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涛 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
李江涛
村民自治是由国家启动和主导的、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显然不会供给一种将降低其政治净收益或政治报酬递减的制度安排形式。从国家的角度看,推行村民自治,无非是为了实现更低成本的资源汲取与社会控制,村民自治不过是国家新的治理工具。在此, 国家的决策也是符合并依据理性选择理论的——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与其盲目地把国家推行村民自治与发展民主政治等量齐观,不如理智地暂时撇开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功利化诉求,而把村民自治视为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的一场实践,并更多地关注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包括个人社会资源即社会资本的状况,关注在乡村社会自组织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村委会选举可能陷入的困境。
一、“差序格局”说明了什么
每个个体所拥有的“关系”,就是他的“社会资本”,并以此提高他的行动能力和达致个人的既定目标。对“差序格局”中的个体来说,其所拥有的作为“社会资本”的这种“关系”,并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每个人都只能与个人亲近、熟悉的对方建立起由“亲”而“信”的信任关系。这种由“亲”而“信”的信任关系并不能进一步缔造出相互信任的共同体,行动者的信用关系并非为具有惩罚性措施的社会规范所保证,而是为亲情及期待中的人情回报所鼓励。“差序格局”的开展乃是以这种特定的、主观的信任关系为依托的。而“差序格局”作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架构,既反映了乡村社会缺乏自组织资源和个体缺乏“社会资本”的事实(6),也揭示了中国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运作的特色。可以说,一个普通农民若离开了作为“差序格局”对象化的家族,他只能一事无成,家族网络是他唯一可动用的“社会资本”。
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Coleman)在谈到各种“社会资本”的特征时指出,“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7)这提示我们,理性行为特征明显的中国农民在处理日常生活难题和应对社会变局时,是必然要充分动用家族网络的关系资源的。(8)而与此相关的是,家族文化也必然要在社会变局中采用各种形态推陈出新,寻求新生,如有学者将之称为“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这样说并不是因为家族文化自身有什么绝对的价值,而实在是因为家族网络是农民唯一可动用的“社会资本”的缘故。
国内多位学者的田野调查证实了我们的上述观点,如“凭借传统社会关联,村庄社会可以更有效捕捉市场化机会”(9),“泛宗族文化可以构成中国农村现代化的传统基础,也是南海农民普遍被各种中介机构组织起来的重要基础”(10),“在农村新的经济结构启动和发育过程中,亲缘关系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也是实际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11) 若把家族网络视为农民唯一可动用的社会资本,那么它的复苏就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它只是农民出于谋生和降低在市场上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成本的需要。如果我们能真正理解农民赖以思考和行动的现实环境和传统规范,并尊重他们作为一个弱者的权利,那么,那些目前正热衷于抨击家族文化的人,也许就可以稍稍放低他们的调门,并不再盲目地将其斥为“封建糟粕”或“封建回潮”而一棍子打死。
二、自组织资源流失下的村委会选举
我们知道,群体的自组织能力是指它的组织形态、规划、动员能力、行动协调性和特定人群的涵盖与囊括程度。无组织形态的群体,就象一盘散沙,“装在袋子里的马铃薯”,不仅难以形成群体合力,而且大大增加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成本,即交易成本高昂。分散的人群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从中产生领袖人物,将同类人群最大限度地吸纳到组织中来,从而产生更高的效率。然而分散的个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自动聚集在一起的。既使临时集聚的行为,也多半是独往独来,难以形成共同意志和协调行动。从众心理仅仅表明了人们下意识的特点,仍然属于自发行为,而不是深思熟虑的自觉行动。因此,群体的自组织性,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大概包括,第一,具有动员、组织、策划和协调能力的领袖人物的出现,能了解和提出群体关心、向往、赞成的目标和政策;第二、群体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约束的成本低于他们预期从参加组织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好处,从而具有广泛的积极性;第三、组织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以支付组织活动所需要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人力、时间成本;第四、相关的社会环境允许、支持,或起码不对组织的产生设置障碍。换句话说,组织者具有足够的力量去面对社会的反对以及冲破(或避开)各种障碍。这几点可归结为“领袖、利益、资源、环境”。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本就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再“雪上加霜”地进行人为的摧毁与打压,那么,确立“自组织能力”的上述四个条件只能进一步付诸阙如。这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而也使村委会选举陷入困境。
1. 民间领袖缺席,吸纳能力低下
由于民间社会的舞台极其狭窄,一个在正式权利系统之外的村民很难有施展其个人才能与德性的机会,也很难积蓄出足以感召他人的社会资本。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流失的直接后果是目前乡村社会很难在正式权力系统之外产生新的民间权威。 一般的村民哪怕其才高八斗,但因为其社会资本含量低,所以绝不可能在村委会选举中进入“新班子”,这导致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组织吸纳能力低的现象。1999年广东省首届村委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有78%为原任村干部(中山市的比例为83%,而粤北浛洸镇的比例高达94%)。可以说,除一部分年龄过大及腐败干部落选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原班人马。村委会干部的“职业化”倾向被村民戏称为“三老”,即“老面孔,老一套,老人家”,并认为“选来选去都是这些人,投不投票意义不大”。1999年,东莞企石镇东山村的三位高中毕业的年轻人积极角逐村委会干部,他们联合起来在集市上向村民宣传治村纲领,并派发名片,希望村民与之随时反映意见。但村里的老年人说:“年轻人什么都没做过,谁能信他?一般没做过干部的很难做得到。”(东山村村民代表姚伯谈话,2000年11月30日)这三位年轻人因为得不到中老年的了解和信任,只好“青年仔拉青年仔”,他们最终只得到200多张主要由年轻人投给的选票而落选。该村支书借题发挥道:“这三个青年仔中,有一个的爷爷在解放前是地主,被枪毙,爸爸偷渡香港,现在出来搞事。邓小平上台后事实上忽视了这个问题,地主孙,阶级斗争新动向”。(东山村支部姚书记谈话,2000年11月30日)按理说年轻人难以取信于民,那么年长者中该有少数声望高的人吧,但问题是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之下,大多数村民又认为他们没有经商手腕,担心选他们当村干部不会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所以在华南农村凡进入村委会班子的少数新人,绝大部分属于“经济能人”型的人物——私营企业主。
“珠江三角洲村委会与内地最大的区别在于村主任必须是企业家,必须把百分之九十的精力放在抓经济。威信高的老实人是搞不好经济的。”(中山市人大
2. 利益意向模糊,动员成本高昂
贺雪峰、仝志辉令人信服地指出,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特征,决定了村民之间社会关联程度的低下,并决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特点和效果(贺雪峰、仝志辉,2001)。我想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在自然村范围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也是极为低下的,在村民(尤其是新生代)之间,没有共同体意识,没有道德舆论的约束力,而只有个人利益的计算。所以哪怕极为互相熟悉,依然不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也可以说,人际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熟人社会”的构成指标之一。村民是游散的个体,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利益代表,他们的投票意向是模糊的,是一种被动式参与。另一种情况是,从个体自由意志出发,也许选择了某位候选人,但由于村民之间关联度低,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从而使他们轻易怀疑自己单个人的投票会影响选举的结果,所以也不积极参与投票。如1999年中山市阜沙镇在首届村委会选举时,“上午搞选举,一直搞到夜晚10点,主要是许多人不愿投票,要动员投票,许多人认为投不投意义不大。”(中山市阜沙镇人大
3. 组织资源有限,小村选举艰难
在华南农村,每个乡镇总是有两三个行政村难以经过一次投票成功产生村委会“新班子”,乡镇领导将之归咎于“支部缺乏战斗力”。“凡投不好的,就是支部不强,”“书记软弱,怎么选都不行”,“凡选举不成功的,问题全出在支部”,“如果支部不行,就会很复杂”。(广东中山市人大
4. 社会环境不利,家族声名狼藉
在目前乡村,民间权威存在的合法性并未受到质疑,但家族网络则依然是个敏感话题。在我调查过的农村,因为村干部和村民往往把我当成“上面派下来”的人,所以一旦我想向他们了解家族网络的现状时,他们总是小心谨慎地避开它,或声称他们村里家族意识淡薄,或主动历数“封建迷信”的弊端。
三.再提家族
对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的倚重,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社会交往的预期和规制行为方式的作用——
目前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中一系列不良现象如村民投票不积极、选举成本高、拉票贿选、村委会干部“职业化”、民主监督不力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在乡村自组织资源流失后村民自组织能力过低所致,而自组织能力差的原因又在于缺乏以本土资源作为依托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联系纽带(如民间权威的感召力与家族网络的凝聚力)。主张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不等于主张“家族政治”。我们应该认识到并不是家族网络导致所谓的“黑金政治”,而恰是家族网络在失去存在合法性后村民的自组织能力低下而导致“黑金政治”。制度是游戏规则,如果不存在势均力敌的博奕者(player),就不可能出现合作博奕(cooperative game)的局面,就不可能不导致违规行为的频频出现。法学家朱苏力深有感触地说:“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吗?” (18)对应于村民自治,国家应为乡村社会自组织形态的形成创造宽松氛围,因为这起码会给国家带来对乡村掌权者控制成本的降低。在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起码是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达成村民自治的策略性选择。 “腐烂的乡土上是什么新鲜时髦的外国好制度都建立不起来的”。(19)这是
注释:
(1)(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0页、26页。
(2)如
(3)(14)阎云翔:“中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在很在程度上是由流动的、个体中心的社会网络而非凝固的社会制度支撑的”。见《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118页。
(5)台湾学者黄光国将资源支配者与请托者的关系依照情感与工具两大关系向度区分为情感性、混合性及工具性三大关系。参阅《本土心理学研究》第三辑第163页,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5年版。
(6) James S·Coleman认为,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多功能社会组织、信任关系、权威关系等等,都是社会资本的特定形式。见《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7) 同上书,第354页。
(8) 日本学者内山雅生认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见《二十世纪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9) 参阅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2001年。
(10) 参阅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
(11) 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见周晓虹主编《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12) 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234页。
(13) (15) (19) 费孝通:《乡土重建与乡镇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式,第46页。
(16) 郑也夫说:“那些更为成功地建立了现代的制度化的信任机制的国家,大多并未对其自身的传统和习俗给予人为的、蓄意的打击”。见《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7) 钱杭:《现代化与汉人宗族问题》,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3期。
(1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