析
1.竞争性指数
自从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广泛推行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以后,对选举的竞争性进行研究成为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界和选举观察家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本文依据调查获得的数据,构造了一个竞争性指数Y。
Y的计算公式为:
Y=1-(X1-X2)/X0
在上式中,Y为竞争性指数,其取值范围为0-1,取值越大说明该次选举的竞争性越激烈;
X0为本次选举回收的有效票数;
X1为当选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
X2为得票最多的落选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
X0 、X1、X2三个数据是每次选举之后公布选举结果都会包含的内容,因此用该公式计算竞争性操作性比较强,而人们则可以依据该数据对一个村庄的某次换届选举的竞争性进行比较客观的把握。
2.吉林省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竞争性分析
根据竞争性指数的大小可以对一个村庄的选举竞争的激烈性程度进行判断。本文将村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高度竞争的村庄,其竞争性指数在0.667以上;第二种是中度竞争的村庄,其选举竞争性指数在0.333至0.667之间;第三种是低度竞争的村庄,竞争性指数在0.333以下。
在本次调查中,有28个村同时提供了本次选举回收的有效票数、当选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最多的落选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由下表数据可以知道,在吉林省村委会第五届换届选举中,高度竞争、中度竞争和低度竞争的村庄分别占有效样本村的42.9%、28.6%和25.0%。这说明本次换届选举的竞争性总的来说是比较高的。
表1828个有效样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竞争性指数
村庄个数 百分比
0.333以下 7 25.0
0.333-0.667 9 32.1
0.667以上 12 42.9
合计 28 100.0
3.不同规模村庄存在不同的竞争性
深入研究村委会选举竞争性的一个路径是探讨不同类型村庄竞争性的差异。本次调查只收集了村庄的人口数据,笔者在这里用来分析不同规模的村庄的选举竞争性的差异。
依照村庄选民总人数是否超过1000人,可以将村庄分为大村和小村。然后分析不同选民规模村庄的选举竞争性指数,可以得到表18的数据。
表19村庄规模与选举竞争性的交互分类表
选民在1000以下的村庄
选民在1001以上的村庄
低度竞争
7.1(1)
42.9(6)
中度竞争
35.7(5)
28.6(4)
高度竞争
57.1(8)
28.6(4)
合计
100.0(14)
100.0(14)
Gamma =-.594,p<0.05
在上表中,Gamma是社会统计学中对两个定序变量的相关关系进行测量的一个系数,其取值范围在-1至+1之间,Gamma值的绝对值越大,说明两个变量的统计相关性越强,Gamma值前的符号表示相关关系的方向,正号说明两变量之间是正相关关系,负号表示变量之间为负相关关系。由上表数据可知,村庄规模与选举的竞争性存在比较高的负相关关系,即村庄中选民数量越多,该村选举的竞争性越弱。
从百分比分布来看,在选民数在1000以下的村庄中,处于高度竞争状态的村庄数量达到57.1%,而在选民数在1000以上的村庄中,处于高度竞争状态的村庄数量只有28.6%。
关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也大体可以从村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精英动员两个维度进行初步的解释。依据群体成员之间的熟悉程度和信息共享程度,大致可以将一个有明确边界的社会群体区分为陌生人社会和熟人社会两种理想类型,群体规模越小,该群体越有可能靠近熟人社会,而群体规模越大,成员之间的共享信息可能性越小,这样的群体更多地属于“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在规模比较小、人口比较少的村庄,选民关于各个候选人信息相对比较充分一些,在初步提名的基础上产生的各个正式候选人之间在个人道德声望、工作能力以及在村庄中的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差距相对要小一些,因此,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力更加接近一些。而由于村庄比较小,竞争各方均能比较及时地了解对手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方式,并相应采取一些策略,使选举呈现比较强的竞争性。在人口规模比较多、规模比较大的村庄,往往是比较典型的半熟人社会,村民的直接提名票往往非常分散,由村民直接提名推选出来的几个候选人在道德声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可能相当大,这些候选人之间靠竞争拉开选票差距的可能性大为减弱。
笔者之一曾就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问题进行分析(仝志辉,2001)。选举中的竞争实质上是不同候选人之间的不同治村政策之间的竞争,精英对普通选民的动员实际上是一个建构共同利益、增强普通村民对其治村政策的认同的过程。在规模比较小、人口比较少的村庄,其利益分化显著程度相对低一些,精英的动员方式和动员策略可能更加接近一些。而在规模比较大人口比较多的村庄,利益分化比较明晰,精英所建构的共同利益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治村方案可能迥然不同,其动员方式和动员策略就可能有比较大的差异。
七、结论与思考
1.主要结论
第一,从总体而言,选举程序的规范性程度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依据对吉林省204份村干部调查问卷和586份村民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以及40个样本村庄中的选举档案的分析,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断,该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总体规范性程度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这主要表现在,《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大致得到贯彻,“海选模式”进一步推广,村民个人对村委会初步候选人直接提名权基本上得到了体现,差额选举、秘密划票和公开计票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落实。
第二,选举程序各个环节的规范性程度有一定差异。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选前准备-竞选-投票-计票四个阶段。从调查来看,吉林省在选举前的选民登记和初步候选人提名以及公开计票三个环节上做得非常规范。相对而言,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和选民的投票行为的规范性程度尚不是很高。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对村委会选举中的竞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候选人的竞选行为缺乏规范。在一些村中,流动票箱被作为重要的投票工具进行使用,秘密划票处没有设立,使秘密划票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领取选票时,有些村或者投票站不用出示选民证或者书面委托投票证。
第三,选民的参与率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选举竞争性相当激烈。就总体而言,吉林省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的参与率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各个村的平均投票率达到95%。其主要原因在于,直接提名、秘密划票、公开投票等原则的逐步落实,使选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大为增强。而依据笔者构造的村委会选举竞争性指数进行判断,吉林省多数村的选举竞争性是相当激烈的,超过40%的村庄竞争性为“高度竞争”。
第四,村民代表大会在选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对吉林40个样本村的调查来看,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的村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的,在一些村庄中,候选人主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来宣传其治村方案,在投票选举之后,选票的统计和公布也主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初设计主要强调直接民主在村庄中的落实,而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发展实践来看,即使在选举村民委员会这样的最能体现直接民主原则的事件中,村民代表大会依然发挥了相当重要的功能。其基本原因可能在于,在推选选举工作机构、考察候选人、监督计票程序等环节上,以村民代表大会替代村民大会,其效能可能更高一些,成本更低一些。
2.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思路
如果说,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那么我们认为,吉林省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在法制化和规范化上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如前面一部分所分析,目前该省村委会选举在候选人提名和公开计票两个环节已经有比较高的规范性。要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发展,在选举委员会产生、选民资格认定、候选人产生、候选人的竞选行为、投票行为、计票程序、罢免程序等方面有诸多要完善之处。依据本次调查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下一阶段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核心工作主要应侧重于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和选民的投票行为两个环节。鉴于吉林在村委会选举法制化、规范化方面的较快发展和较高水平,基于吉林经验提出的这一建议也就有着对全国较强的参考价值。
关于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目前最重要的是:(1)要在正式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可以开展竞选。从调查资料来看,村委会候选人和选民之间正式的沟通方式比较单一,而实际部门和学术界的调查研究则表明,在选举实践中,多数候选人事实上还以非正式的方式开展了竞选活动。在正式的法规中明确认可竞选,可以将候选人这种非正式的竞选活动和竞选方式制度化,以便进行引导和规范。(2)与第一点相联系,应当逐步明确地对非法竞选行为进行界定。如,什么是贿选?送钱,送多少算贿选;送礼物,何种条件下送多少算贿选?等等。
关于规范选民的投票行为。前几部分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的时候,已经剖析了选民非规范的投票行为的几种主要类型,实际部门和理论界也对这个问题有比较充分的关注。笔者试图强调如下几点:(1)在领取选票时候一定要要求选民出示选民证,领取委托投票时候一定要出示书面证明。传统的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不大需要也不重视文字和正式文书的社会,费孝通曾就该问题进行过论述(费孝通,1998),这种习惯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工作,调查数据即显示,部分村庄规定需要选民证但实际无人查验,这可能导致违反一人一票的规则;(2)限制委托投票的使用范围;(3)为保证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原则的落实,需要进一步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强调投票站要设立秘密划票间等。
3. 深化村委会选举状况调查的几点建议
在客观、科学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村委会选举中的有关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促进该项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深化村委会选举状况的研究,还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在问卷内容设计方面,可以把村民问卷和村干部问卷的内容合并起来,以便使村干部和村民的回答更具有可比性。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调查时候,应当增加一些个人背景的变量。在对村庄进行调查时候,适当增加有关的社会经济变量,如该村的产业结构、人均纯收入、姓氏分布等,以便将村庄的背景情况和其选举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问卷的主体内容是以被调查者对选举场景的回答为主,同时适当增加部分主观变量,如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对选举的评价等。
第二,在抽样方面,更加严格地按照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切实保证样本村选取的代表性。到了村一级,则严格使用配额抽样的方式决定村民和广义的村干部(包括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的比例。这样,研究结论更具有推广性。
第三,在统计分析方面,则应该依据问卷的调查目的,适当考虑使用双变量分析或者多变量分析,以便揭示各个变量之间的作用机制,并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起来,使对有关状况的描述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王仲田:《尊重农民意愿,探索民主选举》,载张厚安、徐勇主笔:《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第1083-1102页,武汉出版社,1995年。
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海选是农民创造的一种崭新的民主模式》,载《2000年度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第364-368页,乡镇论坛杂志社,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2001年。
刘喜堂:《三省九县村委会选举数据分析及项目评估意见》,未刊稿,1999年。
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