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奇禄: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个人与群体关系之初探

栏目:发布时间:2009-10-11浏览次数:1093

赖奇禄: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个人与群体关系之初探
 
 
摘 要
 
以美国为主的现代社群主义者重新在思想学界发扬的主因之一,是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批判而引人注意.这些社群主义学者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在於对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涵之诠释的不同;诸如,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而言:社群主义学者以为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不应该如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所言是某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可以理性的选择其偏好,相反的社群主义学者以为人应该归属於某个社群当中,始有其意义,即应该从人的角度应该去思考"我是谁",而非"什麼是我的"的问题;其次,就个人与群体的关系而言:社群主义者以为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个人自由的价值非占首要性的地位,亦反对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强调:正义(个人权利)的首要性与自我的优先性(the Primacy of Justice and the Priority of the Self),相反的,社群主义者以为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社群的价值或大多数人的意志才是应该受到重视的,正义(个人权利)是与社群中其他的善观(the good)相关,而非独立於其外的(justice is relative to the good, not independent of it)
 
关键词:社群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与群体
 
壹,前言.
贰,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人之本质的假设.
参,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群体本质的假设.
肆,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个人与群体关系的假设.
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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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不少识者以为美国自七○年代以来,在学者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问世後,一直主导美国政治思想学界;原因在於约翰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企图透过某种契约论的概念与康德式自由主义的概念取代近百年来引领英美政治思想学界风骚的功利主义概念,这种对西方自由主义的重新诠释自是在美国学界引发不小的争论.八○年代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几位社群主义学者之间的争论即是其中的一环.其中又以麦可 沈岱尔(Michael J. Sandel),亚拉斯戴尔 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查尔斯 泰勒(Charles Taylor)与麦可 渥哲(Michael Walzer)等人可为社群主义之代表.
换言之,以美国为主的现代社群主义者重新在思想学界发扬的主因之一,是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批判而引人注意.这些社群主义学者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在於对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涵之诠释的不同;诸如,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而言:社群主义学者以为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不应该如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所言是某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可以理性的选择其偏好,相反的社群主义学者以为人应该归属於某个社群当中,始有其意义,即应该从人的角度应该去思考"我是谁",而非"什麼是我的"的问题;其次,就个人与群体的关系而言:社群主义者以为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个人自由的价值非占首要性的地位,亦反对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强调:正义(个人权利)的首要性与自我的优先性(the Primacy of Justice and the Priority of the Self),相反的,社群主义者以为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中,社群的价值或大多数人的意志才是应该受到重视的,正义(个人权利)是与社群中其他的善观(the good)相关,而非独立於其外的(justice is relative to the good, not independent of it).
 
然而西方现代社群主义是否与主导西方近百多年来的自由主义的立场相违背或者是再诠释则有待吾人深究之.尽管对此的讨论在学界不伐其人,然今吾人拟从前述社群主义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群体本质的假设以及个人与群体关系的假设,探讨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相似与相异处,以为之本课程之研究.
 
贰,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人之本质的假设
 
在探讨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个人与群体关系之前,吾人有必要先了解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人之本质的假设,或者以沈岱尔的话说:「我们对自我了解(self-understanding)的一个普遍化说明.…,我心中所想的一个解释是一种最宽泛意义上的哲学人类学解释;就其作为哲学的解释而言,是指它通过反思而非经验的普遍化所达到的;就其作为人类学的解释而言,它关注的是人类主体在众多可能的认同(identity)形式中的本质.」吾人在此借用此对於人之本质的定义.
 
而这样一个哲学解释的「人」是怎麼样的「人」 或许透过社群主义者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之人之本质的假设的批判可以得到一个梗概的了解.根据沈岱尔对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当优先於善」(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之立场的批判,其认为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把「人」当成是「一个道义论(deontological self)的自我,我做为主体的认同就必须独立於我所拥有的事物而给定,也就是说,独立於我的利益和目的以及与别人的关系.」在此沈岱尔认为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人」是独立於人所拥有的事务之外,包括人理性选择的能力与结果,以及与他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这样一种近乎超越经验世界的「人」,一种「自我优先於目的」(the priority of the self over the ends)的假设,将会导致某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独立於各种善观之外,甚至独立於公共生活的可能性.而这样的「人」之所以不为社群主义所取,原因在於约翰 罗尔斯自由主义的「人」
 
如此彻底独立的自我排除了任何与构成性意义上的占有紧密相关联的善(或恶)观念.它排除了任何归属(或迷恋)的可能性,而这种归属(或迷恋)能够超越我们的价值和情感,成为我们的身份本身.它也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在这种生活中,参与者的身分与利益或好或坏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它还排除了共同的追求和目的能或多或少激发扩展性自我理解,以致在构成意义上确定社群的可能性——这个社群描述的是主体,而不是共享志向的目标.更一般性的说,罗尔斯的解释排除了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我理解的"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或是"主体内"(intrasubjective)的形式的可能性.
而讽刺的是这样一种几近於康德式先验性的人之本质的假设,却是罗尔斯自身极力避免的一种假设.
 
与之相反,社群主义者对於人之本质的假设则是以为「人」必须放在某种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被了解,始有其意义.如泰勒就指出:「人无法独立物理性的活著(存在),他们只能在社会当中发展他们的人类特质的能力.即活在社会中发展理性,成为道德主体,以及成为一个完全负责任的自主性存在者的必要条件.这些因素在在都说明了人是一种或可被归纳为一种社会动物(a social animal).」
 
然而这样的人是否意味著被某种先天的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所限制 如是的话社群主义者也就不是整个西方自由主义下的一支了.相反的,社群主义所假设人的本质是经验性的,是有主体意识的,是会思考的,不同於约翰 罗尔斯式的「人」的权利的优先性,社群主义下的「人」是在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思考的.换言之,这样的人必须透过某种「自我反思」(self-reflection),认识自我的本性与经验,从而有意义的说明自我即是目的.当能确切的描绘出「我是谁」 「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时,这样的「人」才是社群主义者所认为的「人」.如泰勒言:「人是伴随著某种道德地位或权利载体的存有者,但是在道德地位的基底作为其条件者,乃是某种能力.人是有自我意识,有过去以及未来的概念,能够拥有价值感并做选择,一级采取生命计画的存有.」沈岱尔亦谓:
 
因为拥有品格就是了解我生活在历史中,尽管我既不需求也不命令,可历史仍然是我选择和行为的结果.它使我离某些人较近,离另一些人较远;使一些目的较为适宜,另一些则不太适宜.作为一种自我理解的存在,我能够反思我的历史,并在此意义上使我自己与历史保持一种距离,但这一距离总是不确定的,随时变化的,反思的观点也永远不会最终超逸于历史本身.因此,一个有品格的人知道,他在各个不同的方面都如同他所反思到那样,是十分复杂的,也会感受到他所了解事务的道德份量.
 
参,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群体本质的假设
 
既然社群主义的「人」是在一种在社会价值,文化或历史意义下思考的个人,了解社群主义者对於社群的意义则有助於我们了解其中的成员.社群主义者以为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下的社群只是一群人根据为了促进其自身的利益所做的结合.尽管个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其所喜好的生活方式,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目标与价值,这样的社群缺乏凝聚力与共识性,其结果只是造成社群成员间彼此的冷漠与疏离,甚至分崩离析.沈岱尔称:「对於这样一个无负担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尤其重要的是,关於我们的最根本的个人特质(personhood),并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只有当自我优先於目的时,权利会优先於善.只有当在任何时候我的认同并没有与我所有的目的和利益相关联时,我才会认为我自己是自由且独立的主体(agent),有选择的能力」沈岱尔更进一步宣称:「理解到无负担的自我,我们尽管可以自由的参与志愿性的社团(association)并且在一个合作性的气氛下沟通.但是无负担的自我却是在被任何在之前有道德关联的社群所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并不属於任何的社群.这样一个社群——称它是构成式以对照於单纯的合作式——将致力於其成员进入一种公民身分的认同,这是无负担的自我所可以不能理解的.」
 
相反的,社群主义者以为社群不只是个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是有共同的目标与价值,这样的目标与价值不仅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每个社群的成员并将社群的价值与目标视为自己的价值与目标.如沈岱尔言:
社群不只是描述一种感情(feeling),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按照这种强观点,说社会成员被社群意识约束,并不只是说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承认社群的情感,都追求社群的目的,而是说,他们认为他们的身份——既有他们情感和欲望的主体,又有情感欲望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对於他们来说,社群所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麼,而且还有他们是什麼;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如同在一个志愿组织中),而是他们发现的归属(attachment);不只是一种属性(attribute),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认同(identity)部分.比起工具型(instrumental)和情感型(sentimental)的社群观念,我们可以把这种强观念称之为构成性观念.
换句话说,社群主义者对於社群之意义的看法,不仅认为社群是一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为工具性的结合,或者是成员情感依赖的结合,更重要的是社群的成员对於社群的认同,认同在社群的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当中,从而令社群的成员有共同的目的与价值分享.因此对於社群主义者而言,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群概念应如克里特登(Jack Crittenden)所言:
一个典型的社群的标准:
社群必须共享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只是分享利益或是结合为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
 
社群是由面对面的关系所组成,因此会产生:
关心所有成员之幸福并且依互惠性义务尽己所能提升幸福.
社群是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其关系,义务,风俗,规则和传统对我不只是重要,而且使我之所以成为我.」
 
肆,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中关於个人与群体关系的假设
 
然讨论至此,我们对於社群主义关於人之本质的假设以及群体的意义有一梗概的了解,但再进一步讨论社群主义关於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时,我们却面临到两个问题:第一,从前述对於社群意义的描述,社群的成员有其共同的目标,有其作为认同的共同基础,甚至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对於社群的成员都有重要的意义,这令我们不禁怀疑社群主义的社群有一种先天的目的存在 迥异於经验科学的自由主义 更进一步的是,第二,在社群主义下的「人」是在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思考的,这是否将导致人欠缺独立自主性 甚至将堕入某种相对价值的漩涡当中,而无法自拔 对此,社群主义者的回答,吾人以为将会是如下:
 
於社群主义的社群意义是否有一种先天的目的存在 迥异於经验科学的自由主义 吾人以为社群主义者对於这样的命题是会强力的反驳的.诚如沈岱尔言:
最近几年在各种政治哲学间爆发的这场"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表明了问题讨论的范围,而我并不总是认为我本人站在社群主义这一边.这场争论有时表现为这样两类人之间的论战:一些人重视个人自由(权)的价值,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社群的价值或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应该占压倒性的地位;或者,表现为另外两部分人之间的论战:一部份人相信普遍人权,另依部份人则坚持认为,不存在任何批评或判断不同文化和传统之价值的方式.如果"社群主义"只是占绝大多数主义的另一种名称,或者,如果它只是下述理念——即认为,权力应该依赖於在任何既定时间和既定社群中占优先支配地位的那些价值,那这并不是我要捍卫的一种观点.
 
换言之,社群主义仍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支流,只是其不能同意约翰 罗尔斯对於自由主义的诠释.也因此基本上社群主义仍是经验式的.诚如渥哲所言:「正义原则本来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该基於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於对社会不同的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情况的不同产物.」不同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中的个人是独立於历史与文化之外,对於外在客观的事务作理性选择;社群主义者的个人是在自由主义的历史与传统中,对於外在客观的事务作理性的选择.渥哲亦谓:
 
关於善的理论(A Theory of Goods)可以归纳六点:
1.分配正义所关注的物品都是社会的善(social goods).世上的善有著人们共享的涵义,因为构想和创造都是社会的过程.
2.个人因他们的构想和创造的不同而呈现出具体的特徵,然後他们占有并使用善.
3.不存在一组首要的善或基本的善,而这些善是可想像的,跨越全部精神和物质世界的唯一.或者说这样一组善已被构想的如此抽象以致於它们对於思考特定的分配作用甚微.
4.善的涵义决定善的运动方向.分配的标准和制度安排不是善本身固有的,而是社会善内在所需的.在确定的共识下,决定哪些善该出售,哪些则否.
5.社会意义具有历史性.同理,公正或不公正的分配随时间推移.
6.意义清楚後,分配必须是自主的.一个分配领域中发生的事情会影响别的分配领域的事情,我们至多只能寻求相对的自主.…并不存在唯一标准,但对於每个特定社会善来说,都有许多标准(即便这些标准是相冲突的,它们也都是大概可知的)
 
从渥哲的论证当中我们可以发现:社群主义的社群意义并无一个先天的目的.相反的社会的善观是相对的,是随著时间推移的,而这样的善并非跨越物质世界;换句话说,社群的意义与价值是被经验世界所决定的.不同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特质,社群主义者则是强调群体的目的与价值.如钱永祥先生言:「我们还是可以主张社群的价值应该受到肯定,我们应该去追求,提倡,保障个别的社群,因为它们乃是人类进行强评价概念背景与文化脉络,从而也就是人类的道德判断与正身(identity)构成之所系.这样得出依种社群主义立场,会有明确的实践义涵,并且他可能会要求我们去维持,保障一个以个人主义为主要特色的社群,只要这正好是使得我们的个人主义与人格成为可能的条件.」也因此包格(Thomas Pogge)在「美国政治哲学中的社群主义」一文中说道:「像渥泽(Michael Walzer),泰勒(Charles Taylor)和後者的学生沈岱尔(Michael J. Sandel)与罗尔斯在政治方面没有太多根本的分歧.」
 
关於在社群主义下的「人」是在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思考的,这是否将导致人欠缺独立自主性 甚至将堕入某种相对价值的漩涡当中,而无法自拔 社群主义者的回答可能如下:诚如前述,既然社会的价值与目的是相对的,是随著时间推移的,而这样的善并非跨越物质世界;换句话说,社群的意义与价值是被经验世界所决定的.因此这个被经验世界所决定的社群价值自是由社群的成员共同决定的.如渥哲言:
 
政治社群可能是最接近我们理解的有共同意义的世界.语言,历史和文化结合起来(在这里比在任何别的地方结合得更紧密)产生一种集体意识.…社群本身是一种善(good)——可能是最重要的——被分配的善,但是它是一种将人民包括在内才被分配的善,而後一种措辞的所有意义都是相关的:他们必须是被实际上承认并在政治上被接受的.因此,成员的资格不能被某种外部的机构(external agency)分派,它的价值决定於一种内部的决定(internal decision).如没有一个的社群有能力作出这样的决定,那麼在该社群内就没有什麼善是值得分配的.
不同於约翰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人排除社群价值与目标归属的独立性思考,社群主义者以为人的独立性思考表现在对於社会善的分配,而这样一种分配不要忘了如前述是根据经验科学得自由主义而来.如渥哲则认为:
 
正义是与社会意义相关的.实际上,正义的相对性来自於经典的非相对意义,给每个人它应得的份额,就像我自己提议一样,因为"内部"的理由而分配善(goods).正如我试图表示的,这些是要求历史实现的正式定义.我们不能说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应得些什麼,除非我们知道这些人是如何通过他们生产和分配的东西彼此相联系的.直到有一个社会後,才有可能有一个公正的社会;…也就是说,以一种忠实於成员们共享知识的方式过实质生活的,那麼,这个社会就是公正的.(当人们对社会诸善观的意义有些歧义时,当人们的认识互相矛盾时,正义要求社会忠实於这些歧义,为它们表达,宣判机制和代替性分配提供制度管道)
 
与其说社群主义者的个人的独立性思考将堕入某种相对价值的漩涡当中,而无法自拔;倒不如说在不同社群之间是对於多元文化的一种尊重.而在社群内社群主义者则不只一次的强调「反思」的重要性,如沈岱尔言:「作为一种自我理解的存在,我能够反思我的历史,并在此意义上使我自己与历史保持一种距离,但这一距离总是不确定的,随时变化的,反思的观点也永远不会最终超逸于历史本身.因此,一个有品格的人知道,他在各个不同的方面都如同他所反思到那样,是十分复杂的,也会感受到他所了解事务的道德份量.」
 
从上,吾人可知就社群主义而言,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并不是如约翰 罗尔斯自由主义式的个人是一种原子化,独立与自私的个体,在他们之间没有深刻的归属或社群关系.相反的,社群主义者的个人尽管有著独立「反思」的能力,却是在社群的价值与目标下「反思」,也因此拥有深刻的归属与社群关系.因此如沈岱尔言:「社群关系的价值更深远的进入当事人,从而所描述的不只是他的感觉,更是一种自我了解的模式,这种自我了解部分地构成他的认同,部分界定他是谁.」也因此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的意义只有在群体当中始能被彰显.泰勒即认为:
 
如果我在某一世代(lineage)中的存有对我而言具有核心的重要性,如果我以此为荣,并视为赋予我在某类人们中的成员身份,并根据我在某种背景下形成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某种性质,去标明作为一个行动的主体,此种性质及构成我的身分之一部分.此一观点将因我相信人的道德性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乃是在他们的背景中获得滋养.因而对一个人的背景采取敌对的态度,不啻以一种重要的方式拒绝其自己.
 
尽管如此,社群的价值与意义仍是为社群的成员所决定的,此种决定是透过成员根据经验的一种「反思」所得的结果,根据麦金泰尔的主张:「通过任何一种连贯的,复杂的,有著社会稳定性的人类合作活动形式,都称作实践(practice),而每一个实践本身都有其卓越的标准(standards of excellence),这些标准即构成此一实践之部份定义,透过对此一卓越标准的追求,就会实现所谓的内在善.其结果是,与这些实践和追求不可分离的,为实践卓越的人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利益观念都系统的扩展」这就使得社群的意义去除了先验目的的可能性,亦说明了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仍是整个西方经验科学之自由主义下的一个支流.
 
伍,结论
 
根据前述吾人可以知道:
 
第一,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下的个人,并非如约翰 罗尔斯所言是自我排除与任何构成意义上的善的观念.并非是原子化,独立的,自私的个体.相反的西方现代社群主义的「人」必须被放在某种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被了解,始有其意义.然这并不意味著「人」将被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所宰制.相反的西方现代社群主义者非常强调「人」在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中的「反思」,透过「反思」自我在社群的意义,「人」将会发现自己属於某一个社群.如沈岱尔言:「他们认为他们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对於他们来说,社群所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麼,而是他们是什麼;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如同在一个志愿组织中),而是他们发现的归属(attachment);不只是一种属性(attribute),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认同(identity)部分.」
 
第二,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下的群体,并非如约翰 罗尔斯自由主义所描述之无负担的个人所组成志愿性的团体.也不是基於个人利益的互相需要或是成员间彼此情感依靠的托付以结合而成的团体.更重要的是社群的成员对於社群的认同,认同在社群的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当中,从而令社群的成员有共同的目的与价值分享.
 
第三,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下的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首先,从人的本质出发:由於西方现代社群主义的「人」必须被放在某种社会价值,文化与历史的意义下被了解,始有其意义.这令我们非常担忧的是:此是否意味著社群主义的社群有其先天的目的与意义 社群主义者的个人是在自由主义的历史与传统中,对於外在客观的事务作理性的选择.社群的意义与价值并未超越物质的经验世界,仍是社群的成员「反思」的结果,而社群成员「反思」的对象,亦是经验世界的事务,非一种先验哲学思辩的事务.其次,从群体的本质出发:原本令人担忧人将欠缺独立自主性 甚至将堕入某种相对价值的漩涡当中,而无法自拔 却也因社群主义者不只一次的强调「反思」的重要性,以及透过成员根据经验的「反思」获致群体的目的与价值;在群体间表现的是对於不同群体的尊重,在群体内则是群体成员「反思」的结果.这都将避免西方现代群体主义下的个人欠缺独立自主性与相对价值的泥淖;相对的此种经验科学的「反思」,个人主动能力的强调在在亦说明社群主义仍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支流,不同的是对於约翰 罗尔斯所诠释的自由主义的一种再批判.
 
最後,说明西方现代社群主义仍是西方近百多年来自由主义的一支,以及其对於社会价值,文化,历史与传统的再强调,吾人引渥哲的一段话以垫本文.「凭藉什麼样的特徵,我们彼此是平等的 首先有一种特徵是我论述的核心.我们(所有人)都是文化的产物;我们创造并生活在有意义的社会里.由於没有办法案这些社会对社会诸善的理解来给这些社会分等和排序,我们就通过尊重男人们和女人们的具体创造来对实际中的男女实施正义.」
 
《2003.8.22.本文经「德行教育与军事专业伦理学术研讨会」论文审查小组审核通过》
参考书目:
中文部分
钱永祥,1995,〈社群关系与自我之构成:对沈岱尔社群主义论证的检讨〉,《政治社群》,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
Thomas Pogge,〈美国政治哲学中的社群主义〉,尚绪芝与王光昭译,见http://www.tszz.com/log/01/010601/0101028.htm,检视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西文部分
Crittenden. Jack. 1992. Beyond Individualism—Reconstituting the Liberal Self.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cIntyre. Alasdair. 1984. After Virtue—A Study in Moral Theory.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Sandel. Michael J. 1984. "The Procedu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 Political Theory. Sage Publication.
Sandel. Michael J. 1998.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aylor. Charles. 1985. 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Philosophical Papers 1.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aylor. Charles. 1985.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2.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alzer. Michael. 1989. Spheres of Justice—A Defenc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vii.
Ibid., p. x.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 50.
Ibid., p. 55.
Ibid., p. 62.
Ibid., p. 63.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2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190-1.
Charles Taylor 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Philosophical Papers 1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97.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 179.
Michael J. Sandel "The Procedu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 Political Theory (Sage Publication, 1984), p. 86.
Ibid., pp. 86-7.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 150.
Jack Crittenden Beyond Individualism—Reconstituting the Liberal Self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32-3.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p. ix-x.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A Defenc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9), p. 6.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p. 7-10.
钱永祥,「社群关系与自我之构成:对沈岱尔社群主义论证的检讨」,政治社群(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民国八十四年),页304.
Thomas Pogge,「美国政治哲学中的社群主义」,尚绪芝与王光昭译,见http://www.tszz.com/log/01/010601/0101028.htm,检视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p. 28-9.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p. 312-3.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 179.
Ibid., p.161.
Charles Taylor 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 p. 34..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A Study in Moral Theory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4), p.187.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 150.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