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
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
自20世纪以来,国家权力向农村渗透的努力从来没有间断过。但在建国前,国家向农村社会的渗透基本上是不成功的。[1]相对强大的农村传统不仅抑制了国家向下的渗透能力,而且国家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破坏了乡村传统,并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些反转过来构成了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逐步丧失,并最终丧失了国家政权。
以农民革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政权在掌握政权之初,即开始彻底改造乡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土地改革和阶级斗争使传统的地主和乡绅真正没落了,新生的贫下中农和平均占有的土地所有权不仅重构了乡村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为国家政权提供了强大的合法性源泉。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社会的传统因素没有也不可能随着经济社会基础的改变而完全消失。农民的传统心理、村落的分布状况以及农业生产条件等等并未完全改变,国家要想在农村社会建立起自己稳固长期有效的合法性,不但需要进一步改造农村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需要顺应农村社会既有的结构状况。以对农村社会既有结构的顺应为基础,国家在向农村社会的渗透过程中有时强固了某些传统的东西,由此产生了诸如村级权力结构模化一类特定的现象。
二
现在在许多农村地区可以观察到且对当前农村社会仍有影响的权力结构模化状况,大致在人民公社时期即形成了。
一般来讲,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一级虽然是国家向农村社会渗透的一个中心环节,但仍可以算作农村社会本身的组成部分,最基本的,大队干部大都有些地方利益,并往往代表着本生产大队范围内的某个传统群体的利益。生产大队干部的本地化则强化了他们与本地某个传统群体之间的内部关联性。构成当时传统群体的主要线索有二:一是宗族,二是地域或片。村民们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会习惯性地讲:“总不能让他们一家子当干部”,而希望本家“朝中有人”。地域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线索,因为同在一片,不仅找村干部办事情比较就便,而且可以在修建公共工程诸等方面偏向自己一片。如果宗族与地域重合,则大队干部如何分布就更为村民传统的有时是现世的利益所借重。村民们希望通过平衡分布大队干部来体现和保证他们传统与现世的利益。
人民公社当然是强大的,因为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具有强大的决定农民命运特别是大队干部命运的能力,也正是人民公社的这种强大能力,使国家政权可以顺应农村社会传统与现世利益的线索来分配权力资源。只要不构成对权力合法性本身的挑战,人民公社时期安排大队干部的低成本,使公社有足够顺应农民要求与愿望的积极性。当然,人民公社是有足够能力不去顺应农民愿望与要求的,即使这种顺应是举手之劳。
这种对农村既有传统与现世利益的顺应,在人民公社时期恰恰又可以为人民公社带来好处。既然宗族意识存在,同姓人总是比较容易动员和监督本姓的人。既然村民是分地域居住的,因生产大队的范围较大,分地域平衡安排大队干部,就不仅可以方便对村民的监督,而且有利于将来自上级的指示精神在日常的生活接触中传递到农民手里,从而形成上传下达的日常生活的链条。同姓或同片的人对本姓和本片的人更为熟悉,因而在姓与片之间平衡安排大队干部,就有利于人民公社工作的推展。
开始时仅仅是作为对传统与现世利益的顺应的平衡安排村干部,在一些地方很快便形成了惯例并逐步精致化了。人民公社体制对大队干部充分的任命权力,为这种精致化的权力安排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据笔者在江西的调查,人民公社时期,有些村的大队干部在姓或片之间的分布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哪一姓任一把手和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2]仝志辉在江西的调查也提供了一个如此的例子,在他的个案中,自建国以来,“大村(指自然村——引者注)出主要干部,小村出次要干部;分片出干部,而不是每村出干部;相邻片的村(片)中,较大的村出干部,而小村由较大村的村干部代管”。因为各自然村都是单姓且不同姓,以上出任村干部的地域原则也适合于宗族的分析。仝志辉将以上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现象称作“精英均衡”,意指在行政村内村干部在地域和宗族之间的均衡分布。[3]梅志罡则提供了一个河南省的如此个案,在他的个案中,“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成一种族姓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1)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通常是大姓小姓各占其一。(2)全体‘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 梅志罡将以上现象概括为“均势型村治模式”,他认为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可以看着是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渐变形态或过渡形态”。[4]虽然缺乏面上的材料,但就个案村的情况看,这种逐步精致化的大队权力安排具有相当普遍性。这种逐步固定且精致化的权力安排,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即可以称之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
模化的权力结构反过来又强化了村民传统和现世的利益分类,并逐步形成了村民新的既得利益。当大队干部中的权力平衡状态因干部撤免调任出现空缺时,公社安排新的大队干部,虽然会有他们的私人目的(如与公社领导的个人关系)和共同的德才标准(如是否党员、工作能力、群众基础),但这些安排往往并不是完全随意的,而会注意平衡既有的权力结构。某一姓或片缺少干部,就由所在姓或片来填补空缺。有时位置虽然不同(大队干部往往有一个由小队干部到大队非主职干部再到主职干部的顺序,而罕有由小队干部甚至一般群众一跃而为大队主职干部的情况),但这种不同很快便会通过其他的方式调整过来。
总结以上所述,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大致与讲求权力的平衡相关。一方面传统的宗族或片的意识大都存在,农民在内心里事实上是希望自己宗族或片有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一方面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是强化了生产队这一地域生产生活单位的利益共同性和利益相关性,必然形成生产小队的意识,从而希望本生产小队或至少邻近若干生产小队应有一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况且大队干部离自己近,与自己熟悉,说话办事都会更方便些。这样,在农民一方面,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因自己身份意识的定位而要求在大队干部上有所反映的格局。而在公社大队决策者方面,则一方面希望在全大队的每个角落都有一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跑动监督起来较为方便,另一方面则可以顺应农民的身份意识和心理倾向。因此,在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国家有着强大的政权力量,也有着以德才兼备作为选拨干部标准的外在条件,但大队干部的选任大都是在保证了社区平衡的前提下才坚持德才条件的。
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次改变了农村社会运作的经济基础。由于革命时间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传统的东西正在迅速消失,社区记忆呈现断裂,[⑤]支撑人民公社时期权力结构模化的传统因素的消失,成为解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但与此同时,因为村民小组(生产小队)本身功能的迅速削弱,由生产大队演变而来的村委会的功能大大增强,诸多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都发生在村委会一级,农民收成的分割也由村民小组提升到了村委会。控制和争夺村委会的权力,成为与村民利益十分相关的事情。由村干部决定的公共工程修建等项事务,大都会对村民特别是不同片的村民的利益产生不平衡的影响,因此,在传统的因素开始消失的同时,现世的特别是以片为单位来划分的利益因素成为支撑模化权力结构的主要力量。
就全国的情况来讲,传统宗族因素的消失,不仅不是平衡的,而且在相当多部分农村地区,宗族甚至再次复兴起来。诸如东南沿海和江西湖南的部分地区,重建宗祠和重修族谱成为普遍现象。在这些传统的宗族力量甚至“复兴”起来了的农村地区,村委会对现世利益的重要性和表现传统力量的机会结合起来,就成为了强固村级权力结构模化的力量。这个时候,已经由人民公社改建为乡镇政府的村委会的上级领导们,就必须更加小心谨慎地维护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格局。
在农民收入增长较快,负担较轻且乡镇政府有正当控制村干部任免权力的整个1980年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并未成为影响国家权力向下渗透的力量。虽然相对来讲,乡镇政府较人民公社时期对村级权力的控制能力要弱一些,但就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讲,不说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正在消解,起码少有加重的迹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述革命时间和市场经济对传统(含宗族)的双重打击。总的来讲,农村社会在1980年代处在平稳的发展之中。
问题出在1990年代。有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了一直较为平稳运作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破坏。一是农业体制性活力消耗殆尽,农民增收乏力,农民负担日渐沉重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隐患;二是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89年的试行,乡镇任免村干部的行为越来越不具备合法性。这两个因素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影响有时相对,有时一致,以下分别讨论之。
农民收入水平的降低和负担的沉重,首先构成了他们对找他们收取提留者的不满。整个1990年代的农村都处于干群关系紧张的氛围之中,干群冲突的恶性事件可谓层出不穷。干群关系的紧张必然造成事实上一直只对上级负责的村干部的行为困难。本来村民一直是希望自己所在片或与自己同姓的村干部会为自己带来好处的,现在他们发现这些在自己身边的村干部成了监督和剥削自己的上级的代理人。在有些地方,乡村干部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普遍存在的村干部的吃喝贪占行为,不仅让村民感到失望,而且令村民愤恨起来。这时候,往往不是以是否同姓或同片,而是以是否“在任”,来决定村民的选择了。村民认为“没有村干部最好”,反对所有在任的村干部,不论他是与自己同姓或是同片。也就在这个时候,若有人站出来讲“若由我当村干部,不仅不吃喝贪占,而且坚决抵制上级的不合理摊派”时,村民们会便可能不分姓氏和地域地来他选当村干部。显然,沉重的农民负担成为消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
1990年代恰恰又是农村基层民主推进较快的时期。选举在两方面构成了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破坏。第一,选举村干部作为对任命村干部的替代,使乡镇政权在理论上失去了控制村级模化权力结构的能力,而只能听任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组成新的村干部班子。第二,村委会选举是以多数代表制而非比例代表制来分配村级权力的,强势的宗族或片可以以自己略微超过半数的能量(或凝聚力)来获得全部的选举成果。“海选”提名强化了这种可能。这样,以平衡分配村级权力为基础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因为选举这一新的权力来源形式,而可能失去赖以平衡运作的基础。
假若在任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及他们代理乡镇意志所获得的不良形象(打手形象?)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的消解,与选举这一新生的村级权力来源的改变之间建立起平衡,就可能成为真正消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那些代表村民利益的人们会成为新的村级权力的拥有者,他们可能成为抑制乡镇政权不良行为的有效力量。
但在以上两者之间建立平衡的难度较大,以至于往往不是前者就是后者取得了优势。这种情况下,最可能出现的有两种倾向:若村委会选举比较到位而村民仍然以姓或片来划界,则村委会选举就可能对大姓或强片有利。小的利益集团会感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忽视。假若这个小的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强焊的少数,他们就可能不服从新选出来的村干部的权威。若干群矛盾较为激烈而村委会选举走过场,村民对村干部和乡镇政权的不满就会逐步积累下来,这不仅构成了破坏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而且构成了破坏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力量。
换句话说,以上诸种情况都显示出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消解或破坏。这时候,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大都已失去了延续的基础。
但有一种情况仍然可以显示出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能量。即一方面选举是真实的;另一方面,村民依然有着强烈选本姓人或本片人来当村干部的愿望并围绕这个愿望在选举中建立了合纵连横的复杂关系。虽然村民们可能会对在任的本姓或本片的村干部不满,但他们在试图选一个代表村民利益的新的村干部时,不仅考虑让他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而且希望他更多地代表本群体的利益。在某些宗族势力依然强大的地方,选上本姓人当村干部本身即可以带来村民心理上的满足,因为这给他们带来了“面子”,“争了一口气”,如笔者在江西农村的调查中即发现了诸多此类例子。
正是在这类村,过去形成的模化权力结构具有浓厚的既得利益色彩,打破此种模化权力结构的选举,可能带来严重问题。简单地说,选举本身并不一定就可以带来村干部的合法性。在模化的权力结构仍然构成表现村民小群体既得利益的情况下,选举可能成为一种双面的力量:一方面,顺应了模化村级权力结构的选举会有效增加仍在迅速下降的村干部的权威,另一方面,破坏了模化村级权力结构的选举又会大大降低村干部本身就已不多的权威和村级组织本来已经不高的效能。
四
给上述模化村级权力结构以能量的,主要是这种权力结构所带来的既得利益。破坏了模化的权力结构,也就破坏了村级权力的平衡,因此,在有一些群体受益的同时,另一些群体会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自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便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种不合作的态度依既得利益群体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程度和他们内部凝聚力的不同而不同。
如此一来,要考察村委会选举能否在冲击既得利益并打破模化权力结构时获得成功的线索,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中的第一个方面是既得利益群体本身的状况,我们可以将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看作为传统的宗族或有着相近利益的片,总括为利益小群体。第二个方面是村级权力能否获得新的合法性来源。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村级权力可以有效抑制自以为在选举中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的不合作态度与不合作行为。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中介的模型:即利益小群体还有多大挑战村干部权威的能力,选举本身所带来的合法性又可以为村干部带来多少新的权威。既然村干部是由大多数村民选举产生的,他就是获得了大多数人的信任的人。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可以自豪的讲,“我是村民选出来的”。若由村民完全自由地选举村委会,必然是大多数村民同意的人当选村干部,这时候的关键问题就成为:大多数人赞成的村干部可以征服少数反对派的抵抗吗?换句话说,少数派是否可以有足够的组织力量来破坏多数人的赞同?
即使在当前的农村,农民也并非完全是个体的。村民自治要求由村民来选举村干部。当村庄内部存在异质结构时,异质的少数就可能会抵制多数人的“专政”。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的形式,并无“专政”的工具,异质的少数就可能放心大胆地不服从你多数人的“专政”,你多数人又可以奈他若何?这便是村委会选举所面临的实质性问题之一。在有些地区的农村,传统的利益小群体仍然未受到根本性的打击,并以异化的形式延喘,这种情况下,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导致的国家权力的上收,和近年来国家对农村提取的增加,造成了国家权力乃至村级组织在村庄权力合法性的下降。村干部因为国家的“予少取多”和村集体经济的衰弱,而缺乏对农村社会的动员能力。这个时候,乡村组织就需要细心维护村级权力结构的平衡,以照应村民利益小群体的反应,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便有了更大的可能空间。
首先,需要考察异质少数的组织方式及组织程度。利益小群体的组织方式与组织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的选出来村干部的合法性。利益小群体可以借用宗族、自然村、片的形式来组织,也可以新兴的业缘群体来予组织,既可以借用传统的办法来组织,也可以借用现代的方式来组织。当前构成模化权力结构既得利益力量的,大都是以传统办法组织起来的传统群体。
其次,需要考察村民本身对小群体的忠诚与对村委会的忠诚之间的关系。社会越发展,市场经济越渗入,现代传媒越广泛,村民就应该越由对小群体的忠诚转向为对村委会的忠诚,就越由臣民转化为公民。如此看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的日渐分化,传统的组织农民为小群体诸如宗族、自然村的意识便会逐渐淡化,而对于大多数人选举所表达出来的民主的力量则心存敬畏。这样,便逐渐地由对小群体的忠诚转为村委会的忠诚,民主的大多数因为显示出来的大多数而可以获取合法性,并可以运作下去。这便给出了社会民主的希望。
再次,随着现代因素逐步渗入农村社会,传统的村落社会会受到如下一些冲击:一是诸如宗族、片等等传统的利益小群体愈来愈失去基础。这种冲击来自三个方面:观念、功能及新生的结构。传统观念会受到无孔不入的市场经济意识冲击,宗族或地域群体会愈来愈失去作用,而由于社会分化引起的新的社会结构,则将传统群体撕得七零八落;二是村民在现代教育等等媒介的作用下,会越来越具有公民意识,或者越来越认为公民意识才是合乎逻辑的正确的意识,从而越来越服膺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三是种种新生关系会大量出现,诸如业缘关系、同学同龄关系、朋友战友关系、趣缘关系乃至于纯粹相似经济地位而产生的认同关系等等,都会发展起来,这些关系对传统利益小群体的横切,使得传统利益小群体越愈不再有组织起来单独谋求村级权力结构平衡的能量。
选举的村干部可以获取大多数人的同意所产生的合法性,但社会民主缺乏专政手段,这似乎成了村干部权威无法抵制利益小群体冲击的理由。不过,利益小群体呢?利益小群体(特别是传统的利益小群体)与村干部权威一样,也在经历着现代因素更为全面有力的冲击,有理由相信,传统利益小群体的凝聚力会较村干部权威下降得更快。而当利益小群体权威迅速下降时,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却又可能会因为大多数人的选举而提高其权威性。这样一来,村级权力结构变更的方向就可能比较乐观。
当作为民主阻碍力量的村民对传统利益小群体的忠诚逐步弱化,当大多数人的同意逐步具有强制力的时候,民主便可能逐步长成了。
当然,以上民主长成的普遍希望来自于对农村长远未来的预期。在今天的某些农村,传统的利益小群体仍然强劲的存在着,而村级权力的合法性却生长的十分缓慢,这个时候,村委会选举对模化权力结构的冲击,可能对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产生在短时期内的新的损害。在这种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时段,对于极少数农村来讲,村委会选举所带来的也许并不是都好事。
*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2期。
[1]参见张益民:“现代化变迁中的土地改革”,载《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2]参见贺雪峰等:“传统与现代之间:强势宗族背景下的村庄权力”(打印稿),“大村选举:半熟人社会的宗族与村庄”(打印稿)。2000年。
[3]参见仝志辉:“‘精英均衡’与‘规划性选举’:村政精英的艰难替代”(打印稿)。2000年。
[4]参见梅志罡:“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均势型村治”,刊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