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自主式参与

栏目:村民委员会研究(上)·2009年总第9期发布时间:2009-09-04浏览次数:8612


胡荣: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自主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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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大 小】 评分等级:无内容提要:从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概念框架出发,依据笔者1997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和寿宁县实地调查的资料,本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的参与和毛泽东时代的动员式参与是完全不同的,现阶段农民的政治参与是一种自主式参与,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它是农民自主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许多制度性的政治参与渠道都是自下而上建立的。第三,村民在参与的时候更多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相关的研究表明(参看王振耀、汤晋苏等, 1995, 1996; 徐勇, 1997; 郑永年, 1996; 胡荣, 1998; Kelliher, 1997; Oi, 1996; Oi and Rozelle, 1997; Dearlove, 1995; OBrien, 1995; Manion, 1996; Lawrence, 1994),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一些流于形式的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不是由上级确定的,而是由村民联名提名产生的;在有的地方,候选人在村民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上还要发表竞选演说,提出治村方案。因此,村委会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有竞争的选举。

村委会 的选举能够成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竞争的选举,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政部门积极推动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使得相关的规定都在实际中得到了贯彻(参看Turston, 1998;徐勇,1997)。其次,由于村委会在农村社区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此村委会的选举能够吸引许多候选人参选(胡荣,1999)。但是,不管怎样,村民在选举中的积极参与是村委会选举能够成为竞争性选举的最主要原因。如果没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很难想象村委会的选举能够成为一种竞争性的选举。那么,究竟村民是如何参与村委会的选举?有哪些因素影响村民的参与呢?本文拟根据笔者于19973月至5月在福建省厦门市郊区和寿宁县农村进行的实地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概念框架

根据安东尼·奥罗姆(Athony M. Orum)的定义,政治参与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活动(奥罗姆,1989: 280)。政治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而投票选举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鉴于在选举中选民的参与需要在时间和精力方面付出成本,唐斯(Downs, 1957)曾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探讨过选举投票行为。理性选择理论滥觞于亚当·斯密的古典微观经济学。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在自由市场中竞争、在与他人交易或交换时理性地追求最大物质利益。人作为自由市场的理性行动者,获取信息,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并且尽可能选择使物质利益最大化的活动。总之,人们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用最小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或利润。唐斯认为,政治家对再次当选的关心使得选民有机会把他们的政策偏好直接转变为政策。因为候选人的目标是保证当选可再次当选,因此他们总是要关注选民对政策的要求,否则,理性的选民可能会另选其他更关心他们政策要求的候选人。而从选民的角度看,由于投票需要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投入,因此投票成本的细微变化都会极大地改变权力的分配。

传统的理性选择选择理论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方面的因素对行动者选择的限制而受到不少批评。投票悖论(paradox of voting)一直是困扰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问题:在单个选民的参与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情况下,为什么作为理性行动者的选民还会花时间去投票?因此,一些理性选择理论家转而从社会结构方面对投票者行为进行分析。例如,赖克和奥得斯胡克(Riker and Ordeshook, 1973)通过认定一些在选民的成本-利益计算中的“积极成分”(positive components)来回答投票悖论的问题。根据这一假定,实际的投票的行为本身已经使投票者受益,因此选民的利益不一定是来自于选举之后的结果。选民可以从许多事情得到满足,包括遵守投票的道德规范、确认对政治制度的忠诚、确认政党偏好、确认政治制度的功效以及去投票等。艾伦·卡林(Alan Carling, 1995)也从制度的角度对投票悖论问题作出了回答。他指出,要了解人们为什么去投票,需要看一看投票的历史。投票的权力不是遥不可及的神灵赐予的,而是人们争取得来的基本公民权。卡林提出一种进化-历史的观点解释投票的理性。在他看来,民主的程序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制度与个人的偏好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制度只是在个体同时存在的程度上存在,这些个体能够处理其事务;制度的发展历史同时也是那种其自身的偏好、品味和价值观与制度要求一致的个体产生的历史”(Carling, 1995:29)。个体不一定都以同样的方式行动,因为他们有不同的价值观、偏好和信仰、目标和抱负。他们不同的行动取向可能使他们以互相补充的方式行动。人们参与投票可能出于一种责任感,也可能出于对一个选区、一个候选人、一种事业、一个政党或一个政体的认同。除了这种来自内部的推力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外在的推力在起作用,例如社会对弃权投票者的制裁。

尽管中国的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民主制度,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仍然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进行。但有关的研究表明,村委会的选举已经在很大程度程度上是一种有竞争的选举。基于此,我们打算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探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分析哪些因素如何影响村民参与的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和计算的。

二、村民在选举中的参与方式

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需要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投入。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村民,在参与时都会考虑到参与的酬赏和参与的成本。由于村民委员会既要承担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同时又要管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一些公共事务,例如调解民事纠纷、兴办公益事业以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村委会的事务与村民自身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村委会班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积极参与村委会的选举。

根据民政部对全国一些县()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村民投票率一般都在80%以上,其中四川彭山县为96%,吉林梨树县为94.3%,湖南资兴市为95%,山东邹城市84.39%,浙江萧山市95.5%,浙江桐乡县96.4%,湖南嘉和县85.5%(参看王振耀、汤晋苏等,1994:88)。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统计,1994省福建省共有选民15,822,292人,参加投票选民15,502,481人,投票率为97.98%  1997年全省共有选民17,055,747人,参加投票选民15,383,436人,投票率达90.1%.   1997年福建省的选举中,宁德地区的投票率为87.45%  厦门湖里区的为95.2%

村民对选举的积极参与不仅表现在选举时的较高投票率中,而且表现为他们积极参与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五人以上联名提名。由五个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叫做“初步候选人”。在推选初步候选人期间,有意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村民就会找一些村民推荐自己,也有的是由一些热心村中事务的村民通过征求朋友、邻里的意见之后推选出初步候选人。一位曾经担任过十多年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和大队长,但现已不再任村干部的村民就谈到选举期间他和另外一些上了年纪的村民议论候选人的事:

现在,老一辈的人会聚在一起议论。几天来,他们都一直在考虑、谈论新的村主任人选,看看上东皋有没有比较出色的年轻人,下东皋有没有比较出色的年轻人,自然村中有没有出色的年轻人,锦山有没有。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在想这个。如果有,就要把他们推出来。目前锦山有一个叫新全的年轻人作为主任的候选人。我们老一辈的人议论,人要踏实,要有一定的文化,办事要公道,肯做事。有的虽有能力,但只顾自己,那怎么行。

从几个村的情况看,参与提名初步候选人的选民约占选民的8%左右。例如,  犀溪乡西浦村共有1,271个选民,参与提名候选人的选民只有115人,占9%;犀溪乡先锋村共有选民1,879人,参与候选人提名的选民158人,占8.4%。不过,也有一些县市参与提名的村民比例是比较高的,如福建省明溪县参与提名的选民占全县选民的39%

在有的村,关心村务的村民还会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推选候选人的条件。在西浦村,村民缪得廷就提出推选候选人的四点意见: 第一,选举村委会主任一定要从全村的角度出发;第二,村委会的人员要精简;第三,村委会候选人要登台演说,拿出治村方案;第四,帐目要公开,要民主管理。  这位村民提的四点意见在村民中产生的很大影响,引起了该村选举领导小组的重视。

热心选举的村民不仅给领导小组提出有关选举的建议,有的还大胆揭发村领导小组和乡镇指导组违反选举有关规定的行为,使得有关的选举规定得以实施。在1994年福建省的村委会选举期间,全省共收到群众来信1,720封,来访1,467人次,其中省民政厅收到的群众来信75封,来访110人次。  1997年选举中,福建省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4,331/件,涉及的村达1,600个,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86.2%都得到了处理。

对于村民反映的违反选举规定的问题,有关部门都会予以重视,组织调查组在了解情况后进行纠正。 例如,19946月间,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屿上村10位村民联名向省人大、省民政厅举报该村528日村委会主任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产生不尊重民意,不提前公布另行选举候选人和选举日,不按时宣布选举结果等问题,省民政厅立即组成调查组会同莆田市、城厢区选举工作指导组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认为情况属实,要求做出重新组织另行选举的决定。

有关的报导也表明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村民状告违反选举规定的村干部或乡镇干部的情况,如199946日《中国社会报》就报导了下面这几个例子(时永福、祝小惠,1999)19991月,山东省乳山市东周格村403位村民写信给省民政厅长,反映他们村的选举违反了规定,一是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二是监票人、计票人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三是不少选民没有参加选举。省民政厅长当即批示要求查处,乳山市组成了工作组入村调查表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有关部门当即宣布选举无效,并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了选举。山东桓台村的党支部书记未按规定由村民推荐候选人,而是由自己与几个村民小组长一起内定候选人名单,引起村民强烈不满。村民写信给县人大反映情况,选举结果被推倒重来。山东莱西市院上镇的一位副镇长在院上村主持选举时,发现候选人竞争激烈,选民情绪激烈,怕出乱子,他便领着计票人、唱票人和监票人将票箱转移到乡政府,未按规定公开唱票。这一做法引起村民的不满,在上诉之后,选举结果被推倒重选。

村民不仅积极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他们还试图建立常规性的制度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村委会控制着相当一部分资源,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些资源是每个村民所关心的(程同顺,1998)。虽然上级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多吉才让,1999),但如何在财务上对村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相关的制度条文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为了能够有效监督村集体收入的开支,在1997年的换届选举中,犀溪乡西浦村的村民代表选出了三个“廉政监督员”,负责监督村委会的财务开支。

1997年福建省村委会选举中广泛推广开的竞选演说制度也是自下而上地建立的。在1994年的换届选举中,福建省寿宁县、古田县的一些村民自发地创造了“竞选演说”这一形式,让竞选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发表演说。这一形式得到福建省民政厅的认可,并在1997年的选举中全面推广开来。

三、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

村委会与村民的利益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总体来说他们都积极地参与选举。但是,在选举中的参与总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如花时间比较和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在投票日到投票站投票或是在家里等流动票箱送票上门。作为理性的行动者,当参与选举的成本大于选举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回报时,他们就会选择弃权。

从调查情况看,影响村民参与的酬赏与代价的评估的因素主要有:前任村干部的表现,选举的公正性,以及农村社区村民的居住特点等。

1. 前任村干部的表现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前任村主任威望比较高的村,因为无其他候选人能够与前任主任相匹敌,村民参与的程度相对较低。用村民的话说,反正选不选都是他当主任了。相反,村民对前任村委会的工作越是不满,他们也就越关心选举,投票率也比较高。以犀溪乡的山后村为例,这个村的上一届村委会存在较严重的经济问题,群众对村干部十分不满。在199756日晚上召开的预选大会上,二十多位在浙江省泰顺县做工和经商的山后村民赶回村里参加会议,终于使新推出的村主任初步候选人以绝对多数票成为正式候选人,而前任村主任则未能得到必要票数,无法成为正式候选人。

通过选举把不称职者赶下台,这是选举的好处,也是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的原因。犀溪乡赖家洋村的支部书记是这样说的:

三年选一次的好处是,通过改选把能力差的换下去,把事业心强的、有能力的选上来。从这个方面讲选举当然是好的。另一方面,三年时间过得很快,刚刚稳定下来,如果这是一个团结的班子,这样又进行选举,就不是很好。如果班子是不团结的,越早一点越好。不通过选举换不下来。所以,这(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既有长处,也有短处。

如果不通过选举,那些工作平庸但不犯大错的村干部不会被上面换下来,那些以权谋私但有上级“天线”保护的干部更难被赶下台。而选举是不讲情面的,通过选举就能把那些不称职者赶下台。

唐斯(Downs, 1957)在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投票行为时曾提出“政党差异”(party differential)的概念,即选民从不同政党候选人的政策中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的不同。政党差异越大,选民投票获得的回报也越大,他们就能够积极参与投票。在村委会选举中,前任村干部滥用职权或是工作平庸,使得不同候选人(原任班子和新产生的候选人)当选后可能给村民带来的预期利益相差甚大,在这种情况下投票所获得的回报较大,当然村民就会积极参与投票。也就是说,参与投票可以把不称职者赶下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村民的损失,投票的回报也就提高了。

2.选举的公正性

实际上,选举是否公正也是影响村民参与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总结过去几届换届选举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的福建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又有不少改进。例如,在把初步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过去用“酝酿协商”的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即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要经过村选举领导小组的筛选之后才成为正式候选人。虽然选举法强调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多数选民意见”进行,但在这个过程中选举领导小组的意见和上级的意图往往起着更大的作用。而1997年的选举不再用这种“酝酿协商”的办法,而是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布,在由村民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上通过投票决定正式候选人。这些选举方法上的改进能够有效避免上级政府或村党支部对选举的操纵,使越来越多的选民相信选举并不是一种形式,上面并不能“内定”候选人,选举的结果能够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图。当越来越多的村民相信选举是真正有选择的选举的时候,他们就会关心选举,积极参加投票。犀溪村的一位村主任候选人就谈到这一点:

对真正民主的选举大家都很关心。(群众)特别赞同这次的一些做法。这次候选人由五个选民提名就可以了,都是发自内心的,我喜欢谁就联名提谁,不是由上面定的,不是乡里头定的。以前是由上面定几个候选人,下面再来筛,难度比较小。现在这样做难度比较大,会出现很多候选人,工作量就大了。这样更能把好的人选出来。如果由上面定,你说这个人好,别人就说不上话了。你说这个人好就这个人了。现在由选民自己来写,我觉得这个人好就写他,觉得他不怎么样就不写他。这样就比较民主,群众也相当满意。

把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选民,选民“喜欢谁就联名提谁”,这说明选举是真正的选举。在真正的选举中,每一张选票的份量也加大了。选民对选举有了信心,参与的程度也提高了。

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村民是否参与投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看每张选票对选举结果影响的大小。如果选民认为自己的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越大,投票的价值超过投票的成本,他就会积极地参与投票。在西方民主制度下,决定每一张选票对选举结果影响大小的因素是参与投票选民的多少。如果参与投票的选民越多,每一张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就越小,很小的投票成本都会超过投票的价值;相反,投票的人越少,每一张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就越大,投票的价值大于投票的成本(Downs, 1957: 267)。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决定每一张选票价值大小的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选举是不是真正的选举。如果选举是被操纵的或是流于形式的所谓选举,那么选票是不重要的,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迫于外部的压力(如行政处罚),弃权是选民的理性选择。而随着选举程序的改进使得上级不能操纵选举结果之后,每一张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增大了。在真正的选举中,投票的价值超过了投票的成本,村民参与投票的积极也就相应提高。

3.经济发展程度

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选民参与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村集体收入较多,村委会控制的资源也较多,因此村民参与的程度也较高。经济发达的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每个村委会的年集体收入都在300万元以上,经济发展中等水平的厦门集美区灌口镇的村委会的年集体收入一般都有数十万元,而经济落后的寿宁县的村委会一般只有数万元的年集体收入,有的甚至只有数千元。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三种类型的农村看,经济发达的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共有11个村委会,选民25,328人,参加投票选民数为24,112人,投票率为95.2%,高于全省的平均投票率90.1%;  经济发展程度处于中等水平的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共有16个村委会,选民22,271,参加投票选民数为20,580人,投票率为92.4%,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经济落后的寿宁县下辖14个乡镇,共有198个村委会,选民132,455人,参加投票选民105,094人,投票率为79.3%,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单从以上的投票率就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程度对村民参与的影响。实际上,经济发展程度不仅影响到村民的投票率,而且还影响到具体的投票方式。在1997年的选举中,福建省民政厅规定,不再设立流动票箱,改为设立固定投票站,取消委托投票,改为实行一人一票制。经济发达的厦门地区由于村民参与程度高和竞争激烈,这一新的制度形式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寿宁,由于村民参与的程度较低和竞争程度不如其他地方,这一新的制度很难得到贯彻,大部分地方仍按旧的方法选举,即仍搞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经济发展程度对投票率的影响如此之大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对投票回报的评估。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村委会控制和支配的资源较多,因此村委会的决策对村民的影响较大,村民投票的回报也较大;在经济落后的地方,村委会控制的资源少,村委会的决策对村民的影响相对较小,村民投票的回报也较小。不过,在厦门岛内农村,因为通过三次投票选举村委会,大大提高了投票的成本。为了在增加投票成本的情况下不致使投票率降低,选举领导小组通过给每次投票的选民发放10元误工补贴的方法来增加投票的回报,以使选民投票的成本不会大于投票的回报。在经济落后的地方,则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降低投票成本,如用流动票箱由工作人员把选票送到选民家里、一家人的选票允许一个人代投等。

4.农村社区村民的居住特点

村民参与的程度还与农村社区的特点相关联。在农村中,村民世世代代都居住在同一地域,相互之间有着多方面的交往和联系。许多村民积极参与投票是因为他们与候选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可能是候选人的亲戚、朋友或邻居。正如厦门顶许村的一位干部所说的:

扣除那些上班的,确实是没办法()的,其他一般都会来(投票)。我要支持你当干部,全靠这一票。投票那天我没来,那就是讲空话。我一定要来,一定要给你投这一票,大家都有这个想法。

犀溪乡某村一位连夜从外县赶回来参加投票的村民是这样说的:

这次我的朋友是主任候选人,他叫我回来我当然要赶回来。我如果不回来,他以后就不把我当他的朋友了。而且这次两个人竞争很激烈,每一票都很重要,我这一票也很重要,所以我要赶回来。

一些研究者(Riker and Ordeshook, 1973; Carling, 1995)在分析投票的成本与回报时都谈到,有时选民投票的回报不一定来自于投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而是来自投票本身。也就是说,一些选民投票是因为出于对投票的道德规范的遵从或为了避免弃权而受到社会的制裁。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同样也有类似的情形发生,即有些村民投票的主要回报不是来自选举的结果,而是投票本身。不同的是,由于村委会选举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对于许多村民来说,参与投票并未成为一种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因此,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投票的道德规范,而是其他一些道德规范,如朋友之间应互相帮忙等。如果在朋友(包括亲戚、邻居等)出来参选的情况下退避三舍而没有出面投票支持,那就会在道义上受到指责。

农村社区居民之间这种非亲即故的的特点也使得村民的投票缺乏匿名性。为了保证村民能真正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秘密划票”。但是,由于村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秘密划票往往难以做到。犀溪乡际坑村的一位选民就这样告诉我: 

我是当着他们(双方观察员)的面填选票的。我家有四张票,两个候选人。每人各两票。如果不给他们看,他们会认为我的四张票都给了阿田。

这位村民平常比较接近候选人阿田,为了避免得罪另一位候选人,他采取的是每人各两张的方法。 

由于缺乏匿名性,候选人往往可以根据选民的意向估计自己的得票。际坑村的一位村民就谈到他是如何帮助一位主任候选人估计得票情况的:

给阿田的票,人家表面都说给苍后。表面都说,那当然选苍后,是自己人,有魄力,会做事。但实际投票就不一定了。我把选民一个个分析过去,没把握的都归入苍后那一边。阿田就找过我。他根据自己的意见把选民一个个排出来,这个是跟他有意见的,这个又是怎么样的,参考两个人的意见,把那些没把握的排除在外,这样阿田会多五十多票。

当然,这种估计把没把握的选票都归入对方,因此是保守的。实际选举结果表明,阿田获得408票而当选,而苍后只有195票,阿田多了213票。

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 1988)在分析农民起义和农民暴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时也考虑到乡村社区生活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农民之间在起义和暴动时的行为关系并不能作为一种孤立的、一次性行为关系。恰恰相反,他们是乡村社区内世世代代连续关系中的一环。所以,他们所面临的选择问题必须作为“重复性博弈”(iterated game)问题来分析。而农民在乡村社区内所进行的“重复性博弈”是一定会受到乡村社区本身的一些特点所影响的。农民暴动如此,村民参与选举也是如此。在一个相对封闭、人们世代交往、互相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村社区内,村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来有往”这样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帮助村民克服“搭便车”困境的有利因素:它可在无形之中协调村民之间的行为。既然大家在选举之后还要互相见面、互相交往,那么,对于事关全村发展前途的村委会选举最好大家都积极参加。任何投机取巧式的“搭便车”行为,都会使人事后在村子里受到孤立。

5. 弃权者

从前面的投票率可以看出,不同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人在选举中弃权。1997年福建省的投票率为90.1%,由此可以算出全省有8.9%的选民弃权。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弃权者少一些,厦门湖里区的投票率为95.2%,仅有4.8%的人弃权。在经济落后地区弃权者较多,宁德地区的投票率为87.45%,弃权者达12.55%。宁德地区寿宁县的投票率只有79.3%,弃权者达20.7%。实际上,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普遍实行委托投票,一家人的选票通常只由一个人代投,因此实际的弃权比例会比这里的数字更大。

经济落后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弃权者较多的一个原因是,经济落后地区外出打工和经商者较多。为了让这部分外出的选民也能够参加投票,在1997年的选举中福建省民政厅规定多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应给这部分外出的选民邮寄选票。但是,由于外出打工的选民通常住址变动性大,要获得这些人确切的通讯地址是件很困难的事。因此,真正按规定给外出选民邮寄选民的村并不多。有些地方虽然寄出了选票,但能够收回的选票却是凤毛麟角。所以,在外出打工和经商的这部分选民中,除了少部分因所在的村双方候选人竞争激烈被参选的亲友叫回村投票外,大部分都未参加投票。

外出打工的选民没有回村投票是因为投票的成本太大。当投票的成本大于投票的酬赏时,弃权就成了选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实际上,其他一些弃权者也是出于这种投票成本与酬赏的考虑。如在19975月寿宁县犀溪村的投票中,因为恰逢是农忙季节,不少村民在投票日都上山劳动了。虽然流动票箱送到家门口极大地降低了投票成本,但等待票箱就会耽误上山劳动。在投票成本增大的情况下,一部分选民选择了弃权。

还有一些弃权者是因为对选举结果能够带来的回报太小而弃权。在1997年寿宁县村委会选举期间,几位村民表示,他们对选举没有兴趣,因为他们觉得谁上去都一个样,不会给村庄带来什么变化。其中一位说:

上一届的村委不行,现在这几个候选人也不怎么样。照我看,没一个行。我知道这些都不行。但要问我哪一个行,我却找不出来。

既然“谁上去都一个样”,都不能把村庄搞好,对这一部分选民来说,不同候选人能够给他们带来的预期回报几乎是零,因此即使投票的成本再小,他们也选择了弃权。

同样是对候选人不满意,但厦门后坑村的一位选民告诉我,他去投票站投票了,原因是投票一次有10元钱补贴。但他投的空白票,因为他实在找不到能让他满意的候选人。  在这里,这位选民付出的投票的成本(到投票站投票花费了时间),但他得到的不是投票的结果能够给他带来的利益,而是投票本身的10元钱补贴。

总之,弃权的具体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仍是出于投票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对于选民来说,当投票的成本大于投票的收益时,弃权便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讨论与小结

由于村委会管理的事务与村民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要在时间和精力方面付出代价,但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村民还是积极参与选举和村务。村民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参与投票之外,有的还积极参与候选人的提名,给选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有的直接组织村民兴办公益事业,有的大胆状告以权谋私的干部。村民之所以积极投票,是因为当选的干部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除了投票之外,他们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他们要求公开村财务管理,他们敢于状告不按规定操纵选举的干部,要求选举按规定进行。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是一种被动员式参与(mobilized participation)的话(参看Burns, 1988),那么,在村委会选举中农民的参与则是一种自主式参与(autonomous participation)

 

这种自主式参与的特点之一是在农民的自主性增强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现阶段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改变的情况下,随着农民自主性的日益增长而出现的。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前,中国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地主。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土地在内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都被集体所垄断。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包括土地、耕牛、拖拉机等农具在内的主要生产资料都被集体垄断,被组织起来的农民必须在生产队和生产大队里劳动才分得生活必须的口粮。因此,在人民公社化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农民不仅在经济上高度依赖于其所隶属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而且在政治上和其他方面也被其所依赖的集体所控制(参看Oi, 1989)。因此,在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是一种动员式的参与。在这种参与模式下,农民不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而参与政治,而是在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下的被动式参与(参看Burns, 1988)。不过,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农民取得了对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的农民不再依附于任何组织,因此成为中国社会中最具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一个阶级(参看郑永年,1996)。农民的这种独立性也与城市里的干部、工人队层形成的鲜明的对照。在城市里,长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单位制”使得城市居民高度依附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Walder, 1991; Bian, 1994)。尽管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已使得干部、工人阶层的依附性有所减弱,但从整体上看它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远不如农民。如果说在改革之前国家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使农民依附于集体的话,那么,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则赋予农民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范围收缩留下的制度空间必须由农民的自主性制度来填补,村民委员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在改革之后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在他们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情况下的参与。

这种自主式参与的特点之二是许多制度性的政治参与渠道都是自下而上建立的。也就是说,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村民扮演着更积极主动的角色,他们不仅利用原有制度提供的参与渠道参与政治,而且通过政治参与不断突破原有的制度限制,创造出新的政治参与渠道。事实上,实际上,取代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的村委会最先是由广西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成立的(参看王仲田,1998)。最早建立村委会的是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19824月,宜山、罗城两县15%的自然村建立的村委会。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组织。农民自发建立的这种基层政治组织形式最终获得了国家的承认,198212月颁布的宪法把村民委员会确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上文提到的福建省寿宁县西浦村建立的“廉政监督员”制度,也是村民自发建立的。还有让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预选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这一做法,也是在1994年的选举中先由部分地方的村民自发采用,在得到省民政厅的认可之后才在全省范围推广开来。在1997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福建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的候选人甚至把自己的竞选演说制作成录像在村里的有线电视网上播放。此外,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也是村民在实践的过程中创造的(参看王振耀、汤晋苏等,1995)。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由18周岁以上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于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把所有的成年村民召集起来开会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村民会议逐渐被在一些地方自发形成的村民代表会议所取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按一定比例推选出来的代表参加,一般是10户左右的村民推选出一位代表。因此,正是村民在政治参与渠道方面不断的制度创新丰富了村民自治活动。

这种自主式参与的第三个特点是,村民在参与的时候更多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政治参与是他们表达自身利益的方式,而不是迫于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村民通过权利弊决定是否参与。当参与所能够带来的预期效益大于成本时,他们选择了参与;当参与的回报小于成本时,弃权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如前所述,影响村民参与选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前任村干部的表现、选举的公正性以及经济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之所以影响村民的参与,是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村民对参与选举的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如果前任村干部以权谋私或是不称职,村民就会积极参与选举,因为此时不同候选人当选给村民带来的预期利益的差异很大,每一张选票所能获得的回报超过了投票的成本。换言之,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把不称职者赶下台,从而减少村委会因滥用职权而给村民带来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参与的效益较大。另一方面,选举是否公正也会影响村民的参与程度。选举越是公正,村民的参与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就越大,每一选票的份量也越重,因此他们参与的程度也大大增高。如果选举是流于式或被操纵,那么每一张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就很小,很小的投票成本也可能超过投票的回报,因此理性的选民就可能选择弃权。而经济发展程度则直接影响到村委会控制资源的多少,经济发展程度高,村委会控制的资源较多,投票的回报也较高,因此经济发达地区村民的投票率也较高。虽然因为村委会选举制度处于正在实施和建立的过程中,尚未形成对选民具有约束力的投票道德规范,但中国农村既有的一些道德规范(如朋友之间应互相帮助)却对选民具有类似西方民主社会投票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一些选民是为了支持参选的亲友而去投票的。由于村民是否投票主要取决于投票成本与投票收益的衡量,为了提高村民的投票率,不同的地方都采取了相应的一些办法来提高投票的收益或降低投票的成本。例如,在寿宁县等经济落后的地方,选举的组织者通过流动票箱(即把选票送到选民家里)和委托投票(即一家人的选票由一人代投)的办法来降低投票的成本。在厦门岛内农村,选举的组织者则通过通过给每个投票者发10元补贴的办法来增加投票的收益,尽管增加的这一部分收益不是来自投票选举的结果而是来自投票本身。由于选民投票主要是出于投票成本与投票收益的考虑,当部分选民因投票的成本太高(如外出打工经商的村民或农忙季节要上山劳动)或因投票的回报太低(如有的村民对已有的候选人都不满意)时,弃权也就成了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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