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尧:培育理性的监督力量:由村委会直选下的家族问题说开去

栏目:村民委员会研究(下)·2009年总第10期发布时间:2009-10-11浏览次数:8763


孟庆尧:培育理性的监督力量:由村委会直选下的家族问题说开去

一个方面,村民委员会直选的推行使得家族矛盾成为村落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权力的角逐促使同村的各大家族成为具有较强向心力、凝聚力、且具有排他性的政治派别;竞争中必有胜败,有人“执政”便必然有人“在野”,“在野”的家族自然就站在了“反对派”的立场上。另一个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系统的农村基层民主工程被简化为一次选举活动,当选的村官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此文试图提醒人们重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过程中“反对派”的存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利用其对当选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完善整个农村基层民主机制。

对于农村基层民主进程中遇到的家族问题,学术界比较典型的看法有三种:一是乐观派,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从根本上削弱家族的影响力,由于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地缘关系比血缘关系更为人们所重视,随着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日趋契约化,家族势力必将从农村政治舞台上消失;二是悲观派,他们认为家族矛盾是中国国民劣根性的一大突出表现,围绕血缘结成的家族关系,过去、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攻不破的堡垒,而且只要家族问题存在,中国就不会有真正高质量的选举;三是漠视派,具体选举活动中某些农民的过激行为,和选举后一些农村社会持续不断的乱象让他们惶恐不安,但他们怕过分强调家族问题而动摇人们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信心,于是就有意识的回避它,甚至干脆无视它的存在。学术观点尽管不同,但他们大都发于家族问题的提出、止于家族问题的解决,强调了各派势力的竞争而忽视了各派势力的制衡。冷静、客观地去直面家族问题,因势利导、创造一种新的机制,把“反对派”消极的反对转化为对当选者积极的制衡、培育成为一种理性的监督力量,这一思路是当前有关课题研究的一个盲点。

村民委员会直选中来自家族矛盾的困扰,是个普遍存在、十分突出、不容回避的问题。所谓民主选举,说到家就是多数人支持的人当选,这一点不仅中国的村委会选举是如此,世界各国的各个层面的选举也大致如此,而参选人能否争取到更多的人支持,是参选有无胜算的关键。在中国村落这个家族意识浓重的小社会中,家族是参加村委会竞选者天然的资源,要争取多数人的支持,人们不会舍弃这个资源。摊开中国地图,从各地村名人们就会清楚的看到,绝大多数村名的第一个字,都冠以姓氏。笔者曾对一个县做过调查,该县现有自然村772个,其中以姓氏冠村名的有696个,占90%。一个村内,还有单家胡同、刘家街,王家湾等以姓氏命名的区域。姓氏是家族的徽记,也就是说,确定地名时,先人是把家族看的很重的。我所调查的这个县是个典型的移民县。元末明初,由于战乱这里荒草遍地人烟稀少,当局强征山西洪洞、河北枣强等地居民来到这里,当时大都一家一个点,一户一个埝,兄弟父子相依落地为家,结伴垦荒种地。这些点和埝此后繁衍壮大,形成了村落。这样的村一般姓氏比较单纯,全村人就好象一两棵树桩上发的枝桠。长期以来,由于生产资料匮乏、生产力水平低下,大家要生存、要发展,必须互相支持、互相依赖。而且由于社会动荡不安,人们如果离开宗族这个集体,不仅生产和生活要受到制约,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成问题,于是他们只有向家族的核心靠拢、去依靠这个特殊的集体,从而逐步形成了“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亲不亲,打断骨头连着筋”、“是亲借不得”等观念,家族的凝聚力也就越来越大。一个村落的农民世代居住在一起,个人与家庭、一个家庭与他所属的家族形成了千丝万缕、难以割舍的联系,村民在通过选举表达自己的意志时,不会不考虑家族的集体利益。一方面,参选者会把家族作为竞选基础、把家族成员作为自己的基本选民,要赢得选举,他首先要赢得家族的支持。而另一方面,作为基本选民,对家族集体利益的认同也促使家族成员在村委会班子里树立自己的利益代表,增添本家族的集体荣誉。这样以来,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个人作为主权者公民的角色被淡化、更多的融入了家族群体意志;参选人成了不同家族权力竞争的标志,他们的成败,往往意味着家族间权力竞争的成败。选举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占据人数优势的一方当选执掌权柄,在人数上处于劣势的一方或多方落败。(此段部分材料引自作者的《村民委员会直选——家族与民主的碰撞与妥协》一文)

应该说家族间的和睦相处是中国村落社会的主流,这不仅源自温良恭俭让的传统文化,还源自现实生产生活中人们必须的某些联合与合作。无庸讳言,村级竞选在激发乡村活力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副产品。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它沿着家族的边缘,在传统的村落社会的图画上撕开了一个缺口。如果一个村有两个家族人口差不多,就会两强相争;如果有三个家族势力相当,就会再现三国演义的局面;如果一族独大,家族内部以血统远近也会划分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支”,竞争在各支间展开。这也许是民主的无奈,但既然是竞争,似乎注定要打破一些传统的平衡,将人群按家族归类,无形中在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人们中间划出一条分界。即使选举有了分晓,对峙和僵持依然难以消除。此后,矛盾和问题,还往往演化成掌权的强势家族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利用权势给竞争对手穿小鞋、掐亏吃。比如,在办理子女上学、参军、结婚等手续时故意刁难,在宅基地划分、土地调整时制定歧视性的方案,甚至在生产生活中制造摩擦、乃至诉诸武力等;落败的弱势家族不甘被胜利者“修理”,他们往往会在干部组织的税费收缴及其他工作上消极抵制,扮演西方国家在野党、反对派的角色,专挑干部的毛病,甚至以暗里张贴大字报、毁坏庄稼,明里采取控告和上访等方式还以颜色。不同地域、不同村落矛盾的程度不同,但这种状况一直以来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何看待这种裂痕?如何理解这种对峙给村落社会带来的影响?关注这些问题,其意义不仅是个保障村委会直选下弱势家族合法权宜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消除家族矛盾实现村落社会和谐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认识村委会直选下反对派的现实存在,因势利导,建立起与直选配套的制约监督机制,推动基层民主从无序混乱走向文明、科学和程序化,在乡村土地上培养造就成熟的民主文化,让民主成为农民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

在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上级领导和相关学者一般都讨厌家族问题;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之后,人们更讨厌明里暗里和新上任的班子过不去的那些家族群体。而被人们所普遍忽略的一个问题是:社会的分化是选举竞争无可避免的结果,有人“执政”,就必然有人“在野”;“执政者”要巩固其“执政”地位,“在野者”随时随地观察“执政者”的举动,欲抓住缺点和把柄以取而代之。这些东西是自然而然、现实存在、无可回避的,只是人们在看待这些问题时更多地看到了它消极的一面、忽视了它的积极意义。

村民委员会直选的出现,是村级政治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体制变了,人们对干群关系、村级治理机制的理解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并没有作出根本性的调整,对体制变化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缺乏深入了解和认识,还是延续过去自上而下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老观念:既然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大家要紧密团结在新的领导班子的周围、在新班子的正确领导下,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看不得反对、听不得杂音,只一味的要求服从,谁提意见挑毛病就是找茬、捣乱,就是“麻烦制造者”。更不愿意看到、也十分反感以群体形式出现的“反对派”的存在。从根本上讲,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体现在了选举的过程中,而没有贯穿整个村级治理的始终,民主应该是个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完整而系统的体系,选举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选举后的民主,只能是另一种形式的“一言堂”,必然导致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而事实上村民委员会直选后发生在各地的一些突出问题,也的确印证了这一点。有些村干部明明贪污腐败大吃大喝,村民还是不愿意把他选下来。按照村民的理论,这些村干部是“育肥了的猪”,任凭他再“吃”,也“吃”不进多少东西去了,而选新人是换头“壳郎猪”,到“育肥”不知道又要浪费多少“料”。有些干部一上台就冲着集体积累下手,贪光吃净抬腿走人,只给集体留下座高筑的债台,他们出了满月难过季度、出了季度难过百日,你让他们干他们也干着,不让他们干他们已经够本。谈到这方面问题,人们往往会从道德和觉悟上找原因。岂不知,面对一大堆财富的诱惑,仅凭个人的道德和觉悟去制约是苍白无力的。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不归咎于缺乏一套贯穿始终、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应该说人们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问题是重视的,各地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建立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议事会等。这些探索和实践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从实际操作看,上级机关在各村理财小组和议事会人员的组成上,为维护“安定团结”局面、有利于新班子开展工作,一般尊重村委会的意见,由村委会出面提出人选。这样一来,由村委会召集并钦定的理财小组和议事会,不但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有时还会与村委会结成利益共同体,对村委会“施政”的过失三缄其口、装聋作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参与分赃。在这里,我无意否定理财小组和议事会的成效,只是想说,生拉硬拽地凑一伙人来,让他们为监督而监督,即使他们不和“执政者”一伙,因为缺乏内在的监督积极性,让他们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也勉为其难。那么,谁能堪此重任?我想到了那些在村委会直选中落败的家族,想到了那些明里或暗里的“反对派”。基层民主的推进需要各种社会角色的共同参与,“政治真正成为‘众人之事’(孙中山语),不再只是上层少数人的‘建筑’;成为农民的日常生活,而不只是可知不可及的法律制度条文,以公民权为基础的乡村政治开始生成。”(郭正林语)

只要提到家族,听起来总有些别扭。有人可能还会提出疑惑:以家族治家族,会不会更加深家族间的裂痕?用选举中落败的家族去充当监督力量,是不是在挑动群众斗群众、制造新的不安定因素?我认为,真正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不应该是利益和意见一致的一部分人的独角戏。在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不仅应该允许、并且应该欢迎不同声音的存在。村民委员会直选中的家族问题不是制造出来的、在利益的直接较量中以家族面目出现的“反对派”势力也是个客观存在,只不过人们一直不愿意去面。矛盾是竞争的结果,人为的去铲除这些问题是徒劳的。然而,如果以法制相规范、使其沿理性的轨道往前走,作为天然的监督者,这些反对派在基层民主深化过程中将会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所谓“反对派”,并不必然以家族的面目出现,但现阶段由于直选中家族问题的出现,其组织形式更多为参加竞选落败的家族。我们可以不从家族的角度去看待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但是“反对派”作为一股势力的存在不容无视;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沿着家族的边缘去划分“执政者”和“在野者”,但是从家族矛盾这个角度有利于我们更具体和直观的去认识“反对派”。

家族间的对峙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村集体可支配的资源越来越少,缺乏公共积累,集体开支只能在村民的土地上打主意,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果村干部以权谋私从中渔利,侵害的不仅是小家族的利益,也侵害了本家族的利益,而且作为大家族从总体利益上看受侵害的程度还会更大些,这必将引起支持他的本家族的分化,促使一部分本家族的成员与外家族一起站到反对派的立场上去。这一点在某些“一族独大”的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鲁北地区,一族独大的“父子村”约占20%左右,在这些村,人们没有来自外家族的竞争,竞争的对象一般是在内部产生,有些甚至是在亲兄弟、叔兄弟和堂叔兄弟间竞争。一旦“执政者”出了问题,跳起来反对的首先是本家族的成员。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村干部清正廉洁、能够给村民办事,外家族的人想反对他也找不到理由,而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为反对而反对,也只会使本家族在村落里更加孤立。作风正、能干事的村委会,造福全村,所有家族包括反对派都跟着受益,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反对派,也会转化为支持派和拥护派。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人们对家族成员的支持也不是无原则的,抛开家族这个概念,村民选择的,事实上是那些他们认为值得信赖、公道正派、能维护大伙利益、至少不至于贪污腐败的人选。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家族间划下的是一道裂痕但不是一道鸿沟,村民对公平、公正、公道的共同追求,在紧紧控制着这道裂痕,让它不至造成村落社会的撕裂和分化。

直选容易,监督和制约难。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有各级相应的选举办法在,选举程序基本完整系统而明确。如何监督和制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所提及但很笼统、很模糊。我的想法是:更新观念、转变看法,摘下有色眼镜,直面社会现实,不再视那些有不同观点的人为“麻烦制造者”,而把他们培育成理性的、建设性的反对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鼓励而不是压制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村委会的直接选举,鼓励而不是压制他们制约和监督村委会行使职权,造就一个造福、而不是造祸全村的村委会班子,在全体村民中培育接受而不是排斥民主的生活方式。

培育理性反对派,首先要保护弱势家族平等的民主权利:由于人单势孤,在一些竞争激烈的选举中,有些弱势家族的成员容易为大家族安排的愣头青们所胁持。要保护村民平等参与的权利,确保其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因外来干扰而无法顺利实施。要严格选举程序,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利于村民秘密填票、无记名投票。目前,要由上级行政和司法部门强化对选举程序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在村委会直选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培育理性的反对派,关键是确保农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民主的要件,如果村民的意愿和观点得不到自由的、充分的表达,那就根本谈不上民主。尽管目前农民没有了文革时期的那么多的政治禁忌,在村民间可以自由言谈而不需要顾忌什么,也有了村民大会、村民议事会等表达观点的渠道,但是,主要的舆论工具还直接掌握在村干部手里,比如广播喇叭、村务公开栏等。在村一级,象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困难的。但即使是在村一级,真正的民主也离不开有效的舆论监督。广播喇叭可以传递村干部的声音,但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应该安排来自不同家族或派别的参选人,通过广播喇叭向村民直接公开的宣讲自己的“施政方案”,应该赋予他们发表不同意见和批评其他参选人的权利。目前各地村一级普遍设有村务公开栏,建议在这个公开栏的旁边设立“群众意见栏”,允许群众对村务公开栏的内容提出批评和质疑,并且村干部有义务对这些批评和质疑做出解答。形形色色的大字报、小字报在文革期间因肆意诽谤诬陷、无限上纲而声名狼籍,文革结束后被定为非法行为。其实,在农村张贴各类大字报、小字报的行为并未销声匿迹,在一些纷争严重的村,暗地里张贴传单标语仍旧是人们竞选中诋毁对手的有力工具。既然禁而不止,而且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也需要舆论监督,不如干脆从法律上解禁,允许村民以书面的形式,在规定的墙面上,公开发表个人和集体对村政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当然,这个允许是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的,应该就事说事,谁搞诽谤诬陷、进行人身攻击,谁还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文字的东西由暗转明,事实上也有利于监督者的自律。给村民以言论自由,不仅能有效约束村干部的行为,而且可以激发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培育理性的反对派,关键还要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要广泛吸纳不同家族和派别村民参加。能否达这一目的,关键在制度配套。从鲁北的情况看,目前各村普遍选出了村民代表,设立了村民议事会、村民理财小组,但这些人员和机构由于产生的途径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义务不明确,在实践中很难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我的观点是,一,取消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等组织,他们的职能统一由村民代表会议兼任;二,要象重视村民委员会选举一样重视村民代表的推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对现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在“议事”和“理财”两大方面赋予代表会议具体的监督制约权,在保障当选村委会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意见具有实际的效力。

上级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要直面反对派的存在,广开言路,听得进不同声音。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落内部的事物,上级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尽量少干预,但是,当一些矛盾在村落内部解决不了、推上来、必须做出裁决时,一定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当前尤其要重视与村务管理工作有关的信访事件。信访这种群众直接送上门来的监督,各级不能带着偏见、一推了之。不可否认,有些反对派人氏在矛盾和冲突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过激行为。对此,说服教育当然重要,要给他们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教给他们反映问题的方法,更重要的是依法解决好他们反映的问题,这是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关键。

同任何一项新生事物一样,基层民主在进入乡村社会的初期,方法、路子和机制,都有个适应和接受的问题。村委会直选在从根本上改变着传统的村落文化,触及包括家族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在一定阶段、一定社会氛围内带来某些乱象是不可避免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短期激烈碰撞是个推进基层民主不可逾越的过程。

家族问题,表面上看是个村落内部的现象,随着民主进程的加速,直选由村级向乡镇和更高一级的拓展,由于地域不同,文化差异很大,加上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多数当选的必然,必然造就少数派、在野派和反对派。如果说村级直选是中国民主的试验田,家族问题就是将来推进民主进程中族群问题的缩影。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将来建立完善的民主政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来源:三农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