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辑刊》稿约

栏目:本院启事发布时间:2008-07-02浏览次数:3471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中国社会科学辑刊》稿约

 

 

《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原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是原在香港出版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现复刊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刊。本刊以“直面中国,以学术为本;面向世界,以思想为基”为宗旨,将更为突出中国化的问题意识、学术化的办刊宗旨和国际化的学术视野,以中国化的学术促成国际化的影响,以期为中国社会科学真正走向世界提供一个高层次的学术平台。本刊竭诚欢迎诸位学人投赐佳作,尤其欢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无学科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一、投稿要求与投稿地址

 

以“学术综述”、“书评”、“译文”和“随笔”等形式投稿,需提供作者简介。来稿请按照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职称及学术兼职、所在省市、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便寄送样刊和稿费)。

以“学术论文”投稿,除了提交学术信息外,作者还须提供如下信息:1.摘要:要求以“摘要:”起头,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笔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300 字以内;2.关键词:要求以“关键词:”起头,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一般每篇论文可使用3个关键词;3.基金项目: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研究成果,请在首页下脚标明论文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4.英文信息:来稿请附录论文的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及单位名称。

为便于匿名评审,请将上述作者信息单独以一页附在正文前,且不要在正文中透漏任何作者信息。

凡欲向《中国社会科学辑刊》投稿的学人,可提交打印本和电子本两种。其中,打印本请用A4复印纸,四周边距为2厘米,行间距为单行,用5号宋体字。电子本请按照上述格式,存为Word文本。请专投本刊。

打印本请寄交下述地址代收(请注明专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中国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光华楼东主楼2810室《中国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收(邮编:200433

电子本请寄交下述地址(请注明专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dzlai2008@gmail.com,邓正来收。

 

二、评审规则

 

本刊致力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建设,其间当包括在办刊编辑中尝试确立以学术价值为唯一依归的、合乎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正规匿名审稿制度。实行此一制度,旨在使学术研究尽可能地排除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使学术论文的评审取舍尽可能地以学术质量为标准而公允地展开,以确保本刊的学术品位和质量,实现本刊“直面中国,以学术为本;面向世界,以思想为基”的宗旨。本刊真诚地欢迎广大作者、读者与我们编者一起共同从事此一学术制度和规范的建设,进而使中国社会科学以其学术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展现于世界学坛。

1.本评审规则适用于投赐本刊的所有文稿。

2.本刊主编负责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的文稿方可进入评审程序。未获初审认可的文稿自稿件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另投他刊。

3.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后即进入正式评审程序。评审工作按双向匿名方式进行;在贯彻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每篇论文至少由两位学术编委评审,亦可由主编聘请学术编委会以外的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进行评审。

4.负责评审稿件的编委或学者严格根据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依据 可考虑采用;须经修改,再作评审;不适宜采用的分类提出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于六个月内通知作者。

5.稿件最终采用与否由主编根据评审报告、本刊学术论题总体安排情况以及本刊宗旨作最后决定。

 

三、注释体例

 

一、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

二、统一基本规格(包括标点符号)

 [国籍]主要责任者【两人以上用顿号隔开;以下译者、校订者同】(编或主编):《文献名称》,译者,校订者,出版社与出版年,第  页。

三、注释例

(一)著作类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0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二)论文类

邓正来:《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研究》,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10

[]曼斯菲尔德、邓正来等:《与施特劳斯学派相关的若干问题——与Harvey C.Mamsfield教授的对话》,载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冬季卷(总第25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以下。

(三)报纸类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12116版。

(四)文集和选集类

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知识的反思与社会行动》,载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02-203

(四)古籍、辞书类

《管子·牧民第一》卷一。

[]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83页。

(五)英文类

1、英文著作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文集中的论文

Niklas Luhmann, Quod Omnes Tangit: Remarks on Jürge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trans.Mike Robert Horenstein, in 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 Critical Exchanges, eds.Micha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157-172.

3、期刊中的论文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92(3)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117.

四、其他文种

从该文种注释体例或习惯。

五、其他说明

(一)引自同一文献者,同样应完整地注释,不得省略为见前注前引等。

(二)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英文为See);如同时参见其它著述,则再加又参见

(三)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注明“转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